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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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一、总则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工会经费的合理收支,并确保工会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二、经费来源1. 会员会费:工会会员应每月缴纳会费,并按规定支付至工会账户。

各会员单位应妥善管理,并定期向所属工会提供缴纳会费的名单和金额。

2. 政府拨款:工会可根据需要向政府申请经费拨款,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提供必要的财务报表等。

3. 捐赠和赞助:工会可以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向捐赠者或赞助者表示感谢。

三、经费管理1. 设立专门的经费账户:工会应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专门的经费账户,用于收纳并管理工会的经费收入,确保经费的安全和准确性。

2. 定期审计:工会应定期聘请独立的财务机构对经费收支进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并及时报送审计报告给工会成员。

3. 严格控制支出:工会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支出,并遵循节约用途、公平合理、互动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笔支出都能带来实际的效益和回报。

4. 经费使用监督:工会成员有权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工会应主动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成员的监督和建议。

对于有关工会经费的问题,工会应及时回应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四、经费使用1. 组织工会活动:工会的经费应主要用于组织各类工会活动,如劳动权益保护、职业培训、文体活动等,以增强会员凝聚力,提高会员参与度。

2. 维护会员权益:工会经费还可用于帮助会员解决劳动争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文化教育活动等,以维护和促进会员的合法权益。

3. 经费向下级工会拨款:工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经费拨款给下级工会,用于支持和帮助下级工会开展工作。

五、经费报告1. 定期报告:工会应定期向相关部门、会员单位和会员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及金额等。

同时,工会应对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提交年度经费报告,并进行公开公示。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一、总则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根据工会法规定的职责和权力,由全体工会会员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多种形式自愿捐献的费用,用于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和服务工会会员的经费。

为了规范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筹集1. 工会经费的筹集依靠工会会员的捐献,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收取强制性费用。

2. 工会经费的筹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费、捐款、赞助等。

3. 工会会员自愿向工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工会全体会员讨论通过,经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并向会员公示。

4. 工会可以通过工会活动募捐、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等方式筹集经费。

赞助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通过公告或宣传等形式向全体会员公示。

三、经费管理1. 工会经费实行专有账户制度,资金独立、交易明晰,不得与其他款项混合使用。

2. 工会应当及时、完整地记录工会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做好相关凭证和账目的归档工作。

3. 工会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审核机构,对工会经费的收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确保经费使用符合规定和工会会员的利益。

4. 工会经费使用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和违法活动,不得进行私人挪用或侵占。

5. 工会经费使用计划应当经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并及时向全体会员公示,接受会员监督。

四、经费使用1.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组织的正常运行、工会会员的福利和工会活动的开展。

2. 工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细则,明确经费可以用于的具体项目和范围。

3.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偏向个别会员或特定利益群体,不得滥用职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费。

4. 工会经费的支出应当按照工会方案进行,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审批工作。

五、监督与评估1. 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应当接受会员的监督,重大经费使用决策应当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2. 工会应当定期公开工会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建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代收范围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款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第三条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若自愿实行税务代收,可与地方工会协商纳入代收范围。

第三章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第四条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动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

,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缴费比例: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缴纳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为了合理管理工会经费的收支,确保工会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会员权益的保障,特制定本《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1. 会费收入:各会员应定期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和缴纳方式由工会成员大会决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2. 捐款收入:接受来自本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捐款,捐款额度无上限,应确保捐款来源合法合规。

3. 政府拨款:如有必要,工会可向相关政府部门争取经费拨款。

4. 利息收入:将工会经费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

5. 其他收入:如租赁办公室等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

二、经费使用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工会经费的使用动态、明细和账目应及时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2. 合法合规原则: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3. 公益性原则:工会经费应主要用于保障职工权益、开展公益活动和提高职工福利水平。

4. 公正公平原则:在分配工会经费时,应根据会员需求和实际情况,确保公正公平,杜绝任何形式的贪污、挪用等行为。

5. 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应按照年度预算进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不超出预算范围。

三、经费使用范围1. 职工权益保障:工会可以使用经费组织相关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会员解决劳动纠纷和法律咨询等问题。

2. 劳动保护宣传:工会可以使用经费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会员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的认识。

3. 文体活动开展:工会可以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如运动会、文艺晚会等,增强会员的文体娱乐生活。

4. 学习培训举办:工会可以利用经费组织职工培训班、学习交流会等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养。

5. 福利待遇发放:工会可以使用经费给予会员福利待遇,包括生日礼品、节日慰问品等。

6. 社会公益捐助:工会可以使用经费向社会公益机构捐助款项,履行社会责任。

四、经费管理1. 会计核算:设立专门的财务岗位,负责工会经费的核算和管理,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2. 预算编制:每年工会应按照实际需求和预算金额,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深圳市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管理办法(二)2024

深圳市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管理办法(二)2024

深圳市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深圳市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深圳市工会经费收入事务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旨在明确工会经费收入的使用流程、加强财务管理、提升透明度和规范性。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一、工会经费的收入渠道1. 工会会员的会费缴纳2. 来自企事业单位的定期拨款3. 政府财政补助和资助款项4. 其他来自工会活动和项目的收益二、工会经费收入的登记流程1. 设立专门的收款账号和信息管理系统2. 编制详细的工会经费收入登记表3. 对工会经费的收入进行逐笔登记和核对4. 对收到的工会经费进行分类和归档5. 定期进行工会经费收入统计和分析三、工会经费使用的程序和要求1. 依法合规使用工会经费2. 设立专门的经费审批程序3. 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标准和用途范围4. 严格控制工会经费的使用权限5. 定期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和公示四、工会经费的财务管理1. 设立工会经费专门的财务岗位2. 建立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制度3. 制定工会经费财务审计和监督制度4. 加强工会经费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5. 保障工会经费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五、工会经费收入的监督和总结1. 加强对工会经费收入的监督和检查2. 对工会经费收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3. 总结工会经费收入管理的经验和不足4. 定期召开工会经费收入管理座谈会5. 不断提升工会经费收入管理水平总结:深圳市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管理办法(二)的制定旨在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事务、提高透明度和规范性。

通过明确收入渠道、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督,可以有效保障工会经费的合法使用和充分发挥作用。

工会应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执行,不断完善工会经费收入管理体系,为广大工会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流程指南

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流程指南

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流程指南第一步1、基层单位向上级工会提交建会申请(样式见附件1),建会申请一式三份,上级工会留一份,基层单位两份;同时填写《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登记表》(样式见附件4),填报时须带单位公章、基层单位行政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地税计算机代码。

登记表一式两份,全部留在上级工会,2、上级工会的建会批复基层单位留两份;3、基层单位向上级工会提交刻制工会公章申请(见附件3),刻章申请一式两份,上级工会留一份,基层单位一份,基层单位将申请交到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刻章手续,同时还须携带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建会批复一份;4、基层单位回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主席不得是企业法人);5、基层单位回去填写《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见附件6),此表一式两份,加盖行政财务专用章,基层单位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时携带此表。

第二步1、基层单位向上级工会报送选举结果报告(见附件7),报告一式三份,留基层单位(因基层工会暂无公章);2、上级工会批复选举结果基层单位留存两份;3、基层工会到区一站式服务大厅领取公章后,在选举结果报告上加盖公章,交区总工会工作人员1份;4、基层工会到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办理时需携带主席一寸免冠照片3张、上级工会批复选举结果一份、《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见附件6)两份;5、基层工会到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时需携带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会公章、工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基层单位行政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地点为注册地区县技术监督局);6、基层工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办理时需携带(1)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均可);(3)工会法人身份证;(4)工会公章、财务章、工会法人人名章;(5)租赁合同或办公地证明、工会法人代表证(小红本)、经办人身份证、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需财政局批复(门头沟中行所需材料)(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公司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公司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工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确保工会经费合理合规使用,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北京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公司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收支管理基本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经费独立原则。

公司工会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依法收缴原则。

公司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五)服务职工原则。

工会经费重点用于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

公司工会会计部门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

第二章工会经费管理要求第三条公司工会组织的职责(一)要按规定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二)组织开展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的审批,并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总行工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

(四)协调公司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关系。

第四条工会会计核算管理要求公司工会会计核算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由工会委托同级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等代为处理会计事务,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受托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坚持会计、出纳相互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工会经费账户管理公司工会应设立工会经费专用账户。

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一、背景和目的工会作为员工权益保护组织,负责为员工提供福利和服务,并代表员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工会经费是维持工会正常运转的重要资源,为了保证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需要建立一套规范的代收业务操作办法。

二、代收业务操作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工会经费的收取、存储、使用和监督等各个环节,确保工会经费的安全、流通和规范使用,促进工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代收业务必须依法合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

2.安全保障:代收业务必须保证工会经费的安全,采取技术、制度和人员多重保障措施。

3.透明公正:代收业务应具有公开、透明、公正的特点,确保经费使用符合工会会员的利益。

4.便利高效:代收业务操作办法应设计合理的程序和流程,方便会员缴纳和查询经费。

四、代收业务的流程1. 缴费凭证:会员在缴纳经费时,必须填写缴费凭证,包括工号、姓名、职务、缴费金额和日期等必要信息,并由会员本人签字确认。

2. 缴费方式:会员可以选择工资代扣、银行转账、线上支付等方式进行缴费。

3. 缴费记录:工会应设立专门的经费管理系统,记录会员的缴费金额、日期和缴费方式等信息,以便日后进行查询和统计。

4. 资金保管:工会经费应专门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不得与工会其他资金混淆,确保资金的安全。

5. 经费使用:工会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工会章程的规定,需要经过工会主席团的审批和监督,及时向会员公示经费使用情况。

6. 监督机制:工会会员有权对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财务审计等要求,确保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

五、工会经费代收业务的责任分工1. 工会财务部门负责接收和记录会员的缴费信息,并将经费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2. 工会主席团负责审核和批准经费的使用申请,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公示。

3. 工会会员担任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负责对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六、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经费缴纳或违规使用经费的会员,将依据工会章程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保障工会经费的合理、公正、高效使用,提高工会经费的利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代收的方式1. 工会经费的代收方式包括自愿缴费和强制缴费两种形式。

2. 自愿缴费是指工会会员依据自愿的原则向工会缴纳经费的方式。

工会会员可自愿选择每月或每年向工会缴纳一定金额的经费,也可以按照个人的实际情况自由确定缴纳金额。

3. 强制缴费是指工会对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强制收取经费的方式。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有权利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经费。

工会会员不得拒缴强制经费,否则将按照工会章程进行相应处理。

三、经费代收的管理流程1. 工会经费代收的管理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工会经费代收的发起:工会应负责制定工会经费代收的计划,并向全员发出通知,明确经费的代收时间和金额。

(2)经费代收人员的确定:工会应委派专人或设立专门的经费代收小组,负责收取工会经费。

经费代收人员要秉持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工会经费的安全和正确入账。

(3)经费代收的方式和时间:工会经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收取、工资扣除等方式进行代收。

代收时间一般在每月或每年的固定日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经费代收的管理流程(1)准备工作:经费代收人员应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收款凭证、收据,并清点好收取经费所需要的现金或确认工资扣除的金额。

(2)工会经费的收取:工会经费代收人员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工会经费。

对于现金收取的,要认真数清并核对金额,同时填写收据并交给缴费人员留存。

(3)凭证的存储:经费代收人员应将收取的工会经费凭证妥善保存,确保收据的真实、完整。

(4)工会经费的入账:经费代收人员应及时将收取的经费存入工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银行存款单上注明收款人、日期、金额等相关信息。

(5)经费代收的报备:经费代收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将经费的代收情况报备给工会负责人,确保相关记录的及时、准确。

公司工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工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工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职工,但领导干部不缴纳工会会费。

第三条工会会费主要用于工会活动、职工福利、职工培训和工会机构日常运作等方面。

第四条工会会费由职工个人缴纳,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

第五条工会会费实行先缴费,后享福利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工会在接到会费后,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公开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职工对工会会费的使用有监督权,可以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途径对工会会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工会会费的收缴第八条公司工会对职工工资单进行核实,确定职工应缴纳的工会会费金额。

第九条公司工会通过银行代收的方式,将职工的工会会费从其工资中直接扣除,存入专门的工会会费账户中。

第十条公司工会应将每月收到的工会会费金额及时录入财务系统,并做好相应的会费缴纳记录。

第十一条公司工会应及时通知职工每月扣除的工会会费金额,并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

第十二条公司工会应定期公布工会会费收缴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工会会费的使用第十三条工会会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保障职工的权益和福利。

第十四条工会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如庆祝节日、举办职工文体活动等;(二)职工福利,如购买福利商品、组织职工旅游等;(三)职工培训,如组织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知识讲座等;(四)工会机构日常运作,如工会办公设备购置、工会活动场所维修等。

第十五条工会会费的使用应提前编制使用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支出。

第十六条工会会费的使用开支必须经过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批,并将审批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应及时公布工会会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公司工会应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工会会费的合法使用。

第十九条公司工会应定期公开工会会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职工的监督和检查。

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作委员会:《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经省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和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湖南省总工会委托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会经费由湖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管理,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由总机构汇总清算。

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

第四条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纳入税务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总结代收工作经验,查找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代收标准及范围第七条工会经费缴纳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

尚未执行本规定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全额代收。

公司工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工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工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提升职工福利、促进企业稳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会费的收缴和使用1.会费的收缴(1)工会会费按照公司工会章程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收取,由工会委员会统一负责。

(2)会费的征收标准和缴费频率由工会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会会员人数、经济实力和工会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并经公司领导班子审批。

(3)会费收缴应当及时、公示、公平,原则上不得收取超过个人工资的3%。

(4)职工享受带薪休假和特殊奖励的期间,暂停缴纳工会会费。

2.会费的使用(1)会费使用应当依据公司工会章程和工会委员会的决定,为广大职工提供福利和服务,提升职工生活水平和工作环境。

(2)会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职工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技能培训、职业发展指导等活动,提升职工岗位能力。

b.文体活动和娱乐项目:组织丰富多样的文艺活动、体育比赛等,增进职工之间的交流和友谊。

c.职工福利事项: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医疗、娱乐和文化设施,改善职工生活条件。

d.困难职工帮扶:资助困难职工、贫困职工及其家庭,及时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

(3)会费使用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工会会员监督,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会费使用情况。

三、会费的管理1.会费财务管理(1)会费的收入和支出应当通过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核实和记录,建立健全会费财务管理制度。

(2)工会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会费收入和使用进行审计,确保会费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

2.会费使用的决策机制(1)会费使用的决策应当经过工会委员会的商议和表决。

(2)重大会费使用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工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会费使用的监督机制(1)工会会员有权对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2)工会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公布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四、违规处理对于工会会费的违规收缴和使用行为,以及财务不透明、挪用会费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规范手册办法

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规范手册办法
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代收程序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的方式进行,按月征收,年终结算。
(一)申报。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每月终了后10日内(年缴费金额较小的单位也可以申请按季或者半年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要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申报方式可采用到纳税大厅自行申报、电子方式申报等。
第四章 代收管理
第十条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行计划管理。省地方税务局依据职工工资总额和代收工会经费情况,与省总工会协商制定年度代收计划,下达给各市级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各级地方总工会要明确专人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实现代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一条 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州)级总工会在银行统一设立并管理的代收“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汇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与人民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数额,并督促其将收纳入库的工会经费汇集后及时直接划转到“工会经费集中户”。
4、开业或设立满一年,经县以上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代收工会经费的缴纳标准: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尚未执行本规定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全额代收。

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方案策划方案

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方案策划方案

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方案策划方案自从接到这个任务,我的大脑就像启动了搜索引擎,开始飞速地回忆过去十年里那些方案策划的经验。

好吧,那就让我们开始吧,用最直接的方式,将这个方案的每一个细节串联起来。

一、项目背景工会经费的收取与管理,一直以来都是个大问题。

在这个信息时代,如何让这个过程更加高效、透明,成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税务部门作为我国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强大的征收和管理能力,因此,将工会经费的代收工作交给税务部门,无疑是个明智的选择。

二、目标设定1.提高工会经费收取效率,减少人力成本。

2.确保工会经费的合规使用,增强经费使用的透明度。

3.加强税务部门与工会组织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4.提高员工对工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三、方案策划1.制定详细的代收流程(1)工会组织向税务部门提供员工名单和经费标准。

(2)税务部门根据名单和标准进行代收。

(3)税务部门将代收到的经费划拨至工会账户。

(4)工会组织对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并向税务部门提供使用情况。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了确保工会经费的透明度,我们可以与税务部门合作,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

在这个平台上,工会组织可以实时查看经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税务部门也可以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3.加强宣传与培训(1)定期举办工会活动,提高员工对工会的认知。

(2)开展经费使用培训,让员工了解经费的使用规则。

(3)通过企业内部媒体,宣传工会经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4.完善激励机制(1)对积极参与工会活动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设立工会经费使用建议奖,鼓励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

(3)定期举办员工满意度调查,了解员工对工会活动的评价。

四、实施与评估1.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2.在实施过程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3.定期对方案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策略。

五、风险与应对措施1.风险:税务部门与工会组织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经费收取和使用出现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操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操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操作规程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试行)》(琼工联字[2008]2号),结合我省税务机关的征收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缴费登记缴费登记是指市(县)税务机关为了加强费源管理,根据同级地方总工会确认的应缴费单位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所作的缴费登记。

其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一)设立登记I 、设立登记是指在各市(县)已建立工会组织和自开办或设立之日起、半年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由市(县)总工会对其是否缴纳工会经费进行审核确认后,在同级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II 、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工会审S 确认IIh 操作规程1、提供信息。

市(县)税务机关将成立、变更、注销的纳税单位名称、办税码、识别码、住所或注册地址(经营地点)、登记注册类型、核算方式、从业人数、管辖机关、隶属关系、成立日期、财务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实时提供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2、审核确认。

市(县)总工会依据同级税务机关所提供的基本信息,对纳税单位是否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进行审核确认,税务机关蓼一£簪记并将确认信息实时传送(函告)至同级税务机关。

3、鉴定登记。

市(县)税务机关收到同级地方总工会传来的审核确认信息后,进行鉴定登记。

(二)变更登记I、变更登记是指缴费单位工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经市(县)总工会批准后,在同级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II、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II1操作规程1、提出申请。

工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缴费单位,向所在市(县)总工会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审查批准。

市(县)总工会收到缴费单位的变更登记申请后,就变更内容实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其变更,并将批准变更的信息实时传送(函告)至同级税务机关。

3、变更登记。

市(县)税务机关收到同级地方总工会传来的审查批准信息后,进行变更登记。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管理办法(2011)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管理办法(2011)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京工发(201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管理,确保工会经费(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支持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西城区部分街道、丰台区、昌平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开展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代收范围及标准第三条在试点区范围内,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标准,对除中央直属单位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三章代收程序第四条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季度计算申报缴纳。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和缴费。

第六条缴费单位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向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也可以直接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第七条缴费单位直接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综合申报表。

第八条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持缴款凭证到开户银行缴款,并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第九条缴费单位凭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第十条工会经费(筹备金)因申报、缴费等过程中发生错误造成多缴的,缴费单位向试点区总工会,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教育、金融、国防、市直机关工会)提出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工会经费代收通知

工会经费代收通知

关于做好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
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按照津政办函[2013]59号文件精神,自明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一律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为做好前期准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方式方法:
1、地税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征、统计,为工会提供缴费信息,协助工会催报催缴。

2、征收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自开业或成立之日起,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

3、申报方式:可以采取网上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申报单位须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

企业可自行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下载服务区”下载该表,也可到各所申报厅领取。

4、申报期限:
工会经费按季度申报,各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根据上季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办理
申报缴费手续。

5、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可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款凭证和各级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2%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返还规定:
代收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由市总工会按60%的比例返还给缴费单位。

已建会并开立工会独立账户的缴费单位,返还部分将在缴费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单位工会账户;未开立工会独立账户的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代为管理。

未建会单位的筹备金,暂由市总工会代账户管理,待成立工会后,按规定比例予以返还。

2013年12月19日。

滨州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暂行办法-山东省总工会

滨州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暂行办法-山东省总工会

滨州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暂行办法 - 山东省总工会滨州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一)全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的中央直属和省属驻滨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在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二)开业或设立满一年,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筹备金。

第三条代收工会经费比例(一)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由各级地税部门代收。

自滨政办发[2010]5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二年内,各级地税部门暂按企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的40%部分代收。

(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比例代收工会筹备金。

(三)由全国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中国金融工会所属单位、邮政、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后,由地税部门按10%比例代收其工会经费;黄河河务系统所属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后,由地税部门按5%比例代收其工会经费。

第四条工资总额的确定(一)工资总额的确认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及其印发的《劳动统计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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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适应和规范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系统)缴费业务,为缴费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服务,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代收工会经费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之间收缴、支拨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业务操作及代收管理。

第二条征收工会经费各级工会应在同级国库部门设立“工会经费归集户”(以下简称“归集户”)。

第三条工会经费采取就地缴库、逐级上划方式办理款项缴纳。

各县、市、区支库对本级收到的工会经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解上级国库。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工会经费收缴凭证项目,各级国库及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加强凭证项目审核,确保工会经费的准确、及时收缴。

第五条各级国库部门负责为同级总工会开设归集户核算收缴的工会经费,按照支付指令支拨资金,对商业银行(信用社)经收工会经费业务进行监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征收以及账务核对工作;各级工会负责开具支付指令,支拨工会经费。

第六条为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款国库、工会间应建立严密的对账机制,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工会经费资金安全。

第二章账户、预算科目及凭证
第七条账户
各级国库部门依据相关要求,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同级工会开立账户,账户名称为“XX(即省、或市地州、或县级)总工会经费归集户”,该账户不计付利息,并在国库部门预留账户印鉴。

该账户用于核算、归集和支拨工会经费。

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缴入该账户,支付时按照支付指令对归集户资金进行支拨。

支付指令使用银行电汇凭证。

国库部门收到工会经费时,贷记本账户,支拨工会经费时,借记本账户。

此账户定期支拨时间由同级工会和国库部门确定。

年末国库此账户资金余额应及时划转,确保年末账户资金余额为零。

第八条预算科目
全省使用统一的工会经费预算科目,科目类型为预算外;科目名称分别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工会经费滞纳金”;科目代码分别为“103999996”、“103999997”、“103999998”;科目属性为地方固定,级次为“省、市(州、地)、县100%”。

第九条凭证
缴费单位上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全省统一使用省地税局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代收;通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申报缴纳工
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缴费成功后由缴费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自行打印电子缴款凭证。

缴费单位如需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的,可凭《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款凭证原件到所属上级工会开具。

所属上级工会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时,必须在收据上注明《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款凭证号码。

工会经费专用收据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款凭证原件作为缴费单位记账凭证。

工会经费代收票据的印制等费用由省总工会承担。

第三章账务处理
第十条账务处理流程:
一、纸质凭证缴款流程(通过人工传递票据完成),处理时限同税款处理规定。

①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②税务机关开具纸质票据→③纳税人持纸质票据到开户银行→④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划缴款项记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进行核算,下账划缴并传递纸质票据给当地国库→⑤当地国库接收开户银行纸质票据和资金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入工会经费归集户→⑥当地国库返回纸质票据和报表信息给当地税务机关→⑦当地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内销号并与国库对账。

二、通过横联系统电子缴款流程(缴款、对账通过系统完成),处理时限同税款处理规定。

①签订三方协议→②纳税人网上申报或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③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电子缴款书信息,国库系统自动校验无误的发至缴款人开户行→④开户银行自动系统校验无误后扣款,扣收款项记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进行核算→⑤开户银行系统自动按规定划缴当地国库→⑥当地国库收到资金后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并入工会经费归集户→⑦次日国库向征收机关反馈入库流水和报表信息并对账。

第十一条各级国库工会经费的内部账务核算与税款处理模式一致,使用“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核算;由会计主管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增加“预算外”报解方式后,与预算内收入同收纳、同报解。

第十二条使用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的,各清算银行应于当日11:00和15:00前,通过支付系统将所收款项全额划转收款国库;使用纸质凭证缴纳的,各清算银行划转收款国库时间与税款同步。

第十三条己入库的工会经费因国库录入有误需要更正的,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办理更正,因征收环节有误,由各级总工会按制度办理。

第四章对账
第十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个工作日收到工会经费收入报表后,应及时核对,确保收入准确无误。

月度、年度终了,各级地税机关将工会经费已缴和未缴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工会,并协助同级工会进行催报催缴。

第十五条月度、年度终了,各级国库分别制作工会经费收入月报表、年报表一式三份作为对账单,于3个工作日内交各地方税务机关核对后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并加盖对账预留印章,于收到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各级国库一份作对账回单;一份交同级工会留存。

第十六条月度终了,各级国库部门打印“归集户”分户账,并制作对账单,于3个工作日内交同级总工会核对后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并加盖预留印鉴,于收到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回单返还国库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级国库、税务部门协助同级工会,做好工会经费代收的宣传和协调工作,确保工会经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省地税局按照省总工会提供的缴费单位及预算级次等信息
代收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新增加的缴费单位除省总工会另行规定外,一律实行属地管辖和代收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在增收留成基金中安排一定经费,专项用于地税、国库部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有关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建议,向各自的主管部门反映。

未尽事宜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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