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违法经营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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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2024年3月13日)目录案例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二:莫某与邓某等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周某与某美术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四:郭某与某百货店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五:汤某与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六:黄某与某婚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周某与某通讯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八:林某与某公司经营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九:钟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十:陈某与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黄某系老年消费者。

某公司系微信小程序商城的经营者,某商行入驻该微商城,对其销售的茶叶作出了“下单送自动茶具8件套”的宣传。

黄某基于赠品的诱惑下单购买了2斤茶叶,并支付了价款,但收货后发现仅有茶叶,并没有商品宣传中承诺赠送的8件套茶具。

后黄某多次向某商行申请退货退款,并向作为微商城经营者的某公司投诉,但该公司未处理双方纠纷就关闭了售后流程,各方协商无果。

黄某遂以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某商行退款并三倍赔偿,同时主张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黄某基于该商行的虚假承诺作出购买决定,某商行未按承诺交付赠品,且在消费者多次投诉时依然拒绝交付,遂认定某商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某公司未尽平台监管和保障责任,单方面关闭售后流程,致使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应与商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存在商家采取不正当销售策略,将低价商品与高价赠品捆绑销售。

“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比如老年人极易陷入此类网购套路,被高价赠品吸引作出购买低价商品的意思表示。

商品售出后,商家故意不交付宣传承诺的赠品,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引诱消费者下单,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认定商家构成欺诈,依法退还货款并承担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对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十大典型案件案情简介

十大典型案件案情简介

十大典型案件案情简介案例一:茂名市李某生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海藻麒麟菜案2017年3月11日,根据举报线索,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协调指挥下,联合公安部门,组织省、市、区、镇街四级执法人员对电白区5个海藻麒麟菜加工经营点采取现场突击查处行动。

现场查封麒麟菜原料、初加工品、加工用添加物硫酸铝铵、无机盐亚氯酸钠以及生产加工用具等一大批。

麒麟菜为海藻类食品,多用于制作凉拌菜和提取食品添加剂卡拉胶。

经查实,违法生产者从境外购进麒麟菜原料,通过添加非食用的氧化剂、防腐剂进行加工后销往多个省份,办案人员及时追查并封存销毁问题麒麟菜。

3月30日,电白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目前,区人民法院已对涉案的李某生等5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开庭审理。

案例二:深圳市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食品窝点案经过3个多月的深入排查和证据收集,2017年7月26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成功捣毁一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食品窝点。

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缴获各类伪造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约20份,假冒进口食品近百种,超过1800箱,生产设备一台,印刷模具2副及包装材料一大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超过200万元。

经查实,该非法窝点通过伪造检验检疫证明,在互联网上销售假冒的进口食品。

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主犯温某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三:广州市果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案2017年12月27日,根据举报线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果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及办公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将已售出的食品回收后作为原料进行再加工的记录。

经查明,该公司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27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合计59548元,实际销售产品货值合计23316元,违法所得18254.83元。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罚没合计1209214.83元。

公安部通报教育整顿11个方面典型案例

公安部通报教育整顿11个方面典型案例

公安部通报教育整顿11个方面典型案例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2021”专项行动,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全力组织开展侦查打击工作,共破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9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万余名,有力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公安部1月8日公布了2021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一、江苏公安机关破获何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江苏公安网安部门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利用为相关单位、企业建设信息系统之机,非法获取医疗、出行、快递等公民个人信息数十亿条,搭建对外提供非法查询服务的数据库,通过暗网发布广告招揽客户,出售谋取不法利益。

二、湖北公安机关破获徐某等人利用外挂程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湖北公安网安部门侦查查明,武汉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等人,利用李某编写的多款外挂程序,通过系统接口漏洞,窃取酒店、燃气、医疗健康等33个网站后台公民个人信息3000余万条用于债务催收等。

三、安徽公安机关破获吴某等人非法获取老年人个人信息推销虚假保健品案。

安徽公安网安部门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吴某成立多家健康咨询公司,通过网上购买、交换有保健品购买记录的老年人信息200余万条,通过制定话术、夸大效果推销虚假保健品,骗取6万余名老年人1500余万元。

四、江苏公安机关破获关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江苏公安网安部门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关某利用多个空壳公司与多家电信运营商签订合同,非法获取电信用户手机上网标签数据2亿余条,按照地域、行业等分类后,向下游精准营销人员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贩卖牟利。

五、福建公安机关破获谢某等人利用木马窃取网民购物信息案。

福建公安网安部门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某诱骗某电商平台店铺客服点击木马链接,窃取200余家店铺的买家个人信息1000余万条,向林某等人层层贩卖,最终流向电信网络诈骗团伙。

六、辽宁公安机关破获石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注册游戏账号并向未成年人出售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信息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网络犯罪成为社会和个人面临的重大威胁之一。

为了更好地了解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和危害,本文将介绍几个典型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

案例一: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一种利用互联网进行欺诈行为的犯罪活动。

电信诈骗、网络钓鱼和冒充网购平台等都属于网络诈骗的范畴。

一般来说,犯罪分子会通过发送虚假短信、发布诈骗广告或冒充他人身份进行诈骗。

例如,假冒银行发送短信骗取用户银行账户密码,或者冒充网购平台客服诱导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和支付密码。

这些行为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对人们的隐私安全造成了威胁。

案例二:网络盗窃网络盗窃是指通过网络渠道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有时候,犯罪分子会通过黑客攻击手段入侵他人计算机或网站,窃取个人隐私、电子邮箱账号或支付账号等敏感信息,然后用来进行非法活动。

另外,网络盗窃还包括非法销售盗版软件、音乐和电影等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还对正版市场和艺术家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案例三:网络恶意软件网络恶意软件是指通过网络媒介传播的恶意软件程序。

这些软件可以悄无声息地入侵用户的计算机,窃取个人隐私信息,损坏系统文件,或者控制计算机进行非法活动。

其中,最常见的恶意软件包括计算机病毒、木马程序和网络蠕虫等。

这些恶意软件往往通过电子邮件附件、下载软件和插件等方式进入用户的计算机,所以我们在使用互联网时要格外小心,避免下载和安装不明来源和可疑的软件。

案例四:网络侵犯个人隐私随着社交网络的普及,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有些不法分子会通过网络渠道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例如,互联网犯罪分子窃取互联网用户的个人社交账号,传播用户的个人隐私照片和聊天记录等。

这种情况下,个人隐私的泄露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和社会困扰。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现代社会中愈演愈烈,给人们的生活、财产和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公安部公布“5.15”防范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5.15”防范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5.15”防范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作者:田启亮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5年第05期在“5.15”第六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来临之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向社会公布了防范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旨在提起各方警醒,防范和抵制经济诈骗范围行为。

十大案例具体如下:一、黑客叶某网上盗刷银行卡案2013年7月,多家商业银行连续发生银行卡被网上盗刷案件,涉案客户近千名,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引起广泛社会影响。

公安部经侦局对此高度重视,部署广东等地公安机关全力侦办。

经深入排查,一个以叶某为首的特大黑客网络攻击盗刷银行卡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该犯罪网络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叶某自编多个黑客软件,先从各大网站窃取用户电子邮箱和登陆密码,并自动筛选密码为6位数字的邮箱(银行登录密码和取款密码一般为6位数字);又用黑客技术攻击某招聘网站,窃取与前述邮箱所对应的用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信息;再在各商业银行网银或手机银行登陆界面,用前述信息进行批量碰撞登陆,登陆成功的即自动提取帐号、余额等信息,从而完成了对银行卡信息“四大件”(帐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登录密码)的收集。

二是网上中介人员层层转卖叶某窃取的大量银行卡信息。

三是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寻找银行网上支付、第三方快捷支付等支付漏洞,行内称“通道”,用叶某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在网上大肆盗刷或转账牟利。

2014年5月,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织抓捕行动,抓获叶某、谭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缴获用于作案的电脑Il台、POS机13台及大批涉案物品。

在主犯叶某的电脑中查获16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账号,其中“四大件”齐全可以直接网上盗刷的银行卡信息19万条,涉案金额14.98亿余元。

另外查获8个使用“易语言”编写的批处理软件和手机木马黑客软件。

警方提示:该系列案件犯罪手法新颖,所有作案过程均在互联网上完成,对金融秩序、银行卡安全造成较大危害。

公安机关提示广大群众: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网银密码或手机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应与电子邮箱密码等常用信息区别设置,防止给不法分子以可乘这机。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6•【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目录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四、被告人吴健成等五人诈骗案五、被告人黄浩等三人诈骗案六、被告人赵明云等九人诈骗案七、被告人邓强辉等六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八、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九、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十、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易扬锋在缅甸创建“远峰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组织严密、结构完整的犯罪集团。

易扬锋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老板”,组织、领导该集团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纠集被告人连志仁加入该集团并逐步成为负责人,二人系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林炎兴担任主管,负责管理组长,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被告人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等人担任代理或组长,招募管理组员并督促、指导组员实施诈骗;被告人易肖锋为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集团先后招募、拉拢多名中国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我国和缅甸之间,用网络社交软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过“杀猪盘”诈骗手段诈骗8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8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广东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2•【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案例1:打击电信诈骗案例刘戈亮等诈骗案【基本案情】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刘戈亮等人非法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诱骗客户炒卖期货产品,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该犯罪集团以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向虚假平台提供的账号转入资金后,诱导客户高买低卖、频繁交易、小赚大亏,以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手续费、点差和亏损为非法盈利。

共有441名出资人在虚假平台交易,损失 8571万余元。

深圳中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戈亮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年十个月,罚金10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刑罚。

刘戈亮等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为打击治理电信诈骗犯罪重大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严惩电信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力遏制电信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

中央电视台对本案进行了专题报道。

案例2: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案例陈枝滨等开设赌场案【基本案情】2015年起,陈枝滨陆续建立“泰享购”等网站,采用将一件商品根据价格平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通过互联网平台出售,购买者可以购买其中的一份或多份,当所有等份售出后从购买者中抽出中奖者获得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一元购”模式进行经营。

陈枝滨等在网站中开发“自提商品管理”模块,向部分中奖者折价回购中奖商品,中奖者可以将折价后的款项提现或继续进行购买。

陈枝滨等通过上述模式运营并从中获利,涉案金额14.7亿元。

潮州枫溪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陈枝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万元。

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陈枝滨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一元购”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第一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平台治理十大典型案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平台治理十大典型案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平台治理十大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3•【分类】其他正文北京互联网法院平台治理十大典型案件丨砥砺五载·典型案例篇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

五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彰显了互联网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作用与价值导向功能。

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数字版权、数字消费、平台治理、数据算法、网络权益保护等领域,发布了五类十大典型案例。

1超前点播案平台单方变更格式条款时不得损害用户既有权利——吴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对网络服务平台格式条款有效性的审查,起到了对服务平台行业进行规制的示范效应,对于保障互联网平台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法院立足协调兼顾互联网产业的未来发展与用户权益保护,在尊重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创新商业模式的基础上,认可本案被告通过格式条款为自己设置单方变更权条款的效力,但又强调单方变更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必须建立在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否则变更的具体条款无效。

通过本案,使公众认识到用户的合法权益无论多小都将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网络服务平台的经营者也应当意识到在探索新型商业模式的进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尊重用户感受、遵守法律规定。

该案入选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工作报告、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该案裁判文书入选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在“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中获得一等奖,随案发送的司法建议获得北京市法院司法建议二等奖。

基本案情原告系被告平台的黄金VIP会员。

在VIP会员服务合同中,第3.5条:“超前点播剧集,根据被告实际运营需要,就被告平台上部分定期更新的视频内容,被告将提供剧集超前点播的服务模式,会员在进行额外付费后,可提前观看该部分视频内容的更多剧集,具体的点播规则以被告平台实际说明或提供为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粤高法〔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的通知粤高法〔2022〕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优秀案例在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切实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省法院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评选活动。

结果如下。

一、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李亨利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顾华骏等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OPPO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黄明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林镜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附带环境公益诉讼案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与XXX铤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呼某某个人破产清算案广州万悦城公司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许超凡贪污、挪用公款案尤惠民等申请执行佛山市高明浩旺电路板有限公司系列案二、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刘戈亮等诈骗案陈枝滨等开设赌场案刘某与广州妮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黄某某与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王某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江门市星悦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胡海君、第三人宁波聚和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纳盛世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确认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韦某等与章某等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各级法院要以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评选为契机,开创案例工作新格局,充分展示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年的热点法律案件(3篇)

今年的热点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2023年,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一系列重大法律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盘点2023年度十大热点法律案件,以飨读者。

二、2023年度十大热点法律案件1.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案案件背景:某未成年人通过手机直播平台进行打赏,其父母发现后要求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并要求平台加强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监管。

2. 某知名艺人偷逃税案案件背景:某知名艺人涉嫌偷逃税款,被税务机关调查。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艺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处以有期徒刑。

3. 保健品虚假宣传案案件背景:某保健品企业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保健品企业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4. 侵犯知识产权案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权利人损失。

5. 某知名企业家离婚案案件背景:某知名企业家与妻子离婚,涉及巨额财产分割。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双方分割财产,并明确子女抚养权。

6. 某明星肖像权纠纷案案件背景:某明星发现其肖像被未经授权使用在广告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明星损失。

7.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件背景:某公司非法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8. 某地高考舞弊案案件背景:某地发生高考舞弊事件,涉及多名考生和教师。

案件结果:法院对涉案人员进行判决,并要求有关部门加强高考监管。

9. 某知名企业环境污染案案件背景:某知名企业涉嫌环境污染。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10. 某地征地拆迁纠纷案案件背景:某地征地拆迁过程中,村民与政府产生纠纷。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政府补偿村民损失,并要求政府完善征地拆迁政策。

三、结语2023年度十大热点法律案件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关注法治建设,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发布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编者按近年来,各类危害网络安全犯罪持续高发蔓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侵害人群范围广泛,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揭示各类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违法性质,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惩危害网络安全犯罪的坚定立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七起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利用DDOS流量攻击手段侵害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利用非法获取的账号密码篡改政府网站数据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非法获取他人手机账号密码以解锁手机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案件,以及批量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等。

一、朱某亮、朱某兵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诈骗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亮、朱某兵等人为骗取他人钱款,购买机票诈骗网站的源代码进行修改,制作了假“民航票务”网站,同时通过伪造资料等手段非法控制某网站部分推广账号,后将假“民航票务”网站自动链接到非法控制的推广用户网站,并将关键词修改为“特价机票”等内容后置顶推广。

当被害人在某网页上搜索“机票”相关内容时就会优先出现假“民航票务”网站,在低价、特价机票的引诱下登录该网站购买机票,从而被骗钱款。

为提高诈骗成功率,作案团伙在某酒店长期包房,安排人员冒充客服接听电话,引导被害人重复操作付款,并有专人对诈骗网站进行管理和维护,共计骗取1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563元。

另外,涉案团伙还从网络上购买需要贷款人员的信息资料,冒充北京某融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贷款对象取得联系,以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再由专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正式贷款需要20%的准备金进行资金验证为名,让被害人将钱款打入事先已获知密码的银行卡,将钱款转走,通过这种手法得款13万余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数据算法十大典型案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数据算法十大典型案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数据算法十大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4•【分类】其他正文北京互联网法院数据算法十大典型案件丨砥砺五载·典型案例篇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

五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彰显了互联网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作用与价值导向功能。

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数字版权、数字消费、平台治理、数据算法、网络权益保护等领域,发布了五类十大典型案例。

1暗刷流量案因暗刷流量交易而订立的合同无效——常某诉许某、第三人马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暗刷流量”交易案。

本案判决明确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

本案当事人双败皆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中央政法委官方微信公众号“长安剑”评价该判决“一字一句,皆为担当”。

此案被写入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入选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最高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最高院民法典新规则适用案例,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流量”交易达成一致:代码:http:///az_gz6.js;结算方式:周结;单价:0.9元/千次UV;按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结算过三次,并支付服务费共计16130元。

最后一次流量投放统计为27948476UV,按约结算金额应为30743元,原告催促被告结算付款,被告认为流量存在虚假,仅同意付款16293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暗刷流量”服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对价。

裁判要点“暗刷流量”合同是否有效“暗刷流量”行为属于欺诈性点击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马某与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充分发挥市监局在纠纷调处中的事实查明证据固定作用基本案情马某在某化妆品公司旗下的化妆品店购买产品,并接受美容服务,先后转账支付产品及服务费共计110余万元。

后马某发现某化妆品店在向其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精油已过期三年,遂将精油带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

马某将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归还尚未提供的服务以及产品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认定,某化妆品店构成根本违约,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已消费金额根据消费记录和实际约定价格计算,某化妆品公司和某化妆品店退还未消费部分的服务及产品价值28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对美的追求的提高,美容行业逐渐蓬勃发展起来,该行业中不规范经营、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乱象频频发生,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掉进商家以各种名目所设的“陷阱”。

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处于举证弱势方,消费记录等基本事实证据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且由于美容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消费记录并不规范,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本案消费纠纷的解决有赖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法院的充分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解过程中固定双方的意见与证据,法官据此辨明事实,充分展现了“府院联动”机制在消费领域化解纠纷、公正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方面的积极效用。

(案例提供者:青浦法院)案例二:李某与张某、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知名品牌商场连带责任的认定基本案情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系上海市著名家具市场,张某承租该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的展位经营使用。

李某与张某签订定/销货单,购买餐台、桌椅、茶几、边柜等家具,并将货款支付至张某的家具店。

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文明的消费方式,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

这十大案例涉及违法广告宣传、不合格农资、网购纠纷、餐饮卫生、汽车售后等多个方面,极具代表性。

旨在进一步提髙消费者维权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更多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合法守规经营,营造公平、安全的市场环境。

案例一强化网络平台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案情】韩国的罗先生于2019年8月开始陆续通过快手直播平台在南阳市某公司购买新疆和田玉籽料,共计微信支付51100元。

后罗先生把其中购买的三块玉料送至北京相关监测机构监测,报告结果鉴定为“石头”,罗先生对所购玉料不满意,与商家联系要求退款但商家不予理会,于是罗先生于2019年12月拔打12315电话求助解决。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之规定,镇平县市场监管局315指挥中心与公安部门联合办理,在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终于获得商家身份信息并与该商家负责人取得联系,经镇平局12315工作人员多次与商家沟通协商,最终商家同意并退还了罗先生的货款。

【案件评析】随着新媒体的兴起,微信及直播平台购物也在迅猛发展,给目前的监管方式提出了考验。

在这个案例中,执法人员通过联合公安部门追踪到商家的信息是关键点之一,其二是通过多次沟通讲解让消费者明悉玉是特殊的石头,他所购的不是假货。

商家最终为罗先生的超期订单退款是为消费者着想做出的高于网购国家规定的积极行为,值得肯定。

案例二查处违法广告净化广告市场【基本案情】2019年8月,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监测发现,某药业有限公司在其京东网店上发布的牙膏广告和妇科用护理膏广告,称销售的商品具有:“改变牙龈红肿、清火消炎、活血止疼、驱寒止吐”,“消除隐私部位异味、红肿、天然草木无刺激、彻底修复”功效,涉嫌进行违法广告宣传。

浙江公布十大违法案例九百岁、汇康生物等企业受处罚

浙江公布十大违法案例九百岁、汇康生物等企业受处罚

3¾动态浙江公ffi+X违法案创Fl百或.汇康主物筈正业爰处和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新一批联合整治“保健”市场相关典型案例。

九百岁(宁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亿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分别因虚假宣传、违法会销、组织策划传销等遭受处罚。

其他案例还涉及邮购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

此次公布的十大违法案例中,虚假宣传案占比达7成,主要表现为以宣传普通食品能治病,夸大功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受害群体多为老年人。

处罚金额也从20万元到299万元不等。

在宁波查处九百岁(宁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中,据公布的案情显示,当事人自2017年6月起经销“福芝灵”饮品、“祥芝灵”饮品和“轻醒”牌枸杞葛根饮品三种产品,销售中宣称:“福芝灵”饮品、“祥芝灵”饮品是目前国内唯一的高浓缩液态灵芝产品,所含灵芝有效成分分别高达90%和80%,是真正的"原芝原液”,有抗肿瘤、抗衰老、保肝解毒、保护心血管系统、抗神经衰弱、防治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等作用。

销售中还宣称,“轻醒”牌枸杞葛根饮品“以长白山灵芝浓缩液为主要原料,根据灵芝世家祖传秘方精制而成的养肝、护肝保健食品。

”、“保护肝脏细胞,减少肝脏小叶中心空洞化及细胞坏死,提高肝脏活力;加快排除肝脏中的毒素,修复受损肝细胞;加速肝脏细胞的再生;促进胆汁的分泌和流动,促进脂肪的消化,预防脂肪积聚于肝;抗氧化,增加体内GPX及SOD含量,提升清除自由基的能力”。

经查,当事人所售的“福芝灵”饮品和“祥芝灵”饮品实系凉茶类普通饮料,主要原料为“水、仙草、蜂蜜、丫-氨基丁酸”,产品不含灵芝成分。

据案情介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宁波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杭州查处杭州兴世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公司通过员工轮流口头宣讲或播放电脑内的PPT图片等形式,对中老年人进行“百世乐”高电位治疗的推销。

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

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

“打传销、反欺诈、促和谐”专项执法行动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广西曹××等人涉嫌传销案2013年6月4日,广西南宁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曹××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

侦查查明: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曹××等人以“连锁销售”、“资本运作”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与人员交纳3800元至6.98万元不等的“入门费”,采取“拉人头”形式,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截至案发,发展吉林、广西、甘肃、青海等地人员2000余名,涉案金额5亿余元。

案例二:台湾温××等人涉嫌传销案2013年8月,公安部指挥广西公安机关,联手台湾执法部门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破获引诱台湾人到广西从事传销的特大传销犯罪组织,共抓获温××、陈××为首的台湾违法犯罪嫌疑人77名,其中,在广西抓获36名,在台湾抓获41名。

侦查查明:2011年以来,温××、陈××等人歪曲广西实施北部湾开发、建设东盟自贸区政策,以旅游、考察广西房产开发和“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房产投资”为幌子,组织台湾民众到广西南宁,采取集中居住、安排“考察、看环境、讲课”等方式进行“洗脑”,引诱台湾民众参加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三:王××等人涉嫌传销案2013年5月至今,安徽、江西、广西等地公安机关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成功破获王××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先后抓获传销组织骨干成员121名,其中A级头目64名。

侦查查明:自2009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王××等人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为名,采取“拉人头”形式,在广西南宁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为逃避打击,2010年8月,王××等人陆续带领下线人员从广西南宁转移至安徽合肥,继续活动。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01、网络商铺售假应对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07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

《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

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

2016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

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

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点评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

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

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

重庆公布网络交易十大典型案例 涉“二选一”“考前再提30分”“长江禁捕”等

重庆公布网络交易十大典型案例 涉“二选一”“考前再提30分”“长江禁捕”等

重庆公布网络交易十大典型案例涉“二选一”“考前再提30分”“长江禁捕”等作者:雷玄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2021年第05期电商平台强制经营户”二选一”、教育培训机构宣称“考前再提30分”……4月19日,重庆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以来全系统查办的10个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并结合案情客观点评,以期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教育当事人、警示经营者、普法消费者的效果。

案例一:开州区某电子商务公司强制“二选一”案案情简介:2019年初,开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美团外卖平台开州区代理商要求商户在美团外卖平台和饿了么外卖平台中进行“二选一”。

经查,当事人在代理开州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过程中,利用平台优势和餐饮商户对其的依赖性,以“战略合作伙伴政策申请书”的方式,要求入网经营者签订申请书,约定入网商户只在其平台上独家经营,方能享有服务费价格优惠,如商户拒不签订或违反约定,则将采取提高服务费标准、关闭商铺、减小配送范围等措施进行限制,导致多家入网商户被迫放弃使用其他外卖平台。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实施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020年3月,开州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平台强制‘二选一’的态度只有一个”本案的查办,体现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强制“二选一”行为坚决查处的态度,与不断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决心,以此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案例二:大足区某平台服务代理公司未履行网络交易平台法定义务案案情简介:2019年11月25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对饿了么外卖平台app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存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入驻商家。

经查,2019年10月以来,共有11户商家入驻饿了么平台,而当事人作为饿了么外卖平台大足区代理商,并未审查入驻商家许可证,便审批上线并允许其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的审查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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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工商系统查处的网络违法经营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正邦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利用网络虚假宣传企业名称案
2011年3月,济南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举报,称山东正邦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对外宣传从事经
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集团名称的相关证明,涉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查实,当事人为扩大企业知名度便于经营,自2010年9月6日委托济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网站,使用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山东正邦集团”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企业集团名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011年4月,济南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决定。

济南韩某利用淘宝网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案
2011年2月,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分局华山工商所接举报称:济南韩某自2009年以来,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销售假冒著名品牌手机,且销售数额巨大。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办公地点及仓库实施检查时发现:现场存有大量的手机包装盒、电池、充电器、说明书、保修凭证、系统光盘等配件,并当场查获标注三星、诺基亚、苹果、HTC、摩托罗拉等五种注册商标的手机2051部和手机销售资料。

经三星手机公司有关人员初步认定,现场存放的三星手机全部为假冒产品,仅此一种品牌假冒手机按正品价格核算货值近30万元,上述侵权商品货值总额近20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因该案涉案金额巨大,2011年2月24日,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工商分局按照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青岛王某利用淘宝网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摄影器具包案
2010年7月,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接某公司举报称,青岛王某通过名为“小水蛛蛛”的淘宝网店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乐摄宝”)专用权的摄影器具包。

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某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扣涉嫌侵权的摄影器具包380个及部分经营资料。

经查,当事人王某于2004年在淘宝网上注册网店,至2010年7月23日,销售假冒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摄影器具包交易记录达1万余条。

其中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1月26日的308次交易记录,销售额达106205元。

现场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380个摄影器具包,按正品价格核算货值约23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011年1月21日,青岛市工商局对该案调查终结。

因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已经达到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追诉的标准,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青岛伊见钟情服饰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0年底,即墨市工商局接投诉,称青岛伊见钟情服饰有限公司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

经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从事服装贸易过程中,为了扩大企业品牌知名度,增强影响力,自2009年8月份开始,在其公司网站对外宣传中使用标有其服饰品牌“伊见钟情”作为注册商标的字样和图样。

经查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包含有其服饰品牌字样或图样的商标注册证,上述宣传内容系当事人伪造,冒用注册商标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冒用注册商标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违法行为。

2010年8月,即墨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淄博市临淄鲁辉化工有限公司无照经营煤油案
2011年3月15日,淄博市工商局临淄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淄博市临淄鲁辉化工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发布销售煤油信息。

随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办公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进销煤油的发票等相关证据,但当事人不能提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涉嫌超经营范围经营成品油。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网络宣传联系煤油销售业务,并于2011年2月24日从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购进煤油17吨。

2011年3月10日,将其中9.96吨销售给河南省某煤焦有限公司,从中非法获利228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违法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险后果,临淄分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20000元的处罚决定。

烟台市芝罘区张某无照举办健身培训案
2011年3月7日,烟台市工商局芝罘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商品交易巡查时,发现辖区张某以公司名义在网上发布举办健身培训班信息。

执法人员对其办公场所检查时,张某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涉嫌从事无照经营。

经查实,张某于2011年2月9日开始,未办理营业执照,非法从事健身培训经营活动,并以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建立网站,发布举办健身培训班有关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11年3月,芝罘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蓬莱市开源机械厂利用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1年3月9日,蓬莱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进行网上日常巡查时发现,辖区蓬莱市开源机械厂网站上标有“山东科技创新明星企业”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牌匾。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办公场所现场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获得荣誉牌匾的证明材料,涉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省级守信用重合同企业、科技创新明星企业等荣誉的情况下,于2010年8月份印制公司宣传书1000册,在推销产品中使用,同年10月在其网站发布企业“先后被评为山东科技创新明星企业和山东省守合同重企业等荣誉称号”虚假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对企业获奖获优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011年3月,蓬莱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诸城市信诚明顺机械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1年1月,诸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诸城市信诚明顺机械有限公司网站进行检查时,发现网站标有该企业获得“潍坊市消费者满意单位”、“潍坊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牌匾,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实,当事人诸城市某机械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潍坊市消费者满意单位”、“潍坊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情况下,于2010年11月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本企业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虚假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011年3月22日,诸城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的决定。

临沂“性趣堡成人购物网”无照经营并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监测,临沂“性趣堡成人购物网”涉嫌发布“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并销售成人用品、性药品等。

经临沂市工商局查明,“性趣堡成人购物网”由当事人李佳申请设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购物网上发布销售成人用品、性药品的涉嫌违法广告并销售成人用品、性药品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的规定。

临沂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没收当事人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电脑15台及无照经营的性药品30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济宁市理连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0年9月1日,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网上巡查时,发现济宁市理连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在淘宝网的网店上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6月,在淘宝网开设家居专营店,并在其网店的商品介绍中将销售的医疗器械、化妆品作为具有治疗功能的药品进行宣传,使用了“特效药、绝无副作用、特效中药”等用语,以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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