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摘自蒋福财的《国家犯罪学》

《国家犯罪学》认为: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是因为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摧毁了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国家犯罪破坏人类社会、国家中最基础、最核心、最根本、最宏观、最深层

次的理念和秩序,危害国家、人类社会运行的整体安全,侵蚀国家的国本、人类

社会的根本。如果把一个国家或人类社会比喻成一幢大厦,国家犯罪腐蚀的是大

厦的地基和框架,破坏的是大厦的整体安全。

国家犯罪产生在国家行为主体履行治理国家职责的国家行为过程中,而国家

行为主体又是代表了国家意志。因此,国家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意志的真实

体现。并且,体现国家意志的国家行为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对公民、组织等

国家行为对象具有无可抗拒的权威。因此,国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直接对国家

意志和国家行为产生损害性的冲击,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的权益产生破

坏性后果。而这种损害性冲击对国家、人类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破坏性后果

及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权益影响的深远性,是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

不可比拟的。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是非常广泛的,在国家权力所能影响的范围内

是全面覆盖的,对国家治理秩序、国际秩序、公民权益具有极其严重的破坏性。

同时,国家犯罪作为治理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非正常现象,涉及的都是国

家治理、对外交往的大事,都是国家运营的大事。因此,国家行为一旦脱离了秩

序和规则的约束而形成了国家犯罪,危害的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多个国家的

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信仰等系统性秩序和利益。

国家犯罪还会直接对国家行为对象产生几乎无可救济的危害后果,对公民权

益产生几乎不可救济的损害。作为国家行为对象的公民来说,由于公民与国家、

国家行为主体处于绝对不可能对等的地位,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对公民权益的侵

害将对公民产生不可救济、不可抵抗的影响。在任何一个国家,公民私力永远也

无法与国家公力抗衡。同时,国家行为具有效仿性,对于具体国家行为对象的任

何国家犯罪行为,非常容易地被其它国家行为主体复制和效仿而成为普遍性的国

家行为,从而演变成为一种常态性质的国家犯罪行为。

(一)国家犯罪破坏国家政权的根基

1、国家政权的根基

《国家犯罪学》认为,国家政权的根基是人民。国家政权的存在和稳固,必须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没有人民的信任和支持的国家政权,必定被推翻或替代。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政权,必须得到绝大多数公民的信任和支持。而为了得到公民的信任和支持,国家政权必须满足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需求,维护绝大多数公民的权益,建立和维护符合国家发展和公民需要的国家治理秩序,谨慎履行国家责任和义务,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保障公民有序、幸福地生活和工作。

2、国家犯罪动摇国家根基

国家的根基是人民,国家必须建立在人民基础之上。国家行为是国家行为主体代表国家意志履行国家责任和义务的行为,是国家政权的行为表现,是国家的行为。国家行为的权威性来自于人民对国家的信任,取决于人民对国家的支持,来自于国家行为本身的可靠性。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是国家行为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基础。国家犯罪是国家行为形成的犯罪,直接动摇了人民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和支持,也使人民对国家行为失去信任和依赖,使国家存续的人民基础动摇。

3、国家根基动摇是犯罪现象产生的温床

如果国家犯罪频繁,长此以往,国家行为在人民心中不再具有任何信任感和权威性。那么,国家将失去人心,国家政权将失去民心,直接动摇了和破坏了国家政权的根基。如果这样的情况真的发生,国家政权将不能有效发挥治理国家的作用,国家无法履行国家责任和义务,国家治理秩序陷入混乱,国家法治精神丧失,社会动荡,危机重重,不仅会葬送国家政权,更会使人民生活在无秩序、无依靠的动乱环境中,失去尊严、幸福、畏惧,必将导致社会出现大规模不当行为,罪恶滋生,犯罪横行。

(二)国家犯罪从根本上腐蚀了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

1、社会秩序、国家秩序与国家

社会秩序、国家秩序是国家治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秩序中的基础性秩序。

社会秩序的根基在于社会秩序本身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国家的义务在于必须建立和维护符合一国绝大多数人民诉求的社会秩序,伸张社会正义,铲除社会毒瘤,使社会秩序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正义感和精神追求。国家秩序的根本作用是规范了国家政权体系的结构和组成,规范了国家行为主体体系的结构和组成,规定了国家责任和义务,规范了国家行为。因此,国家秩序的义务在于维系一个国家治理国家体系的完整性、正当性、合法性。

社会秩序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秩序的存续,是因为人类社会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一种自然的、必然的天性需求。人类对有序社会秩序的诉求占据了人类对秩序追求的绝大部分。国家秩序是国家政权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前提,国家对于国家秩序的稳定性、正当性、合法性需求,是国家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

2、社会秩序、国家秩序的重要性

人类社会之所以能成为文明社会,不仅仅是因为有了国家政权以后建立的国家秩序的规范,也是因为有着对社会运转占支配地位的、正义的、合理的社会秩序对人民日常活动的有序调节。因此,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赖以生存的秩序基础。

没有任何人会反对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需要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即使没有国家政权,没有国家事务秩序,只要有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且没有外来因素的重大影响,人民一样可以有序地、幸福地、有尊严地工作和生活,国家仍然可以保持相对的稳定。

在人类历史上,社会无序的状态常常存在。而这些常常是受国家事务秩序的影响,跟社会秩序、国家秩序没有根本性关系。中国素有“天下之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之说,虽然这句话更多的含义是指国家秩序的重组,但是,这种国家秩序的重组和混乱是由国家事务秩序的影响而致的,讲的是国家事务秩序的发展是从有序到无序,再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

3、国家犯罪对社会秩序、国家秩序的影响

历史的发展事实证实,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对人民活动产生的社会束力是不可忽视的,对国家行为主体治理国家活动发挥的影响是不可替代的。因此,社会秩序规范和引导人民的活动,国家秩序约束和指导国家行为

主体的活动,对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国家的运营和治理都起着其它任何秩序都不可能替代的作用。

如果没有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的约束和规范,或者国家犯罪行为破坏、损毁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仅仅依靠国家事务秩序的规范和国家行为的强制治理,会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被压抑、被强迫的抑郁气氛中,社会缺乏自然的、传统的、传承的人文气息,人民生活缺乏人文关怀,缺少亲情友爱,缺失人伦纲常,人民就会生活在一个自私的、机械的世界,没有了人的感情和天性。而这些,反过来又影响到人民对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遵守和对国家行为的服从。并且,在缺乏感情和人性的社会里,人更不可能去自觉遵守国家秩序、社会秩序和自愿服从国家行为,一切将坠入混乱。人民生活这样的社会里,产生犯罪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国家犯罪损毁社会正义

1、国家行为具有当然的正义性

正义观是所有人内在的根本观念之一。人需要正义,社会更需要正义,国家也需要正义。一般说来,国家行为由于是国家的行为,应当具有当然的正义性,代表了正义。

在对秩序的追求中,正义应该是秩序中极其重要的核心问题。可以说,国家秩序、国家事务秩序、社会秩序等作为国家运转和人民生活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核心理念和价值取向的。所以,社会正义是人类活动和国家行为的基本价值取向。

2、国家犯罪对社会正义和产生犯罪的影响

国家行为应当代表社会正义。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实际上就是国家行为违背和抛弃了社会正义。国家行为如果不以正义为目的和价值取向,国家行为将不被社会和人民接受,将不能发挥国家治理和对外交往的功能和作用,国家治理秩序也将失去作为规范国家和人民活动的可能性,国家也就失去了有序运转的基础。

但是,人类对正义秩序和社会正义的追求是自然天性。追求正义秩序和社会正义是人类本能,也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国家犯罪不仅使国家行为失去正义背景,破坏社会正义,更使国家治理秩序失去正义基础,还使国家失去正义光环。

而追求正义的人类本能又会推翻非正义的恶秩序,建立起正义的国家治理秩序。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动乱和社会动荡是不可避免的,任何犯罪的产生也是必然的。

同时,如果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破坏社会正义,则具有强烈的榜样作用。在人民的意识和活动中,多数人的正义观和正义行为都遭到了来自国家犯罪行为的挑战和打击,人民会自觉不自觉地跟随国家犯罪行为的恶劣行径,形成逐步扩散的不良之风、不法之风。而当这一切成为风气、成为惯常事件的时候,当不正义的行为和事件成为一个国家中的惯常现象的时候,当不正义的行为和事件反而被社会接受、保护、鼓励、默认的时候,则国将不国,社会混乱,邪恶盛行。在这样的社会里,不产生犯罪才是奇迹。

(四)国家犯罪对国家治理秩序造成毁灭性破坏

国家行为本来是建立和维护国家治理秩序的国家强制力量,是国家治理秩序稳定和发挥治理国家功能的根本力量。但是,国家犯罪却带头违反和破坏了国家治理秩序,使国家治理秩序不能全面地实现规范、调节、约束国家运转一切事务的功能。因此,由于国家行为的性质,国家犯罪会对国家治理秩序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和打击。国家治理秩序也会因此变成形式,不能对国家和社会活动发挥规范、调节、指引作用。整个国家就会变成一盘散沙,上至国家行为主体,下至普通公民,人人行为没有依据,任何活动没有秩序,任何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习以为常的。

(五)国家犯罪破坏国家公信力

国家公信力是国家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国家行为应当体现了国家公信力。国家行为与个人行为不同,国家行为的权威,来自于国家的公信力,而不是个人权威。同时,国家的公信力也通过国家行为来体现。因此,国家行为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国家公信力。

国家行为构成犯罪,是国家行为失去公信力的一种反映。如果国家行为构成犯罪的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则无法判定一个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公信度,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如此下去,国家行为也就没有人相信了。如

果国家行为都没有人信了,国家也就没有公信力了。国家和国家行为都没有了公信力,则国家治理秩序就没有了维护主体,秩序就会陷入混乱,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就没有了参考和依据,也就不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了。此时,产生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不足为怪了。

正确处理国家公信力和国家行为之间的关系,还要妥善处理国家行为中个人意志问题。由于国家行为最终还是通过具体的个人或组织来实施,不可避免地在国家行为中渗透了个人意志。当个人意志服从国家意志时,国家行为能够代表国家意志,国家行为具有国家公信力。但如果个人意志超越国家意志,且个人意思与国家意志追求的理想和目的不相融洽时,国家行为实际上不能全部代表国家。但是,由于国家行为的特殊性,它仍然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仍然会被视为代表国家意志的国家行为。然而,由于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本质上是不符的,事实上形成了对国家行为和国家公信力的破坏。而一旦此类行为大行其道,人人将对国家失去信心,对国家行为及国家行为主体失去信心。长期下去,国家将失去人民基础,失去国家公信力基础;人民将失去判断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却滋生了犯罪的可能土壤。

(六)国家犯罪破坏国家责任和义务

从理论上来说,如果国家行为主体完全履行了国家责任和义务,则国家的国家治理秩序井然,国家行为主体、其它公民和组织各司其职,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都能得到有效捍卫和保护,物质充沛,精神丰盈,社会稳定,人人安居乐业,就没有犯罪滋生的土壤,就不可能有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如果国家行为主体完全履行了国家责任和义务,则每个国家都遵守国际秩序,一切国家行为都建立在人类社会基本道德和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国家与国家之间都能和平相处,也就没有了国家间的冲突和矛盾,也就不可能酿成国家间的犯罪行为。因此,如果国家行为主体完全履行了国家责任和义务,就不可能有犯罪现象的产生。

国家责任和义务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国家必须履行国家责任和义务,这是国家存续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政权得到人民拥护的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责任和义务是立国之本,是国家必须面对、必须履行、必须不能回避的强制性义务。国家应是负责任的国家,对公民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类社会负责。国家应忠实地履行国家职责,能负责任、敢负责任、负得起责任。国家行为必须与国家责任和义务相适应,做到国家行为责任和义务不缺位,不能有权无责。

国家犯罪,是国家责任和义务缺失的一个体现。国家犯罪,往往表现为国家行为主体不履行国家责任和义务,履行责任和义务不符合法定目的、不符合正义要求、不符合国家和人民需要。同时,国家犯罪使国家行为主体必须履行的国家责任和义务变成了国家行为主体自己的专属自由和权力,变成了国家行为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履行、是否完全履的自主权利,变成了国家行为主体可以自由变更和免除的自由责任和义务。因此,国家犯罪的最终结果会使国家行为主体和国家丧失责任和义务,丧失国家治理的基本职能。而一个国家一旦丧失了最基本的国家责任和义务,必将使国家治理秩序混乱、社会动荡、公民流离失所、国贫民穷。此时,产生任何犯罪现象都是必然的。

(七)国家犯罪破坏国家法治

法治是人类社会治理国家模式的必须趋势和选择。在法治国家,国家行为主体都必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来进行国家治理和对外交往,不能超越法律,权小于法。法治状态下,法律对于国家行为的规范、指引、约束是绝对的。国家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不能违法,违法将受到法律制裁。

国家行为应当是守法的表率。国家行为根基在于国家行为的合法性。首先是国家行为的权力来源是合法的,必须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国家治理的权力。其次,国家行为的行使方式、过程、程序必须是合法的,不能因为国家行为的特殊属性就不遵守法律。国家行为构成犯罪,不仅严重影响到国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且对社会和人民的榜样作用也是无穷的。因此,国家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国家法治建设。当滥用国家权力、国家责任荒废、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的现象成为国家行为的常态时,国家行为不仅不能确立法律的尊严,更使法律彻底失去作用。一旦法律失去威严和约束作用,社会将缺少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单纯依靠社会秩序、道德体系是不能完全保障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能完全符合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八)国家犯罪破坏社会文明的进步

社会文明进步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生存方式文明、生活方式文明六大文明的共同进步。国家犯罪破坏社会文明进步,主要是同时破坏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物质文明、生存方式文明和生活方式文明。

国家犯罪首先破坏的是政治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要求公民应当具有民主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力。因此,国家行为应当充分体现国家治理的民主性,保障公民对国家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国家犯罪破坏政治文明,实际上是国家行为打击国家的民主力量,限制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和权利,实行国家专政。同时,国家犯罪会使国家行为成为不受监督的自主行为,使不良行为、不法行为、不端行为不能受到有限监督和修正,导致国家行为效率低下,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流行,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执法不力,使国家与人民之间的矛盾突出甚至不可调和。

国家犯罪破坏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主要是国家行为导致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协调发展,过分强调物质文明而轻视精神文明,过分干预和强制精神文明的发展,从而导致社会物质化和精神专制化,导致国家行为主体、其它公民和组织在实践活动中丧失方向、迷失价值。

国家犯罪破坏生态文明、生存方式文明、生活方式文明,主要是国家行为导致生态破坏,国家行为建设和发展不适合人类社会文明持续发展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从而导致地球生态与人的生活不能和谐共处、持续发展。

国家犯罪破坏社会文明,必须使社会所有公民和组织、国家行为主体都不可能在社会文明的指引和约束下进行一切活动。而脱离了社会文明约束的一切行为和活动,将没有是非观念,没有框架约束,构成犯罪是难免的。

(九)国家犯罪损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

国家犯罪损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就是国家犯罪损害了人类社会共同安全和破坏了地球环境。如果人类社会的共同安全被国家犯罪破坏了,整个人类社会都陷入了危险境地,人人都将面临生存危机,社会动荡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任何犯罪现象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如果地球环境被国家犯罪破坏了,人类面临着栖息地的考验,将失去自己的家园,没有未来和方向,何去何从都还没有动向,人人自危,产生任何犯罪都是可能的。

(十)国家犯罪损害了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国家的整体利益。国家犯罪损害国家利益,就是国家行为不能捍卫国家利益或出卖国家利益,从而损害到每一个人和每个组织的间接利益。并且,国家犯罪损害国家利益具有非常恶劣的示范作用,从而使其它公民和组织效仿国家犯罪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侵犯国家利益,从而导致犯罪。

(十一)国家犯罪破坏了国际秩序

国家犯罪破坏国际秩序,主要表现在国家行为违反了国际条约、损害了他国利益、破坏了国际社会稳定和平衡、造成了国际性的冲突和矛盾,从而导致国际社会不稳。如果国际社会不稳定,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任何国家都会受到涉及,都不可能独善其身,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不稳和动乱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到国内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国家犯罪破坏国际秩序会对国内环境造成不确定性的影响,间接催生了犯罪。

(十二)国家犯罪损害了公民权益

国家犯罪损害公民权益,不仅会造成国家行为丧失公信力和权威性,而且会直接造成国家行为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促使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激化,从而使公民产生和实施报复社会、制造矛盾、挑起事端的心理和行为,从而使犯罪现象的产生成为必然。

(十三)国家犯罪破坏了人类社会基本道德

道德通过社会监督和公共舆论的谴责,可以为国家和社会创建健康的道德风尚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国家犯罪破坏人类社会基本道德,就破坏了所有个人和组织认知事物、判断是非、分辨美丑的标准和工具,使所有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可逆转地混乱;国家犯罪破坏了基本道德,必将不利于人们分辨真善美、假恶丑,不利于社会太平和国家安宁。因此,国家犯罪破坏了人类社会基本道德,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人们行为失范与犯罪滋生。

(十四)国家犯罪摧毁和误导社会价值观

一个国家的社会价值观作为一国范围内人民对发生在身边的人、事、物的评价和看法的基本出发点,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所有人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

人往往以一个国家现实的、普遍的价值观作为一个人、一个组织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的参考和出发点,作为人民判断事件和行为的评价标准。在一定的时期内和相对固定的条件下,一个国家的价值观一旦确定,便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对人民行为的普遍指导意义。当然,随着国家宏观情况的改变,一个国家的普世价值观也会随之改变。但是,这种改变是一个缓慢而艰辛的过程,往往需要几代人甚至更长时间的努力。作为生活在一个国度的人,从出生那一刻开始,个人就受到国家普世价值观的影响并逐步形成个人价值观。因此,个人的思维和行为不仅受个人价值观的影响,更受普世价值观的影响。普世价值观和个人价值观共同对人民的行为和思维进行指引和调节,并直接影响和决定一个人一生的理想、信念、生活目标和追求。因此,国家的普世价值观是人民的思维及行为取向的核心,并通过影响和支配、调节人的思维和行为,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影响。

同时,一国普世价值观也直接决定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模式和影响力,影响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交往和合作。如果一国的普世价值观不能有效与国际社会的普世价值观接轨,则可能导致该国孤立于国际社会之林。当然,这必定假设国际社会的价值观是符合人类的发展规律的。

国家行为主体是社会价值观的直接创造者和引领者,但是,国家犯罪行为也是社会价值观的摧毁力量和误导力量。国家犯罪直接改变了社会价值观、扭曲了社会价值观、摧毁了社会价值观,从而使整个国家的价值观从根本上变异、扭曲、缺失,使所有公民和组织评价和思考人、事、物的出发点偏离了正常的社会价值,从而为犯罪现象的产生埋下罪恶的种子。

(十五)国家犯罪激发人性的丑陋

人性是有弱点和丑陋的一面的,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但是,人性丑陋的一面是隐藏得非常深的,不会轻易暴露。因此,丑陋是人的一种天性,这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正义的国家行为能够压制人性的丑陋,使人性的丑陋不会在人们的日常活动中发挥破坏作用。但是,国家犯罪会诱发人性的丑陋,使人性的丑陋在国家犯罪的引导下主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从而使犯罪现象的发生成为可能。

(十六)国家犯罪破坏社会伦理道德

伦理道德作为一个社会调节人、组织、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一个社会的底线,是一个社会所有的人、组织所必须遵循的最低规则,是最起码的良知。社会伦理道德被破坏或缺失,会使人民的行为没有道德底线,使社会没有伦理界限。

伦理道德与经济发展无关。从理论上来说,人类社会文明的趋势是上升的。但是,社会伦理道德并不一定与人类文明的向上趋势完全一致。特别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近现代,伦理道德未必得到同步提高,甚至有可能在某些方面是倒退或整体堕落。

作为一种责任和义务,国家行为应当在维护伦理道德秩序、去除伦理道德糟粕、发扬伦理道德精华、提倡伦理道德的美德、践行伦理道德亮点方面发挥表率和治理作用。

作为一个国家,如果不能有效地维护千百年来沉淀下来的伦理道德精华,不能在国家治理和对外交往中通过国家行为引导和鼓励伦理道德美德、打击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不能通过国家行为引导和鼓励人民去摒弃糟粕发扬精华,甚至国家行为本身就疯狂地破坏伦理道德、不断挑战和突破伦理道德的底线,则国家行为本身就是犯罪。

国家行为在伦理道德领域形成国家犯罪,其严重的后果是整个社会伦理道德彻底崩溃。在国家犯罪行为的标榜下,整个社会没有什么不能做的,也没有什么不敢做的;人人行为没有道德约束和底线,社会没有良知,国家没有脊梁;整个国家公德意识缺乏,诚信意识瓦解,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失范,国家的整体道德品质下滑。

但是,伦理道德是一个社会的软实力的核心,是代表一个社会最绝大多数人共同的根本利益。如果一个社会做不到守住最基本的伦理道德,一切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都是失败的,甚至变成祸害。

因此,伦理道德作为一个社会中所有人的行为规则,是对一个社会的基本行为要求,是人民的根本行为准则。如果国家治理失误,忽视伦理道德的建设,甚至国家行为本身就是伦理道德的破坏者,只片面强调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科技发展。但是,国家行为却不能促使伦理道德同时进步,甚至倒退或堕落,久而久之,整个社会就会失去对伦理道德的敬畏和信任,失去基本的精神寄托。此时,整个国家中,在违背伦理道德的国家行为引领下,整个社会伦理道德的败坏现象将显现得尤为突出,脱离伦理道德约束的行为大行其道,各种矛盾冲突频发,社会关系会深度激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伦理道德下滑使整个社会关系陷入分崩离析的不信任状态中,人民的行为没有底线,引发社会深层次的各种矛盾,障碍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吞噬社会发展的成果,引发社会倒退。到那时,各种犯罪行为频繁发生也就是正常的现象了。

(十七)国家犯罪破坏社会信仰

1、社会信仰概念和特征

社会信仰是社会大众在实际生活实践中,将某种可以作为精神寄托的信念视之为具有终极价值和评价原则的标准,并且对之极度信服。因此,社会信仰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人所普遍具有的一种心理和文化现象,是人们在精神上的需要和满足,是人们精神上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动力。

社会信仰是社会大众超越现实情况的一种精神上慰籍,是社会大众突破社会文明发展现状的局限性而在精神上的寄托,是超越社会存在有限性的精神追求。因此,社会信仰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既有密切关联,又非现实性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发展中的不足,同时又是社会大众对于未来生活状态和价值的追求。所以,社会信仰对于整个社会具有专一、排他性行为和思想的导向作用。

信仰是多元化的。由于社会劳动分工的广泛性、民族和种族的多样性、地理和环境的差异性、工作和生活的多面性,每个人、每个组织、每个民族、每个地区、每个国家的社会信仰是不一致的。在一个国家或社会里面,往往体现出多种意识形态、价值取向、具体内容的社会信仰。但是,对于任何国家来说,主流的、基本的、原则性的社会信仰只有少数几个甚至一个。

2、人、社会、国家都需要信仰

人需要有信仰。人不仅需要物质生活,也需要有精神追求。不管科学技术如何发展,不管社会进步使人们的物质生活丰富到何等地步,人人都需要信仰,人人都应该有信仰。

社会和国家也需要信仰。社会通过信仰把所有人凝聚起来,形成社会共同力量。社会同样通过信仰,规范、约束、引导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实现国家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3、国家犯罪破坏社会信仰,损毁社会精神支柱

国家犯罪打击、破坏、独断、扼杀、重建社会信仰,会隔断一脉相承的社会信仰的传承和发展,会破坏社会信仰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人们行为的调节作用,从而会使社会陷入信仰恐慌、信仰迷惘、信仰误区,最终会损毁国家、社会、人们的精神支柱。

4、国家犯罪破坏国家理想

社会信仰是国家理想的基础。没有社会信仰,就没有国家理想。并且,国家理想的核心价值往往寄托在社会信仰和对社会信仰的现实体验上。人们对国家理想最现实的、最直接的现实体验就是社会信仰指导下的国家行为。当国家行为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国家理想的社会信仰时,国家犯罪往往受制于社会信仰,社会信仰得到彰显,国家理想得到人们的信仰。当国家行为背离国家理想和社会信仰时,不仅国家犯罪成为常态,而且社会信仰受抑于国家犯罪,更会使人们通过对国家行为的体验造成信仰与现实之间的脱节,国家理想不会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拥护。

因此,国家犯罪会破坏国家理想。如果国家犯罪破坏并反噬国家理想和社会信仰,并极大地破坏社会信仰和国家理想,将使社会信仰和国家理想失去可以继续依存的人们信赖基础,最终造成社会和人们没有社会信仰和国家理想、没有正确的社会信仰和国家理想、不敢有社会信仰和国家理想,使社会和人们陷入到信仰和理想恐慌、信仰和理想迷惘、信仰和理想误区。

5、国家犯罪是信仰缺失的直接祸因

国家行为依赖的信念和体现的精神是社会信仰在国家行为上最本质的体现。国家行为与社会信仰之间的磨合和冲突,反映了一个国家国家治理和对外交往的水平和性质。人们从社会信仰中,得到的是个人对于社会现状和社会未来在精神上的满足。如果国家行为违背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或基本道德、损害了人类社会共同利益或国家利益、侵犯了公民权益,形成了国家犯罪,则反映出了国家行为

与社会信仰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也会使人们对社会信仰产生疑惑,从而使社会陷入信仰恐慌、信仰迷惘、信仰误区。长期如此,则人们的信仰必然得不到满足,精神追求必然得不到实现。那么,人们就不会再有信仰,整个社会的信仰就会缺失。而如果社会的信仰缺失,则道德信仰、法律信仰、政治信仰、职业信仰等,一切信仰不复存在或发挥信仰的作用。则社会不可避免地陷入危机和动荡,人人行为没有畏惧和追求,违反法律构成犯罪也就成为必然现象了。

6、个人、国家行为主体之间的信仰角逐导致国家犯罪和犯罪

任何个人、国家行为主体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或对自己的行为和利益有现实指导作用的社会信仰。社会信仰,从表面上,对人民的行为毫无强制性的约束力,主要靠人民出于内心道德和良心的自觉行为和自主意识来呈现。但实质上,社会信仰是依仗于国家权力来最终得以付诸于实践的。国家权力将与社会信仰有关的具体事项通过国家权力予以在国家治理中实践,通过国家行为对社会信仰实行有效的控制、引导。同时,专制的国家权力从来不允许有与国家意识形态不同的社会信仰发扬光大,国家行为会将与专制独裁理念不符的社会信仰最大程度地予以压抑甚至打击和消灭。但是,由于社会信仰不可避免地多头存在,国家并不能完全统一和控制社会信仰,社会大众可以有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社会信仰。因此,体现在人们与国家行为主体之间关于社会信仰和行为之间的角逐与平衡,往往就是国家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重灾区。

7、国家犯罪破坏社会凝聚力,损害社会稳定

国家犯罪破坏信仰后,会损害社会信仰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作用和对人们对凝聚作用,从而,使国家和人们之间在思想和行为上不能实现协调一致,使国家行为只是国家行为主体自己的行为,对人们没有向心力、凝聚力、号召力,使国家不可能实现安定团结和和谐稳定,使各种犯罪现象不可避免地大量产生。因此,一个没有社会信仰的国家、一个大量犯罪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国家。

8、国家犯罪破坏人们的精神支持

社会信仰可以充实人的精神生活,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精神支持。国家犯罪破坏人们的精神追求,破坏人们现实环境与社会信仰之间的精神支持,造成人们精神世界的混乱和社会信仰之间的困惑,造成人们思想和行为之间的紊乱,从而成为培育犯罪思想的根源。

9、国家犯罪破坏社会信仰对人们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无疑,社会信仰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激励和导向作用,是人们精神动力之一,是人们行为导向与规范之一,不仅能调动起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而且能对社会和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发挥导向和规范行为。国家犯罪破坏了社会信仰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使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缺少道德、法律之外的另一个有力的规范。而当信仰、法律、道德对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缺乏规范作用时,犯罪现象大量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十八)国家犯罪是社会危机的根源

社会危机是一个国家或社会深层次矛盾作用下长期的、非正常秩序的、动荡的、影响深远的社会隐乱局面。社会危机不仅对每个人的日常活动造成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而且打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使得整个社会的运行陷入到一个无法维持良好秩序和有效控制的混乱状态。

社会危机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破坏性是广泛的。它渗透和破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多个领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社会各层级的、各地域、各文化背景、各工作和生活背景的社会群体造成不同的认知和影响,形成不同的、有异与社会常态下的价值和目标取向。并且,使得更多的、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危机的爆发集中出现。而伴随着社会危机、社会矛盾加深、社会冲突频繁,原有的社会正常秩序被破坏,在新的社会秩序体系还没有系统地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前,犯罪现象会不可避免地大量涌现。

国家犯罪是社会危机产生和蔓延的基本原因,是社会危机的根源。国家犯罪破坏国家治理秩序,破坏社会文明进步,违背社会发展规律,违反社会基本道德,损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和公民权益,从而产生社会风险。当社会风险积累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时,一旦遇到某项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不利问题和触发事件,以此为契机,就很有可能会转为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的社会危机。而一旦社会危机成为社会主流,各种犯罪现象就会产生。因此,国家犯罪促进社会危机的发生,而社会危机使犯罪现象成为必然。

犯罪原因的社会学解析(1)

〈内容摘要〉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本文以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一种宏观层次上,利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解构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原因,同时提出了社会控制的作用与方法。希望以一种交叉学科的分析方法,解析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社会连续统人格文化社会越轨行为犯罪原因 引言 自从犯罪学产生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这个古老的论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并且形成了犯罪学领域中最为复杂的理论群,因而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⑴在犯罪研究中,犯罪原因是中处于重要的地位。犯罪学的产生就是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为开端的,但是各国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始终存在着分歧,例如:菲利把犯罪原因分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即犯罪原因三元论。而李斯特将犯罪行为归结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即犯罪原因二元论。同时,菲利和李斯特又根据各自的犯罪原因理论提了相应的犯罪控制和社会对策理论。菲利指出,为了防止社会免受犯罪的侵害必须充实“代替刑罚”的社会政策、福利政策等,传统的刑罚是不够的,对行为人应科处作为对其“危险性”处置的“制裁”。⑵而李斯特根据其犯罪原因二元论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 由此可见,犯罪学家们都是以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的犯罪学和社会学方法相结合去研究犯罪原因的。“从社会学角度去研究犯罪原因和提出犯罪对策,是犯罪学领域中的最一般形式。” ⑶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帕森斯改革了以前的社会学理论,提出了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将人类的理性置于一种更坚实的基础之上。下面将以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背景和主要思路,将人类社会置于社会连续统一体中(帕森斯称为社会连续统),考察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地位,以及因为社会行为中的相对作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以解析由于个人的某种需要无法满足或其他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了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形成。 一人格系统 所谓人格,是指“人在自己的素质和环境的制约,但同时能作为主体决定干什么”;人在自己的素质及环境之下,通过日常行为或体验的积累自己形成了自己的人格。⑸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同时在人的意识形态的领域,人格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因为人格涉及到个体的需求倾向,这些需求倾向是合群需要和精神需要。通过社会化过程,客体的社会化阅历逐渐丰富,它们成为具有个体身份的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分子。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往往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生活群落或生活群体)。中国有句俗语:“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在社会连续统中,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和目的,根据人们利益的趋同性,便形成了某种生活群体,生活群体中的个体是有着共同的利益需求、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共同的兴趣爱好。因为个体之间长期密切的相互交往容易使人变得互相模仿,而且人与人的交往越密切,就越彼此模仿。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提出了“犯罪模仿论”,其基本观点就是:个体是由所处的环境中被普遍认同的生活习俗塑造的,如果某人实施偷窃或杀人,这是模仿他人所知;同理,青少年、穷人、社会声誉低的人之所以容易犯罪,是因为他们想努力同富人、成年人、社会声望高的人攀比的结果。⑹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团滕重光也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有自己的人格意味着各自具有主体性。……人格与行为相对作用,任何行为都是人的人格的表现或现实化,没有脱离行为人的人格,也没有脱离人格的行为。⑺人格层次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人格是社会生活的特殊层次,并且意味着个人的独特性。但是这种独特性本身,只不过是社会的产物。人格是具有个体差异性的,但是人是社会的人,要进行社会交往和生活,因此人格形成于此过程中,是社会的产物。 第二,人格层次是主观价值判断的。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因为交往的需要而要进行主

危害国家安全罪 练习题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1、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其中的“外国”是指(C )。 A.外国政府 B.某国政府或某几国政府 C.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政治集团 D.某个外国人或某几个外国人 2、张某多次召集他人秘密商量,意图挑起民族矛盾,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统一的的多民族的国家和民族团结。但由于其中一人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张某等人未及实施具体的行为,即被抓获。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 A )。 A.分裂国家罪既遂 B.分裂国家罪未遂 C.背叛国家罪 D.煽动分裂国家罪 3、甲、乙、丙、丁四人多次密谋推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某日,四人策划成立“自由民主党”反动组织,共同起草了“宣言书”,诬蔑、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号召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宣言书”制作完毕以后,甲、乙、丙、丁四人多次在公共场合进行散发。四人的行为构成(D )。 A.背叛国家罪 B.煽动分裂国家罪 C.颠覆国家政权罪 D.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胡某系我国公民,他在得知李某正在为境外的某个机构窃取我国的某项国防机密时,为李某提供了一笔资金予以帮助。后李某和胡某均被我国家安全机关抓获。 胡某的行为属于( D )。 A.资敌罪 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C.间谍罪共犯 D.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共犯 5、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B )。 A.资敌罪 B.间谍罪 C.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投敌叛变罪 6、李某系国家机关保密室工作人员,为达到出国目的,李某主动将其所保管的国家事务中重大决策的秘密文件提供给境外某机构。李某构成:C A.间谍罪 B.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C.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从重处罚的犯罪是(AC) A.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B.资助危害国家分裂犯罪活动罪 C.武装叛乱罪 D.间谍罪 2、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中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的犯罪有(ADC) A.背叛国家罪 B.分裂国家罪 C.投敌叛变罪 D.叛逃罪 E.间谍罪 3、投敌叛变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AB)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在写出《论犯 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 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虽然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但是由于侵犯私人的犯罪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所以他将它们做了区分。贝卡利亚通过日常生活、几何学等更易理解的对象说明他的逻辑推理思路,进而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应该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和持久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有的国家将秘密控告合法化,并将其视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贝卡 2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226“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完整版)经济犯罪产生原因

对经济犯罪产生原因的认识 我认为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会制度。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十分的完善,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中的缺陷来谋取个人利益;由我国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竞争,进而引发不良的经济犯罪现象。当前分配制度造成的不均并没有别的制度来解决或弥补这种不公,使人们对社会财富分配不认同,容易使人以极端手段来摄取财富,造成经济犯罪。 2、个人认识的差异。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懂法,不同的人受教育程度不一样,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也不一样,对经济犯罪所造成的后果的看法不同。经济犯罪分子更多地是注重个人利益而往往会无视社会和集体利益,更不会在乎社会规则的破坏。在这些人眼中,个人利益时至高无上的,所以认识不足的人往往会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铤而走险地进行经济犯罪,不惜以身试法。 3、收入不均。社会上的人大概可以分成两种:钱多的人和钱少的人。一般情况下,钱多的人由于习惯并沉迷于享乐,追求更多的财富、更高的社会地位、更好的物质享受,会产生追求更大更好的享受。而钱少的人则由于自身的经济因素和社会地位不高等会对富人产生一定的仇视,这种人虽然对生活的更好的人厌恶,却反而想取而代之;这是对社会地位不等、物质享受不同一种变态心理,却也是常常容易产生的,于是他们就会不顾法律的限制,用过激的手段去追求认为也应该属于他们的财富。 4、教育因素。目前,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除了专门的法律院校,其它学校一般只开设法律科目的选修课,选课学生数量不多,并且传授的内容只是粗略地涉及相关法律。甚至部分人并没有选择上大学,更造成学生对法律缺乏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家庭教育也存在很大问题。很多家长不懂经济,更不懂经济犯罪的类型及相关的后果,也就不能教育孩子如何避免经济犯罪。 以上是我认为比较重要的原因,此外还有其他因素会造成经济犯罪,如历史因素等。解决经济犯罪问题,不是能一蹴而就的,要打击、教育、防范相结合,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

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练习题

练习题1 向他人提供国家重要机密的行为,因提供的对象不同可以构成哪些罪? ( ) A.泄露国家机密罪 B.特务罪 C.间谍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练习题2 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A.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 练习题3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的是**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练习题4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练习题5 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

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修订稿

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简论犯罪的原因何为犯罪,有刑法学和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 关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3条是如是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而言之,刑法学上的犯罪应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有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反的变异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其内涵大于刑法学上关于犯罪的规定,包括了不法行为(即狭义上的违法行为)和社会病态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此类虽不违法,但与社会现行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如果我们从广义上理解违法的话(将违法理解为不仅包括侵犯实在法的行为,还包括其他与社会应然规范相违背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上的犯

罪同广义上的违法在内涵上是非常接近的。 (一)犯罪原因综述 人为什么犯罪也就是说什么是致使人犯罪的原因这不仅仅是犯罪学上的基本问题,也是法哲学上的重要问题。古往今来的许多法哲学家都在其着述中论及有关罪因的观点。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面黑与相貌怪异者是罪犯;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奥古斯丁认为圣经所载的“原罪说”是人类犯罪之始;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当然,这些相关的论述都谈不上系统化,理论化。关于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而诞生和发展的。也就是19世纪末期,在启蒙思想的指导下,在自然科学成就的鼓舞与指导下,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犯罪浪潮冲击的现实要求下,一大批自然科学家-生物学家,人类学家,数学家,统计学家,地理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等,开始了规模空前的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原因理论和观点,并以次为基础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 (四)、犯罪原因小结 龙勃罗梭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据下断语。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

运用犯罪心理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运用犯罪心理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心理分析社会分析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从近几年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主要是团伙盗窃、抢劫等案件,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集团,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某一犯罪的案件,如团伙盗窃案件,被告人中有的望风,有的实施作案,有的负责联系销赃,所得赃物销售后,得到的赃款共用。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青少年犯罪向暴力型犯罪转化。主要表现在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有的手段极其残忍。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犯罪年龄低龄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一)、主观因素 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也可以说是“热变化”状态,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这样只要“一不小心”就很容易导致出现“冲动”或者是“颓废”两种极端心态。具体表现为: 1.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 (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3)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 2.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 (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 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

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

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研究是国家犯罪学中最基本、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只有认清了产生国家犯罪的原因,才能追根溯源,达到预防国家犯罪的目的。一、什么是犯罪原因关于犯罪原因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的研究而共同成长的,与探讨什么是犯罪一样,人们对什么是犯罪原因也提出了许许多多的观点。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相貌怪异者即是罪犯,典型的以貌取人,将相貌怪异视为犯罪原因,听起来就可笑;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将犯罪的原因部分置身于社会大环境中;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将犯罪原因完全归咎于个人;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忽略了个人因素对于犯罪的影响;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等等。19世纪末期,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潮的影响及启蒙思想的指导下,更多的人参与到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中来,犯罪学得到了空前发展,在学术思想的不断整合中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结构的大变迁,人类社会结构向多极化方向发展,不同社会制度下价值观念相异过甚,思想斗争剧烈。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结构的大调整,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突出,犯罪现象频繁出现。为了正确了解和预防犯罪,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更多倾向于社会层次,人们较多地从社会角度探讨犯罪的原因。人类对于犯罪原因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们最初认为犯罪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和理智自由选择的产物,完全把犯罪归责于个人,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将犯罪解释为人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即人通过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哪种罪进行权衡,然后根据这种权衡来抉择自己的行为,将犯罪完全视为自身的选择行为。后来,人们又认为犯罪是由其本人意志之外的因素决定的,又完全排斥了个人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如菲利明确指出: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随着人们对犯罪学研究的精进,人们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取得了重要成果,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人们进一步认为犯罪是人的思想、行为和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强调犯罪原因不能仅仅只从个人身上去找,也要从人类社会中去找,二者不能偏废。从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因为人的思想和行为主要受个人所处的社会大环境所左右,所以,社会因素更大程度上是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将犯罪原因的研究视野从个人原因转移至个人与社会相结合的角度,标志着犯罪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犯罪虽然存在着个人原因,但对于社会来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不可忽略的,可以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犯罪产生的根源。由于特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局限性,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必将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直接作用于个人,并从根本上决定着个人行为,而个人行为与社会行为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矛盾决定着一定数量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是必然的。但是,社会原因虽然从根本上决定了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但并不表示有社会矛盾的存在就必然产生犯罪,也并不表示有社会原因的客观存在就必然每人犯罪,社会因素只是具体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从社会的角度说,由于社会各种矛盾的存在及其运动的结果形成了具体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问题和冲突,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作用于具体的个人,并与个人原因结合,共同促成了具体犯罪行为的发生。[!--empirenews.page--] 社会原因对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决定作用,更多的是通过社会现存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和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直接发生作用的,换句话说,在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间还不能完全相适应的基础上,并不必然产生犯罪,只有在现有国家治理机制对生产关系、生产力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形下,人们行为又进一步与现有国家治理机制相冲突,这样,种种矛盾冲撞的结果就导致了犯罪。同时,由于完满的、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犯罪也是人类社会的必然现象。但是,社会原因并不直接决定和影响具体个人犯罪行为是否产生,只是提供了个人产生犯罪的可能性。要产生具体的犯罪,还必须通过犯罪主体的个人因素发生作用。犯罪个体原因在是犯罪社会原因一定的前提下,作用于具有特定的心理特点、成长环境、经历

刑法分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笔记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1、概念: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的安全,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2)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自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 (3)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背叛国家罪、叛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务人员实施。 (4)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为直接故意。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人可能出自获利的动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共计12种具体罪行:102条背叛国家罪;103条1款分裂国家罪;103条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105条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105条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8条投敌叛变罪;109条叛逃罪;110条间谍罪;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2条资敌罪。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一、背叛国家罪 1、概念: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3、刑事责任: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结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分裂国家罪 1、概念: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的统一 (2)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

简论犯罪的原因何为犯罪,有刑法学和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 关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3条是如是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而言之,刑法学上的犯罪应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 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有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反的变异 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其内涵大于刑法学上关于犯 罪的规定,包括了不法行为(即狭义上的违法行为)和社会病态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此类虽不违法,但与社会现行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如果我们从广义上理解违法的话(将违法理解为不仅包括侵犯实在法的行为,还包括其他与社会应然规范相违背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上的犯罪同广义上的违法在内涵上是非常接近的。 (一)犯罪原因综述 人为什么犯罪?也就是说什么是致使人犯罪 的原因?这不仅仅是犯罪学上的基本问题,也是法哲学上的重要问题。古往今来的许多法哲学家都在其著述中论及有关罪因的观点。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面黑与相貌怪异者是罪犯;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 原因有关;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奥古斯丁认为圣经所载的“原罪说”是人类犯罪之始;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当然,这些相关的论述都谈不上系统化,理论化。关于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而诞生和发展的。也就是19世纪末期,在启蒙思想的指导下,在自然科学成就的鼓舞与指导下,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犯罪浪潮冲击的现实要求下,一大批自然科学家-生物学家,人类学家,数学家,统计学家,地理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等,开始了规模空前的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原因理论和观点,并以次为基础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 (四)、犯罪原因小结 龙勃罗梭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据下断语。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的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 那么,什么是犯罪的真正原因呢?龙勃罗梭不无感叹地说“实言之,每一现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观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断语。” 另外如,有学者(如黄风)认为贝卡利亚的罪因说也包涵了社会因素决定论的观点;龙梭罗梭晚年也修正了其关于“天生犯罪人”的理论,菲利的“犯罪饱和论”虽着重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但他也不否认人性因素,自然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而“社会防卫理论其的主要理论价值并不是对犯罪原因的分析,而在于刑罚方面的贡献。 犯罪根源 一、犯罪根源观概 犯罪根源是犯罪因果链条中的最终端,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犯罪形态与变化规律,可称为“原因的因”或犯罪的“终极原因”。 两大理论观点的对立: (一)私有制、阶级斗争是犯罪根源的严格决定论。 ◆私有制是产生刑事犯罪的总根 (二)犯罪根源于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中,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 “如果仅仅把私有制、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后的杀人行为才称为…犯罪?,那么这种认识与其说是原因分析,不如说是法律分析。”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2019年中考 道德与法治 真题汇编 专题二十:一般违法与犯罪

2019年中考 道德与法治 真题汇编 专题二十:一般违法与犯罪 ▲▲【考点16】知道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理解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们的所作所为,如果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违法行为含义: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根据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把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即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根据违反的法律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区别如下: 含义 例举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共同点 民事违法行为 违反民事法律法 规的行为 欠债不还;捡到东西不归还失主;损害他人名誉等行为 较轻 民事责任(道歉、赔偿) 都是违法行为,都有危害性,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行政违法行 为 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闯红灯行为;吸毒行为;乱建房屋等行为。 较轻 行政责任(警告、罚款、拘留) 刑事违法行 为(犯罪行 为) 违反刑法的行为 两抢行为;贩毒等行为。 严重 刑事责任(刑罚处罚) 强自我防范意识。 1. 什么是犯罪行 为? 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又叫刑事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2. 犯罪的三 大特征: 第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或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或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必然后果。) 3.犯罪应受到 刑罚处罚 (1) 刑法,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 (2)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 强制方法。注: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实施刑罚。刑法规定刑罚,一个是法律,一个是制 裁手段。 (3)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 种。)主刑对一个罪犯只能用其中一种,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用,可以用一种或多种) 4.一般违法与 犯罪的区别 区别:①违反的法律不同(犯罪触犯了刑法,一般违法触犯刑法以外的法律);②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同;③处罚机关不同(犯罪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一般违法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相同点:都是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都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5. 一般违法道理: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一定违法。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 比 较 内 容 名 称

犯罪心理学及常识

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生产力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学科,如人类学、人休解剖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同时,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因此,具体提示犯罪行煌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著作主要从精神病态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着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了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82回复1楼2007-02-26 14:37举报| 我也说一句 小镇之月光 半推半倒9少年犯罪心理学第一讲(2003/9/25) 犯罪心理学范畴 狭义: 犯罪行为性质及心理历程 犯罪人之个人特质,环境与情境互动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摘自蒋福财的《国家犯罪学》 《国家犯罪学》认为: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是因为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摧毁了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国家犯罪破坏人类社会、国家中最基础、最核心、最根本、最宏观、最深层 次的理念和秩序,危害国家、人类社会运行的整体安全,侵蚀国家的国本、人类 社会的根本。如果把一个国家或人类社会比喻成一幢大厦,国家犯罪腐蚀的是大 厦的地基和框架,破坏的是大厦的整体安全。 国家犯罪产生在国家行为主体履行治理国家职责的国家行为过程中,而国家 行为主体又是代表了国家意志。因此,国家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意志的真实 体现。并且,体现国家意志的国家行为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对公民、组织等 国家行为对象具有无可抗拒的权威。因此,国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直接对国家 意志和国家行为产生损害性的冲击,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的权益产生破 坏性后果。而这种损害性冲击对国家、人类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破坏性后果 及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权益影响的深远性,是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 不可比拟的。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是非常广泛的,在国家权力所能影响的范围内 是全面覆盖的,对国家治理秩序、国际秩序、公民权益具有极其严重的破坏性。 同时,国家犯罪作为治理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非正常现象,涉及的都是国 家治理、对外交往的大事,都是国家运营的大事。因此,国家行为一旦脱离了秩 序和规则的约束而形成了国家犯罪,危害的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多个国家的 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信仰等系统性秩序和利益。 国家犯罪还会直接对国家行为对象产生几乎无可救济的危害后果,对公民权 益产生几乎不可救济的损害。作为国家行为对象的公民来说,由于公民与国家、 国家行为主体处于绝对不可能对等的地位,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对公民权益的侵 害将对公民产生不可救济、不可抵抗的影响。在任何一个国家,公民私力永远也 无法与国家公力抗衡。同时,国家行为具有效仿性,对于具体国家行为对象的任 何国家犯罪行为,非常容易地被其它国家行为主体复制和效仿而成为普遍性的国 家行为,从而演变成为一种常态性质的国家犯罪行为。 (一)国家犯罪破坏国家政权的根基

关于犯罪成因的一点认识

关于犯罪成因的一点认识 内容摘要:犯罪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个体,群体,社会通过互动作用选择的结果。关于犯罪成因有着诸多理论,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领域都提出了自己独立的观点。当今对犯罪成因的研究主要倾向于“综合动因论”。从社会学的角度综合了生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因素动态地对犯罪成因进行了研究。本文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讨论犯罪成因,认为犯罪的形成是一种“优势理论”,是个体,群体,社会通过三方互动,对社会资源进行竞争,在反社会化的进程中形成的。当个体或者群体具备一种或者两种犯罪成因论的内容特点时,就会发生犯罪,而不需要具备所有的理论因素。另一方面,在对犯罪成因进行研究时,应注意到无意识犯罪这一问题,分析其导致犯罪的本能,习惯及其冲动的产生与发展,从而预防潜在犯罪的倾向。 关键词:犯罪成因,综合动因论,社会化,反社会化,社会互动,冲突竞争,优势理论,无意识犯罪。 一:犯罪成因理论 很多学者认为,犯罪成因是综合的,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内外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实现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一方面,犯罪心理是人的一种活动,它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社会性是其本质的特征。另一方面,犯罪又是一种行为,行为受思想的支配,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的支配下进行。社会学关于犯罪成因的的研究,观其发展,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出发,形成了不同的理论,简要介绍如下: 1.中和论:由西克斯和米札提出。依照这个理论,人能够摆脱从童年起就使他习惯了的道德,从此证明违法行为是合理的。西克斯同米札认为,违法者的价值体系不会在所有方总是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秩序相对立,违法者有可能根据环境改变他所承认的行为规范,以至实施那些不受赞扬的行为。为了否定这些行为的犯罪性质,他们为这类行为提供证据,并自以为这种证据是有说服力的。 2.亚文化理论:由美国学者科恩等人提出。亚文化论表示一个人在同自己一样的人组成的集团中或在一个帮伙中的发展状态,该集团和该帮伙的成员有着固定的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不同于大社会中现存的价值体系。生活的共同道路,一个亚文化群的发展是由许多共同需要调整的问题的人们之间有效的互相作用的结果。通过反社会化,他们逐渐形成了不同于普通社会的价值观念,形成亚文化群,共同用反社会的行为来应付社会适应中产生的问题。 3.冲突论:在奥尔基。西麦尔制定的原理和原则的基础上产生。认为犯罪和违法作为集团的行为是相当广泛而普遍的,当不同集团的目的和利益相撞时,必然产生冲突和矛盾,从而引发犯罪。为了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保持自己的地位,集团因该永远保持自卫。在确定可以信赖谁,不可信赖谁时,使自己集团的每个成员忠于集团。 4:机会理论:有美国学者学者克洛噢德和奥林于1961年提出。他们认为,下层社会的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社会剥夺了他们获得生活目标或取得成功的机会,使他们没有没有机会以合法的手段达到目的,而只能以非法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愿望。 5:系团体论:由史不太内,特涅尔等人提出。关系团体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人们所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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