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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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边疆治理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边疆治理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边疆治理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是一个拥有广袤疆域和多民族的国家,其边疆地区自古以来就面临着治理难题。

为了有效管理边疆地区,并维护其稳定和发展,中国历史上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边疆治理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对中国历史上的边疆治理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探讨。

一、古代边疆治理与军事防线古代中国的边疆治理主要以军事防线为主要手段。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开始修筑边塞城墙以抵御外族侵扰。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长城的修建。

长城作为中国防御的重要屏障,不仅能有效抵御外族的入侵,还起到了统一国家、巩固边疆疆域的作用。

同时,中国还设置了边境关隘和边关巡防制度,以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管控。

在边疆地区的治理上,古代中国采取了分封制和边疆土司制度。

分封制是指中央政权将边疆地区划分为若干个封建领地,由地方贵族或宗族担任封建政权,以管理和稳定边疆地区。

而边疆土司制度则是指中央政府委派土司或首领负责边疆地区的行政管理和治安维护。

这两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边疆地区治理的难题。

二、元明清时期的统一治理与区域自治元明清时期,中国边疆地区的治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统一治理与区域自治相结合。

这一时期,中国政府在边疆地区实行了边疆理政制度,即派遣官员统一管理边疆地区的行政、军事和经济事务,同时也给予当地民族一定的自治权利。

元朝时期,中国实行了“藩镇割据”制度,即将边疆地区划分为若干个藩镇,由地方著名官员担任镇守,负责边疆地区的治理与防卫。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中央政权与地方势力的关系,并维护了边疆地区的稳定。

明朝时期,中国推行了“总兵制”,即设立总指挥机构,统一辖下的地方军队。

这一制度使得边疆地区的军事力量得到了有效整合,增强了对外族侵略的抵抗能力。

同时,明朝还实行了边疆土司制度,给予当地土司一定的边疆自治权,以维护边疆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清朝时期,中国进一步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统一治理。

清政府设立了“将旗制度”,将边疆地区划分为若干个将旗,由“将官”负责管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和现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显著特点之一。

这一制度的历史可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当时中国新华社发表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自治决议》),奠定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框架。

自此之后,随着我国政治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逐步成熟和完善。

到了上世纪80年代,中国国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自治制度制度正式立法化,并对自治地区的自治权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定,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现实、切实可行。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际上是在中国特有的国情和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完善的。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不同的民族之间的文化、习俗、语言、信仰等方面的差异非常显著,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都对国家的整体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保障各个民族的合法权益,并就地取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运而生。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和肯定。

在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消除民族间的矛盾和纷争,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提高了整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实力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

具体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以下几方面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一、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主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了自治地区的居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权利,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民族团结与交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供了一个平台,增强了各民族之间的感情和认同,促进了民族团结和民族和谐。

三、妥善解决民族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得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县政府能更好地解决民族间的矛盾和纷争,加强对不同民族的统战工作,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得感想和体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得感想和体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得感想和体会引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为各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提供了相对的自治权力,促进了民族的和谐发展。

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学习和探讨,我深深感受到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积极影响,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享我的所得感想和体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渊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产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源起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和价值–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语言权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践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管理体制–文化教育体制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四川藏区的开发与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稳定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和挑战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充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能够实现地方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增强了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稳定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的挑战–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未来发展1.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和理论创新–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自治制度–完善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2.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和创新–开展各地区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创新和改革结语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学习和探讨,我深刻认识到这一制度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表明,只有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需求和权益,促进不同民族地区的共同发展,才能够实现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稳定。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各地区各民族共同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浅析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必然性

浅析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必然性
浅析我国实行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的历史必然性

摘 要

程娟娟
( 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新疆 ・ 乌鲁木齐 8 3 0 0 4 6 )
中国的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是马克思列 宁主义民族 问题理论与中国具体 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是解决 中国民族
问题 的基本政策。 本文从政 治、 经济、 文化的角度和例举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的事实来 浅显分析 了我国实行民族 区域 自
2 . 2 人才建设方 面 在党的民族政策指引下, 新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制度 , 充分保障少数 民族群众 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 让少数 民 族管理本民族 的事务,努力培养和造就德才兼备的少数 民族 干部队伍, 少数 民族 同胞倍感祖 国大家庭的温 暖。 1 9 5 0 年新疆少数民族干部仅 3 0 0 0 人, 1 9 5 5年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成立 时, 少数 民族干部仅有 4 . 6 万人。 目前 , 新疆少数 民族干部已达 3 6 万人, 占全区干部总数 的 5 1 %, 是2 O世纪 5 0 年代初少数 民族干部总数的 1 0 0多倍 。少数 民族干部已成为 新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 , 在促进新疆经济社会 发展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 据统计 , 新疆少数民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2 5 万人, 占全区 专业技术人员的 5 6 %, 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占全区妇女干部总数 的6 6 %以上 。一大批政治上坚定、 工作. 卜 有本事、 作风一 I : 过得 硬、 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 2 . 3经济发展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 新疆的经济建设取得 了长足发展 , 国民经 济 以年均增长 1 0 . 3 %的速度 向前 发展: 工业生产从无到有, 形 成 了以矿产 资源和特色农产品精深加_ T为主的完备的T业体 系。2 0 0 8年 , 工业增加值达 1 7 9 0 . 7亿元, 比1 9 6 . 6 倍 。原油产量 2 7 2 2 万吨 , 成为我 国 第 二大原油产区。“ 粮棉果畜”四大基地建设成就显著 , 农业 综合生产能力大幅提升。2 0 0 8 年, 自治区粮食产量首次突破 1 0 0 0 万吨, 比1 9 4 9 年增长 l 1 倍, 比1 9 7 8年增长 1 . 8 倍, 人均 粮食 占有量超过全 国平均水平。旅游业快速发展 , 旅游产 品 更加丰富 , 形成 了以“ 丝绸之路” 为主线, 以喀纳斯湖生态旅游 区, 天池、 赛里木湖和博斯腾湖风景旅游区, 吐鲁番 、 库车的古 文化遗址旅游 区, 喀什 的民俗风情旅游区, 伊犁 的塞外江南风 光旅游 区为重点的“ 五区三线” 发展格局。 综上 , 我 国实行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具有其历史必然性 。 只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拍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拍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拍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作为中国政治体制的独特安排,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全面推行和发展。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原则和实践等方面探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

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中央集权体制无法满足少数民族的特殊需求,加剧了民族矛盾与分裂的风险。

因此,中国共产党早在革命初期就明确提出保障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和团结统一的原则。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并承认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路线。

此后,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快速推行和发展。

二、原则与构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

首先,中国宪法将保障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确立为国家的基本方针之一。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依法进行,各级自治地方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构架主要包括四个层级:自治区、自治州、县级自治区和自治县。

自治区是最高层级,负责管理和决策全区的事务。

自治州在自治区之下,负责管理和决策本州的事务。

县级自治区和自治县则在自治州之下,负责管理和决策本县的事务。

这种层级制度既保证了少数民族自治的程度,又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政权稳定。

三、实践情况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中国的多个自治区和自治州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经济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

同时,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也得到了有效维护。

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各个民族提供了平等的政治权利,使他们能够自主管理本地事务,保障和发展自身的语言、文化、宗教等特有传统。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也积极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投资、优化产业结构以促进当地产业升级。

这些举措在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生活水平,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方针之一。

该制度旨在保障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促进不同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本文将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背景、宪法保障、实施情况以及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历史背景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其中汉族为主体民族。

历史上,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形成了民族融合的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域因素,不同民族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矛盾。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大局,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中国政府决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宪法保障中国宪法第四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自治,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自治权”。

这一条款强调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地位,并确立了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法律依据。

中国政府通过宪法保障的方式,为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享有自治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实施情况为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政府设立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自治单位,由当地的民族自治机关负责管理和决策。

这些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包括颁布地方性法规、制定民族自治工作计划、管理教育、文化、卫生等事务等。

自治机关的成员由当地的各民族选举产生,以保证各民族在政府决策中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中国政府积极推动着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改善民族自治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当地经济进行扶持和引导。

同时,政府还注重保护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俗,鼓励各民族保持自己的特色和风俗。

四、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减少由于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导致的社会动荡。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增强了各民族的凝聚力。

最后,该制度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范例。

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基本历程

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基本历程

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基本历程[摘要]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模式”,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特殊的政治制度,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民族区域自治一步步走向完善,并成为当前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民族区域自治一步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基本历程1947年5月1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一步步走向法制化轨道,有效地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稳定发展。

一、1949年至1957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的开端建国前五年,与我国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相适应,民族区域自治也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在法制上取得了满意的答卷。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族平等的原则。

纲领在“民族政策”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了初步规定,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载入其中,如其第51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2)总之,《共同纲领》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民族区域自治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共同纲领》的指导下,民族区域自治在全国范围内有序开展,截止1952年6月,“全国已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区共130个,自治区内少数民族人口约计450万人”(3)。

随着条件的成熟,人们逐渐认识到有必要出台一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规,以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序发展,正如乌兰夫同志在《关于的报告》中所说:“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大家都感觉到需要有一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规,以便根据这一法规在全国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都把自治区建设起来,把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一切自治区正确地贯彻下去。

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理解

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理解

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治理、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制度安排。

全面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从历史背景、制度原则、实践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一、历史背景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

长期以来,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存在差别化发展、民族矛盾等问题。

为解决少数民族问题,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55年,中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开始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进程。

此后,国家不断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先后出台了《宪法》、《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制度原则1.宪法确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和平等地位,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2.统一领导和民族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自治相结合的制度安排。

中央政府负责民族区域自治的整体规划和管理,自治地方负责依法自治、自负盈亏、独立施行宪法法律以及自治事务。

3.民族平等和优惠政策的原则: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加快发展,国家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经济援助、教育支持、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措施,以确保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经济发展。

三、实践成果1.政治权力机构: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设有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自治权力,参与国家决策和管理。

2.经济发展: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了特殊支持和优惠政策,加大对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推动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3.文化保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各民族的文化传承和发展,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使用,支持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习俗传统。

4.教育事业:国家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投入,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受教育水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特殊的地方自治制度,也是一项具有深远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重要政策,旨在维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国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历史、政策和实践三个方面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价值。

一、历史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多民族共处”的历史,各民族在历史上有着相互融合、交往、互通的经验。

但在清朝以后,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和种族主义的影响,中国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逐渐变成了边疆地区,由于经济、文化的薄弱,使得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央政府在1949年建立了新中国,启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

二、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早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制度化,在以后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它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它为在各民族区域实施自治提供了法律基础和规范,确保了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按照行政区划划分的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自治,享有自治权;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自治机关依法自治,同时也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等事务,并制定和实施自治条例、决定,使自治地方能够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三、实践长期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在自治地方,民族自治机关积极发挥自主性和独立性,制定了大量的政策和法规,推进了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确保了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益,形成了各民族相互支持、和睦共处的局面。

同时,在国家层面上,中央政府也为自治地方提供了大力的财政和政策支持,全面推进了各项民族工作,促进稳定繁荣。

结论: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政策和实践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中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维护各民族平等权益,促进全国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形成和演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形成和演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形成和演进一、本文概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

这一制度的发端,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

此后近90年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不断发展和丰富民族区域或民族地方自治的思想,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解决之路。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根据中国国情,总结人民民主革命过程中民族工作的经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确定的国策,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选定的正确道路,是中国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各民族在国内实行平等团结联合的最适当形式。

在民族问题上实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而没有采取联邦制或其他形式,是由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这些工作使各民族以平等的身份成为国家的主人,使各族群众共同参与国家事务的夙愿得以实现。

二、历史回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

这一制度的发端,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

此后近90年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不断发展和丰富民族区域或民族地方自治的思想,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解决之路。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民族工作也被摆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

识别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管理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等一系列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新中国的民族事业开始大踏步前进。

在民族问题上实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而没有采取联邦制或其他形式,是由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作为保证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的基本理念。

三、制度优势与特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形成和演进,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卓越领导力。

这一制度的发端,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

此后近90年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不断发展和丰富民族区域或民族地方自治的思想,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解决之路。

第八章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八章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党为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早期 探索
1、党的二大至六大,在共产国际影响下的 联邦自治思想 2、苏维埃时期,受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的 影响的民族自治思想 3、长征时期的经验 4、陕甘宁边区的实践 5、1946年1月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提出的《和 1946年 月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提出的《 平建国管理草案》 平建国管理草案》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的社会历史条件 二、党为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早期探索 三、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逐步形成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的社会 历史条件
1、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 法和基本法律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 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享有 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 2、社会历史条件:(1)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 、社会历史条件:(1 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2 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2)各民族 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 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3 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3)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传播——意识形态。(4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传播——意识形态。(4)近 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 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 导下,已经解放的蒙古族地区就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 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 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 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 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成立;1958年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 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 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 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 区成立。 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 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 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 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 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 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 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 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 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 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引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长期以来处理民族问题、保障民族平等权益的一项重要力量。

本文将深入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探讨其意义和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简称民族自治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而为少数民族地区特别设立的一种行政管理组织形式。

它是中央政府在尊重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基础上,通过法定机构、权力配置、财力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相对自治的权力。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演变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早在古代就形成了以中央君主为核心、地方君主为副的政治体系,以尊重各民族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为基础。

随着中国历史的演进,民族融合、地区自治的理念不断得以强化和发展。

特别是建国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高度重视民族平等和团结,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积极探索了民族地区自治的实践。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不可侵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必须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前提下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国家的主权。

2. 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确保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它的核心是尊重各民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遵循各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

3. 优先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确保少数民族地区优先发展,通过政策、经济投入等方式,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1. 法定机构: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自主选举产生,负责管辖和管理自治地方的政务事务。

自治机关的成员必须保证各少数民族的代表,以确保民族利益的平衡和代表性。

2. 权力配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力,可以制定本地区内部的自治条例、规章。

同时,中央政府仍保留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国家统一的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程_彬哥历史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程_彬哥历史
(二)建国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发展(1949年10月-1984年5月)
1、建国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实施
◇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58年,在此期间,成立了一大批相当于专区、县以及区、乡的民族自治地方,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爱国热情。
(三)新形势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1985年——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民族区域自治,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
◇民族法制建设方面,1984年以后,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截至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
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受挫于十年“文化大革命”。恢复发展于改革开放新时期——1982年宪法、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发展——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形成(1922年7月-1949年9月)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蕴涵尚未得到充分展开和有效发挥。实际上,任何好的制度要收到良好的运行效果,都是与根植于其间的社会因素良性互动的结果。因此,对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考虑也必然不能局限于一部自治法典,而应将其置于更广阔的背景下予以观照。
◇当前,在西部大开发、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时代背景下,要从对西部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提出的要求的分析入手,以此反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之策。

论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论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论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也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总原则是: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的,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的,遵循宪法规定的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确立1949 年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51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凡各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从195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始在规范的道路上发展。

1950年11月初成立的西康藏族自治区,是新中国建立初期成立最早的相当于省辖市一级的自治地方。

后来随着民族地区工作的逐渐展开,民族区域自治在西北、西南、中南地区一些省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始实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许多民族地区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到1952年,全国已建立了130个包括省、专区、县和县辖区等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从中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

但同时,由于《共同纲领》过于原则,对于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缺少统一的具体规定,因此需要一部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来规范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进一步实施。

为此,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于1951年12月召开了具有全国民族代表会议性质的第二次委员(扩大)会议,着重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草案) 》。

中国历史上的边疆治理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边疆治理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边疆治理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拥有广阔的国土和多元的民族群体,在历史长河中,边疆治理和民族区域自治一直是中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中国历史上的边疆治理方式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一、古代边疆治理方式古代中国对边疆地区的治理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直接统治和管辖;二是通过结盟、赐姓等方式进行间接管理。

在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采取了直接统治和管辖的方式,将边疆地区置于中央政权的直接管理之下。

这种方式在短期内确实实现了统一和安定,但也给边疆地区带来了高压统治和文化冲突等问题。

随着历史的演进,中国古代政权逐渐采取了更加灵活的边疆治理方式。

北魏时期,鲜卑族建立了政权,采取了结盟和赐姓的方式,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建立了联盟关系。

这样的边疆治理方式减少了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冲突,也促进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

二、元朝和明朝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元朝和明朝是中国历史上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两个重要时期。

元朝在边疆治理中实行了统一的制度,即“经略、都统、千户所”等机构,并鼓励各民族共同参与政治和军事事务。

同时,元朝还实行了蒙古族、藏族等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制度,保护和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制度和宗教信仰。

这一制度的实行既体现了统一和中央集权,又保护了少数民族的权益。

明朝在治理边疆地区时,采取了更加开明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明朝设立了“都督府”、“边疆巡抚”等职位,由少数民族担任,赋予他们一定的自治权。

明朝还实行了开疆拓土政策,鼓励汉族和少数民族移民到边疆地区,促进边疆的开发和繁荣。

三、清朝的“理藩院”制度清朝是中国历史上边疆治理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辅相成的时期。

清朝在治理边疆地区时设立了“内务府”和“理藩院”等机构,负责边疆地区的行政管理和民族事务。

八旗制度也成为了清朝对边疆地区进行治理的重要手段。

“理藩院”是清朝在对待边疆地区时的特殊制度,其设立标志着清朝对边疆地区实行更加灵活的治理方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论述观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论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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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考察作者:谢忠 |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年第5期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致经历了稳步推行、曲折发展、全面倒退、恢复完善四个时期。

这一过程呈现出“两头好,中间差”的总体趋势。

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必由之路。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其中,第六章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1]这一规定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已经从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发展为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历了四个时期。

一、稳步推行时期(1949—1956年)在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七年中,党和国家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在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同时,逐步加以规范,系统总结经验,并对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检查。

因此,这一时期的民族区域自治工作体现了稳步推行的鲜明特点。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逐步建立国民经济恢复的三年是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初始阶段。

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已有省级自治区1个(内蒙古自治区)、专区级自治区2个和县级民族自治区4个。

[2]至l952年12月,共新建了42个县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区。

其中,1个是行政公署级,9个是专区级,32个是县级。

[3]此外,还有许多县辖区、乡级自治区。

由于各种历史条件的限制,特别是民族识别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当时只有15个国内外熟知的民族实行区域自治,所建立的自治区大多数也是民族关系比较显著而又融洽的地区,对于进一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具有示范作用。

此外,为了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还在民族杂居地区或者暂时不具备实行自治条件的民族聚居地区,成立了200多个包含省、专区、县、县辖区、乡等行政层级的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可见,在建国初期,中国地方政府存在一般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三种类型。

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四年中,多数民族地区还处于民主改革阶段。

随着民主建政和民族识别工作的全面展开,自治区域从东北、华北延伸到西北、西南,再扩大到中南、华南;自治类型呈现多样化趋势,既有单一型,又有联合型,还有包孕型(即在单一型或联合型民族自治地方中,包含一个或几个其他的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

到1956年底,我国新建省级自治区1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个(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治州或专区级自治区22个,自治县或县级民族自治区43个;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增至31个。

[4]此外,建国头七年还根据民族关系的历史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调整了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

这种调整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格局产生了直接而重要的影响。

如,撤销察哈尔、绥远、热河三省建制,实现内蒙古的统一,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和繁荣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逐步规范建国之初的民族区域自治处于初创阶段,存在着某些不够规范的问题。

如名称没有标准化;层级过多,有乡(村)、区、县、专区和专区以上五级,而且统称“自治区”,不能从名称上区分其行政地位;有的名称也不够简洁。

因此,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于1951年12月召开第二次委员会扩大会议。

中央民委主任李维汉在大会上作了《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报告,对规范和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2年8月9日,我国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这在新中国民族工作史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方面,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初步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作为新中国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一部专门法规,在1984年颁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前,它一直是中国处理民族问题、调节民族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它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体现的主要精神为我国宪法所采纳或吸收,并为中国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直接的法律蓝本。

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更权威的规定,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实践证明,在县辖区、乡等小规模聚居的少数民族不能完全行使各种自治权,也不需要建立自治机关。

因此,1954年宪法确认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体制,没有确认县级以下的民族自治地方。

但是,为了切实保障人口较少或者聚居区域较小的少数民族管理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1954年宪法创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民族乡。

此外,经过建国以来对民族平等政策的宣传和贯彻,少数民族参与各级人民政府的民主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各级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因此,1954年宪法没有确认“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这一政权形式。

根据宪法精神,中国从1955年底开始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以及更改相当于区和乡的民族自治区、建立民族乡的工作。

1956年4月、12月,这两项工作先后完成。

从此,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定型。

此外,为了适应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新规定,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从1955年开始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

(三)及时进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总结及其执行情况的检查1953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作出了《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

这份总结被政务院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接着,同年6—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

这份文件虽然篇幅不长,但论述深刻,后来被中共中央在党内批转。

上述两份文件从各自角度系统总结了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特别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经验,对进一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在1952年和1956年,中共中央就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了两次全国性的检查,纠正了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两种错误倾向。

党和国家的这一系列举措为进一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扫除了思想障碍,创造了有利的政治条件和积极的社会氛围。

二、曲折发展时期(1957—1966年)在十年建设时期,同其他工作一样,民族区域自治具有成绩与失误并存、曲折与发展交织的双重特点。

(一)“左”的思想抬头及其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危害“一九五七年后,‘左’的思想开始抬头,逐渐占了上风”[5];民族工作指导思想也逐步偏离马克思主义的轨道。

主要表现有两种:第一,认为“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把民族问题等同于阶级斗争问题。

早在1958年6月,中共中央就初步提出过这种观点。

[6]1963年8月,毛泽东在《支持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斗争的声明》中提出:“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

”[7]这一著名论断有着特定的具体涵义,但是,在阶级斗争扩大化不断升温的政治背景下,这一论断逐步被泛化、上升为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二,认为“都社会主义了,还有什么民族不民族”[8]。

随着“共产风”愈演愈烈,“民族融合风”也骤然兴起。

上述两种“左”的思想虽然表现不一,但危害相同,都产生了釜底抽薪、最终取消民族工作的严重后果。

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民族地区也开展了反右斗争、“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从而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遭到了破坏。

第一,有的地方少数民族干部大幅减少。

在反右斗争中,许多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宗教界代表人物、知识分子甚至普通群众,因“地方民族主义分子”、“民族分裂分子”等罪名而被逮捕、劳教、撤职,甚至被迫害致死。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体制遭到随意变更。

如,在“共产风”、“民族融合风”的影响下,所有的民族乡被撤销,代之以“农村人民公社”;许多自治县被撤并。

在自治州这一级,有的因州地合署而名存实亡,有的因实行地管州而降低行政地位,有的被并入几个一般县,使自治民族占全州人口的比例大大降低。

第三,少数民族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遭到强行改变。

如,强迫农牧民入社,使除西藏外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几个月之内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大办食堂,大炼钢铁,大上基本建设项目,大搞毁林毁草开荒,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和农牧业生产的连年欠收,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重新陷入困境,甚至出现大量非正常人口减少的现象;一些边境群众纷纷出境“逃社”。

此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被当做“封建迷信”、“落后守旧”而加以扫除,其语言与文字的使用也受到限制。

(二)民族政策的调整与阶级斗争再度升温对民族工作的冲击由于三年困难时期的到来,“左”的狂热逐步降温。

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决定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

在这一大的背景之下,党和国家对民族政策也进行了调整。

1961年7—8月,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召开,拉开了民族政策调整的序幕。

接着,全国民族工作会议于1962年4—5月召开。

这次会议在全面检查“大跃进”以来的民族、宗教和统战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各级自治地方)未来五年的工作方针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措施。

同年6月,中共中央批转了乌兰夫、李维汉等四人提交的关于这次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

随后,贵州、云南、宁夏、广西、辽宁、内蒙古等省区先后召开民族工作会议。

通过这一系列民族工作会议,广大干部重新认识到:民族问题具有长期性;民族工作必须从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出发;集中力量恢复和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非常重要。

这样,许多破坏民族区域自治的“左”的错误得到纠正,民族工作重新回归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轨道。

然而,从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开始,阶级斗争再度升温。

随后,“社教”、“四清”运动接踵而至,刚刚走上正轨的民族工作再次受到严重冲击。

例如,在没有经历民主改革的民族地区进行“补课”,重新划分阶级成分;对牧区改革中的“三反两利”政策进行批判;把在民族地区进行的和平改革当作“阶级调和”的修正主义路线进行批判;指责长期主管中央统战和民族工作的李维汉同志执行了“修正主义、投降主义路线”,并撤销其领导职务。

(三)在纠正“左”的错误中民族区域自治取得显著进展在十年建设时期,民族区域自治虽然受到“左”的思想干扰和破坏,但它作为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仍然得以继续推行,特别是党领导各族人民为克服和纠正“左”的错误作出了不懈努力。

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在曲折中取得了显著成就。

第一,新建了3个自治区、5个自治州和26个自治县,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达到38个。

[9]至此,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格局和规模初步形成。

第二,经过人民公社化运动,绝大部分少数民族走向了社会主义道路。

在这一巨大的社会历史变迁中,虽然发生过“左”的偏差,但总体来看,它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为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开辟了广阔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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