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https://img.taocdn.com/s3/m/02d3e116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2e.png)
税收政策体系 越来越繁杂
企业交易行为 越来越复杂
税收征管措施 越来越严格
企业税务 问题 越来
越多变
风险源-经营性风险
• (一)纳税人税收问题多变的正面影响
• 纳税人面临多变的涉税问题,对涉税业务的需求增加,对 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有着正面的作用,为行业的做大做强 提供了业务支撑。
•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注意事项
•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发起人(出资人)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厘清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能
• 按照章程规定,协会是注册税务师的自律性组织,对注册 税务师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协会理事会设立行业自律检查 及惩戒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并 提出惩戒建议;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协会对个人会员 的惩戒种类可分为:
• 1、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
事务所受罚案例的思考
• 企业提起复议后,复议委员会认为税务师事务所曾出具过 鉴证,遂撤销了对企业的处罚决定,改为对中介机构进行 处罚。
• 思考:1、纳税人是否通过购买鉴证服务规避完全规避涉 税风险或将涉税风险转嫁给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 2、事务所是否应该受罚,如果受罚,应该如何处罚?
厘清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 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 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企业法律顾问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
![企业法律顾问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https://img.taocdn.com/s3/m/2b3694db67ec102de3bd895c.png)
企业法律顾问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地、市人事考试中心:现将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等七种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事宜如下:一、税务师:根据《做好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人社厅函〔2021〕374号,税务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人力**保障部与**正在研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新修订的制度文件后,按照新的制度文件开展相关工作;已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工作》人社厅函〔2021〕377号,对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管理,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三、土地登记人:根据《做好取消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后续工作》人社厅函〔2021〕349号,土地登记人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考试组织、考试科目、考试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保持不变;土地登记人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已取得原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人力**保障部、国土**部将抓紧修订相关策规定,新修订的策文件颁布前,原、国土**部《〈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21〕116号)有关规定与本不符之处,以本为准.四、资产评估师:根据《做好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人社厅函〔2021〕380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已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2021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日期推迟至2021年上半年,具体考试日期另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fe77433a98271fe900ef94c.png)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式样)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4.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8月4日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f466acd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d0.png)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 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ae8ae200722192e4436f602.png)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1994年10月19日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第三条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第四条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
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第五条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和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税务师的资格认定第八条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一)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3年以上的;(二)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三)连续从事税务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
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
第十一条参加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和经考核认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
2023税务师考试时间公布(具体安排)
![2023税务师考试时间公布(具体安排)](https://img.taocdn.com/s3/m/d8981c0f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df.png)
2023税务师考试时间公布(具体安排)2023税务师考试时间公布2023年11月18日:09:00—11:30 《税法(一)》13:00—15:30 《税法(二)》16:30—19:00《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23年11月19日:09:00—11:30 《财务与会计》14:00—16:30 《涉税服务实务》各科目考试时长均为2.5个小时,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税务师考试科目有哪些税务师考试科目共5门,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
各科满分均为140分,84分合格。
《税法一》:五科中比较容易的一科,但随着营改增的录入,增值税这章的分值会增大,同时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等都是考查的重点,但整体难度并不大。
《税法二》:根据考试规律分析,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考点最多。
企业所得税重点在熟悉政策的情况下,得出各项税种之间的交叉计算结果。
而个人所得税通常不会单独出题,需要了解会计利润的计算。
《涉税服务实务》:涉及纳税申报、纳税审核、代理纳税等一系列的知识,需要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综合性较强,其中主要有对会计核算的相关问题。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涉及法律的内容包括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需要背诵内容较为多,需要大家下一点功夫。
《财务与会计》:会计相关知识需要注重理解记忆。
从近几年的题型来看,计算题题量有所增加,平时应加强练习。
税务师考试需要几年考完一般通过税务师考试需要2-3年的时间,也有部分同学一年通过五科。
税务师考试成绩5年内有效,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即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经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认定,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
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c1e521ff7ec4afe05a1df2b.png)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保障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权利,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可以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以及税务咨询和其他涉税代理等普通行为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申请对经工商注册在名称中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行为。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是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负责全国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执业规范,对其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行业协会。
税务师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税务机关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
第二章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3名以上的税务师;(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10名以上的税务师;(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5名以上的税务师、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及相关业务办事指南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及相关业务办事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7db84210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9a.png)
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及相关业务办事指南 为进⼀步提⾼办事效率,⽅便全省⼴⼤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税务师税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我中⼼及协会现将⽇常办理的业务指南整理出来,提供给⼤家参考对照,不尽详尽之处,请⼤家批评指正。
注册管理科、会员服务部业务咨询电话: 020-37632317,37632888-3508⼴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2008-8-22 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及相关业务办事指南 ⼀、受理新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 要申请设⽴事务所的发起⼈应递交《设⽴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 (⼆)发起⼈简历、《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资⼈简历、《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协议书(须由公证处公证); (五)出资证明(须提交验资报告); (六)拟任所长⼈选的有关资料(包括个⼈简历、证书原件、⾝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注册税务师⾝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所有注册税务师必须提供原税务师事务所出据同意转出的证明或⼴东省注册税务师转所执业备案登记表。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权的有效证明⽂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受理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的申请: 申请设⽴事务所的合伙⼈应递交《设⽴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合伙协议书(须由公证处公证); (⼆)各合伙⼈简历、⾝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四)合伙⼈出资和个⼈财产的有效证明(须提交验资报告); (五)其他注册税务师⾝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所有注册税务师必须提供原税务师事务所出据同意转出的证明或⼴东省注册税务师转所执业备案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服务有哪些?都要如何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服务有哪些?都要如何做?](https://img.taocdn.com/s3/m/f4d876f26294dd88d0d26b2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服务有哪些?都要如何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后,《办法》的出台将在制度上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制度,有利于促进税务师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办法》具体解读如下: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一)纳税申报代理;(二)一般税务咨询;(三)专业税务顾问;(四)税收策划;(五)涉税鉴证;(六)纳税情况审查;(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八)其他涉税服务。
其中,第三项至第六项,即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第一项“纳税申报代理”和第七项“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涵盖《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列举的所有办税事项,共6大类192项。
这些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的税务事项均可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向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放。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哪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哪些?税务机关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同时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建立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
为什么要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9b8214101f69e31433294f5.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5]90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11.02【实施日期】2015.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2日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584d956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cc.png)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第三条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第四条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
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第五条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税务师的资格认定第八条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
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一)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二)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三)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十年以上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
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
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规定
![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b6d7d99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c9.png)
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规定关于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规定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税务总局日前颁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我国自1996年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以来,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已举办8次,共有66849人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926个,从业人员已近10万。
但目前整个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从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到监管的实施都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模式转变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规范。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九条,具体包括:总则、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业务范围及规则、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协会、罚则和附则等内容。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据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比,《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
《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是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作用。
考虑到今后税务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形势要求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功能的特点,《办法》中对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规定为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两大类。
三是确定了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四是针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操守、内部管理问题和在从事涉税鉴证和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规定。
2023年税务师资格考试真题附答案解析
![2023年税务师资格考试真题附答案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a63132e7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47.png)
2023年税务师资格考试真题附答案解析【2023年税务师资格考试真题附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 税务师是指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注册,在专门从事税务咨询、规划、代理和诉讼方面业务的人员,税务师具有下列哪项基本条件?A. 年龄在25周岁以上;B.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C. 大专及以上学历;D. 参加一年以上的税务专业工作经验。
答案:C. 大专及以上学历。
解析:根据税务师的定义和基本条件,税务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 下列关于增值税税目的说法错误的是:A.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B. 不动产C. 软件商品D. 投资物业答案:D. 投资物业。
解析:增值税税目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动产、软件商品,但不包括投资物业。
3. 某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为:A. 每年1月31日B. 每年3月31日C. 每年6月30日D. 每年12月31日答案:A. 每年1月31日。
解析:一般情况下,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31日。
4. 比较优势理论是国际贸易理论的重要基础,以下不属于比较优势理论的是:A. 绝对优势B. 相对优势C. 相对低劣性D. 相对高效性答案:C. 相对低劣性。
解析:比较优势理论的内容包括绝对优势、相对优势和相对高效性,不包括相对低劣性。
5. 下列关于国际税收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 基于源泉征税原则B. 国际透明度C. 全球特许权支付D. 跨境资本利得答案:A. 基于源泉征税原则。
解析:国际税收规则主要包括基于源泉征税原则、国际透明度和跨境资本利得等方面。
二、填空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期限以税款义务发生的________为期限。
答案:收入。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期限一般以税款义务发生的收入为期限。
2. 公司A在境外设有分公司,该分公司的所得税应按照________计算和纳税。
答案:适用该国(地区)的税法。
解析:根据国际税收原则,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的所得税应按照该国(地区)的税法计算和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ce1b937a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f5.png)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5.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5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五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一)纳税申报代理。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e4292c250e2524de5187e71.png)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规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促进税务师行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进行资格证书登记,自觉接受管理。
第三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负责资格证书发放和登记工作。
中税协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资格证书发放和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定期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通过中税协官网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对资格证书登记情况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资格证书发放第五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税协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税协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六条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协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所在地为通过最后一科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地区。
第七条考试合格人员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持报名时上传的下列材料原件至所在地地方税协进行现场审核:(一)学历证书原件;(二)身份证原件;(三)2寸证件照;(四)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五)申请免试的,还需提供符合申请免试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高级职称证书和单位人事部门聘任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地方税协现场审核考试合格人员提供的材料,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报考条件的,发放资格证书。
地方税协在现场审核时发现考试合格人员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等行为的,不予发放资格证书。
第九条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号,统一管理号终身不变。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8e0f621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14.png)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日期】2021.03.12•【文号】中税协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中税协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修订后的《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已经中税协六届十九次会长专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21年3月12日附件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前瞻性。
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升能力、讲求实效,统筹资源、创新发展,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应根据岗位的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其整个职业生涯。
第四条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
第五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https://img.taocdn.com/s3/m/43cb60c119e8b8f67c1cb97d.png)
附件一: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及自治区以上部门批准设立,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年审合格,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的收费规定收取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理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账;(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含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九条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c33e37c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4e.png)
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正>发改价格[2009]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总页数】3页(P2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告 [J], ;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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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备案事项操作指南(苏注税发[2011]08号)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备案事项操作指南(苏注税发[2011]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a37a2cccbff121dd36830b.png)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下发《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备案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苏注税发【2011】08号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为方便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及广大注册税务师办理各项备案事宜,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做好服务工作,现将《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备案事项操作指南》下发给你们。
2011年12月26日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备案事项操作指南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办事流程,切实为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实际情况,利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章注册税务师考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三条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办理报名手续。
第四条考试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协助人事考试部门组织实施。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指定教材的征订、发放工作。
市监管部门协助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做好考试相关工作。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3个月内到各市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第三章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第六条注册税务师备案流程注册税务师申请办理执业备案,先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申请备案,后按照要求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纸质材料,公示结束后,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刻章厂,注册税务师可自行与刻章厂联系(联系方式见“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政务公开规范”栏),领取印章。
注册税务师申请非执业备案,应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江苏省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后,按照当年非执业注册备案通知要求,到各市监管部门办理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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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 》的通知获悉,税务师考试资格证书的登记、变更与注销规定如下:
一、考试合格人员在领取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办理资格证书登记手续。
注:资格证书按是否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分类登记。
二、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时应当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办理执业登记应提交本人与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经登记的税务师加入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四、资格证书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除下列信息发生变更需通过地方税协确认外,其他信息变更由税务师自行办理。
(一)姓名或者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
(二)税务师登记类型发生变更;
(三)税务师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
(四)所在地方税协发生变更;
(五)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师信息变更需要地方税协进行确认的,地方税协应当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税务师信息变更需向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在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材料;
(二)税务师登记类型、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工作单位证明材料;
(三)税务师所在地方税协发生变更的,应向转出地地方税协和转入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税务师信息变更如涉及到资格证书所记载的项目,需要更换资格证书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地方税协向中税协申请换发。
七、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协提请中税协注销资格证书登记: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申请注销登记;
(三)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四)中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税务师资格证书登记注销情况由中税协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公告。
如发生注销证书登记的情形消失,税务师可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