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旅游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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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采 取的 是调 解的 方式。
2、司法救济
人民法院在旅游权利人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 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
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
特征
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 程序具有法定性
结果具有强制性
效率具有终局性
3、仲裁救济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 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 方进行裁决。
2.旅游投诉的特点
与案件有直 接利害关系
投诉案件
有损害行为
投诉人
特点
被投诉人
处理投 诉的权 利机关
决定的机关
投诉行为
与旅游活动 密切相关
主观 有过
错
(二)旅游投诉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投诉人: 被投诉人:
♠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
♠侵权纠纷中旅游经营者责任致使旅游者人 身、财产损失
♠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第十章 旅游权利救济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
了解旅游纠纷的概念与种类; 了解旅游权利救济的重要形式; 掌握旅游权利救济的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旅游权利救济法律概述; 旅游投诉; 旅游诉讼与仲裁;
旅游投诉相关法规制度
国家旅游局2010年1月公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2011年4月公布实施《旅行社服务质量赔 偿标准》。【只有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对旅行社服务质 量赔偿没有做出合同约定时,才适用《旅行社服务质 量赔偿标准》】
☺原告是同一单位职工 且是公费旅游:原告由 单位担任
第二节 旅游投诉
一、旅游投诉的概念、特点 (一)旅游投诉的概念、特点 1.旅游投诉的概念 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 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 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从性质分
民事纠纷 刑事纠纷 经济纠纷 行政纠纷
二、旅游权利救济的法律方法
1、行政司法救济
行政机关作为救济主体为权利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方式。
由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第三人调解;
具
一方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游行政管理
体
部门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方
式
由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裁决之前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过程中 进行调解。
第三方 身份
旅游投诉处理调解
旅游业务主管部门
行政调解
仲裁机关
仲裁调解
调解不是诉讼 的必经程序
体现了先行调解的原则
人民法院
司法调解
(3)仲裁
3、仲裁,亦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将起争议交付
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在诉讼和仲裁的选择上 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
在旅游过程中窝了一肚子的气,你该怎么办?
跟别人发发牢骚 在网络社区搞个帖子化解“怨气” 去旅行社投诉? 去消委会或者旅游质监所投诉? 直接上法院去告他们?
第一节 旅游权利救济法律概述
(一)权利救济: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时,由有关机
关或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的权利 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诉讼
4、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纠纷依据法定程序全部活动。诉讼是解决 纠纷的最终办法。
旅游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 地和旅游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 辖
☺原告采取团体报价形 式:按共同诉讼合并审 理
☺原告人数众多:按集 团诉讼审理,推选诉讼 代表人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 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 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 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谈判、磋商, 相互做出一定让步,自行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方法。
特点: 无需第三者介入 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友好解决纠纷的方法
优点: 手续简单 方式灵活 便利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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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
2、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通过第三方的劝说、引导,使
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方式。
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相关旅游纠纷时引起的争议。
《司法解释》: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导服务 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三)权利纠纷的概念与种类
旅游者
从主体分
旅游经营者 旅游辅助服务者
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从内容分
旅游服务、旅游结算、 导游管理、旅游治安旅 游保险、旅游劳务、旅 游者权益纠纷
其与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较低; (2)不具备行政特色,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 解决争议,给予当 事人充分的自治权。 (3)具有客观性、保密性、灵活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执行。
解决旅游纠纷的主要途径
法院审判
第三方公断
第三方调解 调解
双方当事人 协商
仲裁
诉讼
(1)协商
1、协商,是指争议各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
(1)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和协议的;
(2)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质价国相内符旅的游旅游经服营务者的;
(3)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被破损
或丢失的;
(4)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旅成投游诉从人业人人身员伤害的;
(6)旅游经营单位或其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所有小费的;
共同投诉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 的,为共同投诉。
一裁终局制度:仲
裁决定作出后双方当事 人不得再申请仲裁或者 起诉人民法院。
特殊情况:仲裁决
定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或者不予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 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宣告、确认
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
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现实权利
(二)权利救济的情形
逃避
权利遭受 侵害
忍让 协商 自我帮助
第三方解决
不属于救济 受损权益未得
范畴
到恢复或补救
可恢复 原状
不能恢复 原状
权利恢复或 实现
(三)权利纠纷的概念与种类
广义: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的
矛盾引起的争论。
狭义: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纠纷以及因国家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