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模式解构原理及其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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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模式解构原理及其应用前景
【摘要】犯罪事实状态的构成要素本身,就是刑事侦查基本原理的核心内容。刑事案件构成原理,正是以时、空、人、事、物这五个要素为逻辑起点而阐发的,包括时间一维原理、空间制约原理、行为模式原理、因果关系原理和同一认定原理等五个方面。犯罪行为模式只包括那些实施犯罪所必要的行为方式,包括选择性行为和多余行为。对犯罪行为模式的研究在犯罪行为分析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犯罪行为模式的准确解读,依赖于归纳和演绎两个“二元对立”面的完美结合。犯罪行为模式解构方法在侦查过程中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还有待于开展深入研究。
【关键词】犯罪行为模式侦查原理解构
狭义的犯罪模式是指犯罪人个体的行为模式,也就是指惯犯、屡犯和职业犯的犯罪行为方式。从已经发生案件的现场分析角度来看,个体犯罪行为模式就是隐藏在案件现象背后的因果关系与案犯个性的关联,这种关联表现为不同犯罪案件中的共同点(时、空构成的形式要件)和差异点(人、事、物构成的实质要件)的组合及其相互作用。两者合二为一组成了准确认识和解读已经发生案件犯罪事实的两个重要方面。对于具有连续性、系列性以及尚未发生的刑事案件的认知与解构,同样倚重于犯罪模式分析方法,并据此开展情报分析和研判工作,所不同的是情报分析人员是通过发现和描述隐藏在不同案件背后的共同点,进而发现某一系列性、规律性的组合式犯罪模式的。{2}这里所指的犯罪模式解构方法对于并串系列案件、研究犯罪热点地区、预测犯罪趋势具有指导意义,属于更为广义的犯罪模式解构范畴。{3}那么,如何准确理解犯罪行为模式解构原理的基本含义?针对单一的犯罪个体,又应如何准确应用犯罪行为模式解构方法?这些难题是研究犯罪行为模式解构原理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案件构成原理
对前述问题的解答,离不开对侦查工作基本原理的解析。刑事侦查学,是一门相对年轻的科学,对于侦查工作的基本原理,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通过综合评判权威学说,研究、比照不同侦查学科版本,笔者发现中外学者在犯罪构成要素的认知方面,可谓不约而同,都认为刑事案件是犯罪分子为了实施其犯罪意图,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侵犯特定的对象(人或物),从而引起客观物质环境一系列变化的综合结果。因此,归纳和总结侦查工作的基本原理,不妨
抓住案件构成要素的共同点,从解剖案件构成的时、空、人、事、物五要素入手。侦查工作的全过程,归根到底,实质上紧紧围绕的核心始终是犯罪事实状态的构成问题,什么时候能够深刻地揭示出某个犯罪事实的时、空、人、事、物这五大要素的内在本质,那么案件的侦破也就为时不远了。在此,笔者尝试以一个新的视角来阐述侦查工作的基本原理,认为犯罪事实状态的构成要素本身,就是刑事侦查基本原理的核心内容。所谓刑事案件构成原理,正是以时、空、人、事、物这五个要素为逻辑起点而阐发的,包括时间一维原理、空间制约原理、行为模式原理、因果关系原理和同一认定原理等五个方面。这个提法早在20XX年就已经被公安部的群众出版的社统编教材《刑事侦查学总论》所采纳,{4}由于时间间隔较长,因而现作修改并择要介绍如下,以求教同道。
(一)时间一维原理
时间是表示事物存在和事件发生顺序关系的指示器。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的发生总是寓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而时间是表示案件与其环境间的顺序关系和延续关系的重要指标,时间一维定律表明:每一个人在特定的时间区间内,只能置身于一个空间并只从事一项活动。不拥有作案时间的人不可能亲自作案。同样,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必然具备作案的时机条件,在案件发生的一瞬间,唯有能够占有特定时间区间的人,才能被认为具有作案的嫌疑。时间是一维的,因而也是排它的,这一客观规律,为寻找真正的罪犯或否定嫌疑提供了可能的依据。现场勘查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首要环节,正是通过现场上物品的“存在状态”、痕迹的“新旧程度”等时象特征,来细致入微地运算案件发生、持续和终结的各个时区界限的。其中正是将“时间一维”作为侦查破案的重要尺度,来界定究竟谁拥有作案时间的。反之,正是由于时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限定作案人、排查嫌疑人的作用,因而犯罪分子也常常在犯罪时间问题上采用一些伎俩,想方设法使自己成为不拥有作案时间条件的局外人,以此转移侦查视线。因而,在刑侦实践中应用这一原理一定要慎之又慎,对于那些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又似乎不具备作案时间条件的人,不要轻易运用时间排它律予以否定,而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另一方面还应综合运用其他侦查原理作全面的分析、判断。
(二)空间制约原理
行为空间是表示事物的广延性和三维存在状态的指标,行为空间是相对于犯罪行为而言的,它表示案件存在的空间或地域状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空间的三维范围,也就是能表示犯罪行为是发生在一个多大的空间范围内,并涉及那些周边的环境;(2)行为实施区域内基于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导致的物质环境的变异状态,例如痕迹、遗留物及与犯罪有关的一切行为轨迹、空间布局;(3)犯罪行为实施区域内的自然状况,例如地形、地貌、地物特征,房屋结构、
走廊通道和门窗开合情况,室内的陈设及进出口的情况等;(4)犯罪行为实施区域内的社会背景、治安情势、风土人情、日常管理制度,以及人防、技防措施等。这些空间状况可归纳为三大类:一为案件发生地的自然环境结构特征;二为案件现场的整体情景特征;三为痕迹或物证的符号化特征。所有这些都是研究作案空间的重要因素,而侦查工作中的“空间制约原理”,正是对呈现在我们面前的犯罪境况作出种种合理的判断、推理或假定。毫无疑问,现场勘查中的实地勘验也好,临场分析和现场实验也罢,其目的都是为了对犯罪现场上所出现的各种特有空间状况和反常现象作出正确的逻辑认定。我们把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这种特殊的认识方法定名为“逻辑境况”。
空间制约原理,是基于“逻辑境况”分析法而展开的,其方法是侦查人员通过角色化假定,凭借对犯罪特定空间结构状况的亲临感受开展设身处地的逻辑分析,进而揭示出该空间状态或现场态势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制约关系。笔者认为,任何犯罪都发生在具体的环境中,不同的环境会对犯罪行为过程、手段和结果产生制约作用,有时空间环境可以成为阻止犯罪行为轻易得逞的障碍,而有时它又为犯罪的顺利实施提供便利条件,成为有利于作案的监控死角和直接的侵入口。因此,空间制约原理,就是通过研究作案的空间环境、周边临界关系和家具陈设、痕迹物证分布状况,揭示出特定的空间变异状况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知情程度、逃跑取向和藏身范围提供理论上的解构依据。
(三)行为模式原理
任何犯罪活动都是由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人既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也是刑事案件构成中最为核心的组成要素,没有犯罪行为的主体,就不会发生犯罪行为,刑事案件也就无从谈起。每个人都会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优势来选取适当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同样,犯罪分子也会最大程度地借用自己最为熟识的专业、技能和经验来寻求犯罪行为实施的成功率。左撇子的窃贼总是会不经意地将抽屉内的杂物甩向左侧,而医学杀手每每运用药理、注射和解剖知识来实施杀人。所以,准确地判断和查找犯罪嫌疑人的最佳途径,可以借助于在作案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印象痕迹和特定的行为方式,这就是刑事侦查活动中排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模式原理。
(四)因果关系原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由无数相互、相互制约的事物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着的事物的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现象所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犯罪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反映了各种犯罪现象之间的相互、彼此制约的作用。犯罪案件中的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结果的犯罪现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