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的形式和效力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形式体系。
1.宪法。
宪法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或者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规范体系中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特别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国家立法。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为解决地方性事务需要而制定。
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首府)城市;②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自治权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宪法——全国人大,中国法是以宪法为核心制定各种法律,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二)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常委会(一般法律)××法(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例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办法、规定(六)地方规章——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地方××(七)国际条约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备案和审查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制订机关裁决。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一、建设法的定义: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商事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特点:第一,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
第二,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四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第一节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一、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的概念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
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
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注意:1)一国两制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效力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1.法律(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
法理重点
第四章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这些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比。
A,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在资产阶级的论述中,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
但是他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揭示出法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地啊,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都没有抓住法的本质;B,马克思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资产阶级从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当做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线,掩盖资产阶级本质;C,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人性、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找法的本源。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爱社会主义则是指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A,法是意志的体现。
意志是指未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里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
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C,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者统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
法理学
1第四章法律效力第一节法律效力及其效力范围一.法律效力释义(一)法律效力的涵义法律效力这一概念来自西方。
英文中的对应词为validity oflaw 意为“法律的有效、合法、正当”。
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是法律存在的方式,没有效力的法律只是过去的、死亡的法律或想象的法律。
效力是法律的生命。
(二)法律效力来源1、在自然法学派来看,法律效力来自正义,来自民众的认可;2、社会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效力来自社会事实,事实上人们照此办理,则法律有效,否则法律无效;3、早期规范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效力来自主权者的命令;4、现代规范法学派的凯尔森则认为法律效力来自更高的法律,而最高的法律是一个“基本规范”,它是法律效力的原始力量所在。
我们认为某一时空中法律效力的整体来源是多元的,而且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效力来源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压制型法的效力主要来自主权者实际上的强制地位,辅之以民众的习惯的服从;民主的、自治的法律效力实质上来自民众的认可(通过选举以及人民的制度性安排、民众直接参与立法等形式),形式上则来自权力和社会的运行本身。
(三)法律效力与相关概念的辨析1、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是法律实际上成为行为规则,即被人们遵守或被有权机关加以适用和执行。
法律的效力是法存在的表现,是一种社会力量;法律实效是一种社会事实,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2、法律效力和法律的效益。
法律效益是法律规范人们行为所付出的代价与法律预设的目标本身及目标在多大程度上达到间的比例关系,如果法律规范的代价小、法律预设的目标本身含有很高的价值同时实现的程度又高,那么,法律的效益就高;反之,法律的效益就低。
二.法律效力范围(一)法律的属时效力法律的属时效力即通常讲的法律在什么时间内生效、有效。
法律的属时效力通常要确定:法律是否已生效、是否失效、是否有追溯力三个问题。
1、法律的生效。
确定法律生效日期通常多采用以下方法:(1)法律自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终极版
《法學導論》知識點總結終極版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法律存在的外在表现法律效力:法律作用的基本依据法律渊源:1、法律的终极来源,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3、法律的形式来源法律形式的种类:成文法、不成文法法律的效力形式: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法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1、根本法和普通法2、公法与私法3、国内法与国际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一般法与特别法6、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律效力: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于什么人什么事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效力的条件:1、形式条件:1、必须是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指定或认可的2、必须是公开公布的2、实质要件:不得与宪法抵触、不得与上位法抵触法律的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指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即指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具有效力。
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的简答题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1.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产生和形成的过程,它包括法的形成原因、产生条件、历史背景等方面的内容。
法的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比如可以从法律的历史演变、社会文化、政治制度等多个角度来探讨。
2.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能力,包括法律的约束力、适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的效力与其权威性、合法性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密切相关,是法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3.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关系法的渊源与效力是密不可分的,法律的渊源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而法律的效力则表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实际作用。
只有了解法的渊源,才能更好地理解法的效力;而只有法的效力得到保障,法律的渊源才能得以体现和延续。
4.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重要性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对于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意义重大。
只有深入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才能更好地指导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工作,有效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实际效力。
5.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影响因素法的渊源与效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环境都会对法的渊源与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
6. 总结法的渊源与效力是法律学中的重要概念,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一概念对于加强法律建设和推进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对法的渊源与效力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撑。
7.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不仅包括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形成过程,还涉及法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法律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的人类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在法的渊源中,法律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不同法系的演变都是重要的研究领域。
了解法的渊源有助于我们从更宏观的角度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为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历史的借鉴和理论的指导。
8.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所具有的能力。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一)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二)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
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自考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一、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意志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二、法的内容和形式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
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所制约,这种自由与纪律体现为一定社会条件下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
(3)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由与纪律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或反映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法的外部特征到法的阶级本质,再到法的社会本质,是我们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不断深化三、权利和义务1.权利、义务的含义权利,即指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案例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例题】1〔法人的行为能力〕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残剩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打点公司乙。
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发卖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
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A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例题】2〔附条件的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解析:此题发布的答案是C,但是本校认为该题的答案为B。
首先,此题属于附条件的合同,虽然甲有主不雅阻止条件成就的成心,但是,甲还没有实施行为的时候,他的不知情的儿子把喜鹊打跑了,因此,促使条件没有成就,因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了,但是因为条件没有成就而未生效。
此外,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打点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地盘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按照此规定可知,无论从生效条件未生效或是从违反法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而无效来看,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没有生效,因此B项是正确选项。
【例题】3〔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小刚现年10岁,某日逛商场时看到某品牌彩电正举行优惠展销,想起父母曾提起过要买彩电的事,就赶回家告诉父母,但家中无人,父母都没联系上。
但优惠的彩电数量有限,他便拿出本身的积蓄,以39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因购彩电还附赠奖券,小刚随便就抽了一张,其父母得知此事后夸奖了他。
三天后,奖券中奖成果揭晓,小刚获一等奖。
商场遂主张小刚中奖无效,那么〔 A 〕A.小刚中奖合法有效;B.小刚中奖无效;C.商场有权撤销小刚购置彩电的行为,从而收回奖券;D.商场有权催告小刚父母追认,假设小刚父母未作暗示的,那么小刚购置彩电的行为无效,商场有权收回奖券。
阐发:本案涉及两层法律关系:〔1〕在买卖彩电的合同中,小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小刚的父母夸奖了他的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对他的行为的追认。
法的效力
4、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
由于缺乏足够的立法经验,所以可能采用“试行” 由于缺乏足够的立法经验,所以可能采用“试行”的办法来综合评价某一 Add Your Text 法律的实际效果,以便为正式的立法创造条件。 法律的实际效果,以便为正式的立法创造条件。 所有试行的法律都是自试行之日起生效, 所有试行的法律都是自试行之日起生效,试行日一般由法律或法规自身规 定或另行颁布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定或另行颁布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美国宪法》:溯及既往的法律不得通之 美国宪法》 法国民法典》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 《法国民法典》: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
例外:大多数国家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采用“ 例外:大多数国家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采用“从旧兼 从轻”原则。 从轻”原则。
如为解决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 如为解决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新刑 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 法的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的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 法的效力
3、通行标准 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法的溯及力采用不同的原则 近现代,各国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角度出发, 近现代,各国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角度出发,从维护社 会关系的角度出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成为大多数国家 会关系的角度出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成为大多数国家 采用的原则
第四章 法的效力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例 如政策文件、工作方案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 法解释。
02
法的形式
成文法
定义
成文法是指通过立法 程序制定并以书面形 式颁布的法律法规, 具有明确、具体的条 文规定。
特点
成文法具有公开性、 稳定性、规范性和强 制性等特点,是法律 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 分。
定义
习惯法是指通过长期实践和习惯 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 和惯例。
适用范围
习惯法的适用范围通常限于特定 地区或文化群体内部。
效力来源
习惯法的效力来源于社会成员的 普遍认可和遵守。
适用方式
习惯法通常以直接适用的方式适 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中。
03
法的效力
法的域内效力
01
02
03
地域效力范围
对特定行为的效力
指法律对某些特定行为的适用范 围,如禁止赌博、禁止吸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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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观看Βιβλιοθήκη 立法机关成文法的制定机关通 常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如议会或人民代表大 会。
效力范围
成文法的效力范围通 常适用于全国或特定 地区,具有普遍约束 力。
适用方式
成文法通常以直接适 用的方式适用于具体 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中。
判例法
适用方式
判例法通常以间接适用的方式适用于具体 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中。
定义
判例法是指通过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判例,这些判例在以后的案 件中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 法的渊源 • 法的形式 • 法的效力
01
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法的正式渊源
第四章 法的效力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 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 根据公民的国籍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 即法只适用于本国人,不论其身在国内还 是国外。
2、属地主义原则 根据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 即法适用于该国管辖地的所有人,不论本 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3、保护主义原则 根据保护本国利益出发来确定法的适用范 围。 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适用本国法律的依 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 和所在地,都要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究。
(二)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 1、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
宪法 法律 基本法律 非基本法律
军事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军事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2、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机制 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渊源对同一事项的规 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以下方式解决: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 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 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国务院裁决。
三、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 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一)确定法律效力等级的原则 1、宪法至上原则 2、等级序列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指以制定法律机关的等级来决定法的效力 的大小。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当同一立法主体在某一个领域里既制定有 一般法,又制定有不同于一般法的特殊法律 时,特殊法的适用效力高于一般法。 4、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同一机关在不同时间里关于同一事项制定 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后制定的法律效力高 于先制定的法律。
4、结合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 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 我国也是如此。
4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形式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 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 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裁决。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 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 范的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法律文件。它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这些规 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可以反复适用,多次适 用。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针对特定情况、特定 人发布的一次性适用的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调 解书、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房产证等 。
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产生新法
梳理法阶段不是立法活动 特点 处理法阶段是立法活动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 主体 其授权机关
立法主体和其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 他机关、组织、 关 个人
(二)法的非正式渊源
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 说服力并能够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 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 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法的非正式渊源也是不同的。 (三)适用原则 1、没有正式渊源,才能适用非正式渊源。
2、有正式渊源的时候,只能在正式渊源不能 为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供明确答案的情形下才 能适用非正式渊源。这些情形包括: 1、适用某种正式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 要求发生冲突。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 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四章 行政法的相关知识
第四章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第一节法的基本知识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我国的法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几个层次。
二、法的特征三、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特别程序制定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实施,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此后又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
2.法律法律系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药品管理法》。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例如,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4.3 合同的效力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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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合同的类型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这类合同或情形包括: (3)形式违法的合同。即法律明文规定应当 采取书面形式而当事人却采用其他形式订立的 合同。如以口头形式订立不动产转让合同,订 立未经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
4.3 合同的效力 2021/12/22
4.3 合同的效力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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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例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
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
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
库,次日将合同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
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的
4.3 合同的效力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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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例
单项选择题
刘某和孙某拟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甲地谈
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刘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
孙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的履行地为丁地。
根据《合同法》规定,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
)。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C.丁地
4.3 合同的效力 2021/12/22
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这类合同或情形包括: (1)当事人不具有主体资格而订立的合同。 如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核准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而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订立的合同;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而以法人名义订立 的合同;无权代理、未经追认和滥用代理权订 立的合同等。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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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通过当事人的协商,彼此 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成立,要约 人与承诺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语义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指发的来源或根源(二)法的渊源的定义1.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⑴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具有法律效力是本质内容)⑵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一定的表现形式是形式要求)2.理解深入研究法的渊源的意义⑴有利于了解不同国家不同期间的权力配置状况和立法的特点⑵有利于建立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⑶有利于法治秩序的维护,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二、法的渊源的种类(一)成文法(制定法)1.宪法:母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具有三大特点⑴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问题⑵效力层次和位阶上宪法最高,其他法律法规不能与其相抵触⑶在制定、修改和通过程序上宪法要求更为严格2.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宪法以外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3.国际法:该国缔结和参与的国际条约与协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1.习惯法: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2.判例法:可作为先例依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英美法系)3.惯例(通例):一般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以后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第二节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一)公法与私法1.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后来的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2.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家庭婚姻法(二)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1.国内法:专指由有立法权的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法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作为主体出现2.国际法:指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或特殊的地区和国际组织,自然人一般不能充当(三)按照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1.成文法(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2.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1.实体法: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或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2.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总称(五)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与普通法(仅适用成文宪法国家)1.根本法:专指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具有核心地位、其内容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修改的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2.普通法是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的总称(六)按照使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1.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2.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二、法的特殊分类(一)普通法与衡平法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二)固有法与继受法(三)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第三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概念(一)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二)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1.法的实效意指法的实质有效性,专指那些法律被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的实现状态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区别⑴①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属性,表明法存在的价值和法的权威,属于主观的东西;同时就其内容来说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有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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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原则
保护原则 综合原则
• (二)空间效力 指法律规范生效的地域范围,包括域内 效力和域外效力两个方面。
• (三)法的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指法律发生约束力) 2、法律的失效(指法律失去约束力) 3、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 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世界各国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
7、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 以分为( ) A.根本法与普通法 B.一般法与特别法 C.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D.国内法与国际法
8、下列有关公法和私法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 的( )? 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 出来的 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保护国家利益为 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 法律 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 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第四章 法的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形式
第二节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形式
• 一、当代中国法的形式(重点) • 二、法的分类
一、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概念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
(二)种类
• • • • • • • •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行政规章 7、国际条约 8、其他法的形式
宪法 国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各部委 制定)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
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制定)
• (二)效力位阶的特殊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于同一机构制定的 不同法律) 2、新法优于旧法(对于同一机构不同时间制
定的法律)
• 2、伦理的效力观(自然法学派) 将法的效力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 义或道德标准。当人民大众相信法律制 度的核心或主体在道德上是合理的,这 样的法才具有约束力。
• 3、事实的效力观(社会法学) 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事实概念,即法对 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 即实效。 思考:法的实效(efficiency)能否等同于 法的效力(validity)?
• 相关案例:河南种子案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 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 (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 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 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经审判,洛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被 告都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民初字第26号民 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 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 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 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 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 行为。”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 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 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 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 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 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思考:特别法是否总是优于一般法呢?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的 表述错误的是( ) A.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文件不 具有效力 B.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 性文件则适用于特定的人 C.规范性文件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仅能 适用一次 D.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 准,非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 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 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 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 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 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 相关消息:2003年11月19日,肖太福、涂红兵、陈占军、朱嘉宁四 位律师依据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 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建议有两条:一 是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 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是尽快审查 和清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法规,责令制定机关废止 或修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问题: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做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李惠娟 法官是否有权宣布《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无效?你如何 评价本案?
• • • • •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4年6 月10日, 拘捕
1995年1月1日, 《国家赔偿法》 颁布
1995年12月 日释放
三、法的效力位阶
• (一)判断法的效力位阶的一般原则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不仅高于下一级 机构制定的法律,而且当然高于所有在 其之下的下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
3、下列属于当代中国法正式渊源的是( ) A.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B.宪法 C.诉讼程序法 D.特别行政区法律
• 4、当代中国的法适用于( ) A.悬挂中国国旗停泊在汉堡港的邮轮 B.西沙群岛 C.吉林省吉林市石文镇 D.中国驻英国大使馆
• 5、下列关于我国法的效力层次的表述正 确的是( ) A.法的效力层次指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 级关系 B.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C.特别法总是优于普通法 D.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新法优于旧法
二、法的分类
•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1、国际法与国内法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幻灯片 17
3、根本法与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实体法与程序法幻灯片 18
2、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 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 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 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 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又称习惯 法。
• 5、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 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 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 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 (二)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与私法(适用于 大陆法系国家) 2、普通法与衡平法(适 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6、下列法律中只在国家局部区域有效的有 ( ) A.《福建省经济特区条例》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 B.《森林法》 制定机关虽然是全国人 大,但其规定的规范只 C.《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适用于其管辖的部分地 区。如《香港特别行政 D.《民族区域自治法》 区基本法》
三、名词解释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行政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 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效力; 法的溯及力;成文法;不成文法;实体法 程序法
如何做法理学的案例分析
一、表明态度。要求语言精练简洁、明确。 二、理论。抓住案例中出现的知识点,阐 述基本理论。废话少说。 三、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以精练和简洁的 语言,紧抓知识点分析。注意不能钻牛 角尖,应广泛分布得分点 四、结合现实。要求紧密抓住现实生活中 的相关问题。视分数决定字数。
朱苏力,男,汉族,江苏省东台县人,1955年4月1日 生,中共党员,教授,博士学历,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 法学院院长。 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 1982年7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1982年8月至1984年8月在 海关广东分署工作,1984年9月至1985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 律系攻读硕士课程,1985年8月到美国留学,1992年9月从 美国亚里桑那州立大学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在北京 大学法律系(现为法学院)工作,先后担任讲师、副教授、 教授。1999年7月至2001年5月任法学院副院长,2001年5月 至今担任法学院院长。 发表过大量学术成果,得到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代 表性专著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阅读秩序》、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 度研究》等。其特点是视角敏锐,且善于以平实的语言阐 述高深的法理。
• 心理的效力观(社会心理学) 认为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 规范性的法律,即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 为行为指南的法。
二、法的效力范围
• (一)对象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 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 人和组织有效。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 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 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二、法的效力的范围 对象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重点、难点) 三、法的效力位阶(重点)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 指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法 律及其表现形式——法 律文件对主体行为所具 有的约束力
法的效力的相关理论
• 1、逻辑的效力观(实证主义法学) 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逻辑观念”, 法的效力就是国家的约束力,因而凡是 出自有立法权的机关的规则就是有效力 的法。Kelson与Hart的学说具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