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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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科技人员技术

创业和科技兴企的良好氛围,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四新”成果推广应用步伐,迅速提升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根据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的精神,有利于培育公司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企业内部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公司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及奖励,工程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根据公司科技发展战略和建筑市场发展趋势,承担或自立的技术开发和前瞻性超前技术研究,具备一定技术创新、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已经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或预期效益显著的项目。

二、结合施工类:在公司承担的难、新、精、尖工程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通过技术攻关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公司某种施工技术达到一定先进水平的项目。

三、软科学研究类:经过实践检验,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管理科学、科技信息、计算机软件、网络技术开发应用等项目。

第五条申请奖励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必须是纳入公司或以上级别科技开发计划的项目。

二、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通过公司组织的科技成果验收,或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成果经试用,收到了实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排名原则上应和科技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证书一致。如确需变更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协商的原则;有争议的项目不得申报奖励。

四、具备完备的申报资料和科技进步奖佐证资料。

第六条评奖等级及标准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共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共三个等级,具体标准为:

特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和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或省部级及以上水平,对形成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提高企业知名度具有重大意义,实践表明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上有较大突破或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集团公司级及以上先进水平,实践证明可在集团公司、总公司系统或市级地区推广应用,对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实际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技术上有较好的创新,具有公司先进水平,实践证明可以在公司推广应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施工生产有较好的作用,

实际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奖励等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以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科技进步成果的水平、技术难度、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综合评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设置见下表: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须由各完成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该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申报。

第九条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资料,由申报单位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申报表》报公司工程部(格式见附表1之1-1、1-2),并附下列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1:科技成果简介

附件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评审证书、科学技术成果验收证书。

附件3:成果应用、生产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须盖财务公章)(见附表)。

附件4:成果采用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于施工生产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

证明(须盖公章)(见附表)。

附件5:主要完成人员情况及排序表(见附表)。

附件6:研究试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工程录像、照片等主要技术文件。

申报材料分数和组卷要求:上报材料一式六份。申报表和附件l、2、3、4、5需合订成一册,附件6为单独一册,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线一律订于左边线,文字材料一律打印。(图纸图片除外)。

第十条申报奖励材料应于每年9月底前报公司工程部,过期本年度不予办理。

第四章评审及奖励

第十一条工程部负责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退回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第十二条奖励工作一般每年办理一次,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由公司组织专家组成评审组予以评审。公司工程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结果公司发文予以公布,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由公司财务统一支付。

第十四条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成果属于个人的,奖金发给个人;成果属于单位的,奖金发给单位,由单位合理分配;成果属于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奖金发给主持单位,由主持单位与该项目的其它参加单位协商,合理分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凡符合国家、省部(行业)级、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市地)

和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逐级申报,由成果完成(主持)单位负责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经公司审定后统一上报。

第十六条凡获得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将按照评选单位的奖励给予等量的奖金奖励。例如:某科技成果获公司一等奖奖励6000元,其后又获得或直接获得集团公司二等奖奖励5000元,则公司给予奖励5000元;获得总公司级、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依次类推。所发奖金由公司财务统一支付。

第十七条在科技进步奖励评选工作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申报审查、评审和监督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司有关科技进步奖励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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