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合法分则中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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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法分则中其他合同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居间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掌握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合同、仓储合同及行纪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教学重点难点: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合同、仓储合同及行纪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3课时。

参考资料:

李永军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王清平主编:《实例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韩世远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

教学内容:

第一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1、概念: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的特点

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公用性所谓公用性,是指供应人提供的电、水、气、热力的消费对象不是社会中的某些特殊阶层,而是一般的社会公众。因此,供应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利用人通常、合理的供应要求。

(2)公益性所谓公益性,是指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供应方从中得到利益,更主要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3)继续性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利用人的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供应方持续不断地履行合同义务,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因各种原因终止之时,其效力仅能向将来发生,而不能溯及过去。

二、供用电合同

1、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合同法》第176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

(2)合同的标的物是电力

(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6)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2、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

3、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所负担的合同义务。

(1)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 2)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 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2)用电人的义务

用电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 2)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 3)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 4)用电人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

4、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184条的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特点。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与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区别具体表现在:

第一,当事人的交易意图不同。

第二,期待权的有无。

第三,期间届满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不同。

第四,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构成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金构成不同。

第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适用法律特别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则无此内容。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该买卖合同应遵循《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所确立的交易规则。

(2)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1、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

与租赁合同一样,融资租赁合同也得基于租赁期限的届满、合同的解除等原因而终止。

但就合同终止的原因而言,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有一重大区别: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金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因而即使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仍应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

2、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

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根据《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与一般承揽合同的区别:

第一,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第二,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三,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第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

(2)分包与转包的法律适用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效力

1、承包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尚有以下义务需要注意:

(1)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2)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2、发包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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