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爱国_卫生运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我单位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领导,提高全体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旨在通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营造整洁、优美、健康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第三条爱国卫生运动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原则,以改善环境卫生、提升员工健康水平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爱国卫生运动计划,并组织实施;2. 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3. 检查、督促各部门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的落实情况;4. 定期总结爱国卫生运动成果,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爱国卫生运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部门应设立爱国卫生运动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爱国卫生运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运动内容与要求第八条爱国卫生运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环境卫生整治:定期开展卫生大扫除,清理垃圾、杂物,保持办公区域整洁;2. 卫生知识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3. 健康生活方式推广:倡导健康饮食、适量运动、充足睡眠等健康生活方式;4. 疾病预防控制:加强传染病防控,提高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九条各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1. 定期开展卫生检查,确保办公区域干净整洁;2. 加强员工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健康素养;3. 组织员工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4. 定期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第四章运动实施与监督第十条爱国卫生运动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
第十一条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爱国卫生运动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爱国卫生运动是指全体公民依法参与和组织的,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积极推动卫生环境整治和文明行为养成的社会运动。
为了有效管理和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一、管理制度:1. 爱国卫生运动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包括中央、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
2. 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和个人的卫生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卫生工作的落实和持续推进。
3. 爱国卫生运动活动方案:制定爱国卫生运动的活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和具体措施,确保活动的有组织、有计划进行。
4. 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加强对公民的卫生常识、卫生法规和卫生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卫生素质和文明行为水平。
5. 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爱国卫生运动的报告制度,各级组织机构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反馈,确保工作的透明和监督。
二、办法:1. 爱国卫生运动参与机制:鼓励广大公民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组建志愿者队伍和社区卫生服务团队,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全民参与的局面。
2. 爱国卫生运动奖励机制:建立奖励机制,对在爱国卫生运动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
3. 重点领域整治措施:加强对城市、农村、学校、医院、饭店等公共场所和特定行业的卫生整治,制定相关的行业、地区和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清洁工作标准。
4. 爱国卫生运动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卫生法规和乱扔乱倒垃圾等行为进行处罚。
5. 保障措施:加大对爱国卫生运动的财政投入,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力资源,保障运动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的一些建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和完善。
医院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医院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卫生运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医院环境卫生质量为核心,以创建健康、文明、和谐医院为目标,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为患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就医环境。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医院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医院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2. 各科室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小组,负责本科室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实施。
四、工作内容1. 环境卫生整治(1)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清理垃圾、杂物,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2)加强绿化美化,提高医院绿化覆盖率,营造优美舒适的就医环境。
(3)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消毒,降低病媒生物密度,切断病毒传播途径。
2. 卫生设施管理(1)完善卫生设施,确保公共卫生间、洗手池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2)加强卫生设施维护,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完好。
3. 健康教育宣传(1)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和患者的爱国卫生意识。
(2)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普及卫生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4. 疫情防控(1)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监测。
(2)定期对重点区域进行消毒,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五、工作要求1.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爱国卫生运动,将工作落到实处。
2. 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爱国卫生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
3. 定期检查、评估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落实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问责。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爱国卫生运动精神,加强我国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运动,是指全民参与,以消除卫生死角、改善环境卫生、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为目的,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一项群众性卫生运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运动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确保爱国卫生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
第八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九条消除卫生死角。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重点清理垃圾、杂物、污水、粪便等,消除卫生死角。
第十条改善环境卫生。
加强城市绿化、美化、亮化工作,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十一条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第十二条开展除“四害”活动。
有针对性地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活动,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三条加强重点场所卫生管理。
对学校、医院、食堂、宾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管理,确保卫生达标。
第十四条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每年开展一次全国爱国卫生月活动,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宣传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全民参与意识。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考核机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爱国卫生管理法规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法规制度爱国卫生管理法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公民健康水平,除害防病的群众性社会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条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承担。
铁路、民航等大型企业和部队设立的爱卫会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各级爱卫会的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统一规划和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除害防病的社会卫生活动;(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第九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爱卫会的协调下,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章管理第十条爱国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其目标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在城市应当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创建卫生城市。
爱国卫生相关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卫生运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爱国卫生工作。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宣传、组织、监督、评估等工作。
3. 各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应设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4.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宣传与教育1. 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民卫生意识。
2. 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卫生知识。
3. 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卫生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积极性。
四、环境卫生整治1. 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整洁。
2.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清理垃圾、杂物,消除卫生死角。
3. 加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4. 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疾病传播。
五、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1.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2. 组织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引导全民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3.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水平。
六、疾病预防控制1. 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处置传染病疫情。
2. 开展疫苗接种工作,提高全民免疫水平。
3. 加强慢性病防控,降低慢性病发病率。
4.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七、监督与评估1. 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 定期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
3. 对违反爱国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各级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文(4篇)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在当代社会,卫生问题与国家发展息息相关。
为了提高公民的身体健康水平、推动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套完善的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执行过程,以期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二、总体目标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体系,提高公民健康素质,降低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
三、重点任务1.卫生宣传教育: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醒公民注意个人卫生习惯,增强个人卫生意识。
2.疾病控制与防治:针对常见的传染病和慢性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和防治。
包括加强疫苗接种工作、建立健全病虫害监测和防控体系、推广健康饮食和生活方式等。
3.环境卫生管理:加大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力度,改善城市居住环境。
加强垃圾分类处理,提高城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减少环境污染。
4.药品和食品安全:加强药品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公民的用药和食品安全。
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药品和食品行为。
5.急救和医疗救护:建立健全急救和医疗救护体系,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加强急救知识的普及,提供紧急救援设备和药品。
6.卫生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卫生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能力。
加强对乡村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优质的基层医疗服务。
四、管理措施1.制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
对各级卫生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2.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体系,对卫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奖惩。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卫生工作。
3.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性的卫生信息管理系统。
及时了解卫生工作的进展和问题,提高管理效率。
4.加强卫生宣传工作,多渠道、多方式地传播卫生知识。
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新媒体平台,提高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5.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卫生管理经验和技术。
社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社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国家卫生政策,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标社区爱国卫生工作的目标是维护社区环境的卫生整洁,保障居民的健康与安全。
三、工作范围社区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社区环境清洁管理;2.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3. 公共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4.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5. 传染病防控工作;6. 居民健康宣传与教育活动;7. 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责任和义务1. 社区居民有权要求社区提供干净、整洁的环境,并有责任保持社区的卫生整洁;2. 社区居民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送至指定地点;3. 社区居民应保持个人卫生,妥善处理自家废弃物;4. 社区居民应参与居民健康宣传与教育活动,积极参与社区爱国卫生工作。
五、组织机构和职责1. 社区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卫生工作的具体规划和目标,并监督实施;2. 社区卫生宣传与教育小组负责开展居民健康宣传与教育活动;3. 社区环境清洁队负责日常环境清洁工作;4.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小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和处理工作;5. 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小组负责公共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6. 传染病防控小组负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六、工作流程1. 环境清洁管理:a. 每日清理社区道路、公共区域和楼梯等;b. 定期进行大扫除活动,清除社区内的垃圾和杂物;c. 停放车辆、占道经营等违规行为的整治。
2.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a. 制定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向居民宣传垃圾分类和处理方法;b. 定期组织生活垃圾分类培训;c. 设立垃圾分类投放点,并定期清运和处理垃圾。
3. 公共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a. 定期检查公共卫生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修复和维护;b. 加强对公共厕所、厨房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和清洁工作;c. 组织居民参与公共卫生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工作。
4.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a. 加强对餐饮业、食品加工业等食品单位的监管和检查;b.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c. 配备食品安全监测设备,定期对市场食品进行抽检和监测。
爱国卫生及创卫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方针政策,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全面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强化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全民健康意识,为建设美丽中国、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三、管理目标1. 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实现城市清洁、优美、宜居。
2. 降低传染病发病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 增强全民健康意识,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4. 推动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提升城乡环境面貌。
四、组织领导1. 成立爱国卫生及创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及创卫工作。
2.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工作内容1. 环境卫生整治(1)开展城市环境卫生大扫除,清理垃圾、杂物、污物。
(2)加强城市绿化美化,提高城市景观质量。
(3)加强公共设施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4)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 疾病预防控制(1)加强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报告、处理传染病疫情。
(2)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3)落实疫苗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
(4)加强病媒生物防制,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3. 健康教育(1)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普及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
(2)开展健康生活方式倡导活动,推广健康饮食、运动、睡眠等。
(3)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习惯。
4. 环境卫生管理(1)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
(2)加强环境卫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3)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卫生设施水平。
六、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确保爱国卫生及创卫工作顺利开展。
2. 人员保障:加强爱国卫生及创卫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3. 技术保障:引进先进技术,提高环境卫生整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水平。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提高公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组织、全员参与的社会主义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组织、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爱卫会应当设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卫生的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党政办、城建办、卫生院、中小学校、派出所、食品站等单位和各村居负责人。
第七条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爱卫会的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爱国卫生管理第九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群策群力的方针,实行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群众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十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解决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心的卫生问题,提高城乡卫生水平。
第十一条爱国卫生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公民的健康意识和卫生素质;(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乡卫生环境;(三)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预防控制疾病;(四)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五)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六)加强企事业单位卫生管理,提高单位卫生水平;(七)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减少疾病传播;(八)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深入开展;(九)组织评选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激励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员工的健康水平,营造一个清洁、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卫生运动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设立爱国卫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包括宣传、教育、检查、评比等。
三、工作内容1. 环境卫生管理(1)定期对单位内部环境进行清扫,保持地面、墙面、门窗等干净整洁。
(2)设置垃圾分类设施,指导员工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3)加强绿化美化,保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消除蚊虫滋生环境。
2. 公共卫生管理(1)定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健康意识。
(2)加强食堂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3)定期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如流感疫苗接种、传染病防治等。
3. 个人卫生管理(1)加强员工个人卫生教育,提高员工卫生习惯。
(2)要求员工保持个人衣物、用品清洁,不随意丢弃垃圾。
(3)鼓励员工参加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
四、工作要求1. 全体员工要树立“爱国卫生,人人有责”的观念,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2. 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问题。
3. 爱国卫生办公室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对违反爱国卫生制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 本制度由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分类指导、科学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全民健康意识,培养文明卫生习惯。
第二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第九条各级爱卫会应当制定健康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健康意识。
第十条各类学校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健康行为。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卫生知识。
第十二条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健康教育宣传,传播卫生知识,引导公众树立健康观念。
第三章环境卫生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农村地区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保持生活和工作场所整洁。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八条城市污水处理应当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保障水环境安全。
第四章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保证供水卫生安全。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通用8篇)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通用8篇)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一为了加强本校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校园卫生环境,提高师生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员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设立学校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负责本校爱国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规划,组织和协调本校的爱国卫生工作;(三)组织动员全体师生员工参加健康教育、环境清理、除害防病、创建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运动。
第四条认真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一)把各类卫生设施纳入校园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污水、粪便、垃圾等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设施;(二)加强对废弃物收集、清运的监督和管理;(三)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预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科学卫生保健知识宣传;第五条实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份为爱卫月,重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
第六条教育师生员工养成良好的社会卫生规范:(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二)不破坏绿地、树木;(三)不破坏环卫设施;(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五)不携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六)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七条各类公共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室内外卫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校园道路两侧、操场,食堂周边设立垃圾容器和供排水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卫生保洁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九条采取综合措施,改善环境卫生,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具体管理办法按《如皋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4篇)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推动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提高国民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管理。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通过宣传教育、卫生监督、环境改善等方式,促进国民健康、增强国家整体形象和国际竞争力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标是推动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促进卫生环境的改善,保障国民身体健康。
第五条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责任,共同推动爱国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爱国卫生工作的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
第七条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划,组织协调推动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对重大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总体策划和统筹管理。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配备,履行好相关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三章宣传教育第九条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爱国卫生知识,提高国民健康素质和卫生环境意识。
第十条宣传教育应当根据国情和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社区等渠道。
第四章卫生监督第十一条加强对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制度,加强监督执法,提高卫生监管能力。
第十二条落实卫生监督责任,对卫生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职业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环境改善第十三条重点加强城市和农村环境卫生的改善工作,提高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环境卫生达到国家要求。
第六章奖励和惩戒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和惩戒,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街道办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街道办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居民健康水平,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办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家庭等。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街道办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各社区成立爱国卫生委员会,负责本社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设立爱国卫生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爱国卫生工作内容第八条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居民健康素养。
第九条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条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公共卫生条件。
第十一条开展除“四害”活动,防止病媒生物传播疾病。
第十二条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第十三条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居民饮食安全。
第十四条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提升居民文明素质。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五条各级单位要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
第十六条各级单位要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各级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单位要定期开展爱国卫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各级单位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考核制度,将工作成效纳入年度考核。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街道办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爱国卫生工作制度范例五篇
学校爱国卫生工作制度范例五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精神,巩固已有创建成果,围绕学校创建先进单位的工作目标,以“环境育人”理念营造洁美的校园环境,推进全民健康工程。
二、工作重点:1、强化日常卫生责任管理;2、开展卫生知识普及和健康教育,加强疾病预防;3、定期进行除害工作,消除“四害”隐患;4、落实专项整治,开展“同创共建”活动;5、加强校园绿化管护,美化校园育人环境;6、抓好食堂卫生工作,确保师生饮食安全;7、加强化学品废弃物的有效管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8、重视厕所卫生保洁,方便师生员工盥洗。
三、具体措施:1、由总务处会同学生处对现行《常规检查考核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增加卫生工作权重,对每天的卫生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立即整改到位;以“志愿者”的形式在全校发起“校园美丽我先行”活动。
2、利用一切宣传阵地和手段,对全校师生进行普及健康知识宣传教育,采用讲座、健教课程教学、咨询、展览等形式,分阶段、分季节开展全民健康促进行动。
3、为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大力开展除害工作,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药物和机械相结合、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三结合”除害机制,从根本上进行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
4、配合市镇两级和社区开展大环境整治工作,清理河面漂浮物,消除卫生死角,主动参与娄苑路“同创共建”活动,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5、在原有绿化的基础上,继续挖掘潜力,扩大绿化范围,提升绿化品位,提高绿化养护管理质量,做到该绿化的尽绿化。
6、抓好食堂卫生工作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的职责,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对食堂工作的日常督促管理,从根本上消除食源性卫生安全隐患,抓规范性管理、规范性操作加工、规范性消毒措施,抓长效性落实,特别是夏秋季节的饮食卫生,确保不发生大面积食物中毒或群发性的传染疾病。
7、以环保和节约为目标,切实做好实验教学中产生的化学品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分管领导和学科组相关老师要善于研究,多渠道了解、学习相关业务,多向专家虚心请教,以无害、节约为宗旨,确保对环境没有破坏,暂时无法处理的有害物要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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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机关卫生环境,提高干部职工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员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设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规划,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干部职工参加健康教育、环境清理、除害防病、创建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运动。
第四条认真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
(一)把各类卫生设施纳入机关建设规划;
(二)加强对废弃物收集、清运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干部职工健康档案;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科学卫生保健知识宣传;
第五条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二)不破坏绿地、树木;
(三)不破坏环卫设施;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携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六条各类公共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室内外卫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设立垃圾容器和供排水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卫生保洁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八条采取综合措施,改善环境卫生,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