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XX银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系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1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业务系指本行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企业提供公司债券的备案发行顾问、受托管理、承销顾问、资金监管、财务顾问等服务的综合性业务。
第四条本行投资的公司债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行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资金监管、备案发行顾问、承销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的公司债券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四、五章及本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债券业务牵头管理工作;(二)负责公司债券业务的营销推动、评审立项、证券业协会备案工作、交易结构设计、外部合作机构选择、资金准备以及投资工作;(三)负责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主体评级AA-以上的业务进行投资审批。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按照《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理财资金进行投资。
第七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负责理财产品的营销、推动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无信用评级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审查工作。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项目存续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按照本行法律审查管理制度对公司债券业务有关法律文书、合同、协议进行审查;负责格式文本的制定。
第十一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按照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授信审批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方案,向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出具《放款审核意见书》。
总行或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由运营管理部门配合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受托管理费用的记账工作。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投资交易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投资业务系指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及交易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债券投资业务的主要目的(一)按照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基本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为全行提供合理的流动性资产储备。
(三)促进资产多元化,提升全行资产整体质量。
第四条本行开展债券投资业务的主要原则(一)稳健经营。
开展债券投资业务应将合规经营、稳健发展作为首要前提,在有效管控业务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统一管理。
总行通过建立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对全行债券投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三)集中交易。
债券投资业务由总行统一负责对外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四)职责分离。
开展债券投资业务的前台交易、中台风险控制和后台债券交割及资金清算须相互分离。
第二章债券品种及业务分类第五条本行投资的债券品种按发行人类型可分为:(一)政府及中央银行债券。
指我国政府、地方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1.国债。
系指我国财政部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2.地方政府债券。
系指我国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3.中央银行票据。
系指我国中央银行为实现金融宏观调控而发行的短期债权债务凭证。
(二)金融机构债券。
系指依法在我国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等;保险公司债及证券公司债等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等。
(三)企业(公司)债券。
系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以及其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企业(公司)债券的债券,主要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银行企业金融债券承销协议
《银行企业金融债券承销协议》甲方(发行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销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拟发行金融债券,乙方具备金融债券承销的专业能力和资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债券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与解释1.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 “承销”是指乙方以余额包销或代销等方式销售甲方发行的金融债券的行为。
3. “主承销商”是指在承销团中承担主要承销责任的承销商。
在本协议中,乙方为主承销商。
4. “承销团”是指由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商组成的承销金融债券的团队。
5. “发行总额”是指甲方本次拟发行金融债券的总金额。
6. “发行价格”是指金融债券的面值与发行利率确定的价格。
7. “募集资金”是指通过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
二、债券发行基本情况1. 债券名称:[具体债券名称]。
2. 债券类型:[具体债券类型,如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等]。
3. 发行总额:人民币(大写)[具体金额]元整(小写:¥[具体金额数字])。
4. 债券期限:[具体期限]年。
5. 票面利率:[具体利率确定方式,如固定利率、浮动利率等]。
6. 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即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具体面值金额]元。
7. 付息方式:[具体付息方式,如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
8. 兑付方式:[具体兑付方式,如到期一次性兑付本金等]。
三、承销方式与承销责任1. 承销方式:乙方采用[具体承销方式,如余额包销、代销等]方式承销甲方发行的金融债券。
2. 承销责任:- 在余额包销方式下,乙方应在承销期结束后,按照协议约定的发行总额购买未售出的金融债券,并按时足额支付募集资金。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合规管理指引模版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合规体系建设,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简称“公司债业务”),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保证公司债业务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业务指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公司合规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债业务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公司债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公司债业务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管理文化,防范公司债业务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债业务合规管理的目标是增强开展公司债业务的合规经营意识,将合规管理落实到公司债业务的各个环节,形成内部约束的长效机制,促进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有机结合,为公司债业务的持续、健康、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公司开展公司债业务合规管理遵循独立性、全面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原则,倡导“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理念,实现合规管理覆盖公司债业务各部门、全体业务人员,贯穿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部审核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和固定收益事业部(统称“事业部”)所属前台业务部门、公司所属分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债业务部门”)开展发行人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合规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开展公司债业务合规管理的组织构架由合规总监、合规部、事业部三个层级组成。
第七条合规总监是公司合规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公司开展公司债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合规部应按照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和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协助合规总监履行公司债业务合规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公司债业务的合规审核、合规检查与监控等合规管理工作。
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保障发行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诚信、规范、公正、公开、安全的原则,以满足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需求为出发点,充分发挥银行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银行机构承销的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和比例原则上不应当超过其净资本的10%。
第六条银行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承销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承销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惩戒。
第七条在承销过程中,银行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承销方式和程序第八条银行机构承销金融债券应当根据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合理需求,灵活采用公开发行、定向发行、包销、做市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银行机构承销金融债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发行人向银行机构提交承销申请、银行机构调查研究、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公告公布、承销价格确定、中签结果公布、债券发行和交易等程序。
第十条银行机构应当对发行人及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进行尽职调查、研究、分析和评估,并作出承销决策。
第十一条银行机构应当确保承销公告和发售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承销价格,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前提下,确保发行人的募集资金需求得到满足,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投资银行债券主承销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债券主承销项目管理办法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定义和缩写 (2)4.职责与权限 (2)5.总体原则 (2)6.工作程序 (2)7.检查与问责 (4)8. 支持文件 (4)9. 记录 (5)1.目的为适应公司债券业务发展的需要,明确业务流程和职责,保证项目成功实施、防范公司承销风险、维护公司市场信誉,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2.1 本办法适用部门:投资银行总部。
2.2 本办法适用业务:企业债主承销项目。
3.定义和缩写无4.职责与权限5.总体原则5.1本办法明确投资银行总部企业债主承销项目在各实施环节的业务流程、业务内容和相关责任人。
5.2本办法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投资银行债券主承销项目内控管理办法》(招证发[2012]242号)同时废止。
6.工作程序6.1 企业债主承销项目承揽及协议签署等事项,应严格执行《投资银行业务文件、协议签批规则》及投行业务收费指引的相应规定。
6.2 企业债主承销项目立项6.2.1项目立项时点:评级机构对拟发行人主体评级的初步结果出来后即可向投资银行总部内核部申报立项。
6.2.2项目立项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企业债主承销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拟发行人基本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偿债能力、评级机构对拟发行主体初步评级结果等的书面资料等。
6.2.3项目立项流程:项目组向投资银行总部内核部提交立项申请及全套立项资料----内核部将资料转送债券资本市场部、固定收益总部债券销售部、风险管理部----内核部、债券资本市场部、固定收益总部债券销售部、风险管理部就该项目基本面、方案设计、市场销售、偿债能力等方面发表书面意见----内核部归集资料后提交投行立项委员会决策项目立项。
6.2.4投行立项委员由投资银行总部/公司风险管理部/公司债券资本市场部/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债券销售部相关负责人、资深业务人员构成。
投行立项委员会立项审议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票设赞成票、反对票。
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业务操作流程模版
农商行联合社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业务操作流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银行间债券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债承销业务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省联社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所称债券承销业务,是省联社作为承销团成员参与投标、认购债券等行为,本操作流程所指债券仅限于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
第三条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勤勉、尽职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操作流程所指债券承销业务,需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等托管机构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债券簿记系统)进行,并在托管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用于办理代理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第五条本操作流程所指债券承销业务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托管机构的资金清算系统以转账方式进行。
第六条为保证债券承销业务正常进行,确保资金和债券的安全,省联社应当对债券承销业务实行前、中、后台分离,交叉复核管理。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七条承销岗,负责承分销业务的前台业务,包括与发行人及投标委托人进行沟通、相关协议签订以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八条中台风控岗,负责对流程、协议等进行业务合规性审核。
第九条后台结算岗,负责承分销业务相关的投标录入和资金、债券交割。
第十条审批岗,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承分销业务进行审批。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参加承销团(一)参团申请。
由资金营运部门提出参团意向,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履行参团手续。
(二)签订协议。
参团申请获批后,由承销业务部门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即为参团成功。
第十二条承销准备(一)收集信息。
根据发行公告收集整理发行信息。
(二)信息传送。
向潜在委托投标客户传送债券品种、利率、期限、规模以及市场情况等信息。
(三)需求确认。
获得委托投标客户的需求信息,双方进行投标洽谈,获得有效需求,并接受委托投标客户填制的投标意向书。
银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业务操作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业务的操作流程,保障客户利益,减少操作风险,特制订此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银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业务。
第三条本行银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业务应当遵循稳健、谨慎、科学、规范的原则,保证操作安全、效率等标准。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发行人(包括企业、金融机构等)通过以本行为承销商,向公众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本规程所称“承销”是指本行根据发行人的需求,对已签署承销协议的债券进行销售宣传和营销。
第五条银行企业债券业务的操作,应当客观真实,保证操作全面、准确、可靠,做到无误操作。
第二章债券的承销第六条接到债券承销请求后,本行应当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代理或协助该企业发行债券。
本行应当认真审核债券发行的资质,确保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合规要求,同时应当认真审核发行文件的合合规性和合法性,确保各类发行信息无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本行应当根据市场承销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处理发行人的融资申请,对于风险评级较高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上报相关负责人并予以回复。
第八条本行应当在接受承销请求后,向上级银行工作人员报告承销信息,以便上级银行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状况。
第三章债券加入、交易及清算第九条本行应当在将债券纳入债券交易市场前,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债券等级并挂牌上市。
第十条本行应当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交易服务,并确保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十一条在债券交易前,需核对债券有效性、券面价值、权利和义务等信息,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第十二条本行不得向客户推荐不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资产状况和投资目的的债券产品。
第十三条债券成交时,应当准确记录债券的交易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在债券到期或者提前清算时,本行应当及时召开相关人员进行协商,并按照约定对债券实施清算或兑付。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权威性的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债券报价和债券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
第三条与我行进行债券交易的对手方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机构:(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我行债券交易业务由金融市场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以及全行资产负债、流动性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债券交易业务种类第五条我行人民币债券交易业务具体包括:债券承分销、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公开市场、现券买卖、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及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开办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六条债券承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承销商参与债券的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中进行投标,向发行人承购债券的行为。
第七条债券分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承销商按照分销商所提供的认购承诺书进行投标,中标后在确认分销债券款项到账后,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为其办理债券过户的行为。
第八条金融市场部应做好各类发行主体债券承销商的申报工作,落实承销主协议的签署工作。
第九条债券承销主协议、债券发行公告或办法以及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打印的债券缴款通知单共同构成债券承销合同。
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二级资本债券(含2012 年以前发行的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债券)、普通金融债券等,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承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承销商,依照协议推荐、协助发行人申报并发行金融债券的工作;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承销,由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办理,不包括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四条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的类型,按照承销商职责可划分为主承销业务和分销业务两种:(一)主承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主承销方(指担任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下同),推荐发行人就拟发行的金融债券进行报审并承销获取承销报酬的行为。
(二)分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主承销方以外的承销团其他成员(指担任分销商,下同),向具备资格的投资者销售金融债券、获取销售佣金的行为。
第五条金融债券主承销业务的承销方式,可分为全额包销、余额包销和代销三种承销方式。
(一)全额包销,是指主承销方须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发行期开始之前,按承销协议规定价格全额认购金融债券的承销方式。
(二)余额包销,是指主承销方须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发行期结束后,按发行价认购未售出的金融债券的承销方式。
(三)代销,是指主承销方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发行期结束后,可以将未售出的金融债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第六条本行开展金融债券承销业务,应按照本行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政策和程序。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业务管理,防范债券业务风险,依据有关《**银行间*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场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业务按交易品种可分为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买卖和债券借贷业务。
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统称为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融资的重要方式。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各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是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各方商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并支付按商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资金融通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各方商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商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资金融通行为。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各方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商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场流通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以及其他具备还本付息特征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和逐级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用于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或银行间*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所”)办理登记、托管与结算。
第六条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是指由中央结算公司(或**清算所)管理和运作的用于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交易结算业务的计算机数据处理和通信系统;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系统和数据通信网络。
证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工作,促进金融产品代销业务有序、规范、健康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是指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批准获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后,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开展模式分为两类:销售模式和客户介绍模式(居间)。
其中,销售模式是公司代理其他机构销售金融产品;客户介绍模式(居间)是公司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
二者均须符合本制度的业务规定。
第四条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是根据可代销的金融产品进行划分,主要分为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公司代销开放式基金业务和销售本公司资产管理集合产品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公司对金融产品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形成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为决策机构、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为内核机构、经纪业务事业部为执行机构、营业部为销售机构,信息技术部、清算部、合规部、稽核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组织体系。
公司禁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六条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当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使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适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目标。
第七条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有助于客户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必要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产品的说明、风险揭示、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作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类型、规模等各项事宜和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批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类型、规模等涉及业务发展规划的重大事项;(二)定期听取各相关部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发展情况报告;(三)审批发生涉及代销金融产品突发事件时,单项业务风险处置预案或补救执行方案。
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AA债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投资交易行为,防范控制风险,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AA(以下简称“AA”)合法利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是规范和指导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市场进行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债券买卖和债券承分销业务中发生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下列名词具有以下含义:债券是指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托管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融资券或其他债券。
回购交易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即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日由正回购方按商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利息及本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前台交易系统是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
后台托管系统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结)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
第四条债券业务经营宗旨:按照审慎性原则,根据AA 整体经营目标,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保持资产的最大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债券业务经营思想:规范操作,险效并重。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债券业务岗位设置分为经办岗、复核岗、决策岗。
经办岗:负责在债券交易市场寻找交易对方,提出交易初步意见,发送每笔交易的对话报价并打印成交通知单及公开报价。
复核岗:对经办岗作出的业务意向进行再分析,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对前台打印的成交通知单逐笔向后台托管系统发送结算指令,关注指令交割情况,于营业日终打印交割单,同时负责涉及债券业务的资金划付、签收。
决策岗:包括部门负责人、主管主任、主任,每笔业务均需逐级上报审批,并由决策岗人员分别签署书面意见。
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制度规定
XX限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债券承销业务风险,依据债券承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合理性、审慎性和全面性。
合理性是指本办法要通过程序和规范设计,保证债券承销业务在人员、环节、职能上彼此协调和相互制衡;审慎性是指本办法要以规范运作和风险管理为主线,将质量意识、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贯穿整个业务的始终;全面性是指本办法应涵盖债券承销各项业务运行的全过程和决策、执行、监督各个方面。
第三条以下债券承销类项目适用本办法:(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等除外)的主承销或联合主承销项目。
(-)公司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项目。
(三)按照相关审批或备案监管部门要求应当经过内核审议的其他债券类项目。
第二章业务组织体系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对债券承销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与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固定收益融资总部在公司授权下,负责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决策和执行,负责建立建全债券承销业务制度体系,对各类债券承销业务活动制定全面、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更新、评估和完善。
固定收益融资总部可以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公司非单一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项目承揽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债券承销业务。
第六条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下设质量控制部,通过对债券承销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险控制工作,履行对债券承销业务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
第七条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负责对债券承销业务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第八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通过合规审查、管控敏感信息流动、实施合规检查和整改督导、开展合规培训等措施,履行对债券承销业务合规风险的控制职责,将债券承销业务合规管理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体系。
券商债券承销服务方案模板
券商债券承销服务方案模板券商债券承销服务方案模板一、背景介绍在当前金融市场中,债券承销服务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债券承销是指券商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其发行债券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筹划、设计、承销手段和经销渠道等各个环节。
本方案旨在提供一套完整的债券承销服务方案,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实现共赢。
二、服务内容1. 市场分析通过对市场环境、行业趋势、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为发行人提供准确有效的市场情报和策略建议。
2. 产品设计根据市场分析的结果,帮助发行人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债券产品方案,并提供专业的产品设计支持,确保发行人的债券能够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3. 定价与承销以专业的团队和强大的销售网络为基础,通过合理定价和高效承销,确保发行人的债券能够顺利发行。
在定价和承销过程中,我们将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4. 市场营销和推广通过利用各种渠道和方法,包括媒体宣传、会议演讲、投资者路演等,广泛宣传和推广发行人的债券产品,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5. 发行后服务为债券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发行后服务,包括偿付利息和本金、发布公告、提供信息查询等,以增强债券产品的吸引力和信誉度。
三、服务流程1. 市场分析阶段- 客户需求调研- 市场环境分析- 行业趋势研究2. 产品设计阶段- 制定债券产品方案- 产品设计与优化3. 定价与承销阶段- 制定定价策略- 承销组织和协调- 承销渠道拓展4. 市场营销和推广阶段- 媒体宣传和推广- 投资者路演和会议演讲- 建立合作关系5. 发行后服务阶段- 债券偿付与推广- 公告发布和信息查询- 持续客户关系维护四、服务优势1. 专业团队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专业团队,能够提供高效、负责任的服务。
2. 强大的销售网络我们与国内外多家金融机构保持紧密合作关系,拥有庞大的销售网络和丰富的客户资源。
3. 全方位的服务我们提供全方位的债券承销服务,涵盖市场分析、产品设计、定价承销、市场营销和推广、发行后服务等各个环节。
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模版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以下简称“境内承销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自律组织规定,以及我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 规章〔2014〕173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发行资格的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各类境外机构、国际组织等作为发行主体,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等场所采取公开或非公开定向方式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商业银行具备承销资质的本外币有价证券。
按照发行主体不同,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一)企业类债券。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作为发行人,依照境内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各类有价证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纳入企业类债券管理。
(二)金融债券。
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作为发行人,依照境内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三)地方政府债券。
是指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有权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四)境外机构债券。
是指境外政府机构、国际组织,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依照境内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有价证券。
(五)资产支持类证券。
是指发起机构将其持有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转让给特定目的载体,再由特定目的载体发行、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投资人本金收益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承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主承销商(含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为承销境内债务融资工具而开展的客户营销、尽职调查、申报注册、信息披露、组织发行以及履行后续管理职责等活动并收取承销费用的金融资产服务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业务管理办法模版发行金融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核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是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内部管理制度。
除此外,公司还应遵守银监会、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发行审批程序第四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审批程序:经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发债方案,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查,并由股东会审批形成决议。
第五条资金管理部是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研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审查公司是否满足发行条件,并向公司计划财务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满足发行条件后,资金管理部应按分管领导要求先期完成发债准备,拟定发债方案。
第七条公司拟定的发债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债金额、期限、利率;(二)发债募集资金用途;(三)债券本息的偿付安排;(四)债券发行计划;(五)债券评级及是否担保等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第八条发债方案经资金管理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并表决。
其中获得通过的,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资金管理部向董事会提交发债动议;未获得通过的,资金管理部根据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反馈意见修改相关材料后,再次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并表决。
第九条资金管理部提交的发债动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满足发行条件的说明;(二)发债目的和资金的用途;(三)拟申请发债的金额;(四)动议的有效期;(五)发债的定价方式和区间;(六)董事会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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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二级资本债券(含2012 年以前发行的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债券)、普通金融债券等,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承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承销商,依照协议推荐、协助发行人申报并发行金融债券的工作;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承销,由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办理,不包括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四条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的类型,按照承销商职责可划分为主承销业务和分销业务两种:
(一)主承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主承销方(指担任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下同),推荐发行人就拟发行的金融债券进行报审并承销获取承销报酬的行为。
(二)分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主承销方以外的承销团其他成员(指担任分销商,下同),向具备资格的投资者销售金融债券、获取销售佣金的行为。
第五条金融债券主承销业务的承销方式,可分为全额包销、余额包销和代销三种承销方式。
(一)全额包销,是指主承销方须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发行期开始之前,按承销协议规定价格全额认购金融债券的承销方式。
(二)余额包销,是指主承销方须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发行期结束后,按发行价认购未售出的金融债券的承销方式。
(三)代销,是指主承销方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发行期结束后,可以将未售出的金融债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第六条本行开展金融债券承销业务,应按照本行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的审批决策机构,根据总行授予的权限履行审批职责。
第八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承销业务的营销组织推动、项目立项、项目承做和申报、项目发行后上市交易流通申请及后续信息披露等工作,并负责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业务汇报和日常联系对接。
第九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全行金融债券销售业务的管理部门,对于本行承销的金融债券,负责承销团组建、发行推介、市场询价、发行等工作,并负责其他机构承销金融债券的参团和销售工作。
第三章项目准入
第十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