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在我国缺失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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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民法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法律学科,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家庭姻亲关系、合同、债务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也经历着不同的阶段和演变,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发展历程。

一、自古以来的民法中国早期的民法主要是基于《礼记》、《周礼》、《鲁礼》等经典法典来规定的,它们主要的法律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

唐代的大明律是中国古代民法的首次成文立法,它收集了长达千年间各朝代法律条文,并进行了整理和编辑,成为了古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典之一。

在西方,古希腊和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民法的代表,它们主要包括个人、家族、比例、合同、财产等领域。

罗马帝国的《民法大全》可以说是目前现代民法体系的奠基之作,它对现代民法界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民法的近代演变自17世纪以来,欧洲国家开始逐步发展现代化的法学思想,这种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由、平等、法治”,法学家对民法的研究也从律例转化为原则和条约的解释和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更多和更广泛的法律问题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得以诞生和完善。

20世纪初,起草了许多重要的民法制度和法典。

最早的成功案例是瑞士民法典,它是针对家庭和私人关系制定的。

接下来,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等。

三、我国的民法演化历史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民法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第一批法律文献先后颁布,中国真正开始了现代化的民法建设之路。

1986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新的通则就社会发展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婚姻、家庭、继承、代表权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和条款。

200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关于生产和生活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备性。

在2016年,我国的《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民法总体走向完成,统一了民法的基础和框架。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民法是由各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就是民法的渊源。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主要依据。

宪法确定的各项社会主义原则及关于财产所有制的规定,关于发展科学、文化、教育的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规定,都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其中,《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其中有关民事部分,是我国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

案例3:徐某与朝霞服装商店签订了一份私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从1987年1月1日到1992年12月31日止。

1992年12月底,徐某找到了朝霞服装商店要求退房,朝霞服装商店以找不到房屋为由拒绝迁出。

几经交涉无效后,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出租房屋。

法院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如承租人到期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判决朝霞服装商店与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朝霞服装商店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搬出,并支付搬出前对该房屋的使用费。

四、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的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的民法传统到现代法治精神的崭新发展,这一过程承载着中华文明的沉淀和现代社会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法律发展,从古代的法治传统到当代的法治理念,以及这些传统如何影响和塑造了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根植于儒家思想和传统价值观念。

这一传统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包括了诸多法律文化元素,如礼仪、家族观念、道德伦理等。

这些传统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组织和治理。

1. 儒家法治观念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塑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孔子的思想强调了仁爱和道德的重要性,这在古代法律中体现为尊重家长、孝道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强调君子行道,弘扬道德法治观念。

2. 家族观念与礼仪法律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多地与家庭和家族有关。

家族观念和家族责任在古代法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秩序。

礼仪法律规范了社交行为和仪式,以确保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遵守。

3. 德治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鼓励人们依循道德规范,而不仅仅是法律规定。

这种德治思想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系,强调了社会和谐与规范的维护。

二、现代中国的法治精神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古代的法律传统逐渐融入了现代法治精神,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律体系。

1. 民主法治原则现代中国法治体系以民主法治原则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体系的建设现代中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3.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现代中国法治精神体现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中。

法律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政府决策和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依法行政成为基本原则。

学民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学民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学民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民法是约束人类社会关系的最基本法律规范之一。

作为法律的基础和核心,它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功效。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民法课程越来越成为学生们重视和关注的焦点之一。

然而,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和疑惑,这些问题可能来自于课程本身,也可能来自于我们个人的学习经历和背景。

下面,我将就学民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课程内容繁杂、枯燥无味民法是一门非常复杂、丰富的学科,其包含着众多的条文、案例、学说和理论。

由于其繁杂的内容和研究方法,许多学生在学习时会感到无从下手,甚至是无法理解和记忆。

此外,从教学形式上来看,民法往往是一个比较重理论性的课程,缺乏生动有趣的案例故事和实践操作,使得学生们很难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与课程本身的设计和教学方法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个人的学习态度和习惯有关。

因此,我们应该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采取一些有效的策略,来克服这些问题。

例如,在学习民法的时候,我们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将抽象难懂的概念和规定通过实际例子、比方和类比等方式进行具体化和形象化;又或者,我们可以积极参加教师组织的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实践教学等活动,以便更好地理解并掌握民法的核心精神和内容。

二、缺乏民法实践经验另外一个问题是,我们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往往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无法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

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可能是由于教学资源和环境的不足导致的,也有可能是由于我们自身缺乏经验和了解。

民法实践包括民事纠纷解决、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问题,它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摸索、探索和熟悉。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和实践,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相关的经验和教训。

比如,我们可以尝试参加一些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和社区调解等工作,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的理论知识;又或者,我们可以自己解决一些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或者侵权事宜,以便更加深刻地认识和体验民法的意义和价值。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民法中国古代民法起源于夏、商、周三代,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

在古代,民法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

其中,土地、财产、继承等是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二、近代民法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社会的瓦解,中国近代民法逐渐发展起来。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着手编纂民律草案。

但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较为缓慢,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三、现代民法: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旧法统,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婚姻法等方面,旨在确立社会主义所有制和新型家庭关系。

2.1957-1978年: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影响,民法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

但在这一时期,仍然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3.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同时,民法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时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学习,了解民法的渊源和效力、掌握民法的适用原则和民法的解释方法[教学时数]3课时[教学重点]民法的渊源[思考题] 试述民法的渊源[教学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有不同的含义,这里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院据以裁判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根据的来源。

一、民法的渊源体制(一)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渊源体制类型:1.一元制,即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渊源的主张。

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典型,其第5条规定排除了适用制定法之外渊源的可能。

2.多元制,是指民法的渊源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

以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为典型,其第1条规定了瑞士民法典以制定法、习惯、判例和学说为内容的多元制的渊源体制。

但应当注意,其中制定法为直接渊源,而习惯、判例和学说为间接渊源。

(二)立法者如何选择民法渊源体制在民法渊源上是采用一元制还是多元制,取决于立法者对两个问题的回答:1.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具有局限性,即是否承认制定法有漏洞。

不承认制定法有局限性者,将认为制定法是完美无缺的,不需要以其他的渊源来加以补充,从而以制定法为唯一的民法渊源;凡是承认制定法有局限性者,立法者将明智地确定其他渊源作为制定法的补充。

在法国民法典制定的时代,立法者受理性主义的影响,认为制定法不可能存在漏洞,因而立法者作出一元制的选择。

经过历史的发展和进步,人类认识能力的至上性之信念发生了动摇,而相信人类的认识能力处于有所知又有所不知的地位,因而确立了法律局限性理论。

按照该理论,制定法存在以下缺陷:(1)不合目的性,是指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然而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则可能是不公正的。

(2)不周延性,是指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但立法者由于受人类的认识能力非至上性的限制,不可能预见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并加以规定,因而制定法必定存在大量的缺漏和盲区需要由补充渊源加以填补。

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张力——兼论中国古代民法欠发达的原因

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张力——兼论中国古代民法欠发达的原因

一、引论:中国古代“民法”概观中国古代法律具有自身特色,形成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传统中国法律一向以“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礼法之治”为其特点。

中国古代具有深厚的家族观念和特权特征,颇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1]可见,中国古代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方的法律。

其中,有关“中国固有民法”的探讨在中国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也得到诸多学者的重视,例如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赵晓耕、张晋藩、梁治平、李显冬等,包括法理学家、法史学家和民法学家在内的法学研究者对于中国固有民法进行的研究,大致包含了两种争议: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中国古代有民法。

针对这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证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随着对于中国古代民法从非严格意义上的理解日益加强,中国古代存有“民有私约如律令”的法律思想[2],关于中国古代存在民法的观点日益成为主流。

正如马小红所说,“民事法”则散见于“载籍”之中,“为官方所认可的一些乡规民约、家族法规也都具有民事规范的性质”。

[3]81需指出,如果用当代人的眼光去看待中国古代对于法律的理解,以西方的现代法治观念去看待中国古代的伦理法情节,其中的差异大于相似度,强行将两种法律加以比较难免牵强附会。

倘若非要比较起来,中国古代的民法发达程度、对于民法的重视度远不及同时代的西方私法发达国家,体现在中国古代至始至终都没有单独的民法典,包括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民法的组成部分亦未具体划分出来,中国古代民法相对于刑法数量极少、且不成体系,多数汇合入礼法、道德法、刑法之中,这些皆可表明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是基本态势。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探讨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需基于同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张力———兼论中国古代民法欠发达的原因陈子盼(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88)摘要:近代以降中国法律文化开启向西方学习的路径,从古代“民法”切入,凸显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之间的张力。

传统社会中的家族本位、重农抑商与权力意识并不利于形塑现代自由、平等之观念,严重制约契约关系的发展,而重视诚信、集体利益与和谐社会可以为民法的发展提供本土资源。

民法的定义和词源

民法的定义和词源

民法的定义和词源民法:定义:民法是一部普遍适用的宪法,它是一套普遍有效的关于个人及其关系、私法实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的系统。

它不仅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利社会关系,还包括其他私法层面的全部问题,如婚姻、家庭、合同等。

词源:民法的名称来源于拉丁文的“civilis”,其含义是“有关公民权利的法律”。

“Civis”本身来自拉丁文“civitas”,其中“civitas”是指“城邦”或“国家”,“civilis”指的是“居民有权行使政治权力事务的法律”。

分析民法的定义:一、概念:民法是一部普遍适用的宪法,是一套普遍有效的关于个人及其关系、私法实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的系统。

1、普遍适用:民法对人民普遍适用,是人民处理社会关系、维护其个人权利的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2、法律原则:民法包括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共同建构了民法的结构,构成了民法的基础,以促进社会的正常运作和司法的公正执行。

3、规定:民法的规定旨在为人民构建一个方便、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有效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分类:1、公民权利:民法主要包括公民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婚姻权利、遗嘱权等,这些权利既包括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也包括社会关系的社会规约。

2、家庭关系:民法中还包括一些家庭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人身财产保护等。

3、合同:民法也涉及合同法,它包括关于各种合同的成立、解除和履行等事项,以此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词源:民法的名称来源于拉丁文“civilis”,其含义是“有关公民权利的法律”。

“Civis”本身来自拉丁文“civitas”,其中“civitas”是指“城邦”或“国家”,“civilis”指的是“居民有权行使政治权力事务的法律”。

因此,民法的名称可以清楚的反映民法所保护的,是公民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简述民法的渊源

简述民法的渊源

简述民法的渊源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其渊源丰富多样。

这些渊源共同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依据和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的渊源首先包括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的重要渊源。

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民事法律是民法渊源的核心组成部分。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它系统地规范了各类民事法律关系,涵盖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诸多方面。

这部法典对于民事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人们的民事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除了民法典,还有一些单行民事法律。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它们针对特定的民事领域进行专门的规范和调整。

行政法规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对民事关系进行规范。

这些行政法规在特定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

地方性法规在其辖区范围内,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制定的,能够更好地适应地方的特殊情况,对民事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规章对民事活动也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

在国际层面,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民法的渊源。

当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在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补充适用。

此外,习惯也是民法的渊源之一。

民法入门

民法入门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本质一、民法的涵义(一)民法的涵义1、“民法”的语源(1)我国古代我国古代诸法合体,涉及民事关系者,如户婚钱债等,多以刑罚制裁为限,实质上属于刑事规范。

“民法”这一术语在我国古代并不存在。

(2)西方国家近代“民法”一词,是从古罗马法JUS CIVILE一词沿袭而来的,该词意思是指“市民法”。

古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自3C之后,由于对罗马境内的所有居民均赋予市民权的结果,市民法与万民法对立便消失了。

中世纪以来,JUS CIVILE一词便成了“罗马法”的总称,和“教会法”相对应。

之后,又常被用于指“私法”,与“公法”对应。

法国、德国、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沿用了这一术语。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学者在介绍欧洲法律文明的时候,将荷兰语的“市民法”一词,译为了汉字的“民法”。

我国清朝变法时期,继承了这一术语。

结论:“民法”事实上完整的译法应为“市民法”。

2、民法的涵义所谓民法,通俗地讲即关于民事的法律,即“调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与“公事”相对,公事是指行政的、国家的事务,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等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事务(比如,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等管理刑事案件的事务,比如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市场的事务等);而“民事”是指公民、市民、老百姓的私事,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事务。

试分析下列情形属于“民事”还是“公事”?(1)我国首例婚外情损害赔偿案:——婚姻、侵权法律关系(民事)甲乙系同一工厂工人,发生婚外情后导致乙宫外孕并丧失生育能力,乙要求甲离婚后与之结婚,甲拒不同意。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损失20000元。

(2)云南有一百万富翁从西藏花数百万购入藏獒3只。

藏獒冲出铁笼将他的佣人、亲戚咬死咬伤。

——侵权法律关系(民事)(3)昌平区某研究所94年和区委某办公室签定了融资协议一份,约定由研究所借款98万给该办公室。

我国古代民法不发达原因之浅谈

我国古代民法不发达原因之浅谈

194GU JIN ZHONG WAI古今中外广袤的国土,聪慧的人民以及悠久的历史孕育出了优秀的中华文化,而中华法律文化正是中华文化浩瀚星河中耀眼的一颗。

但是,在诸多学者对中华法文化的研究中,在充分肯定我国法律文化成就的同时,却也指出我国古代民法薄弱,甚至并不存在。

笔者以中国传统社会状况,经济制度和文化环境为出发点,从历史、人文、社会等不同角度浅谈了我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

一、长期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对民法发展的阻碍发达的商品经济,充分的交换互易是民事制度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是民事法律发展的动力。

然而,在我国五千余年发展历史中,以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封建小农经济长期占主导地位,社会生产消费以自给自足为主,人民间商品交换并不活跃。

同时,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历代统治者都以农业为立国之本,大多数统治者对国力发展并无裨益的商业持排斥态度,普遍采用“重农抑商”政策,进一步限制了商业的发展。

在生产环境封闭,商品交换不活跃,人民生活基本停留于自给自足的社会环境下,自然不可能为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提供良好的基础,民事法律亦无从发展。

二、“治民之具”执政理念的影响及偏向于集权的政治制度对古代民法发展的阻碍民事规范以户婚、田土、继承为主,关乎政权的稳定,社会秩序的维持及国家的经济效益,与人民生活和国家命运息息相关,其本质上是以维护民事主体合法利益为中心。

而我国古代历朝历代的政治制度均偏向于集权。

法律本质上是为维护封建统治者利益和统治秩序,而统治者的利益与以普通百姓为主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在日常生活中必然发生诸多摩擦与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在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皇权不断膨胀,集权不断加我国古代民法不发达原因之浅谈◎李 嘉强的情况下,为维护统治基础,必然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进行压缩。

同时,为了将国计民生等关乎国家根本利益的各方面内容牢牢掌握自己手中,古代统治者必然偏向于对人民实行压制欲望、限制交流的统治,也自然形成了我国自古以来以刑法为主,民法极其薄弱的法律内容。

我国民法的渊源

我国民法的渊源

我国民法的渊源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系统的民法典,对民法的基本法理和规则的规定体现在现有的《民法通则》之中。

《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6年4月12日公布,共分为9章156条。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宪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中关于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我国民法的重要渊源,同时也是我国制定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2)《民法通则》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共性事项和一般原理进行整理归纳,因而是协调指导民事活动的专门法律。

另外,我国还制定了《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大量的民商事单行法。

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当中,都有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渊源。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当中,都有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制定和发布司法解释性的文件,这些文件对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约束力,是审判活动统一规范进行的重要保障。

司法解释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渊源。

6)我国签署、批准的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我国政府签署并经全国人大批准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在我国境内具有与国内立法同等的效力,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

此外,交易习惯有时也被援引到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上。

如《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024年民法理论的几个不足透析

2024年民法理论的几个不足透析

2024年民法理论的几个不足透析一、理论体系不完整民法理论体系是民法学科的基础和核心,它应该具备系统性、完整性和逻辑性。

然而,当前的民法理论体系在某些方面存在缺失和不完善的情况。

一方面,民法理论体系尚未形成完整的框架和层次结构,导致部分领域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另一方面,民法理论体系在吸收和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成果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充分吸收其他学科的理论精华,导致民法理论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法规解读不准确民法法规是民法理论的具体体现,对法规的准确解读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

然而,当前在民法理论中存在对法规解读不准确的问题。

一些民法学者在解读法规时过于依赖文字表面意思,忽略了法规背后的立法意图和社会背景,导致对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

此外,一些学者在解读法规时缺乏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未能充分揭示法规的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使得法规的解读缺乏深度和广度。

三、司法实践不紧密民法理论应该紧密结合司法实践,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然而,当前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一方面,民法理论过于抽象和理论化,缺乏对具体司法实践的关注和分析;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未能及时反映到民法理论中来,导致民法理论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权利义务是民法的核心内容,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民法理论中,对于某些权利义务的界定和划分存在不明确的情况。

一方面,一些民法规范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过于笼统和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另一方面,一些新兴领域和新型关系的权利义务尚未得到明确的界定和划分,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五、法律原则不清晰法律原则是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的重要依据。

然而,当前民法理论中的法律原则存在不清晰的情况。

一方面,一些法律原则缺乏明确的定义和阐释,导致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另一方面,一些法律原则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统一适用。

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有学者认为,于1804年公布并施行的《法国民法典》,为适应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平等、民主、自由为基础首次创立了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

《法国民法典》首创的民法三大原则,成为以后很多国家制定民法典所遵循的重要准则。

有学者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正式在立法中出现,只是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之后的事情。

在民法中设立基本原则这一打破传统民法结构的模式,并非是立法者的主观任意,而在于民法基本原则所发挥的有利作用和效能弥补了传统民法之不足。

至于传统理论中所说的《法国民法典》确立的三原则,实质上并非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只是分别适用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领域的民法的具体原则。

有学者对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修正进行了考察,认为:传统民法发源于罗马法,但真正成就于近代欧洲。

近代欧洲国家吸收共同文化,在承继罗马法的基础上,复兴和发展了民法。

在这些国家,尽管存在各自的立法政策的一些差别,但是由于共同承继了罗马私法传统价值观,同时又共同接受了欧洲启蒙思潮的影响,在民法上,形成了一套共同的较为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并且依不同层次的法律原则加以表现。

其中,居于最高层次的贯穿全部民法体系的共同价值准则,我们称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如此根深蒂固,成为之后西方社会对私法的一般理解,以至于之后立法者都自觉地将之贯彻于私法,作为民法制定法的基本指导准则。

传统民法基本原则从社会本位出发发展为现代民法基本原则,表现为:权利神圣原则、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它们是直接以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及其自身发展的要求引申而来的,属于公理性原则。

它们体现于民法全部规范之中,有的被明确地宣示,但更多不具有实在规范的形式。

在现代社会,当认识到私法三原则实际运用也可能导致民事主体参与市民生活时发生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与整个市民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现代各国民法典都纷纷对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予以适当修正或限制,从市民社会的安全价值以及市民社会自由发展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结合的要求出发,现代民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中国传统民法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和民间法律观念。

它包括了中国古代社会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这些问题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本文将就中国传统民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探索其对现代的启示。

一、家族法与个人主义中国传统民法中的一大问题是家族法与个人主义之间的矛盾。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法律观念极为重要,以家族为单位制定法律规定。

这导致了家族权力的过度集中,对个人权益的限制。

与之相对应的是,现代社会注重个人主义,强调个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这与传统家族法观念在某些方面存在冲突。

二、男权主义与女性权益另一个问题是中国传统民法中存在的男权主义观念。

在传统家庭中,男性通常被视为家庭的主要决策者和经济支柱,而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

这导致了对女性权益的忽视和剥夺,如继承权、财产权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妇女权益保护和促进性别平等,但仍面临许多挑战。

三、封建等级观念与社会公平正义中国传统民法中的封建等级观念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封建社会中,人们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往往根据其社会地位的高低来区分。

这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无法实现真正的法律平等。

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必须摒弃封建等级观念,确保人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四、个体责任与公共利益中国传统民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个体责任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重视个体责任,强调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个体责任必须与公共利益相平衡。

个体的权益和责任需要在法律框架下与公共利益进行协同。

五、法律理解与法治意识中国传统民法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法律理解和法治意识的欠缺。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普通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法治的意识相对较低。

法律往往由统治者制定和实施,普通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程度较低。

这导致了法律权威的不足,法治的推行面临困难。

现代社会中,必须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

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

1.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2]:公法是配臵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臵、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

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大陆法系[3]: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

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4]: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

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5]: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6]: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

7. 权利不得滥用[7]:又称禁止权利滥用。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 民事法律事实[8]: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9. 原始取得[9]:权利的原始取得,又称权利的绝对发生,指不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一个新的权利,如通过善意取得、无主物先占、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的权利。

民法基本原则综述

民法基本原则综述

建国以来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研究综述摘要:建国以来,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发展是与民法学研究发展荣辱与共的,也是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

面对当今民法基本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历史窥探今后民法基本原则现代化的出路,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综述;民法基本原则现代化前言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研究大致分为几个学术单元,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学者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有着不同的见解。

虽然他们对民法基本原则内容著说不同,但对其定义却有共通之处,那就是民法基本原则体现着民法的基本理念,是对民法制度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应该反映民法最本质的特征。

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民法基本原则这一脉历史的发展,不是为了钩沉和考古,而是为了从历史的角度解析这些基本原则确立的背景和必然,吸取先辈的智慧,作为今后民事基本原则研究的镜鉴。

尤其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复杂的环境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法该如何调整,其基本原则该如何做出适应,以求自身现代化,这都需要对民法基本原则做出更深一步的研究。

现今,学界普遍认为,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并不是上述每一个原则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是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1]还有的学者认为上述原则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民法基本原则,如“绿色”也被人认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2]即使他们对上述原则认同,对其具体含义,应用范围也存在不同的见解,如意思自治原则有没有限制等;最后还有人主张使用现代化的称谓,如确立重权兼义原则。

[3]而本文就是希望通过对建国以来民法基本原则研究的考察、综述,从而对现今学者们争论的民法基本原则有更清晰的认识,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深入研究及其现代化建言献策。

一、建国至改革开放以前,民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历史掀开了新的一页,民事立法活动也掀开了新的篇章,分别于1954年和1962年起草了两个民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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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在我国缺失的成因分析民法基本理念是指民法所体现的深层次的人文价值追求和内在的人类基本精神意蕴,它以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和追求公平为最高理念诉求,调整着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民法基本理念的形成和发达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而在我国,由于缺乏其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它们从来没有成为社会政治和民众生活中的主流意识,因此,中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标签:民法基本理念;法律文化;立法一、民法基本理念存在和发展的历史背景(一)民事主体平等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其近代发展历程民事主体平等的理念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并且是在与特权的斗争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第一次响亮地提出了“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帝颁布了著名的“安东尼亚那敕令”,正式废除了市民与臣民的区别,使平等观念成为罗马法和法学发展的根本性支柱,并使罗马法获得世界性意义。

在封建的中世纪,农奴制下的人身关系是依附性的,不存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民法亦随之衰落。

当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商品的交易活动。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此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

法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自19世纪以来,平等原则对民法的发展与完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9世纪民法的支柱性原则,即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以及私法自治的法律思想,都是基于人人平等这一崇高理念而产生的。

(二)意思自治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其近代发展历程意思自治是传统民法的最高理念,并且早在罗马法中有关意思自治的思想就已经产生。

众所周知,罗马法的主要创造是成熟的法治传统,法治理念对法治的设计可视为罗马法的灵魂和核心。

而这两种理念集中到一点则是:有关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罗马法通过创造私法观念完整地把握了法律的宽度,开阔地看到了维护个人利益的重要性,将私法问题提到了法治的重心。

罗马法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非常必要的。

它包含了罗马法对私权的呵护和对公权力的高度警惕。

罗马法承认了一切私法主体的自由意志,即不受他人摆布而自愿地进行经济活动,此即为意思自治最早的思想渊源。

但意思自治这一概念的正式产生是到了16世纪由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完成,当时基于解决不同地区和国家商人之间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需要,杜摩林提出了由当事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选择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从而正式提出了意思自治的概念。

因此这一概念最初是在冲突法意义上适用的。

但是由于这一概念符合私法理念的核心价值传统,因此它不断被推广适用到实体法领域,并不断被赋予更深刻的内涵和更庄严的使命,及至《法国民法典》的编纂,意思自治正式成为法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并成为资本主义私法制度的基石。

可以说,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来自罗马法,而将其真正制度化,明确提出其概念的则是法国法。

法国法首创了以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作为其建立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并将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抬到了顶峰,成为后世立法之蓝本。

虽然《德国民法典》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限制,但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精神却得到了保留,而且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成为民法之所以为私法的最高准则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三)公平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其近代发展历程公平是一个含义模糊的概念,它是与特定社会通行的正义观念和道德准则相联系的,以利益均衡为内核的价值判断标准,有公正、平衡之义。

同其他民法基本理念一样,追溯公平理念的历史根源,同样不可避免地要提到古罗马的法律。

罗马法的立法思想和基本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罗马人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主要运用了“衡平创法”的方法,这一方法是罗马法得以适时地从深度上与社会相结合的基本前提。

罗马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如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损害赔偿等。

罗马法的债法,特别是双务契约详细规定了双方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实现公平交易。

这里充分体现了罗马法关于公平的基本立意。

罗马法的公平观念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被诸多近代成文民法典所继承,如《法国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契约不仅依其明示发生义务,并按照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所赋予的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315条规定:由契约当事人一方确定给付者,在有疑义时,应依公平的方法确定之。

依公平的方法确定给付者,其确定只于适合公平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等。

即使在英美法系,公平原则也受到广泛的重视并被诸多法律原则确认以保证实现之,如根据英美法原理,除签字蜡封的合同以外,要求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必须以对价为条件,即“无对价即无合同”或“无对价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很显然其意图在于保证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公平。

以上诸民法基本理念经历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并在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进程中得以确立,为私法精神的充分培育和具体制度的进一步建立,从而有效地规范、调整资本主义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但是,由于近代民法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在现代发生了巨大的变动,以上民法观念在现代经历了相应的调整,如以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来适当校正意思自治,以经济规模和竞争实力等解释主体平等。

但是,这些调整都是由传统上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追求公平等理念强调形式的内容转向强调实质的内容的体现,而其所蕴含的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普遍理性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而且经历过两千多年发展的西方社会,已经牢固地确立了平等、自治、公平等私法精神的基本理念,这些理念已成为各国民法典赖以存在的一种不可动摇的内在价值构成。

二、中国缺乏民法基本理念生成的经济基础和法律传统(一)保守的自然经济抑制了民法基本理念生成的经济基础民法基本理念肇始于罗马法。

在古代法中,罗马法体现了简单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因而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1804年《法国民法典》反映的基本理念适应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反映的基本理念则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迈向垄断时期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纵观历史上代表不同时期一以贯之的民法基本理念传统,莫不与市场经济结伴而行,无疑市场经济是民法理念产生的经济基石。

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可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市场经济极不发达。

中国地处北半球的温带,有着发展农业的良好条件,因而自古以来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农耕经济的主导地位。

对于广大百姓来说。

土地是生存的基本条件,耕作收获是衣食的主要来源。

如果农业凋敝,百姓涂炭,无以为生,将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和倾覆。

从所谓稳定社会、安定国家的角度出发,封建统治者须把农业放在重要地位,从而强烈地排斥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和商人在中国封建社会受到极大的压抑,国家法律制度对商人“重税赋以困辱之”。

这种长期形成的固有观念和体制,必然导致旧中国社会中商业法律关系的相对简单化,市场经济的近乎虚无化和小农经济思想的顽固化。

与此相关的市场交易中天然伴生的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等价交换(公平)等也就无从产生。

(二)中国传统的公法文化构成对民法基本理念的直接抵制中国几千年的奴隶和封建社会是所谓的“礼”治下的社会,传统社会秩序中虽然有法的影子,但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无论是礼还是法,二者都提供了一个客观的行为标准,其目的是为了指导人们的行为,以创造一个与自然秩序一致的和谐的社会秩序。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一般认为,民众是愚昧的群氓,不能自然为善,必须由圣贤去管制、教化。

而管制和教化的目的,就是实现所谓的“礼法之治”。

换言之,“礼”或“法”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在整个社会中通过管制和教化建立起和谐的秩序。

按照儒家的伦理观念,个人总是不会按照社会共同目标来考虑,因而社会对于私欲的控制和压抑被看成是正当的和有益的。

于是,权利和义务不是以个人而是以社会和家族等单位设定的,礼和法首先关心的是个人对社会、对家族的义务。

基于此种理念,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所谓的个人权利依据其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相对分层而有不同,每个人享受个人的和公共的利益的权力,是由其相应身份和地位决定的。

这就是被礼法认可并保护的主奴关系和家族制度中的尊卑关系。

再从法律生成的角度而言,中国古代强调“法自君出”、“圣人制礼作乐”。

认为民众是无知的婴儿,在大圣大贤出来教导他们之前,都会为一己私利相互争斗,正所谓“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

争则乱、乱则穷。

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

国家与法律就产生于这种定分止争的需要。

可见,在中国古代思想家看来,法律是由国家君主或者圣人制成的,法律生成的目的,就是为了抑制人的争斗,拯教民众于自相残杀的困境。

因而法律带有极强的公法色彩,充斥着对人性的抑制和打压内容。

这与西方充满人文关怀的民众通过社会契约制定法律,从而维护自己的天赋的权利完全不同。

因此,中国的传统法律也就难觅所谓平等和自由意志等民法基本理念的影踪。

(三)中国传统的宗法制度抹杀了民法基本理念的生成中国早期国家既不是生产工具改进、生产力提高的结果,也不是同一社会内两大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由战争中氏族族长权力扩大演变而来的。

其结果,既不是氏族组织先从内部瓦解,也不是国家这样一种新型组织取氏族而代之,而是出现了一种氏族与国家的混合体,一种既新且旧、虽旧而新的奇特的国家制度。

在这早熟的制度中,以国家和氏族为其本位,而国家和家庭是同构的,国家不过是家族的放大,从而形成一种所谓的宗法社会。

在这样的社会里,君主政治以家族伦理为基点,君主具有国家元首和全国最高家长的双重身份。

因此,君主是“君父”,民是“子民”,不存在“公民”意识,只有“子民”观念。

宗法社会在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上,主要强调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个体在群体中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群体是目标,是最高的存在。

重视群体价值而忽视、贬低个人价值,必然以各种纲常规范来束缚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压抑人们的欲望和创造性,把个体淹没在群体之中,从而消解了个人价值。

尽管古代中国的礼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但区分人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亲疏的等级是礼的内在精神,所以君、父、夫的权力以义务为前提条件,且天经地义,必然如此。

正如董仲舒所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

诸所命者,其尊皆天地,虽谓受命于天亦可。

”在这里,作为自在本体的“天”才是一切权利的主体,君、父、夫的权力皆是为了履行天命的义务,君父的权力是以服从天命的义务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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