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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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孵化器载体政策

上海市孵化器载体政策

上海市孵化器载体政策
上海市的孵化器载体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政策:上海市政府支持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科技型企业。

2.孵化器建设标准与评估政策:上海市对孵化器的建设标准和评估指标进行了规定,要求孵化器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以确保孵化器的质量和效益。

3.孵化器资金支持政策:上海市政府设立了孵化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建设和运营,以及对在孵企业的资金扶持和奖励。

4.孵化器人才引进与培养政策:上海市重视孵化器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待遇。

5.孵化器与企业合作政策:上海市鼓励孵化器与企业进行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产业链协同等方式,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6.孵化器国际化发展政策:上海市支持孵化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在孵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上海市孵化器载体的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从而为上海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强化孵化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决定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用于对在孵企业进行初创期投资。

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人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种子资金规模1、种子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自有资金设立。

2、种子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二条职责1、综合管理部是种子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投资洽谈、申报受理、调查和初选,组织评审和尽职调查;负责种子资金的发放、监理、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参与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2、创业孵化部是种子资金投资后的日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3、组建由孵化器管理人员、入驻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机构和外部专家组成的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孵化器人员应超过半数以上。

4、总经理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审批,承担种子资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5、孵化器定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三条使用方法种子资金的使用方法为:股权投资、流动资金借款和担保三种方式,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使用形式。

1、股权投资:孵化器通过投资持股或获得期权的方式,取得所在孵企业不多于10%的股份。

2、流动资金借款:为缓解在孵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提供短期无息借款,每个企业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免收利息,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担保:与银行建立担保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担保比例不低于1:5,担保时间不超过银行贷款期限。

种子资金优先采用跟投方式,与其他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共同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

第四条股权投资管理1、拟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已在孵化器内注册经营且注册资本(实缴)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2)已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3)主要从事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4)企业负责人或团队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意识;(5)无任何法律和民事纠纷;(6)接受孵化器的股权投资。

孵化园管理办法

孵化园管理办法

科技企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是科技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及孵化园内的入孵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

第二章宗旨第四条孵化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创业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孵化园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

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主任担任。

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成员由校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干部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

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

第四章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第九条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园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2)商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4)法人代表、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类型及其运行模式

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类型及其运行模式
国的二十分之一左右 。
上海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的 高 速 发 展 , 方 面 是 基 一 于孵 化 器 的 数 量 增 加 , 一 方 面 是 基 于孵 化 器 的 规 另
上 海 漕 河 泾 新 兴 技 术 开 发 区 创 业 中 心 是 我 国 孵 化 器 发 展 的 缩 影 , 发 展 历 程 反 映 了 我 国 孵 化 器 其
设 ; 孵 化 器 网 络 促 进 了孵 化 器 整 体 水 平 的 提 升 。 分 析 上 海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的 主 要 类 型 及 其 运 行 模 式 , 可
以揭 示 上 海 孵 化 器 快 速 发 展 的 主 要
原 因:

孵 化企 业 ( ) 家
就 业人数 ( ) 人
米 , 化 企 业 8 5家 , 工 贸 收 入 3 . 6亿 元 。 孵 2 技 57

为 满 足 日益 增 长 的创 业 需 求 , 有 孵 化 器 通 过 已 器 多 基 地 ” 的发 展 模 式 不 断 扩 大 规 模 : 地 方 政


府 、大 学 、房 地 产 企 业 和 私 人 机 构 等 利 用 社 会 闲 置
12 5
2 2 7 0
38 6
5 8 36
57 6
61 7 0
85 2
2 76 0 5
7 .% 57
9 . % 69

高 gl 园 区 创 业 中 心 , 级 , -  ̄ 二
技 工 贸收 入 (ag ) 4.
利税 ( 元 ) 万
4 7 .3
5 5 06
86 .8

了 两 个 大 的 发 展 阶 段 : 第 一 阶 段 是 19 9 5年 以 前 的 初 创 期 : 二 阶段 是 19 第 9 6年 以 来 的 快 速 发 展 期 。 到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国科发区〔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推荐、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品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吸引科技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章入驻条件第五条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二)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三)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四)项目技术成熟,工艺条件成熟,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具备商品化、产品化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六)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七)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为主业。

(三)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的重要平台,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国家逐步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部分:认定办法一、认定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科技创新的需求以及孵化器的发展情况。

孵化器必须与国家重点科技任务和产业政策紧密结合,积极支持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和培育。

二、认定条件1. 孵化器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孵化器要能提供合适的场所设施,并具备科研实验、办公和交流会议等场所。

3. 孵化器要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项目,并有能力提供创业孵化的相关服务。

4. 孵化器要有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并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作为顾问。

5. 孵化器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并且能确保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的保密。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一、管理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由科技部负责,设立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1. 编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2. 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及时公示认定结果。

3. 指导和监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加强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4. 组织评估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孵化器予以续期或者取消认定。

5. 加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三、管理要求1. 孵化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诚信经营,促进创新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2. 孵化器应定期与入孵企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其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3. 孵化器要建立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4. 孵化器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入孵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创新创业的深入发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针对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技术支持和产业化转化促进的专业机构,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了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二、认定标准1.基本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拥有以下基本条件:•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适合科技企业孵化的场地和设施;•具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服务的能力;•有较强的企业管理和运营能力;•有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具备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

2.评估指标•财务指标方面,应当具备较大的自有资金,并有稳定的经营收益;•科技创新支撑服务方面,应当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能力;•组织管理方面,应当具备完备、专业和高效的管理机制;•运营管理方面,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资源整合和服务能力;•社会影响方面,应当具备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感。

三、认定程序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程序分为申报、现场评估和审批三个阶段。

1.申报阶段: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在适当的时间向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证书、场地证明、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2.现场评估阶段:经过初步审核后,管理部门将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现场评估,检查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和指标。

3.审批阶段:经过现场评估,管理部门将评估报告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最终对申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

四、管理措施为确保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质量,需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及时了解和处理孵化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创新管理培训,完善孵化器服务体系;•支持孵化器开发创业项目,积极推荐创新企业和优秀团队进驻孵化器;•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数据库,实现科技企业孵化数据分类存储、查询和分析功能。

五、总结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认定制度和管理措施将起到促进和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作用。

《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一)弄虚作假,存在影响公正评价的;
(二)存在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变化,逾期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及时提交季度、年度发展情况报告的; (五)违反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四章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资金支持)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财政资助资金,包括启动建设经费、年度运营补贴、绩效评价后奖励 等。 (一)资金支持内容 启动建设经费包括:孵化空间建设、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支持经费; 年度运营补贴包括:专业服务能力建设、孵化人才(团队)建设、举办资源对接活动等支持经费; 绩效评价后奖励包括:建设期满后,对超额完成的绩册旨标给予相应的奖励经费。 (二)资金支持来源 高质量孵化器财政资助资金中,启动建设经费由区级财政经费安排,年度运营补贴、绩效评价后奖励由市区两 级安排。 (三)资金支持原则 根据建设任务和考核目标对高质量孵化器财政资助资金进行论证,实行总额控制、专账核算、分阶段拨付。其 中: 启动建设经费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操作细则,支持经费原则上不高于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总投入经费的50%o 年度运营补贴在三方合同订立后拨付第一年支持资金,市级资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
1.总则。根据《实施意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高质量孵化器内涵定位和建设目标;明确负责推动高质量 孵化器的部门职责,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下,设立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 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上海科创办、相关区政府共同组成的“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工作推进小组”。
《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全文及解读
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挥科技孵化器在全过程 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优化科创生态体系,依据《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 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科技创新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

科技创新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

科技创新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科技创新孵化器是一个促进创新创业的孵化平台,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和资源支持,并提供孵化期间的办公、网络和资金等方面的帮助。

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科技创新孵化器的运营,制定科技创新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一、管理体制科技创新孵化器应设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包括孵化器管理委员会、经理办公室、运营部门、服务团队等职能部门。

管理委员会由行业专家、学者和成功创业者组成,负责制定孵化器的发展战略和决策,并对运营进行监督。

二、入驻企业选择科技创新孵化器应该在入驻企业的申请条件上设立门槛,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市场发展潜力。

同时,要对入驻企业进行评估和筛选,确保其符合孵化器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三、办公设施和服务科技创新孵化器应提供优质的办公空间和配套设施,包括办公桌椅、网络设备、会议室等,以满足入驻企业的办公需求。

此外,还要提供相关的服务,如法律咨询、市场调研、投融资对接等,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并提升竞争力。

四、资源对接科技创新孵化器应该与各类资源提供方建立合作关系,包括科研机构、高校、投资机构等,通过资源对接,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

同时,还应积极引进优秀的导师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指导和培训。

五、运营监督科技创新孵化器的运营应该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跟踪调研和评估,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和需求,并及时进行指导和支持。

此外,还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提升孵化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合同管理为确保科技创新孵化器的合法权益和业务运行的规范性,合同管理非常重要。

科技创新孵化器应与入驻企业签订入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入驻期限、办公费用、资源利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约定,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七、创新创业培育科技创新孵化器应该为入驻企业提供创新创业的培育环境和平台,通过组织创业讲座、创业比赛、创新研讨等活动,激发创业激情和创新能力。

同时,还应定期举办创投对接活动,为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机会。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沪府办规〔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6日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挥孵化器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作用,持续优化本市科创生态体系,助力硬科技企业培育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支撑国际科创中心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对标世界一流,以优化科创生态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创新资源集聚、科技成果转化、硬科技企业孵化和未来产业培育为着力点,培育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

(二)目的意义高质量孵化器是以全球一流孵化人才为核心牵引,具备硬科技创新策源、颠覆性科技成果转化、高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和全要素资源整合能力的高水平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通过加快培育一批产业领域聚焦、专业能力凸显、示范效应明显的高质量孵化器,带动全市孵化器从基础服务向精准服务、从集聚企业向孕育产业、从孵化链条向厚植生态转变,引领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原则1.坚持前瞻布局。

围绕“2 (3 6)(4 5)”现代化产业体系,探索建设面向未来产业的高质量孵化器,在新领域新赛道和新方向新功能方面,支撑颠覆性科技成果的率先转化和硬科技企业的加速孵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2.坚持专业引领。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

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以支持创新型企业成长为目的的各类孵化器。

第三条浦东新区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孵化器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孵化方向和目标;(三)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和设施;(四)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五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管理等。

第六条孵化器应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二)政策解读和项目申报指导;(三)技术支持和研发平台共享;(四)市场拓展和品牌推广服务;(五)融资对接和投资服务。

第四章支持政策第七条浦东新区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给予以下支持:(一)财政资金支持;(二)税收优惠;(三)人才引进和培养;(四)优先参与政府采购和项目合作。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八条孵化器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接受科技局的考核评价。

第九条考核内容包括孵化器的运营状况、服务质量、孵化效果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浦东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浦东新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管理办法涵盖了孵化器的设立条件、管理与服务、支持政策、考核与评价等方面,旨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推动浦东新区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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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蔻第—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幕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
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第四条腿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蕖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 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
科技企业孵化器。

芅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
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膂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 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艿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袅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蚃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羀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荿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 万元;
莅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羃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75% 葿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
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蚇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
袃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
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螂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
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

薈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肈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薅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 万元人民币;
薁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 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 个月);
蚈4、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芅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
1000 平方米;
羃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
芀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蚈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须由其本人担任。

蚆第七条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条件中两条(含)以上的可以给予毕业(国家级孵化器按照科技部规定的有关条件):
螅1、有自主知识产权;
莃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 万元或者当年营业
收入超过400 万元;
螈3、获得投资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
肇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膃第八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的基本程序:
肂1、申请单位向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袈2、申请材料包括:
蒈(1)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申请表;
袄(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袁(3)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羈(4)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孵化企业及在孵企业清单;
袈(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莂(6)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及发展计划;袃(7)所在区县科委形式审查及推荐意见
肈3、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会同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定。

羅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肄第九条经评定的孵化器必须参加年度火炬统计,并如实填报《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

蚂第十条本市经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照上海市及区县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膈第十一条评定时间超过一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参加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申请政府孵化服务补贴的依据。

莆对苗圃的工作实施年度评估,根据苗圃支持创业项目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螆对加速器的工作实施年度评估,鼓励加速器建设和完善加速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提升服务水平,并给予加速器适当的资金支持和补贴。

蒁第十二条对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参加火炬统计的孵化器,当年孵化器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对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芇第十三条孵化器应围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完
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螇孵化器要进一步完善“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 的创业辅导服务体系,探索提升孵化器自身投融资功能,鼓励孵化器及其管理人员持股孵化,建立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创新创业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芄第四章附则
膀第十四条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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