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交决策中的理性决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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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交决策模式中的理性决策模式
摘要:“理性决策模式”是外交决策研究的基本模式,具有决策者的单一人格化、决策目标的现实主义化、决策过程的完美理性化三个基本特征,但该模式忽视了显示国际政治中决策机构的多元化、国家利益的复杂性、决策过程的非理性操作性,存在着局限性。本文试就“理性决策模式”的定义、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作一定阐述,并对其得失提出自己的评价。
关键词:理性决策模式、定义、基本内容、基本特征、优势、缺陷
外交决策虽然是针对外交、应对国际环境做出的决策,但是决策的基础还是国内政治,而且外交决策可能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作为一种危机处理方式,无论是金融、安全、环境、技术、文化、教育等等各个方面出现了问题,都可能涉及外交决策。因此,外交决策可谓“贯穿内外,包罗万象”。
此外,外交决策是如何做出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板,各国各地的国体政体、政治传统、民主程度都可能影响一国的决策方式。但是为了规范研究,学者们还是将外交决策模式在理论上大体上分为了三种:即以博弈论为主要方法的理性选择模式、以系统论和控制论为方法的官僚组织模式和基于心理分析法的认知心理模式。
理性决策模式(rational model),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格拉汉姆·艾里森(Graham T. Allison)在其《决策的本质》一书中所论述的“外交决策三大模式”之一,也是众多学者、专家用来观察、理解各国政府外交决策的传统研究视角。
一、“理性决策模式”的定义及基本内容
“理性决策模式”,即是在历史学的外交决策研究框架内,将国家或国家外交决策者看作是一个高度统一的行为体,并认为决策者能从理性出发,能依据同样的国家利益,在一切可供选择的外交方案中进行决策,以谋求国家利益的最大化的一种外交决策模式。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理性”是“理性决策模式”的核心要素。那么,何谓理性?理
性一词(rationality)来源于拉丁词根“ratio”,带有“明智、理智”的含义,通常用来描述信仰范畴中的“坚持信念的方式”[1]以及行为活动范畴中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理性决策中的“理性”属于后者。帕森斯(Talcott Parsons) 教
授在其《社会行为的结构》一书中,曾将理性行为归结为“对条件允许的目标进行追求、其手段被经验科学证明属于可选范围和在本质上最适合于对这个目的的追求”的行为。[2]由此,决策的“理性”即是指国家作为理性人,能精确地计算出各种决策方案所带来的效益和弊端,从而有目的地实现决策手段和决策目的之间的正比关系。
艾里森教授在《决策的实质》一书分析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期间美苏两国重大决策的基础上,对“理性决策模式”、“组织机构决策模式”和“官僚政治模式”这三大外交决策模式进行了到目前为止关于国家外交决策的最公认的归纳和总结。按照艾里森教授的观点,“理性决策模式”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1、决策行为者:国家或统一的国家政府决策者。在“理性决策模式”中,国家或政府被认为是单一的行为体,是团结一致的决策者,它们“只有一个统一的确立的目标系统,一个统一的选择方案体系,并且对每一个选择方案可能造成的结果只有一个统一的估计预测。”[3]
2、决策行为的原因: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中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理性决策模式”是以现实主义为理论出发点的。按照该种理论,“理性决策模式”作为一种外交政策手段,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政治制度的“功能性要求”,在国际战略“市场”中实现国家战略目标的最大化。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企业的逐利性,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和国家的自利性,是有相通之处的。
3、决策过程:一切程序以“理性”为依据。“理性决策模式”包括如下几个具体的决策程序,“理性”贯穿于这些程序的始终:
第一,确定明确的决策目标,即国家决策者理性地归纳主要的真正的国家利益,并以此作为决策的出发点。
第二,收集信息情报,即有关决策部门开始收集完整的信息情报,并及时将第一手资料上传至决策者,以供其做出最优选择。
第三,综合考虑各种可选择方案,即决策者理性地分析、精确地预测每一方案的可能结果或后果,并选择能给他的目标带来最大收益或最小损失的方案。
4、决策后行为:理性选择过程完成后的一系列后续性行为,仍是以“理性”为指导。
第一,政策的表达和宣誓,即决策者将最优选择方案作为国家政策输出公诸
于众,并能有效地阐述政策及政策制定的理由,且总能获得公众的支持。
第二,政策的执行与监督,即决策者能明确地协调、有效率地控制政策执行中的所有行动过程,并不断地评估和监督该政策行为,以达到灵活修正错误、调整政策走向的目的。
第三,政策的记忆和提取,即决策者总能及时地总结政策制定及执行的有关经验,并在以后能迅速和准确地从记忆中提取该经验,以供下一次政策制定时作参考。
二、“理性决策模式”的基本特征
根据上述“理性决策模式”的基本内容,该模式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决策者的单一人格化
“理性决策模式”将决策主体假定为高度一致的国家或国家政府的统一体,而不是由拥有不同认识、主张、和利益需求的各种党派、利益团体、政府部门、机构组织等构成的多元的决策者集团。参与决策的所有个人和机构,虽然存在着职位高低、权力大小的差别,虽然有矛盾分歧,有利益竞争,但他们或它们都根据同样的决策目标和价值观,都依据同样的权力—利益的理性算计,都根据“一种用来决定哪种选择最能满足目标要求的运算法则”[4]来做出一致的外交决策选择。概括来说,“理性决策模式”中的决策者是单一人格化了的行为体,国家就像一个人那样在制定外交政策。
(二)决策目标的现实主义化
以现实主义范式为理论基础的“理性决策模式”,是一种以国家利益为中心的战略选择模式。其中,决策者是按照功利原则行事,谋求无政府的国际状态下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利益”是衡量外交决策成功与否的最高标准,是“世界政治的主要推动力”(摩根索语)。在这里,“国家利益”包括了两层内涵:第一,“国家利益的概念是权力政治的精髓”。[5]按照现实主义大师摩根索( H a n s J .Morgenthau)的观点,国家利益是由这个国家的权力来确定的,“用权力界定的利益概念是帮助现实主义找到穿越国际政治领域的道路的主要路标”。[6] 国际政治的一切解释都离不开权力,“理性外交决策”的实质是为了“孜孜不倦地致力于积累越来越多的权力,权力被视为是目的本身”,[7]因为,“决定国家权力的所有其他因素都好像是制造国家权力的原料。一个国家外交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