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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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3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市政工程(含道路、桥梁与管线等)规划条件核实两大类。

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城市防灾、市政环卫、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中的建(构)筑物工程,其规划条件核实按照有关建(构)筑物工程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原则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

清远市2024年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表

清远市2024年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表

项目名称:清远市城镇园区建设项目计划时间:2024年1月-12月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项目概述:该项目旨在通过对清远市城镇园区的建设,提升城镇化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

1.前期准备阶段(1月-2月)a.调研分析:对市区现有城镇园区进行调研分析,了解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b.制定规划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清远市城镇园区建设规划方案,包括拟定园区用地、功能规划以及建设时序等。

c.项目立项:提交项目申请,争取相关批准。

2.勘察设计阶段(3月-4月)a.地质勘察:对规划用地进行地质勘察,评估用地可行性。

b.展示设计:根据规划方案,组织设计公司进行园区的展示设计,包括景观规划、道路规划、绿化设计等。

c.定标招标:根据设计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定施工单位。

3.施工准备阶段(5月-6月)a.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流程和工期。

b.土地拆迁:完成用地拆迁工作,确保规划用地的空置。

c.材料采购:根据施工方案,及时采购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4.实施阶段(7月-11月)a.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方案,先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道路、给排水、电力等。

b.主体建设:根据规划方案,进行主体建设,包括商业用房、公共设施、住宅建筑等。

c.环境整治和绿化:对园区进行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5.完工验收阶段(12月)a.完工验收:对建设项目进行完工验收,确保符合规划要求和验收标准。

b.功能配套:进行功能配套工作,包括与规划用地相适应的商业配套、社区配套等。

c.交付使用:完成项目的最后收尾工作,交付使用。

6.收尾工作阶段(12月)a.项目总结:对项目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b.部门移交:将项目移交给相应的管理部门,确保项目后续管理和运营。

以上为清远市2024年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表,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

该项目将通过城镇园区的建设,推动清远市的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市场及质量监管细则【模板】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市场及质量监管细则【模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市场及质量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市场及质量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7〕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将人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审查(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另外组织审查的特殊人防、消防工程外,以下相同。

)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市场及质量监管适用本细则。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市场及质量监管适用本细则。

专门独立建设的人防工程等特殊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场及质量监管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行为管理第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按照认定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满足如下要求:(一)已纳入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门户网站(网址:******)办理诚信登记(办理诚信登记业务可联系**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联系电话:********)。

(三)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固定的业务受理窗口,并有专门办事人员。

第七条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清府办[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清府办〔201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六届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7日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粤发改投资函〔2013〕6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可以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公共资源,包括公共自然资源和公共社会资源。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配置,是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并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下列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实施竞争性配置:(一)公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含水泥项目)、河砂资源等开发利用项目。

(二)公共社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项目。

具体如下:1.交通项目。

市管及以下权限内(下同)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

2.能源项目。

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

清远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完整保存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资料。

它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载体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区)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清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清远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建科技事业单位。

它是保存和管理我市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隶属于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受清远市档案局指导。

其基本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接收和保管我市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重要资料。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和积极提供利用。

(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编写各种综合材料。

(五)对全市各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六)对各县(市)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应设立城乡建设档案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第七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重点管理下列档案:(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水利建设工程;8.城市防洪、抗震工程;9.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清府办〔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日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范工程概算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概算,从严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64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算,是指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征地拆迁费及BT项目的利息和回报(但这部分费用要在项目概算中单列)。

第二章依据与内容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一)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专家评审意见等;(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等;(四)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市场采集的同类项目的造价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价格信息;(五)概算审查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清远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清远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清远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清府函〔2018〕409号),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并加强和规范清远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清远标准厂房奖补资金按年度在市财政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清远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奖补对象及标准第四条标准厂房奖补对象为我市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含集聚地)管理机构。

按区域位置,将我市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含集聚地)分为南部片区和中北部片区两部分。

其中:(一)南部片区包括:高新区、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东佛冈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含广清园B区)。

(二)中北部片区包括:广州(清远)特别合作区、广州白云(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英红园产业集聚地、广东连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和800亩用地指标给予奖补。

具体标准为:(一)建设补贴类。

全市范围的产业园(集聚地)内新建标准厂房项目符合有关要求或者通过旧厂房改造升级达到有关要求,对新建或改造升级增量部分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按实际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面积计算。

全市补贴总面积不超过80万平方米,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600万元,若该专题申报资金需求大于1600万专项资金总量,以各园区申报金额在全市申报资金总额中的占比计算各个园区资金计划下达数。

(二)租金补贴类。

对引入租用标准厂房工业项目的中北部园区,符合条件的,按3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每年进行奖补,连续3年给予补助。

每年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400万,若该专题申报资金需求大于1400万专项资金总量,以各园区申报金额在全市申报资金总额中的占比计算各个园区资金计划下达数。

《清远存量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存量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存量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x-2020年)》以及我市实际,制定《清远市存量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

存量违法建设是指xx年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至202x年8月1日止,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小产权房除外。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整改、罚款、没收、拆除等方式,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处理。

第二章违法建设的认定第四条下列情形属于违法建设:(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1相关经审定的附件、附图上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的建设;(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途进行的临时建设或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设;(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施工的建设;(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由国土、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河道主管部门、防汛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六条针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经城市管理部门核查后移交不动产权登记机关暂停办理其产权登记、抵押登记以及其他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申请,待行政处罚(处理)执行完毕后方可解除。

第七条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管理,加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的监管,我局修订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从2019年3月15日起印发实施,诚信评价等级于2019年5月1日零时起在我局官网的《清远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上即时生效。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3月15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管理,加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企业)的监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法〔2013〕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建行业经营活动企业(包括本市和外市)的诚信信息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建行业企业,包括以下类别:(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施工企业;(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七)物业服务企业;(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九)其他从事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的单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清府[2014]5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清府[2014]5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清府〔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六届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市政府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决策起草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决策事项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包括以下事项:(一)政府工作报告;(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四)编制和修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五)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六)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七)重大行政区划调整;(八)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专项资金

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专项资金

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高企培育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专项资金。

高企培育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我市辖区内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高〔2015〕24号)、申请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高企培育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1.对在清远辖区内注册设立的企业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网- 1 -上申请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合格上传省科技厅,并打印纸质资料上报省科技厅受理后,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人民币;2.对在清远辖区内注册设立的企业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7万元人民币;第五条申请高企培育专项资金补助程序:1.科技局负责高企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申报,企业提供以下资料:①《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③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认定或复审的相关申报材料;④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企业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证书复印件;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科技局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提出高企培育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

3.财政局负责审核高企培育专项资金年度安排相关计划,并按计划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119号)精神,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实名制组织管理。

总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劳务管理制度,建立由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劳务实名制领导机构。

项目部应设立专门劳务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劳务员,明确责任分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项目部应制定劳资纠纷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劳资纠纷问题。

二、明确实名制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总包单位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监督、检查总包单位是否落实实名制管理。

项目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抓好实名制管理。

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管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实名制管理具体内容。

劳务分包单位负责本企业派出的劳务工人日常管理,落实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对劳务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并提交总包单位。

直接聘用劳务工人的总包、专业分包单位对所聘用人员的信息采集与核实负责。

三、实施项目规范化管理。

项目部应配备劳务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劳务工人维权告示牌”和“考勤公示栏”、“工资公示栏”(标牌格式详见附件,各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20140208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20140208
第二部分 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 10
2.1 用地分类·············································································································· 10 2.2 用地兼容·············································································································· 17
7 物流园区和物流业用地·········································································· 45 8 建设容量控制·························································································· 45 第三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9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8
清远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清远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清远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1
清远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 1 总则············································································································ 8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暂行办法

清远市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质量和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合同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

第三条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登记的监督管理。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办市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摇珠选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第四条市住建局应建立清远市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

招标代理机构的入库申请、考核、批准等由市住建局负责。

第五条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经考核符合要求可加入预选库。

第六条申请加入预选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招标代理资格);(二)清远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已在清远设立分支机构;(三)申请入库前二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四)已在市住建局办理年度诚信登记手续,诚信等级不得为C级、D级。

第七条加入预选库的办理程序:(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加入预选库,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加入预选库申请书;2、《清远市建设行业诚信档案》。

(二)考核。

市住建局应对提交入库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初审,并应组织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清远市水务局、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等单位对初审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三)确定预选库代理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清府办函〔2022〕87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2〕87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市人民政府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所收取的费用,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处理、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排涝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4%征收。

基建投资额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清远市区“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核定,每五年核定一次。

未在参考造价中明确的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确定。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提交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公布实施的第五年第二季度,依据近几年基建投资额情况,拟定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修订)》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修订)》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清府办函〔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修订)》的通知清府办函〔2024〕57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修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要求,加快推动以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为核心的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提质增优,特制定本计划:一、目标任务遵循“优中选优、选优培强”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选取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对经济贡献较大且带动能力较强的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为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本计划中所提“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不断吸收信息、机械、材料以及现代管理等方面的高新技术,并将这些先进的技术综合应用于制造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实现优质、高效、低耗、清洁、灵活生产,从而取得很好经济社会和市场效益的制造业企业;所提“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是指:用当代尖端技术,主要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和航天技术等领域为代表,以高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导,知识和技术密集、研究开发投入高、研发人员比重大、环境污染少的企业),扶持试点企业通过本计划的各种集约化发展路径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试点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5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5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已经七届第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标准通知如下:一、自印发之日起,市区范围内(清城区、清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表执收:序号项目类型等级区分计量单位基建投资额标准调整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4%征收)1地下室独立设置元/平方米建筑面积33001322民用建筑1-6层(不设地下室)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700681-6层(设地下室)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807层及以上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803工业建筑---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644临时建筑---元/平方米建筑面积900365围墙---元/米(长度)700286园林绿化工程---元/平方米用地面积500207市政道路工程------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 8市政管线工程常规工程---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 零星工程电力元/米(长度)70028其他元/米(长度)30012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三、今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原标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260号)同时废止。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4〕4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4〕4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第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8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协议转让等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一)政府采购;(二)国土资源交易;(三)建设工程交易;(四)产权交易;(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条上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区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时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特殊情况不能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市、区级公共资源项目,由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把关核准;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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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围绕广清一体化和南融北康发展战略,推动清远市协调发展、振兴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市人大审议通过,列入清远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清远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分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预备建设项目。

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或预计当年9月底前可完成各类报批和招投标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以及上年度未竣工重点建设项目需结转的续建项目。

市重点预备建设项目是指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需重点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和完善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争取次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计划编报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支撑保障体系。

重点推进对全市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建设规模较大的交通运输、能源保障、水利、信息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推进城市化建设、环保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推进对粤北地区振兴发展、对推动我市南部地区加快融入珠三角和促进北部地区同步协调发展影响较大的发展平台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构建产业新体系,重点推进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的创新发展载体、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传统产业升级项目。

(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推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项目。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市政府成立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完善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统计分析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展;督促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年度考核;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重点办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成立融资、环评、规划、用地、征地拆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土储局、市发展改革局,分别牵头负责推进各项前期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条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成立相应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负责相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推进和日常管理,协调解决用地、规划、立项、征地、拆迁、融资、环评、招标投标等工作,根据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八条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规模原则要求:(一)交通、能源类项目年度投资额要求1亿元以上,产业类项目年度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年度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二)连阳地区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年度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申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择优选择,按下列程序申报:(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汇总,核准项目年度投资规模,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中央、省驻清单位建设项目或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自愿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三)对未申报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可直接纳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四)已经开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其工程竣工投产之前,原则上自动结转为下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通过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已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项目,提供项目及返还农民实业用地规划选址(或规划批准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立项批复等证明;暂未完成前期工作但确保当年9月底之前能够开工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资金落实证明和项目选址符合城规、土规、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环保要求等书面证明以及开展前期工作的节点计划。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市重点预备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市重点预备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完成项目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时间计划。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确定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在征求各县(市、区)、各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审议;对位于市中心区域的项目按照《清远市中心区域重点项目建设启动方案》要求,征求高新区、清城区及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后,再召集相关部门集中研究,确定启动项目,报市政府审议。

所有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由市政府印发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执行。

第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经市政府印发执行后,各项目牵头部门不得擅自增减项目及调整投资计划,如需变更项目或调整投资计划,须报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建立市四套班子领导重点包干、分工负责、联系督导重点建设项目制度。

按照领导分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预备项目由市委主要领导及副市长按工作分工重点包干;除省重点及省预备项目外,市直部门牵头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副市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各县(市、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委、人大、政协领导联系督导。

市领导适时实地督导包干项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建立联络员制度并成立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组。

由市发展改革局班子成员担任市领导包干项目的联络员,同时在市发展改革局内部成立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组,为市四套班子领导与牵头单位、项目业主之间加强沟通联系服务,负责跟进、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市四套班子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十六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由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市直有关部门等组成,由市政府召集,市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人任召集人。

主要任务是通报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七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联系人及报送、统计制度。

(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市直项目牵头部门要确定联系领导和1名联络员(统计员),负责与市重点建设项目办联系,及时沟通项目建设情况。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市直项目牵头部门为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报送责任单位;市直代建项目由代建部门为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报送责任单位。

1、月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每月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要求于每月28日前报当月情况。

2、季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将本地区、本部门每季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分别于3月、6月、9月的28日报出。

3、年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要全面总结本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对下年度工作做出安排,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出。

第十八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制度。

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办公室、市重点办每半年联合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巡查,集中了解项目建设动态,查找问题,形成解决建议措施,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进度通报制度。

市重点项目办每月按市重点项目进度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抄报给市四套班子领导、各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

第二十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

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积极谋划储备项目。

第二十一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制度,采取准入退出制。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每年7月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增补(1)具备开工条件的市重点预备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局核实后可转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2)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当年引进可开工的优质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核实后,可增补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退出(1)半年内未完成前期工作,建设项目无法开工的项目。

(2)开工建设后,半年完成进度计划在25%以下或连续半年处于停工状态的项目。

(3)改变合同约定或国家新政策不支持的项目。

(4)项目一经确定退出,取消所享受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市直有关单位参照市的做法建立领导包干项目责任制,同时对辖区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季度由主要领导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保障会议,及时听取工作情况,分析项目的进展动态,及时解决本级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属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

会议简讯及时上报市点办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重点建设项目,营造重点项目建设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市重点办应经常深入建设项目现场,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对上报的工程项目节点计划进行督查核实,了解实情及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市重点项目办对未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建项目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召开专项协调会,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讨解决;对重大事项和具有共性的突出问题,报请领导小组或包干领导协调解决。

协调会议明确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文件,报送包干项目领导和相关单位。

有关单位要按照会议要求尽快落实和反馈,市重点项目办跟进检查和督促。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凡是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一律享受前期工作审批“绿色通道”待遇。

各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及时组织梳理涉及本职能范围内的前期工作环节的事项,提前介入,窗口前移,服务前伸;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招投标等关键环节,按照“并联审批、简化手续、限时办结”的要求办理,提高速度,压缩时间,支持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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