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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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四)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对于代理银行无故拒付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零额账户报备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等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3篇)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零余额账户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账户资金余额为零的账户。

零余额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2. 精细化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 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的开立与变更第四条零余额账户的开立1. 各部门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

2. 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告;(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零余额账户的变更1. 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单位如需变更账户信息,应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收入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3. 收入资金应及时足额存入零余额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资金支出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2. 支出资金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 支出资金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八条资金结算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结算应使用银行提供的电子支付方式,提高结算效率。

2. 银行应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及时处理结算异常情况。

第四章零余额账户的监督与考核第九条监督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客户设立的零余额账户的管理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1. 开设条件:通常要求客户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如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个人必须是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等。

2. 资金管理:零余额账户内不允许存入或保留任何资金余额,只能用于收付款交易,即在每次交易完成后,账户余额应为零。

3. 功能限制:零余额账户通常只能用于特定的支付事务,如工资发放、供应商结算、税务缴纳等。

4. 交易限制:零余额账户的交易金额通常有一定的限制,如单笔交易不得超过一定金额,每日交易总额不得超过一定限额等。

5. 监管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对零余额账户进行监管,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并保留交易记录,以便随时可以进行审计。

6. 资金归集:零余额账户通常是为了方便资金归集而设立的,可以将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实时归集到零余额账户中,再统一进行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金融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规定应以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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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2023年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2023年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2023年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财政支付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财政集中支付的桥梁。

首先,零余额账户是连接国库单一账户与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的纽带,代理国库单一账户对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支付。

财政支付的实质是预算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转移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在零余额账户模式下,这一资金转移是通过零余额账户的支付与清算活动实现的,预算支出先由零余额账户向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支付,然后国库单一账户向零余额账户支付清算,完成整个支付过程。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零余额账户是实现对预算资金最终付款控制的必要的技术手段,是我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保证预算资金在实际支付时才流出国库单一账户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零余额账户的零余额特性,使得所有预算资金得以集中控制在国库单一账户,从而克服传统的因分散、重复设置账户而导致的预算资金大量滞留于预算单位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弊端。

从这一意义上说,对零余额账户的有效管理是实现改革目标的关键。

此外,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原有的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都将被取消,而零余额账户可以作为这些传统账户的替代,一方面兼顾预算单位的传统支付习惯,使预算单位可以依据预算管理权限向零余额账户发出支付命令,履行支付义务,保证为执行预算而采购商品或劳务时做出的支付承诺按时兑现;另一方面也能够体现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中,保持预算管理体制赋予预算单位的管理权限及其会计主体地位不变的改革要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①财政部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9]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6月2日财库[2009]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 建行

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 建行

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建行一、概念零余额账户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二、功能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三、使用(一)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二)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年终对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

五、差错更正(1)技术性差错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确因技术性差错等正常原因,误支其他预算科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可以通知代理银行及时更正。

更正的程序是:预算单位根据误支的预算科目和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恢复误支预算科目的额度。

同时根据应支用的预算科目,向代理银行签发等额正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支用应支预算科目的额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 〕4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

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4月12日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 〕17 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 1 -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零余额账户的定义使用及作用

零余额账户的定义使用及作用

零余额账户的定义使用及作用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零余额账户(一)零余额账户的定义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零余额账户分为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行国库划到上述各账户,当天轧账后,各账户的余额均为零,该账户因无余额过夜,故称零余额账户。

零余额账户没有具体的实有资金,只有可使用额度。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1.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如工资统发或大单政府采购)。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出。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财政授权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3.年度终了,零余额用款额度必须清零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如果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三)零余额账户的作用零余额账户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财政支付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财政集中支付的桥梁。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自实施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以来,市财政局加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从源头上建立起财政资金中转拨付的防护墙,保证了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单位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预算单位是指列入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有“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也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适用资金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的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银行]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

第六条[财政部门管理方式]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制度。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核准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凡属市级预算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区级及乡镇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区财政局负责核准。

(以下统称财政部门)第七条[预算单位管理方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关部门办理本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和核算。

第八条[预算单位责任]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财库[2016]210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完善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规定中的单位范围、管理方式及年检工作等事项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银行账户管理的单位范围下列中央单位,财政部门将不再进行账户审批、备案等管理,相关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交由中央单位自主负责。

具体包括:(一)无财政预算拨款的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二)无财政预算拨款的政企合一单位;(三)与中央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已取消与行政机关主办、主管、联系或挂靠关系的单位;(五)其他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

本通知所称“无财政预算拨款”单位,是指未列入中央财政部门预算,无“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

零余额收支管理制度

零余额收支管理制度

零余额收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收支管理,加强预算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零余额收支管理,是指单位在明确预算指标,按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结余清零”流程进行管理,实现收支平衡,确保单位资金合理使用,不发生预算结余,避免挤占资金或挪用资金。

第三条本单位实行零余额收支管理,全口径核算,确保收支平衡,不得发生透支、欠支、预支等情况。

第四条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年度预算支出计划执行,并不得超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零余额收支管理包括财政收支管理和资金管理,涉及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账务核对等方面。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年度预算编制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与各部门协商确定年度收支计划和预算指标。

第七条预算编制应合理、科学、严谨,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各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详细预算支出计划和用款计划。

第八条预算编制要根据单位财务状况和经济形势,合理分配各项支出,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预算编制应有依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政策,不得随意制定或修改预算指标。

第十条预算编制应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完成后,应按照规定流程报送审批,确保预算指标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二条预算执行是全程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按照年度预算支出计划执行,不得超支。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应严格执行预算支出计划,做到预算指标不得超支,严禁超支。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调整预算支出计划,应按照规定程序经过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预算执行应强化预算控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做到合法、规范、透明,确保账务核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制度

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制度

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保障单位资金的使用安全和合规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单位零余额账户是指在财务管理中对单位各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和使用的账户。

第三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应遵循合规、规范、透明、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开立和注销第四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应遵循国家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经相关审核程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注销应持相关证件和申请材料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经银行审核并处理后方可注销账户。

第三章资金调拨第六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调拨应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经单位主管财务人员审批,并在财务系统中填写调拨单据,由授权人员进行电子调拨。

第七条资金调拨必须严格遵守资金调度原则,确保调拨的资金正确、及时、完整到位。

第四章账户使用第八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挪用、套取、截留单位资金。

第九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应根据资金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不得超支,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并合法。

第十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管理权限,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应受到单位财务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财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单位领导及相关部门应对零余额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挪用、套取、截留单位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单位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单位财务监督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对已有违规行为的,一律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以上为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制度,希望各位能够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确保单位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2023年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2023年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2023年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____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零余额账户成为一种越来越常见的账户类型。

为了更好地管理零余额账户,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一、零余额账户的定义和基本特征零余额账户是指账户内处于零余额状态的账户,即账户内没有任何资金余额的账户。

零余额账户通常用于个人或企业的日常资金结算,作为一个中间账户来进行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零余额账户的基本特征是低风险、低利息和灵活使用。

二、零余额账户的开立条件1. 个人开立零余额账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手机号码和个人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2. 企业开立零余额账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3. 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零余额账户的使用限制1. 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日常消费和资金结算,不得用于投资、融资、理财等金融活动;2. 零余额账户不得开设信用卡或提供透支额度;3. 零余额账户不得绑定其他任何银行产品和服务;4. 零余额账户的资金只能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存取,不得与其他账户进行互相汇划。

四、零余额账户的管理要求1. 银行机构应对零余额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账户类型和用途进行区分;2. 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零余额账户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账户资金流动和交易的监督;3. 银行机构应加强对零余额账户的信息安全管理,确保账户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4. 银行机构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进行风险评估和审计检查,确保账户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五、零余额账户的权益和义务1. 零余额账户持有人享有账户本金的安全保障和合法利益的保护;2. 零余额账户持有人有权要求银行机构提供账户交易明细和资金余额查询的服务;3. 零余额账户持有人应遵守银行机构的管理规定,如实提供账户信息和资料,并及时通知银行机构账户的变动情况;4. 零余额账户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账户的相关信息和安全工具,确保账户的安全性。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零余额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所制定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1.开设条件:通常要求开户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客户,要求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需求说明。

2.账户用途:零余额账户通常用于资金集中管理,即将多个子账户的资金集中到一个零余额账户上进行统一管理。

3.资金调拨:资金调拨可以通过手工或自动化方式进行,一般要求提供资金调拨计划或者授权书,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资金调拨。

4.账户余额:零余额账户通常要求保持零余额或者低于一定金额的余额,以避免账户资金闲置和不必要的风险。

5.账户费用:根据不同银行和机构的规定,可能会对零余额账户收取一定的账户管理费用或服务费用。

6.账户查验:银行和金融机构有权随时对零余额账户进行查验,以确保账户的合规性和资金的合法性。

7.账户解除:开户人可以随时申请解除零余额账户,但需要提前通知银行或机构,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解除手续。

8.其他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银行和机构可以制定其他具体的管理规定,如账户日终余额要求、资金调拨限制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银行和金融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以相关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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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河北省财政厅于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于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于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资金划拨①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②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授权支付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5]3号)、《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的资金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财政授权支付是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种资金拨付方式,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在批准的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资金管理中的职责是:预算单位职责:根据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和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开具支付指令;规范管理和使用财政授权支付资金。

财政部门职责。

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用款计划,及时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对授权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

代理银行职责。

具体承办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支付和结算业务,及时、准确支付资金,做好与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清算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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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9]4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
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
三类:
(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

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

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四)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

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对于代理银行无故拒付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零余额账户报备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等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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