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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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2011〕8号

关于修订《平煤股份公司

防突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煤生产单位,机关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处:为进一步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防突管理,现对《平煤股份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试行)》(平煤股份〔2010〕147号)修订如下:

一、增补内容

第一条树立“治理瓦斯和治理地应力并重,卸压与增透措施并重”理念,积极推广松动爆破、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水力割缝等局部卸压增透技术,探索形成具有矿井特色的瓦斯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条在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矿井(如八矿、十矿、十二矿、十三矿、平宝公司等),宜采用岩巷工程措施

(如高位、低位抽采巷)掩护掘进、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实现工作面消突;掘进工作面执行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条带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须报公司审批。

高位、低位抽采巷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采区设计在满足安全前提下,应优先采用低位抽采巷,并按照《防突规定》要求在选择上下山巷道层位时,减少揭煤次数;

(二)现有采区应结合上下山巷道布置层位合理选择预抽巷层位。

第三条通过对矿区丁组煤的开采实践、突出资料、已测定瓦斯基础参数综合分析,对于丁组煤层的区域措施选择,提出以下原则:

(一)在具备丁5煤层开采保护层区域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

(二)丁组煤层可以直接采用条带预抽法作为掘进工程区域措施(如一矿、四矿、六矿、十矿等)。

第四条煤层厚度较大、需进行分层开采的突出煤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采上分层后,若下分层采面风巷、机巷、切眼均内错布置,且下分层设计圈定区域内无留设的实体煤柱时,下分层采掘面按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

(二)开采上分层后,下分层采面风巷、机巷或切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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