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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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并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报第三章方案审批第四章监理监测第五章设施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监督检查、验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开挖、回填、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损毁植被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及时掌握项目信息,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滩涂开发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㈠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㈡水利水电、交通、房屋建筑等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㈢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代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目负责人〔勘(察)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苏水政监【2014】5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苏水政监【2014】5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苏水政监【2014】5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江苏水利现代化建设,保障水法规有效贯彻实施,按照《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水政法[2012]514号)精神,现就我省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水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水法律法规的主要方式,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其执法水平的高低,事关水事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水利依法行政能否真正落到实处。

多年来,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懈努力,我省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整体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不同程度地制约着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至关重要。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设定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强制权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水行政执法体制。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大力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执法体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保障经费。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的通告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的通告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苏水规[2013]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的通告(苏水规〔2013〕7号)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3年11月25日江苏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厅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管理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本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对设区的市水利(务)局和本厅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认为设区的市水利(务)局和本厅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厅政策法规处是本厅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厅行政复议事项的办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主持行政复议听证;(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是否合法的审查申请;(五)办理行政赔偿事项;(六)对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八)组织办理本厅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和本厅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九)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水政[2004]2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水政[2004]2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水政[2004]24号2004年7月15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体现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由我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有18项,现将我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一、占用流域、重点区域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条件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2.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对规划的防洪工程建设影响不大或者有替代补偿措施,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3.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或防洪除涝规划的要求;不同设计标准洪涝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较小;4.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三)程序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规划计划处审查办理。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苏水政[2009]19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苏水政[2009]19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苏水政〔2009〕1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省水文条例》已于2009年1月18日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自2009年3月22日起施行。

为保证全省各级水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江苏省水文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厅组织制定了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水政〔2007〕37号)中的《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文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苏省水文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伪造、变造、买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出租、出借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的(1)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2)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3)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在两年内发生过同样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4.07.09•【字号】苏水政[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苏水政[2004]18号2004年7月9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指省水利厅对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水务)局、县(市、区下同)水利(水务)局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对省水利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第三条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对厅机关各处室和市、县水利(水务)局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对省水利厅作出的行政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第四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核查与实地检查、定期检查与集中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检查与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对市、县水利(水务)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设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否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是否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五)收到申请后是否有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形式的申请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六)在实施直接关系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时,是否依法告知有关当事人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依法进行听证;(七)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实施了行政许可和将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允许公众查阅;(八)是否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九)是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开展行政监督检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京、徐州、常州、连云港、淮安、扬州、镇江市水利局: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规程、规定,结合工程特点,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江苏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评定、验收等有关规定,结合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

由省站对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的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市站及检测单位,对市站负责质量监督的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展质量巡查巡测。

省站对每座中型水库的巡查巡测次数应不少于3次。

第三条省站负责溧阳沙河、大溪等2座大型水库,溧水方便、六合大泉、镇江句容、东海房山等4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市站负责各市行政区域内其他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管理。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告-苏水规[2012]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告-苏水规[2012]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告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告(苏水规〔2012〕4号)为了规范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结合省水利厅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已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结合省水利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省水利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水利厅承办行政许可的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具体负责该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水利厅组织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一)涉及需要变更流域性、区域性水资源配置重要原则的水行政许可事项;(二)涉及严重影响重点水域生态与水资源保护的水行政许可事项;(三)涉及重要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水行政许可事项;(四)涉及重大防洪安全的水行政许可事项;(五)涉及对水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行政许可事项;(六)水利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水行政许可事项。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苏水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根据《长江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调整要求,省水利厅组织对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如下:一、对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2年10月28日附件1江苏省水利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江苏省机电排灌收费标准核订办法(苏水灌〔1987〕2号)2.江苏省企业水平衡测试验收标准(苏水资〔2003〕1号)3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苏水政〔2004〕18号)4.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苏水政〔2004〕19号)5.关于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5〕444号、苏水资〔2005〕28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苏水资〔2006〕9号)7.关于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苏水资〔2006〕54号)8.关于印发省级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水资〔2007〕26号)9.关于印发八大行业节水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水资〔2007〕29号)10.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水资〔2007〕30号)11.关于加强自来水用水大户计划用水管理的通知(苏水资〔2008〕19号)12.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苏水农〔2008〕25号)13.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外观质量的若干意见(苏水基〔2009〕79号)14.江苏省望虞河管理规定(苏水规〔2011〕5号)15.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苏水规〔2012〕3号)16.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苏水规〔2012〕5号)17.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水规〔2012〕7号)18.江苏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苏水规〔2013〕6号)19.江苏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苏水规〔2013〕7号)20.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水规〔2014〕3号)21.《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苏水规〔2015〕4号)22.《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苏水规〔2017〕5号)2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苏水规〔2019〕1号)附件2江苏省水利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对《江苏省江砂开采现场监督管理办法》(苏水政〔2004〕44号)作出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沿江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在采前、采后开展可采区水下河床监测,并将监测资料连同绘制的1:2000的水下地形图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水规[201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2.02.27【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12〕5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水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三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管辖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管辖其职权范围内的水行政处罚。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实行属地管辖。

水行政处罚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当由管辖争议双方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全文及解读

《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全文及解读

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省决定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的水行政处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不予行政处罚包括“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

“首违不罚”是指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正确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坚持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行政指导、约谈提醒等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行纠正或者杜绝违法行为,强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意识。

第五条适用“首违不罚”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未发现当事人有其他同类型违法行为;(二)危害后果轻微;(三)及时改正。

已主动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适用“轻微不罚”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违法行为轻微。

违法事实简单、性质一般、情节轻微,并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法定禁止性行为。

(二)及时改正。

已主动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对水事秩序和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较小;(一)初次违法;(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且已主动缴纳;(六)对水工程设施、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水土保持、水资源等方面危害程度较小;(七)造成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八)符合《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清单》所列具体适用条件;(九)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水利工程)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水利工程)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水利工程)江苏省水利厅文件江苏省水利厅文件苏水政〔2007〕3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水利部政法司。

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2007年11月26日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水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行为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行使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

同一水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偏私或者歧视。

第六条水行政处罚机关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适用的,必须适用,不得选择适用;(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行为自由裁量标准,结合事实决定适用;(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苏水人[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苏水人〔2013〕38号)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水务)局,厅属各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局(处):近期,全国多地连续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0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惨痛后果。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现根据水利部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精神,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总体稳定向好,但仍存在不少隐患和薄弱环节,安全监管也存在盲区和死角,特别是主汛期来临,影响水利安全生产的不确定因素相应增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各地各单位绝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从全国各地发生的事故中汲取教训,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规铁律,真抓实管,进一步强化水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等制度,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二、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根据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水利厅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制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计划,以检查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江河湖库堤坝、运行中的工程设施、危化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压力容器、水上作业、车船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等为重点,认真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集中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集中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集中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苏水人[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集中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水人〔2013〕37号)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水务)局,厅属各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局(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和6月9日全国水利安全视频会议的部署,现就我省水利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排除隐患,促进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制度,保持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保障全省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全面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水利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把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切实做到“三不一到位”,即: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全程不走过场、制度健全到位,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三、检查范围全省水利系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管辖或承担的工程、项目。

四、检查内容(一)基础部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职责分解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应急体系建设和演练情况;危险源排查登记管理情况;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检验、维护情况;安全知识培训和员工教育以及三类人员、特岗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月活动和汛前安全检查情况;事故报告及“四不放过”情况。

(二)专业部分1、在建工程。

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施工、监理资质及挂靠、分包、转包情况;施工围堰和导流设施的度汛准备情况;“打非治违”、起重机械脚手架专项行动、专项整治情况;现场管理及用电用气、高空、井下、陡边坡、起重、吊装、脚手架等特殊工序施工方案及执行情况;工程车辆管理情况。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苏水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约信用档案管理第三章履约信用等次评价第四章履约信用等级评定第五章履约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第六章附则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49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从业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履约信用的管理。

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约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加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实行履约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履约信用管理,省水利厅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履约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履约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履约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二)从业单位履约信用记录;(三)从业单位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获得的奖励、表彰记录;(四)“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公布的失信、严重失信信息。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对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督查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对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督查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对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6.13•【文号】办安监[2011]253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对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督查的通知(办安监〔20ll〕253号)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省水利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号)精神,按照我部《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明发[2011]1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6月下旬,由部组成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重点和内容(一)督查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利旅游等领域以及近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二)督查主要内容1、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和我部《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明发〔2011〕17号)要求,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专项行动和检查督导情况。

2、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集中严厉打击水利安全生产领域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利旅游等领域的水利非法违法生产经管建设行为情况。

全面掌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和监控措施情况,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和报送情况。

3、各级水利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与执行情况。

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情况;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救援演练情况;落实水利工程各项安全度汛措施,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职工(包括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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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
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水政监[2014]1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2.04
【实施日期】201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苏水政监〔2014〕19号)
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水,强化水利综合执法,提高水利执法效能,加大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4日
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的层次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推进严格执法,加大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重大水事案件,由省水利厅提出明确要求,督促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处依法履行职责,限期完成案件查处,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的行政手段。

第三条省水利厅是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主体,省水政监察总队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上级批转、媒体报道、执法巡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处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者案件线索,经省水政监察总队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商机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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