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附件:消防维保法律依据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维保合同
消防维保合同消防维保合同: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消防安全是每个场所都必须重视的问题,而签订消防维保合同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介绍消防维保合同的概念、重要性以及主要内容,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消防安全保障的相关知识。
一、消防维保合同概述消防维保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旨在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合同签订双方通常为消防设施的所有者和维护保养单位。
通过签订合同,双方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并约定服务期限、费用支付等具体条款。
二、消防维保合同的重要性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签订消防维保合同可以确保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2、安全保障:通过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降低火灾风险,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降低成本:签订消防维保合同,可以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因设施故障导致的停工和事故赔偿成本。
4、法律保护:签订合同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有助于避免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纠纷。
三、消防维保合同主要内容1、服务内容:明确维护保养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如日常检查、定期保养、故障排除等。
2、服务期限: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续签方式,确保在合同期内得到持续的维护保养服务。
3、费用支付:约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收费标准,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4、质量保证:约定维护保养的质量保证期限和保修条款,确保设施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保持良好状态。
5、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6、保密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可约定保密条款,确保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被泄露。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四、总结消防维保合同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附件:消防维保法律依据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xx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xx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设施维保的法律法规要求是什么
消防设施维保的法律法规要求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而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是保障消防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消防设施的维保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其中就包括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这一法律条款为消防设施维保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强调了单位在消防设施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
在国家标准方面,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对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例如,对于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水位,要求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泵应每月手动启动运转一次,每季度应模拟消防水泵自动控制的条件自动启动运转一次。
GB 50166-20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则针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调试、验收和维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每季应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除了上述通用的标准规范,不同类型的场所还有各自专门的消防设施维保规定。
例如,对于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场、电影院、宾馆等,相关法规要求其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记录。
那么,消防设施维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一般来说,消防设施维保涵盖了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多个方面。
对于消防供水设施,要检查消防水池、水箱的水位是否正常,消防水泵的运行是否良好,管网压力是否符合要求等。
消防维保专项应急预案
一、预案编制目的为确保消防维保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消防维保专项应急预案。
二、预案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定》3.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4. 《消防安全技术标准》5. 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消防维保项目施工、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维保工作。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消防维保领导小组(1)组长:负责全面领导消防维保工作,制定消防维保专项应急预案,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工作。
(2)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负责消防维保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3)成员:负责消防维保工作的具体执行,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检查等。
2. 消防维保工作小组(1)组长:负责消防维保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工作。
(2)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负责消防维保工作的具体执行。
(3)成员:负责消防维保工作的具体执行,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检查等。
五、应急预案措施1.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1)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其性能和可靠性。
(3)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2. 消防安全检查(1)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2)对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畅通无阻。
(3)对易燃易爆物品、用电设备等进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 火灾事故应急处理(1)发现火灾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2)使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灭火,控制火灾蔓延。
(3)及时报警,请求消防部门支援。
(4)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查明火灾原因。
六、预案实施与培训1. 消防维保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预案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定期对消防维保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消防维保工作方案编制依据
消防维保工作方案编制依据一、背景消防维保工作方案的编制是基于保障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条例》三、工作目标1. 确保消防设施达到法定要求,保证其安全可靠性。
2. 保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3. 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培养员工消防意识。
4. 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防止火灾扩大。
四、工作内容及周期1. 定期检查: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 周期:每月一次2. 整改隐患: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或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
- 周期:发现后立即整改3. 培训教育: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周期:每季度一次4. 灭火器维护:对消防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充装。
- 周期:每季度一次5. 检测火灾警报器:对火灾警报器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 周期:每半年一次6. 检测灭火器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 周期:每年一次7. 修复消防设施:对已损坏或老化的消防设施进行及时修复或更换。
- 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五、工作流程1. 制定消防维保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内容和周期,制定每个月、每季度、每年的消防维保工作计划。
2. 组织实施维保工作:按照工作计划和周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设施的维保工作,并记录维保过程和结果。
3. 隐患排查和整改:定期巡查消防设施,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和修复,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维护维修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消防维保资料
第六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得资质分为一级与二级。
第七条(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与数量得要求,且建造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得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得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得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条件。
第八条:(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造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得仪器、设备、设施;(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五)健全得质量管理体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条件。
第九条(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造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得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六)健全得质量管理体系;(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得单体建造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得工业建造、民用建造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第二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三级资质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得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造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第二十六条一级资质、暂时一级资质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造得建造消防设施得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消防维保方案
消防维保方案消防维保方案(一)一、维保技术依据:①、GB2018-95(2018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②、GB2018-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③、GB 2018-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④、GB 2018-20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⑤、GB2018-2018 《火灾报警控制器》⑥、GB2018-2018 《消防联动系统》⑦、GB2018-2018(2018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⑧、GB2018-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⑨、DBJ01-611-2018《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⑩、GB 2018-2018 《防火门》 GB 2018-2018 《防火卷帘》⑾、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2018-97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一)消防报警系统、设备、设施维护与保养1、报警系统布线:包括布线管路材料及质量,导线穿金属管路和非金属管路的防火保护,管路连接情况及吊杆直径的测试,接线盒的安装位置、不同类别的导线的位置情况,导线的连接、导线的选取及导线的截面积。
2、探测器:包括探测器的安装位置、保护面积及安装牢固程度,报警功能测试、对探测器施加影响因素、观察其报警性能,地址码的正确性及反馈信号,支路连通状态。
3、手动(消火栓)报警按钮:包括手动报警按钮的安装位置及牢固程度,标志设置情况,报警按钮的报警按钮的报警功能、显示情况、反馈情况及联动情况。
4、集中报警控制器功能:控制器的报警功能、一次报警功能、自检功能、电源转换功能、电源指示功能,主备电源的容量测试,电压稳定度及负载稳定度的测试,故障排除、设备除尘。
5、联动控制柜:包括柜内布线的连通状态,接地保护,主备电源互投功能,盘面的各种联动功能标示,联动功能测试、联动信号的反馈及正确性。
检测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手动/自动两种方式对现场设备进行联动控制。
当处于自动控制方式时,信号的来源为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消防维保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消防维保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标准,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3.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4.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5. 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所有消防维保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负责全面领导应急指挥工作。
- 副指挥长: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协助指挥长工作。
- 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应急指挥工作。
2. 应急小组- 消防维保组:负责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 安全巡查组:负责现场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 通讯联络组: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传递和上报。
- 医疗救护组: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人员救护工作。
五、预防措施1. 设施设备检查:定期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2.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应急预案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4. 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六、应急处置程序1. 火灾报警: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拨打火警电话报警。
2. 人员疏散:按照预案要求,迅速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3. 初期灭火:消防维保组立即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进行初期灭火。
4. 应急疏散:安全巡查组负责现场安全巡查,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引导人员有序疏散。
5. 通讯联络:通讯联络组负责及时收集、传递和上报应急信息。
6. 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七、后期处理1. 火灾调查:火灾发生后,立即进行调查,查明火灾原因。
2. 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重点消防单位签订消防维保合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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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重点消防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并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重点消防单位签订消防维保合同的法律依据
重点消防单位签订消防维保合同的法律依据消防这个话题说起来好像有点沉重,但说到重点消防单位签订消防维保合同的法律依据,咱们就得把这事儿说得清清楚楚,轻松点。
毕竟消防这个东西,谁都知道不能马虎,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单位,如果出了事儿,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消防设备可不能只是摆设,必须得按时检查、维护。
说到这,咱们就得聊聊这些维保合同的法律依据了。
要不然你说,万一真出了啥问题,谁负责?这不就得靠这些合同来保障嘛。
大家知道,消防设备不光是为了平时用的。
万一真发生火灾,它能不能顺利工作,能不能帮忙救命,事关生死。
为了保证这些设备在关键时刻能发挥作用,维保就成了重中之重。
按理说,消防维保合同就是明确消防公司和单位之间的责任关系,说白了,谁做什么,什么时候做,怎么做,都得写得清清楚楚。
其实这背后,不光是合同,还是法律的硬性规定。
嗯,大家可能要问了,什么法律要求必须签合同呢?说到法律依据,那就得提到《消防法》了。
这个法律一说出来,大家应该都不陌生。
消防法可不简单,它规定了单位和消防部门之间的责任、义务,确保每个消防设施设备都能正常运转,不让火灾风险轻易发生。
你看,它明白告诉你,不管是消防设备的安装,还是后续的维修保养,都得有法律依据,不然就像做饭没放盐,咋能吃得下去呢?所以,单位跟消防维保公司签个合同,写得明明白白,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都知道该干啥,不会有任何含糊不清的地方。
不过,你可能又会想,合同里到底都有什么内容呢?嘿嘿,别急,咱们慢慢说。
一般来说,这合同里除了明确维保的内容,还得细化出具体的责任归属。
比如,万一设备出了问题,是你单位没注意,还是消防维保公司没做到位?这得搞清楚!不仅如此,合同里还得有条款,明确规定了设备出现问题后,谁来负责修理,修理的时间、费用该怎么算。
合同签了,大家心里有底,也就放心了。
说白了,签个合同就是为了把责任分得清清楚楚,一旦发生问题,能有个依据,有个法可依。
别看这些看似简单的条款,背后却是法律的智慧。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附件:消防维保法律依据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2)
附件:消防维保法律依据摘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与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与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与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与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与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附件:消防维保法律依据摘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与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与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与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与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与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消防安全职责。
维保法规政策标准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 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制定背景 基于社会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完好 率不理想,管理不规范,细部环节问 题较多;维护保养单位水平参差不齐, 工作不规范,维护保养内容缺失等一 系列问题。 该规定是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的 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维护保养服务单位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 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 资格。
公安消防机构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 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 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维护保养服务单位法律责任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 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维护保养服务单位法律责任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 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 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 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消防维保资料
消防维保资质法律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消防资质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得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与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得资质分为一级与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与数量得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得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得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得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条件。
第八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得仪器、设备、设施;(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五)健全得质量管理体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条件。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得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六)健全得质量管理体系;(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得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得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二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三级资质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得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第二十六条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得建筑消防设施得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附件:消防维保法律依据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自动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维护、检测;维护情况应当每六个月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特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全面检测至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检测报告应当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保持不得少于两名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值班;第四十一条从事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的,应当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接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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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法律依据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条自动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维护、检测。
维护情况应当每六个月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特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全面检测至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检测报告应当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保持不得少于两名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值班。
第四十一条从事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的,应当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接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