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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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单位的内部治安秩序,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提升员工的生产效率和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的所有员工,包括全体职工、兼职人员和临时工。

第三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指本单位为员工提供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执行由单位领导负责,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

第二章内部治安管理第六条本单位的内部治安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优先原则:保护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任务。

2.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建立健全预防机制。

3.全员参与原则:每个员工都是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第七条本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治安管理体系,包括以下方面:1.制定相关治安管理制度和规定,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

2.建立健全治安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安全隐患。

3.加强治安队伍建设,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4.完善内外部治安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合作。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本单位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效果,包括但不限于:1.保障场所安全:加强门禁管理,合理配置安防设施,完善监控系统。

2.加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要信息的保护。

3.加强财务安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进出的监控和审计。

4.健全消防安全: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九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遵守下列安全规定:1.出入登记:每次进入或离开单位都需登记。

2.保管财物:注意个人和单位财物的安全,不得私自携带和散发危险物品。

3.发现异常:如发现可疑人员、物品或情况,应及时上报。

4.参与演练:定期参加内部治安保卫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单位的内部治安秩序,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提升员工的生产效率和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的所有员工,包括全体职工、兼职人员和临时工。

第三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指本单位为员工提供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执行由单位领导负责,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

第二章内部治安管理第六条本单位的内部治安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优先原则:保护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任务。

2.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建立健全预防机制。

3.全员参与原则:每个员工都是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第七条本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治安管理体系,包括以下方面:1.制定相关治安管理制度和规定,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

2.建立健全治安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安全隐患。

3.加强治安队伍建设,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4.完善内外部治安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合作。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本单位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效果,包括但不限于:1.保障场所安全:加强门禁管理,合理配置安防设施,完善监控系统。

2.加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要信息的保护。

3.加强财务安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进出的监控和审计。

4.健全消防安全: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九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遵守下列安全规定:1.出入登记:每次进入或离开单位都需登记。

2.保管财物:注意个人和单位财物的安全,不得私自携带和散发危险物品。

3.发现异常:如发现可疑人员、物品或情况,应及时上报。

4.参与演练:定期参加内部治安保卫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己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一、总则为了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保障员工和资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二、治安巡逻和监控2.1 治安巡逻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固定的治安巡逻制度,安排专门的治安巡逻人员定时巡逻。

2.2 监控设施1.企业事业单位应安装并维护良好的监控设施,覆盖重点区域和重要部门。

2.监控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行,存储的监控录像应保存至少30天。

2.3 报警器材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可靠的报警器材,并建立配套的报警系统。

三、出入管理3.1 人员出入登记1.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对进出单位的人员进行登记。

2.人员出入登记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进入或离开时间等基本信息。

3.2 证件核验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员工和访客的证件进行核验,确保身份真实。

四、安全设施4.1 门禁系统企业事业单位应安装有效的门禁系统,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

4.2 紧急疏散通道1.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紧急疏散通道,保证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2.紧急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存放杂物。

五、保密管理5.1 保密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保密制度,明确员工在工作中应保守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2 信息安全1.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重要数据和信息的保密性。

2.禁止非授权人员获取、篡改和泄露公司内部数据和信息。

六、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6.1 员工培训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2 安全意识教育企业事业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员工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七、违反条例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员工,企业事业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罚款、调离岗位等。

八、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全面落实,确保内部治安工作的有效实施。

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例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全文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内保单位管理条例

内保单位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人员管理应包括员工、临时工、实习生、外来访客等,对所有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和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物品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放、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应规范车辆进出,确保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妨碍消防通道和紧急疏散。
第二十五条值班巡逻应制定合理的巡逻路线和频次,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七章保密与宣传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加强内部保卫工作的保密管理,确保工作计划、措施等不被泄露。
第三十九条积极开展内部保卫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对保卫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第四十条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内部保卫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四十一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保卫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保卫工作相关资料完整、准确、系统。
第五十条在责任追究和赔偿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办事,公正透明,维护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特殊情况处理
第五十一条遇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保卫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第五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单位可根据需要,调整内部保卫工作措施和资源配置。
第五十三条保卫机构应密切关注特殊情况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工作策略,确保单位安全稳定。
第五条保卫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实施内部保卫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内部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
(三)制定、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
(四)组织开展内部保卫培训和演练;
(五)协调、配合公安机关等外部单位开展保卫工作;
(六)其他内部保卫相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设立保卫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内部保卫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保卫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当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己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范文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范文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护单位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为单位存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

他负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分为预防、处置和整改三个阶段。

预防包括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工作;处置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冲突调解等工作;整改包括对问题进行分析,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第四条全体单位成员都有义务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

第二章安全宣传教育第五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应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单位成员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安全技能培训、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七条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讲座、培训、宣传栏等。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八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九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物品保管安全等。

第十条安全检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设备检修、巡逻盘查等。

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十一条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需要立即处置的非正常情况。

第十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报警、疏散人员、施救、处置等。

第五章冲突调解第十四条冲突调解指处理冲突双方之间的矛盾,维护单位内部团结和谐。

第十五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应建立冲突调解机制,及时处理各类冲突。

第十六条冲突调解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倾听、沟通、表达意见、提出解决方案等。

第六章问题整改第十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分析治安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问题整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章制度修订、责任追究、设备维修等。

第十九条问题整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建立台账、监督落实等。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当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文)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文)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文)《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内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

内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

内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单位内部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全体员工的责任,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视,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机制。

第三条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自身防范意识,配合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履行性。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岗位,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第七条单位应当购买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具,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单位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逃生能力。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和单位陌生人员的管理,确保单位内部安全。

第三章保卫工作第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单位周边环境的管控。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访客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和核实身份,确保单位内部安全。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场所的保护,加强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防范盗窃和破坏行为。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报警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单位内部安全。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纪律制度,明确违纪惩处措施,严格执行纪律,保持单位的秩序和稳定。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制度,对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强整改工作。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4篇)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4篇)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单位人员财产安全,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指单位组织、管理和保护单位人员财产安全的工作。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防控的原则。

第三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稳定,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单位人员财产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四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体系由本单位治安保卫部门、各部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以及全体员工共同组成。

第五条本单位治安保卫部门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的治安工作、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协助本单位治安保卫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权责第七条本单位治安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为:1.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2. 监督和指导各部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的工作,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3. 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演练和考核,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4. 组织安排治安、巡逻人员,加强对单位内部的巡查、巡视和防范工作;5. 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保护单位人员财产安全;6. 接受单位员工的治安举报,并及时处置。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的主要职责为:1. 负责本部门的治安工作,保障本部门的治安秩序;2. 制定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计划,组织实施;3. 加强对本部门内部的安全检查和治安巡逻,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4. 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5. 完成上级治安保卫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预防、巡查、巡逻、应急响应和日常管理。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四篇)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四篇)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单位内部治安和保护员工财产安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内部治安和员工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及访客。

第三条职责和权力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人员来负责,其权力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执行。

第二章治安保卫措施第四条出入管理1. 要求员工必须持有效证件进行出入登记。

2. 对访客必须进行身份核实和登记,禁止越权携带他人进入单位。

3. 对可疑人员要进行询问排查,必要时报警处理。

第五条保护员工财产安全1. 禁止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2. 对于员工财物的保护要加强,如珠宝、钱财等贵重物品禁止携带进入单位。

3. 对员工所携带的文件、电脑等贵重物品要加以安全保护。

第六条防范火灾1. 对每个员工进行火灾应急知识的培训。

2. 每个员工必须遵守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和非法使用明火。

第七条应急处理1. 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2.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员工应按照预案执行。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本单位将配合相关机关进行处理,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对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本单位负责,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二)1、门卫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市场进行犯罪活动。

2、门卫工作人员做好市场巡逻工作,每天巡逻四次以上,及时检查各个楼层和区域的安全情况。

9、门卫必须着装整齐并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材。

10、门卫工作人员应坚持____小时在岗位,不擅自脱离岗位。

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内部重要物品(包括危险品、贵重品等),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收发、领取、核销制度,严防丢失、被盗和人为损坏。

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04年修正)

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04年修正)

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96年1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改根据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企业及以中方为主管理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市)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查处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三)督促单位实施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四)组织考核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坚持“领导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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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实际情况,为规范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预防案件的发生,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治安保卫组织机构及权责划分
第二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规范管理,特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总裁
委员会副主任:总经理
成员:由各公司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集团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保卫部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集团所属各公司及部门第一负责人为本公司及部门治安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及部门的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保卫部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其管理范围是:负责组织协调集团的全面治安保卫工作、集团办公区域、集团领导的安全保卫、参与协调各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解决、征地后未移交给开发项目部前的地块管理、督促指导各公司护卫部和公司级护卫队的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集团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各公司护卫部(队)在所属公司的领导下,组织护卫队、班抓好管辖区域内的治安保卫工作,其管理范围是:
(一)建筑公司护卫部在开发公司项目部和建筑公司项目部进场之日起,负责监督指导项目护卫队、班做好施工现场属集团财产(包括围墙外的水电专用设施)的保卫以及现场治安保卫工作。

外协单位保卫工作由开发项目部负责沟通协调,建筑公司护卫队、班予以配合。

(二)物业公司护卫部在开发项目部将新建楼盘移交给物业公司之日起,应督促指导护卫队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销售部护卫队的管理范围,是负责各售房部÷门前停车管理区域和样板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各护卫队、班在所属物管小区、施工现场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章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公司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级治安责任制,严密各项防范措施,把治安工作纳入日常的管理工作,做到“五同时”,即“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

第八条各级治安责任人要加强员工特别是护卫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制度,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提倡爱岗敬业精神,做一名合格员工。

第九条集团各公司部门、行政部、财务室、档案室、消防监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水泵房、电梯机房、车库、物资库房、重要物资堆放处、食堂等各重点部位,均应建立严密的安全防范制度,纳入保卫工作的防范重点。

第十条加强员工的保卫保密教育,重要的资料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办公智能化应定期进行检查,预防网络犯罪案件发生。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各客户中心要加强租赁户,驻小区公司、商业门面,公众聚集、娱乐场所,外籍人员等的管理,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确保小区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要加强民工队伍的管理,各项目要对外包、外协单位签订治安责任书,明确治安责任,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销售部要加强各销售中心保卫工作的管理,特别是加强护卫队员的管理,认真落实值班守护,定期督促检查,保证安全。

第十四条各公司部门要主动做好基层民事纠纷工作,随时掌握不安定因素,缓解各类矛盾,把不安因素处置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五条各护卫队、班在日常工作中,对重要部位、治安复杂场所要纳入重点防范,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重点治安问题要抓紧专项整治,有效控制案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各公司要组建义消队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和消防训练,同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使所有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确保出警时能正常使用。

第四章违反条例规定的考核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按50—200元考核扣款处理:
(一)对物资的进出疏于检查造成公司损失的(轻微)。

(二)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发现烟头的。

(三)随便允许无关人员进入重点要害部位(财务部、档案室等)或者未制止的。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使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的。

(五)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经制止仍未改正的。

(六)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经制止仍未改正的。

(七)擅自携带家属、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公司内场所逗留、留宿的。

(八)在工作、生产现场聚众赌博或知情不报。

(九)在禁止烟火的场所吸烟或擅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十)擅自允许外来商贩进入生产现场摆摊设点的。

(十一)出入现场未按规定接受检查,无理取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工作时间内不认真负责、玩忽职守,在巡逻、值班岗位上对应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不及时上报的。

若造成财产损失的按集团公司《工作考核细则》处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严重通报批评外,按200—400元考核扣款处理,情节严重者降职降薪,留置试用直至辞退,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使用电炉、汽化炉、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违章违规私自搭建工棚不听劝阻的。

(三)私拉乱接电源、水源的。

(四)在重点要害部位动火施工作业未经批准而作业的。

(五)故意寻衅滋事而发生纠纷的。

(六)明知或应当知道公司财物被盗或损坏而隐瞒不报的。

(七)接到报警或求救请求不出警或者未及时处置的。

(八)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火灾事故不及时而造成后果的。

(九)偷、盗、侵占公司或个人财物的。

(十)对控告、检举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十一)阻挠门卫、治安、消防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谩骂、殴打上述管理人员的。

(十二)不执行出门管理制度而放行物资的,给公司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损失部份还须按金额计赔)。

(十三)擅自允许他人将公司物品拿出生产现场的。

(十四)工作失职失察,造成公司物品被盗或损失的按集团公司《工作考核细则》处理。

(十五)擅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重点要害部位(财务部、档案室等)或留宿的。

(十六)出入现场不主动接受检查,强行进入或翻墙出入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辞退,并按400—600元考核扣款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损坏办公设备、重要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安全设备设施以及树木花草的。

(二)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或重大失窃而隐瞒不报的。

(三)持械威胁他人安全的。

(四)私造匕首及其他凶器的。

五、无理纠緾公司各级领导,扰乱正常生产、办公秩序或扭拉围攻工作人员,影响工作进行的。

六、在公司内外发生打架斗殴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部门主管按300-800元考核扣款处理,
对所在班组按500—1500元考核扣款处理,并承担所有损失金额,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重大不安全(治安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后果的。

(三)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损失部份还须按金额计赔)。

(四)因班组管理不善,劳工费发放混乱引起劳务工滋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维修检查不及时造成重大机器设备事故的;(损失部分还须按金额计赔)。

(六)防范措施不落实,引发火灾事故或灾害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行贿受贿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一)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人员作斗争,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或者争得荣誉的。

(二)乐于助人多次受到业主好评和公司表扬的。

(三)工作尽职尽责,为公司财产免遭损失而作出贡献的。

(四)处置得当,有效地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以及重大治安事件发生的。

(五)有效地实施抗灾救灾工作,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的。

(六)对公司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由总裁专项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提及的违规条款,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研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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