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涉林渎职案件的分析和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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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涉林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谈涉林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害 。 山市被告人周某等人于 2 0 年 春天 , 密 06 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情况下 , 自 私 合伙将 自家落 叶松采伐 , 立木蓄积为 2 .立 方米 。检察机 8 5 关在审查该案时 , 等人仍认为 自己砍承包地里的树, 周某 并未犯罪。 5 涉林犯罪背后有渎职犯罪 的隐忧 。在滥伐林木的犯罪背后, ) 林业 执法部门和主管部 门在处理涉林 的犯罪案件 中, 受经济利益或者人情驱 动, 导致渎职案件 的发生 。按照法律规定 , 盗伐 、 滥伐林木要 给予行政处 罚, 达到立案标 准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践中 , 林业部门 存在一罚了之、 内部处理 的简单做法 , 有的林业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有 关滥伐林 木违法和犯罪界 限把 握不准 , 移送 立案的不移送 , 别的甚 该 个 至压案不报 , 当保护伞 , 办关系案 、 人情案、 金钱案 , 致使滥伐林木案件介 人多、 案少 ; 立 受理多 、 移送少 。2 0 年 以来 , 山市检察院办理乡镇主 06 密 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 徇私舞 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 渎职案件 6 起。林 口林区近年来 没有涉林渎职犯 罪, 但从发生的涉林案 件看 , 林业部 门工 作人员 、 法人员疏于管理 、 有 执 责任心不强 的现象 , 林 业 管理人 员工作不负责任 , 按操作规程 办事 , 不 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 查 , 分涉林 案件被林业公 安以罚代刑 消化 , 到法院的案 件也因 一部 起诉 经济利益 的驱动 , 绝大部分犯 罪分子被从轻处罚 , 中更 多的是被判处 其 了缓刑 。根本起不到“ 杀一做百” 的作用 , 加之人情 、 金钱等利益驱动 , 有 渎职犯罪的隐忧 , 渎职行 为在 一定程度 上来说助长 了涉林案件。 2 对遏制涉林 案件的对策分析 21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 . 形成重视资 源保护 的社会氛围。 预防和遏制滥伐林 木犯罪 , 须采取有效措施 , 必 加强 涉林普法宣传 力度 , 不仅在林区广泛宣传 , 还要对 农村 干部和群众的相关宣传。 林业执 法部 门、 政法部 门应相互 配合 , 深入农 村 , 法律宣传要深入 , 形式要多样 化。 有关森林的法律法规 的宣传要进一步深人 , 不要停留在拉拉横幅 、 写 写标语的形式上 , 要深入到农 村 、 到农 家 , 宣、 讲、 教形式多样化 , 使广大 群众真正了解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 营造舆论氛周。采取发放法律知识

当前林业系统渎职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

当前林业系统渎职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

当前林业系统渎职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2012年,我院反渎局按照上级院部署的查处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集中查办了一批我县林业系统的渎职案件,立案5人全部获有罪判决。

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处,规范了林业行政审批程序和林业执法行为,有力地保障了我县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结合这次市院组织的“调查研究年”活动,我们又进一步走访林业系统的工作人员,并且对我县近年来涉林案件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归纳出了当前林业系统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当前林业系统渎职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审批随意性大。

林业部门作为国家森林资源的管理部门,担负着涉林的行政审批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四证的发放,即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许可证和林权证。

是否依法审批发证直接关系到一个区域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程度。

在查处过程中,由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技术人员工作重心的偏移,再加上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导致在实际审批过程中不严格依法行政,存在着乱批证、滥批证的现象,造成了森林资源的大量流失。

例如我院查处的县林业局副局长郭某、林政股长刘某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案中,发现负责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森林法》及《河南省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和档案管理》等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而是仍然沿用传统办证模式目测查看现场发证,结果造成5227株松树被滥伐,蓄积为99.38立方米。

在违法发证同时还存在着较严重的乱收费现象,主要表现在办证过程中乱收押金、保证金,在收取育林金等合理收费的过程中存在着不按标准收取的情况,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还发现了该股工作人员乱收押金2万余元,用于股室日常开支的违纪情况。

(二)行政执法不规范,刑事司法力度弱。

由于受经济利益驱使和人员素质的影响,林业部门在对森林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较多注重的是收取罚款,而对森林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措施例如没收、补种、拆除等,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没有及时申请执行,致使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未得到全面的履行,这种不规范的执法直接导致了当事人认为违法后交点罚款就了事,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导致森林被进一步滥伐。

查办危害矿产和林业资源渎职犯罪经验材料

查办危害矿产和林业资源渎职犯罪经验材料

查办危害矿产和林业资源渎职犯罪经验材料近年来,涉及危害矿产和林业资源的渎职犯罪呈现出不容忽视的态势,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切实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查处,加强对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有效的查办方案。

一、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为查办危害矿产和林业资源渎职犯罪,加强对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尤为重要。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源保护执法用人机制和考评体系,确保在资源保护执法中能够充分发挥各级执法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此外,对于涉及到危害矿产和林业资源的渎职犯罪,要尽可能提高执法力度,加强监管。

二、强化法律意识对于涉及危害矿产和林业资源的渎职犯罪,需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政府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鼓励公民积极举报犯罪行为,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管理,严密监督其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行业进行惩处,逐步形成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

三、提高预防措施为遏制危害矿产和林业资源的渎职犯罪,预防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需要加强对涉矿企业、木材加工企业的审批和日常检查,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加强商业事务处理,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惩处,不走形式化、表面化环保路线。

最根本的,是加强大众教育,加强宣传普及,让人们认识到,保护矿产和林业资源,是保护我们自己、我们的子孙后代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总之,查办危害矿产和林业资源渎职是一个复杂和长期的过程。

除了依法查处渎职犯罪外,更重要的是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并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和生态文明意识,让大家共同保护这些宝贵资源。

这是一个普及民主意识和环保意识的过程,也是涉及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全面协作机制。

玛纳斯县集体林权改革措施及成效分析

玛纳斯县集体林权改革措施及成效分析

玛纳斯县集体林权改革措施及成效分析玛纳斯县作为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城市,自然条件独特,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但在以往的管理和利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集体林权管理不到位,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玛纳斯县采取了集体林权改革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一、改革措施(一)成立林权管理机构玛纳斯县成立了林业局,对集体林权进行管理。

林业局在根据《林业法》的规定开展工作的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责任主体、权益界定、资源保护、利益分配等问题,增强了集体林权的管理和保护力度。

(二)完善林权体系在管理机构成立之后,玛纳斯县提出了完善林权体系的方案。

该方案主要包括:林权确权、林权登记、林权调查、林权证书颁发等环节。

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三)推行林权交易玛纳斯县还实施了林权交易制度。

通过林权交易,可以让资源利用更加合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农民群众的收益。

同时,政府也能够从中获得一定的税收。

二、改革成效(一)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玛纳斯县通过林权改革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在改革之前,由于林权不清晰,资源利用效率十分低下。

而经过改革,如今的玛纳斯县进行了资源清查和定期核查,并对利益分配进行了规范,有效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

(二)促进了经济发展通过林权交易的实施,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获得一定的收益。

与此同时,农民群众也能够通过林权交易获取相应的利益,从而促进了经济发展。

例如,一些农民可以将自己在森林中种植的果树的采摘权进行交易,获得丰厚的经济收益。

(三)保护了生态环境集体林权的改革还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护。

通过集体林权的管理,玛纳斯县有能力对森林资源进行清查和保护,加强了对盗伐和砍伐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实施林权交易制度也能够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综上所述,玛纳斯县集体林权改革措施的实施,取得了不少的成效。

林权管理机构的建立、完善林权体系的方案、林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林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林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林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2023年,随着国家林业政策的不断深化,林场成为了维护国家生态环境的重要力量。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林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职务犯罪人员的思想观念不够理性。

虽然经过长期引导,大多数干部员工已经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但仍有一些人觉得“偷点小便宜”无所谓,犯了错误也能被谅解。

这种思想观念在一些个别单位中得到了传递和强化,增加了职务犯罪的风险。

其次,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虽然国家对林业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管,但仍有一些管理漏洞。

例如,有的单位对工作岗位的审核把关不够,职务犯罪人员就有机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某些职务;另外,一些林场单位工作流程不够规范,某些工作过程极易引发腐败问题。

再者,一些地区林场管理水平和队伍建设存在欠缺。

例如,部分地区的林业建设比较薄弱,专业技能不太完善,对职务犯罪的觉察度不够,防范意识和水平也不高。

为有效解决林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继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强化教育引导,切实加强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增强他们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危害性的意识。

其次,完善监管机制,建立更加系统、完备、严密的监管机制。

加强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巡查、考核、甄别和组织审查,制定全面、严格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准确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加强和改进工作,保持安全、稳定和良性的发展局面。

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制度监督。

例如,加强对财务、人事等数据的管理,健全内部审计和监管制度,严格审批、考核、公示制度,细化奖惩制度,加强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最后,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和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在选拔任用方面,要以德为先,以能力为重,注重对干部、员工的综合素质进行培养和提升,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管理人员和队伍的素质和业务能力能够满足对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有效预防和追责的要求。

浅析涉林渎职犯罪

浅析涉林渎职犯罪

浅析涉林渎职犯罪新宁县地处湘西南边陲,是湖南省的重点林区县,林地面积19.25万公顷,占地总面积70.8%,活立木蓄积量700.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5.4%,森林资源丰富,林木采伐量大,涉林渎职犯罪也相对比较突出,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总体呈高位运行,逐步上升。

2009-2012年来,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了林业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6件9人,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办理,进行以下分析:一、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一)乡镇林业站人员渎职犯罪比较突出。

在我院立案查处的6件9人涉林渎职案件中,全部都是乡镇林业站人员,而其中涉案的基层林业站站长、副站长占大多数,占总件人数的78%,这些情况表明,基层林业站负责人职位不高、官不大,但职责重大,权力不小,容易成为渎职犯罪的高发群体,他们是从事林政执法的最基层人员,行使着当地林政管理的职权,在林政管理的第一线最容易滋生渎职腐败。

(二)玩忽职守犯罪比较突出。

在我院立案查处的6件涉林渎职案件中,其中玩忽职守案件就有4件,占66%,滥用职权案件1件,占1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件,占17%。

林业人员所涉及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与林业人员履行职责有关的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四类案件,我县林业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比重较大,说明基础林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责意识比较淡薄。

(三)渎职犯罪主要集中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

我县是一个林区县,林木采伐量大,林木采伐管理权力较大,很容易滋生腐败,我院查办的6件涉林渎职案件,发生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的有5件,占总数的82%,伐中检查环节犯罪最为严重,成为林业人员渎职犯罪的高发部位。

(四)违法犯罪后果严重。

每一起涉林渎职违法犯罪案件都造成大量林木被乱砍滥伐,我院查办的6件涉林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4件玩忽职守案都造成几百方林木的滥伐,其危害是不可小视的,这与我县大力开展“壮美崀山,绿色新宁”行动,着力培育森林资源,创建生态旅游强县背道而驰,理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大打击力度。

对我县涉林案件的调查与分析_0

对我县涉林案件的调查与分析_0

对我县涉林案件的调查与分析近几年来,我县涉林案件逐渐增多,至20XX年达到最高。

2000年共受理案件15件15人,20XX年共受理案件18件18人,20XX年共受理案件25件25人。

从共受理案件性质来看,滥伐林木犯罪案件28件28人,森林失火案件12件12人,盗伐林木犯罪18件18人。

由于这类犯罪不仅严重地破坏了森林资源,而且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影响林区社会秩序,增加了林政管理的难度,必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下面就我县涉林案件作简要的分析。

涉林案件的特点从已发生的涉林案件看,具有以下特点:一、滥伐林木数量大,森林资源破坏严重。

少则超指标滥伐数十立方米,多则超指标滥伐数百立方米。

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系县扶罗镇常委副镇长,分管经贸林工作。

2000年11月至20XX年7月间,姚在经营并兼任县振扶开发公司法人期间,因开采重晶石矿需要木材撑洞和做矿架等用,于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先上车后补票”或“不补票”的办法,先后委托矿农在蒙冲盖林场铁岩山、黄爪湾、仙人坡肢、蒙冲湾等11处山场采伐了云溪要八孟组、老田组的、讲溪组的、岑坟组的、皂溪村利寨组的、平乐组的、铁榜组的及丈溪村的与镇企业办联营的股份林场杉木823侏。

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该823侏活立木蓄积121.9015立方米,扣除有证部分杉木活立木蓄积29.2308立方米,超伐杉木活立方蓄积92.9707立方米,计滥伐林木价值30020元。

二、发案村多为偏远山村。

这些地方交通不发达,经济落后,群众经济来源是“以农为主,靠山吃山”,传统农业模式典型。

山区立地条件差,发展经济受制约,而森林资源相对丰富。

三、森林失火案件增多,多发在清明节前。

近几年气候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失火案件增多,造成毁林面加大,给集体带来了较大的损失。

如被告人吴代学于20XX年4月4日下午五时,进到狮马冲的责任田将一个星期前吹田坎时砍下来的柴草归堆在水田坎边,并堆在一起,用随身带去的气体火机点燃杂草。

玛纳斯县集体林权改革措施及成效分析

玛纳斯县集体林权改革措施及成效分析

玛纳斯县集体林权改革措施及成效分析随着我国林业改革的进行,玛纳斯县也积极探索并实施了集体林权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本文将从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两方面进行分析。

玛纳斯县在集体林权改革上做了一系列的措施制定和实施工作。

他们建立了集体林权制度,确立了农民对集体林地的经营、管理和收益权。

这使得农民可以更自主地利用集体林地,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

他们成立了专门的林权管理部门,负责林权政策的宣传、培训和监督。

他们建立了林权登记和监测体系,对所有的集体林地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监测,将林地使用情况反馈给农民和相关部门。

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为集体林权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集体林权改革给农民带来了一系列的利益。

农民获得了权益保障,他们有了自己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可以更加自主地经营集体林地。

农民的收入增加了。

集体林地的合理利用可以使农民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农民意识的提高。

集体林权改革使农民逐渐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他们开始重视林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积极参与林地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民的社会地位提高了。

集体林权改革使农民在社会中的地位得到了肯定和提高,他们的参与和贡献得到了重视。

玛纳斯县集体林权改革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林地的划分和登记工作相对繁琐,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林地监测和管理也需要一定的技术和经验支持。

林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需要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引导。

政府部门需要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提供技术和经济支持,帮助农民更好地利用和保护集体林地。

农民的意识和素质提升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

需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能力。

玛纳斯县集体林权改革措施在加强农民权益保护、提高农民收入、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仍需解决林地划分登记、技术和政策支持等问题,使集体林权改革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农民增加福祉。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近年来,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林业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导致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案件屡有发生,乱占林地现象比较普遍,使森林资源遭到较大破坏。

据统计,近两年平桥区林业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142起,处罚各类林业违法犯罪分子273人。

平桥区检察院渎检科近年来共立案查处乡镇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案件4件,这些人员的渎职行为共导致滥伐林木近千亩,毁林5万余株,给当地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做一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1、农村滥伐林木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近年来林业公安部门对盗伐林木犯罪打击力度日益加大,《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的深入宣传贯彻,盗伐林木现象已基本得到遏制。

但同时一些农民出于毁林开荒或其它目的,不办理有关采伐手续,擅自滥伐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地;或也办理一定的采伐手续,但故意逃避有关监督管理,采取批少伐多等手段大肆滥伐林木。

2、某些乡镇政府默许本辖区的毁林事件。

这些乡镇政府的主管领导,出于本乡镇地方利益,或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林木事件视而不见。

更有甚者,个别主管领导肆意超越自己权限,擅自批准社会上一些人员大肆采伐林木,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如我科1999年立案查处的平桥区邢集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方某涉嫌滥用职权案,1998年8月至11月间,方某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不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同意孙某、宁某等伐树,致使该镇173亩林木被滥伐,被伐树木8000余株,给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3、少数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性大。

他们出于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对涉林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压案不报,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有的有法不依,严重不负责任,对持证采伐者疏于管理监督,导致其随意扩大采伐面积,更改采伐方式,造成林木资源的破坏。

××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

××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

××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第一篇:××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当前,受土地利用经济效益好及栽种树木利润高等原因影响,村组涉林行为不规范密切,造成村民之间、村民与村组、乡镇等机关涉林矛盾十分尖锐,涉林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

为此,××法院以受理的涉林案件为对象,开展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一、涉林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1、涉林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近几年,特别在国家减免农业税后,涉林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

××法院2005年受理涉林纠纷案件6起,2006年受理18起,2007年1-4月份已受理15起,其中2006年以来受理涉林纠纷执行案件14起,涉及村民近千人。

2、涉林纠纷案件以涉林地纠纷为主。

涉林案件主要分为涉林地和涉林木两种,而又以涉林地为主。

涉林纠纷相对集中于道路林地和水利堤坝林地。

涉林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在部分村组林地发包过程中未依法定程序即将土地移交他人使用;林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村民抢占林地、抢栽林木及阻止他人栽种林木情况严重;部分乡镇由于历史等原因无偿占用村组等集体土地不愿意归还,但村民要求归还,从而引发矛盾等。

3、基本农田植树影响农业生产引发村民之间矛盾。

少数农户出外经商或打工,无能力养蚕,又不愿意将桑园转包或交于村集体,就在桑田栽树;少数农户无力种植承包地,又不愿意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就在承包地里直接栽杨树。

在农田中种树违反了国家保护基本农田的法规,影响了周围农田作物的生长。

为此,利害方容易发生纠纷矛盾,甚至发展成暴力性事件。

当事人以相邻权受到侵害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

4、电网架设及其他基本建设过程中围绕砍树补偿产生矛盾。

【精品】涉林职务犯罪的思考

【精品】涉林职务犯罪的思考

涉林职务犯罪的思考金昌市林业局我市属于典型的矿产资源性城市,缺水少树、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多年来,按照“南护水源、北治风沙、中建绿洲”的方针,依托国家四大林业重点工程和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项目,我市大力推进林业科技和资源保护,不断完善林业生态体系、产业发展体系和森林生态文化体系建设的内涵,环城防护林工程、永昌县国道百里生态工程、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建设、大黄山植被恢复、北部沙区综合治理、城市绿地系统建设、东湖景区绿地建设等一批生态林业工程相继实施,林业建设呈现跨越式发展态势,不仅在林业建设数量上呈现翻番,而且在质量上,严格标准、加强管理、整体水平都不断得到提高.林业建设正在推进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变,林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发生在林业系统乃至我们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不引起各位的重视和借鉴!下面我就耽误大家的宝贵时间,与大家共同学习四个方面的内容,说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1、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2、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表现;3、林业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4、预防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探究。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

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

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

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

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等。

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涉农案件执行难基本情况统计分析及对策

涉农案件执行难基本情况统计分析及对策

涉农案件执行难基本情况统计分析及对策涉农案件执行难是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中不可避免的难题。

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存在,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涉农案件的有效解决,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

本文就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基本情况统计分析及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基本情况(一)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原因1.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

一些乡镇法律服务站无法满足涉农纠纷的需求,导致农村居民在维权过程中没有得到及时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2.涉农案件执行难出现了一些司法腐败现象,包括法官的“懒政”和“袖手旁观”,裁判文书的“水分”和“黑箱操作”,以及司法机关和农村地方政府间的利益交叉等现象。

3.农村地方政府在涉农纠纷中的权力干预,以及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设置的障碍性规定和政策,也是涉农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二)涉农案件执行难的现状1.执行难的案件多发。

涉农案件中,执行难的案件占比较高,执行难案件的数量和难度都比一般案件要大很多。

2.执行难的时限较长。

涉农案件执行难的时间一般比一般案件要长,多数执行难案件需要数年乃至数十年执行完成,给涉农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

3.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影响深远。

执行难案件一般导致涉农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不利于涉农纠纷和涉农诉讼案件的快速解决,严重影响了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对策(一)建立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站。

1.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减少涉农案件从一开始就形成执行难的情况。

2.建立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咨询站等。

(二)建设透明公正的司法机制。

1.加强司法公正性的建设和培养,使司法机关掌握权力的行使更加公正、透明。

2.加大对司法部门的监督力度,增加公开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三)创新人民调解机构。

1.农村较为诉讼的文化氛围较浓。

因此要鼓励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大调解组织的技术培训和支持力度。

2.发挥人民调解机构的作用,为涉农民众提供便捷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渠道。

当前涉林犯罪案件增多的原因和对策探讨

当前涉林犯罪案件增多的原因和对策探讨
参 考 文 献
1 . 1发案多为交通便利 的地区 L I J 区立地条件差 , 发展经济受制约 , 而森林资源相对丰富。 经济落后 , 群 众绎济来源是‘ ‘ 以林 为主 , 靠山吃山” 。大多案件的案发现场虽然偏僻 , 人车 稀少, 但 所处位置林 区公路 四通八达, 所盗伐林木并不留存 , 犯罪嫌疑人规 避林 区的木材检查站, 于夜 间将木材运往外地销赃。 这些地 区的木材监管或 多或少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 1 . 2绝大部分案件被 告人法律意识淡薄, 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欠缺 , 对 盗 伐林木的严莺后果认 识不足 涉林案件 中, 有的涉及农民, 有的足无业人员, 还有林业的职工。 他们法
笔者 认为, 这是涉林犯罪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对 之进行深 入探 讨, 在 生态 文明建 设和当前 的林权 制度 改革及现 代林 业建设中具有 重要的现 实意义。 关键词 : 涉林犯罪 ; 案件 ; 原 因; 对策
1涉 林 犯 罪 案件 主 要特 点
合执法过程 中应有的职能作用 。 3对遏制涉林案件 的对策木 购 销 渠道 , 充 分 保 障 木 材 的市 场 化 供 给 与 需 求 针对当前商 品材的市场化购销渠道不畅,木材建材指标 与社会 的实际 需要不匹配导致涉林案件频发的实际 ,培育 和完善林木市场体 系已成为必 然。 一‘ 是充分建立和完善木材市场体系, 合理调配 商品材资源。要结合现代 林业市场化和社会化的需求, 充分开发全国林业 资源 , 逐步开放 已取缔或天 闭的木材交 易市场 , 全国统筹兼顾 , 至少满足1 个县有1 个木材交 易市场 , 对 尚存的木材交易市场要在完善现有市场规模的基础 } ,充分挖 掘其 市场潜 能, 增强市场 调节功能, 全面发挥其在水材交易 市场体系中的主导作用。二 是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 合理规范林木交易行为。林业产业具有公益性、 社会 性, 必须实现社会总昔平衡 , 林产品既要满足 自然属性又要满足 市场属性, 国家 必 须 进 行 宏 观管 理 和 调 控 。 3 .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形成重视资源保护 的社会氛 预 防和遏制滥伐林 木犯罪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林普法宣传力 度, 不仅在林区广泛宣传 , 还要对 农村十部和群众的相关寅传。林业执法部 门、 政法部 门应相互配合 , 深入农村, 法律宣传要深入 , 形式要 多样化。有关 森林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要进 步深入, 不要停留在拉拉横幅、 写写标语的形 式上, 要深入到农村、 到农家 , 讲、 宣、 教形式多样化 , 使广大群众真正 了解林 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营造舆论氛围。采取发放法律知识小册子 、 选取典型案 例以案释法 、 开展法律咨询等农 民群众喜 闻乐见的形式, 将资源保护方面的 法律法规 、 涉林案件有关罪名及立案标准等传播到农民的 t L , 叶 l , 不断增强农 民的法制观念和对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 识, 从源头 卜 减少犯罪的发生。 加强 森林防火宣传, 提高防火意识。 3 . 3提高林 区政法队伍素质 , 加大打击力度 要在加大对林业执法的投入、充实基层执法队伍调配森林保护公安T 作人员 , 加强法律法 规学习和业务 知识培 i J l I , 保证较 高的队伍素质的同时 , 充分调动林区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加 大打击犯罪分子的力度 , 营造严打 氛围 , 严肃执法, 杜绝 以罚代刑, 以罚代刑 的现象 , 做到有案 必查 , 切实做到 严 格执 法 , 不 徇 私 情 。对 破 坏 森 林 资 源 严 重 、 社 会 影 响很 大 的案 件 查 必 从 快 从严, 慑于政法部分的打击威力 , 涉林案件 的发生必然得到遏制 。 3 . 4加大林业执法部 门的监管力度 , 促进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 养,加 强林 业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 , 严进宽 出, 使林业部¨的T作人员做到依 法行政, 严格按照法定规程操作 , 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 , 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 严格榆尺制度 , 从源头上 堵住滥伐林术的发生 。同时, 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工作人员的违法 失职 行 为不护 短, 依法 严惩, 确保林 政管理到位 , T作人员尽责 , 防止滥伐林木 的 发生 。一

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是一个森林覆盖率达67.8%的林业资源大县,现有林地面积558万亩,活立木蓄积量1167万立方米。

近年来,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率也高,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县检察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23件,占当年涉林案件总数(40件)的57.5%;,我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21件,占当年涉林案件总数(31件)的67.7%;1至11月份,我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36件,目前占已查处涉林案件总数(51件)的70.5%。

这是一类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破坏气候环境、引起水土流失等方面的危害性案件。

笔者拟结合我院所查处的涉林案件,就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初浅分析。

一、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特点1、涉案人员以农村中的农民和农业人员为主。

2、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初中文化以下的人员。

3、涉案人员多为单人作案向结伙形式作案转化。

4、此类案件多发生在林场和森林资源集中的偏远地区,查处有一定难度。

5、盗伐、滥伐树种多以集体林木资源中的经济林和杂木树种为主。

二、涉林案件频发的原因1、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

近年来,虽然在农村地区加强了与森林资源有关普法的宣传力度,但是普法宣传力度还待加强、普法效果还不明显,农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还不十分了解,对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漠然视之,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不以为然。

普遍存在先砍树,后办证,或者根本就没有考虑要办证的现象。

直到森林公安或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找上门来,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如:黄某滥伐林木一案,黄某砍伐自己承包的林地上的树木卖给木材经营商,在明知木材经营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旧和木材经营商一起砍伐林木,当森林公安人员找到他们时,才意识自己涉嫌滥伐林木,触犯了法律。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国家对森林资源的发展保护非常重视,为保护森林资源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充分保障了林业工作正常开展,有力维护了森林的生态平衡。

但在具体贯彻落实林业文件政策中,也暴露了许多问题。

我院近年来共立案侦查涉及林业部门职务犯罪案件9件11人,其中渎职犯罪类7件9人,贪污受贿类犯罪2件2人。

为保护我县森林资源,规范林业执法行为,确保国家林业政策在我县的正确贯彻落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1、高发性。

林政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由于其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上的特殊性,表现出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

林政职务犯罪与国家赋予的资源林政管理权力有关,是林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对其职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它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权力的易腐蚀性。

林业系统中一些人从部门和局部利益出发,私设小金库、帐外帐,有的林业工作人员利用掌握国家退耕还林指标及查验的权力,将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地块以农户名义报批后,占有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

2004年春天,县林业局建堂乡林业站技术员王某、在落实退耕还林计划时,虚报造林面积97.5亩,连续四年以自已儿子王某某的名义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60450元。

2、隐蔽性。

二是作案手段日益高明,行为也更加隐蔽,作案一对一,背靠背,不易发现。

搞暗箱操作,利用自己熟悉掌握政策、内部易操作等职务便利,暗箱操作侵吞、骗取国家相关补助款。

林业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后,违规办事,偏向行贿者、遇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后关照,如林业局李某受贿案,把他人不符合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条件的地块,验收为合格退耕还林后,收受他人贿赂。

3、罪名集中性。

罪名相对集中于受贿和玩忽职守这两类。

由于前几年我县林业系统的财务制度改革,将各乡镇林业站的财务权上收。

所以近年来,我县所发生的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以收受贿赂和玩忽职守这两种罪名为主。

林业法律案件分析(3篇)

林业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法律案件是指在林业活动中,因各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或争议。

随着我国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林业法律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本文将对一起典型的林业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林业法律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一)案件简介某市某县林业局在2018年对该县某镇某村的一片林地进行了征用,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在征用过程中,该村部分村民认为征用林地未经其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征用林地是否合法?2. 林业局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3. 村民是否享有林地使用权?三、案件分析(一)征用林地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实行征用。

征用林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补偿。

”本案中,林业局在征用林地前,已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并取得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因此,征用林地程序合法。

(二)林业局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本案中,林业局在征用林地前,已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并取得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因此,林业局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村民是否享有林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规定:“林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林地;(二)转让、出租、抵押林地使用权;(三)依法承包、租赁、转包、互换、转让林地使用权;(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村民在林地使用权方面,享有使用林地的权利。

然而,由于征用林地是为了公共利益,且已经取得了合法的审批手续,因此村民的林地使用权受到了限制。

四、案件处理结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业局在征用林地前,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且征用林地是为了公共利益,故判决驳回村民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1. 依法审批: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林地征用时,应严格依法审查申请材料,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性。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近年来,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林业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导致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案件屡有发生,乱占林地现象比较普遍,使森林资源遭到较大破坏。

据统计,近两年平桥区林业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142起,处罚各类林业违法犯罪分子273人。

平桥区检察院渎检科近年来共立案查处乡镇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案件4件,这些人员的渎职行为共导致滥伐林木近千亩,毁林5万余株,给当地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做一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1、农村滥伐林木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近年来林业公安部门对盗伐林木犯罪打击力度日益加大,《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的深入宣传贯彻,盗伐林木现象已基本得到遏制。

但同时一些农民出于毁林开荒或其它目的,不办理有关采伐手续,擅自滥伐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地;或也办理一定的采伐手续,但故意逃避有关监督管理,采取批少伐多等手段大肆滥伐林木。

2、某些乡镇政府默许本辖区的毁林事件。

这些乡镇政府的主管领导,出于本乡镇地方利益,或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林木事件视而不见。

更有甚者,个别主管领导肆意超越自己权限,擅自批准社会上一些人员大肆采伐林木,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如我科1999年立案查处的平桥区邢集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方某涉嫌滥用职权案,1998年8月至11月间,方某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不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同意孙某、宁某等伐树,致使该镇173亩林木被滥伐,被伐树木8000余株,给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3、少数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性大。

他们出于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对涉林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压案不报,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有的有法不依,严重不负责任,对持证采伐者疏于管理监督,导致其随意扩大采伐面积,更改采伐方式,造成林木资源的破坏。

林业系统频发职务犯罪案件的制度性原因分析及对策建

林业系统频发职务犯罪案件的制度性原因分析及对策建

林业系统频发职务犯罪案件的制度性原因分析及对策建…[2008-10-31 谢红英]2008.10.31 00:00:00 四川2008年度,在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全市各区县院共查获了多起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我米易县院反贪局也查办了攀枝花市普威林业局原副局长叶某某和现任副局长杜某某二件二人受贿案及仁和区林业局原局长黄某某受贿案,为国家挽回上百万元的损失。

此外,2005年、2006年我院反贪局还分别查办了普威林业局曾某贪污案和普威林业局原副局长朱某某贪污受贿案。

林业系统又特别是我县的普威林业局发案如此频繁,必有其深层的制度性原因。

因为从某种意义讲,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保护干部,即让有违法之心的人不能违法,一个坏的制度可以害了干部,即让没有违法之心的人受诱惑而违了法。

因而可以说,制度的不健全甚至缺失,是造成林业系统职务犯罪频发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

窥一斑可见全豹,本文试图以我米易检察院反贪局查办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时所掌握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对林业系统频发职务犯罪案件的制度性原因进行分析,以求得出我市林业系统发案多的普遍的、共性的原因。

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仅供参考。

一、制度性原因分析(一)改革带来的制度的缺失1、普威林业局体制转变带来的制度缺失曾经作为以采伐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工企业,普威林业局在实施天保工程后即停止了一切木材生产经营活动,开始了全面的造林和管护森林新阶段。

实施天保工程,改变了国有林区的森工企业。

现在的普威林业局,名义上叫企业,实际已完全失去了经营创利,自负盈亏的企业功能。

但又不是事业单位,现在的普威林业局主要从事公益性的森林资源管护和公益林建设,依靠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维持生存运转,没有机构事业编制,也没有地方财政预算,既不是创建初期的森工企业,也不是天保工程前的森工企业,而是处于企业不象企业、事业不象事业的“两不象”中。

企业经营体制的转变必然要导致企业管理体制和相关配套制度发生改变,然而由于这些应与之相适应的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诸多的管理漏洞,从而影响普威林业局的正常运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浅析目前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

浅析目前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

浅析目前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时间:2011-08-30作者:吴立翠郝长青来源:正义网当前,林业系统犯罪案件不断上升,近几年来仅一个小县城就出现涉林犯罪案件21件,涉案人员36人其中科级领导干部3人,林业站负责人5人,农民28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

为了摸清这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根源,找准存在问题, 寻求相应对策。

我们先后深入到某县的10个乡镇和林场,通过对林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现将调研分析归纳如下,请同行指正。

、目前县域林业职务犯罪的四个主要特征据调研,目前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特征是多方面的,总的归纳起来,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利用手中权力滥伐。

在调查中发现,滥伐林木问题出现在下面,但责任在上面。

主管林业部门领导,明知没有采伐证就批准采伐是大有人在的。

原某县林业局副局长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业务主管,不遵守《林业法》的有关规定,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某林场的2,346棵194 立方米的杨树擅自决定采伐,致使国家林木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移送起诉后,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二打着有证幌子超伐。

有的林木采伐者,为了遮掩群众眼目,少报采伐数量,申请得到许可证时,打着有证的幌子,从中超伐林木。

犯罪嫌疑人宋某和王某,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因村里欠村民债务,后经法院判决将村集体所有的4,000棵杨树作价20万元,逐年采伐用于偿还所欠村民的债务。

宋某和王某在第一次请示批准250棵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超伐了560棵,数量较大,其二人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移送起诉后, 法院对其二人分别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罚金 1.5万元的决定。

(三不法分子眼红盗伐。

在调查中得知,有一些不法分子自己没有承包林地的能力,看别人发了林木财而眼红,于是便去盗伐,谋取钱财。

家住某县福兴乡吉兴村的犯罪嫌疑人唐某,于2007年1月份伙同妻子岳某开着自家的小四轮拖拉机在肇源县与肇州县边界的朝阳沟门前片林内盗伐杨树16棵,以420元1立方米的价格卖给福兴乡夏某的黑木材加工点,获得现金6,000余元,唐某和妻子得逞后,感到盗伐树木来钱快,便又去自家村西林带内盗伐林木时被大庆市林业森林公安局巡警当场抓获,此案一举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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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涉林渎职案件的分析和对策研究
作者:
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2年第05期
自2006年以来,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7件7人,其中玩忽职守3件3人、滥用职权2件2人、徇私枉法2件2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立案查办的7起案件都造成了木材大量流失、林地被破坏。

由于森林资源的特殊性,很多危害后果无法体现为财产性的经济损失,但森林资源所特有的蓄水保土、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却无法具体衡量,这也是涉林渎职犯罪最大的危害性所在。

这些渎职犯罪行为在当前基层林业执法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

一、玛纳斯县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不严格履行职责,不遵守操作规程。

如李某某、刘某滥用职权案。

两人分别系新疆农八师148团原政策研究室主任和土管分局局长,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土地开发的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将本该由研究室和土管局上报主管领导审核的土地开发申请交于范某某个人,事后又未能对范某某的开发行为(土地四至界限尚未确定)进行有效监控,致使范某某无序开发土地的随意性增大,从而导致玛纳斯县的国家重点公益林九万余株梭梭被毁,总价值约为83.8万元。

2.少数基层林业公安部门人员执法随意性大。

涉案人员多为基层部门执法人员。

他们受经济利益驱使,对涉林案件违法犯罪分子压案不报,或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如县林业派出所原所长王某某以及他的后任代理所长侯某某先后犯下的案件。

王某某在收取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而伐树的陈某某(已判)的500元关照费后,虽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勘查、测量,但却未对案件作任何处理。

而侯某某在任职期间,明知李某某(已判)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集体所有的27棵树木砍伐,却在收取李某某的好处费2000元后,指使鉴定人员把林木材积由12.9立方米变更为8.7立方米,将该案作林业行政处罚予以结案处理。

后来又以同样的方法将已构成犯罪的许某某(已判)滥伐林木案,作林业行政处罚予以结案处理。

二、玛纳斯县涉林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
1.个别国土工作人员、林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无视能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缺乏责任意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2.虽然林业部门都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力度,没有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如我县林业派出所制定了《案件主办人制度》、《执法工作规范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其中规定了必须二人办案,严格审批手续,定期质量评查等。

但这些制度都没有落到实处,使得两任派出所所长“前腐后继”,最终被判刑。

3.尽管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但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深,故对林业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举报少,使得这类案件隐蔽性强。

又因这类案件的刑事处罚较轻,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如我县办理的7起涉林渎职案件中,有4件属自行发现,占查办涉林渎职案件总数的57%。

而且判处较轻,办理的7起涉林渎职案件,有4件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而3件判处有期徒刑的也都是缓刑。

三、预防涉林渎职犯罪的对策
1.加强对林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打造一支规范、廉洁、高效的林政执法队伍。

一是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时代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狠抓林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林政执法人员思想认识水平、爱岗敬业意识和业务能力,建立起一支真正适应和胜任林业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的林政执法队伍。

二是检察机关结合案例,以案释法,深入涉林案件中多发、易发渎职犯罪的地方和部门,加强国家森林法规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案预防工作。

通过开展职务犯罪的个案预防,对发案单位在教育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改进管理,达到发案一起,教育一片的系统预防社会效果。

2.加大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作,从源头上防范渎职犯罪的发生。

一是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制度创新,着重加强林业资金管理、完善林木采伐指标审批、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林木采伐监管机制,健全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以制度管理人、约束人。

二是政府林业部门加强纵向、横向监督,林业部门对口上级和所属政府要加大监督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责任到人的运行机制,用严密的制度和措施,防止渎职现象的发生。

三是检察机关结合大力查办涉林案件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及时向发案地方或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其队伍建设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帮助其理顺林业管理体制,加大林政队伍建设,达到预防涉林渎职犯罪的目的。

四是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越权、不违规,在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后再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

3.建立执法部门配合联动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打击合力。

一是环保、国土、公安、农业、林业、草原、水利、交通等职能部门,应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针对破坏资源案件发生的重点区域,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形成打击合力。

二是森林公安机关打击涉林刑事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应深挖案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审判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在打击该类犯罪中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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