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涉林渎职案件的分析和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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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涉林渎职案件的分析和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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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2年第05期

自2006年以来,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7件7人,其中玩忽职守3件3人、滥用职权2件2人、徇私枉法2件2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立案查办的7起案件都造成了木材大量流失、林地被破坏。由于森林资源的特殊性,很多危害后果无法体现为财产性的经济损失,但森林资源所特有的蓄水保土、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却无法具体衡量,这也是涉林渎职犯罪最大的危害性所在。这些渎职犯罪行为在当前基层林业执法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

一、玛纳斯县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不严格履行职责,不遵守操作规程。如李某某、刘某滥用职权案。两人分别系新疆农八师148团原政策研究室主任和土管分局局长,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土地开发的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将本该由研究室和土管局上报主管领导审核的土地开发申请交于范某某个人,事后又未能对范某某的开发行为(土地四至界限尚未确定)进行有效监控,致使范某某无序开发土地的随意性增大,从而导致玛纳斯县的国家重点公益林九万余株梭梭被毁,总价值约为83.8万元。

2.少数基层林业公安部门人员执法随意性大。涉案人员多为基层部门执法人员。他们受经济利益驱使,对涉林案件违法犯罪分子压案不报,或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如县林业派出所原所长王某某以及他的后任代理所长侯某某先后犯下的案件。王某某在收取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而伐树的陈某某(已判)的500元关照费后,虽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勘查、测量,但却未对案件作任何处理。而侯某某在任职期间,明知李某某(已判)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集体所有的27棵树木砍伐,却在收取李某某的好处费2000元后,指使鉴定人员把林木材积由12.9立方米变更为8.7立方米,将该案作林业行政处罚予以结案处理。后来又以同样的方法将已构成犯罪的许某某(已判)滥伐林木案,作林业行政处罚予以结案处理。

二、玛纳斯县涉林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

1.个别国土工作人员、林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无视能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缺乏责任意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2.虽然林业部门都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力度,没有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如我县林业派出所制定了《案件主办人制度》、《执法工作规范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其中规定了必须二人办案,严格审批手续,定期质量评查等。但这些制度都没有落到实处,使得两任派出所所长“前腐后继”,最终被判刑。

3.尽管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但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深,故对林业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举报少,使得这类案件隐蔽性强。又因这类案件的刑事处罚较轻,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如我县办理的7起涉林渎职案件中,有4件属自行发现,占查办涉林渎职案件总数的57%。而且判处较轻,办理的7起涉林渎职案件,有4件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而3件判处有期徒刑的也都是缓刑。

三、预防涉林渎职犯罪的对策

1.加强对林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打造一支规范、廉洁、高效的林政执法队伍。一是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时代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狠抓林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林政执法人员思想认识水平、爱岗敬业意识和业务能力,建立起一支真正适应和胜任林业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的林政执法队伍。二是检察机关结合案例,以案释法,深入涉林案件中多发、易发渎职犯罪的地方和部门,加强国家森林法规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案预防工作。通过开展职务犯罪的个案预防,对发案单位在教育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改进管理,达到发案一起,教育一片的系统预防社会效果。

2.加大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作,从源头上防范渎职犯罪的发生。一是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制度创新,着重加强林业资金管理、完善林木采伐指标审批、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林木采伐监管机制,健全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以制度管理人、约束人。二是政府林业部门加强纵向、横向监督,林业部门对口上级和所属政府要加大监督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责任到人的运行机制,用严密的制度和措施,防止渎职现象的发生。三是检察机关结合大力查办涉林案件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及时向发案地方或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其队伍建设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帮助其理顺林业管理体制,加大林政队伍建设,达到预防涉林渎职犯罪的目的。四是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越权、不违规,在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后再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

3.建立执法部门配合联动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打击合力。一是环保、国土、公安、农业、林业、草原、水利、交通等职能部门,应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针对破坏资源案件发生的重点区域,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形成打击合力。二是森林公安机关打击涉林刑事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应深挖案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审判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在打击该类犯罪中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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