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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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是指普通高校教师所进行的、以发现、揭示和探索自然科学规律为目的的研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普通高校及其附属实验室、科研院所中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执行、结题、验收与总结等各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项目申报主体为江苏省普通高校。

第五条项目申报分为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两类。

第六条项目申报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原则,项目立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申报项目需要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应的科研计划书和必要的附件。

第八条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案、预期成果及产业化前景等。

第九条科研计划书的内容包括研究问题、研究方法、预期成果及创新点等。

第十条项目申报书和科研计划书由申请人填写并签署,由科研单位负责审查和签字。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依据项目申报书和科研计划书的质量和可行性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的依据包括科研项目评审报告、科研项目计划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第十三条立项决定由立项单位(学校科研处、科研院所)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立项通知书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单位、经费支持和期限等内容。

第四章项目执行第十五条项目执行过程应按照科学研究的规范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团队有效开展研究工作,并定期向立项单位汇报项目进展和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进行研究中的补充、调整或中途终止等情况,应及时向立项单位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需请求外部支持、合作或申报补充经费的,应提前向立项单位申请,并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第五章项目结题与验收第十九条项目执行期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立项通知书的规定,撰写项目结题报告,并组织完成结题验收工作。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要求。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及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处、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讨论和决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中心(以下简称转移中心),挂靠科学研究处。

转移中心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转移中心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精通行业成果交易和运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法律、风投、产权评估和融资等人员组成,尤其注重具有熟悉国际行业运作流程的人才参与。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任务和经费执行顺利实施,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 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对学校承担或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履行法人职责。

学校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和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

科研人员应充分认识学校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五条校属各单位及学校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签署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不论何种类别均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何种来源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第六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在申报书或合同(任务书等)中以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出现的,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国防科工局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2.省部级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改委、科技厅(局)、国防科工办、社科规划部门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3.其他科研项目: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和自治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4.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其他按照校级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正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0月19日(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将科技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明显提高支柱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保护生态、防治环境污染的;(四)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的;(五)专利技术及其他科技成果首次转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六)加速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苏科计[2006]400号、苏财教[2006]18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6.10.27【实施日期】2006.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计[2006]400号、苏财教[2006]181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省科技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资助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要求,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经转移转化能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明显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立项、结题验收到绩效评价期间,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凡列入本计划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三)现场监督检查考核结论主要依据项目实施进展和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对项目进度正常、目标任务完成的,按合同拨付后续分年度拨款;对项目进度滞后、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可做暂缓分年度拨款、中止项目并取消分年度拨款、撤销项目并追回全部省拨经费等处理。中止项目作项目经费财务审计,并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对省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
(四)相关处理。对未及时备案相关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分年度拨款、取消贷款贴息额度、中止项目、追回省资助经费等处理。对未及时报告、备案相关事项的科技行政部门进行通报,并记入信用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开展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送。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据实填报项目经费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主要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情况数据。各项内容及数据须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项目负责人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并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加强项目管理情况备案。
(一)项目实施中出现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组、并购等,项目承担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停产、倒闭等,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应及时主动报送,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实情况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8•【字号】苏政发[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26项。

其中,取消和下放88项,部分取消和下放36项,2项拟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在修订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8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1(科研项目管理办法.......................................1 2(科研基金项目管理条例.................................24 3(科研经费管理条例.......................................26 4(科研成果管理办法.......................................28 5(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31 6(学术论著管理办法.......................................35 7(学术成果奖励条例.......................................38 8(科技人员行为规范.......................................43 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45)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加速优秀成果的推广,促进我院的发展,参照《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通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各项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进度检查、经费管理、结项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一、A类项目主要指我院承担的由国家、各级政府和我院提供科研经费(含贷款)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包括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A1),各部委、省、市政府(含厅局)项目(A2)和我院或系部自筹经费立项的项目(A3).二、B类项目主要指我院承接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

包括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三、C类项目主要指自行研制开发的处于试制阶段(1-3年)的科技产品项目.已成熟的产品项目应鼓励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不列入科研项目管理。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1.05.10•【字号】苏科计[2001]211号•【施行日期】200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计[2001]211号)各省辖市科委,省有关厅局,各国家、省高新区(园)管委会:为了规范我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科技部有关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将对“管理办法”的改进和修订意见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今后加以完善。

二00一年五月十日附件: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强常规业务和能力建设,深化体制改革,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培育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快建设社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为提高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二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是以政府拨款资助为引导,与“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同组成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是省“十五”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围绕生产力促进、科技创业、技术市场、科技信息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主要支持其增强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实施项目。

第四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服务项目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省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在管理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咨询和评估作用。

第五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江苏省普通高校科技创新能力。

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设立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简称“计划项目”)。

第二条计划项目资助省属普通高校科技人员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计划项目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江苏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计划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计划项目资助的学科范围包括:理、工、农、医等学科门类。

第五条计划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二至三年。

第六条计划项目申请条件:1、项目申请人必须是省属高校的在岗科技人员。

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申请项目必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需要;3、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并且无在研的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七条优先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申请计划项目。

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

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八条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

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申请人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择优推荐申报。

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项目评审与立项第十条计划项目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咨询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

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议,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专家咨询采取通讯咨询和会议咨询相结合的办法。

关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管理办法

关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管理办法

关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是指:(一)有目的的将技术先进成熟、在生产服务上切实可行、具有社会经济价值和科技价值的科研成果,通过示范、培训、指导、咨询、交流、展览、实施以及技术转让、许可证贸易等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扩散转移,扩大其应用范围的活动。

(二)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有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研成果是学校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进一步完善、推广应用和转化的义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包括两个方面:(一)通过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所取得的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符合推广应用和转化条件的,除本单位应用或转化外,进一步向社会推广、扩散或转移,创造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二)引进国内外已有的,实践证明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符合本校实际、可行的,对于提高本专业研究水平有价值的科研成果,通过消化、吸收和创新,转化为自己的技术。

第四条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管理。

科研处承担全校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指导、激励和监管工作,指导各系部及时将本部门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

第五条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项目以及技术引进、消化、吸收。

第二章推广应用转化形式第六条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形式主要有:(一)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通过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在学术会议上交流、举办学术讲座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

(二)非物化型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保健、优生优育等方法技术成果,主要通过举办推广学习班、专题培训班、接收专修、成果宣传展览、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服务、以及发表论文、学术交流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

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01、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化工行业科技创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规范化工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小规模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完整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连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第三条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

02、中试基地管理第四条中试基地须在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

在长江、太湖等重点流域内选址建设中试基地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

第五条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第六条在设区市推荐的基础上,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筛选省内基础设施条件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化工园区试点开展化工中试基地建设。

第七条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

第八条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运行管理,并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第九条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

第十条省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中试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源管理等方面成效显著的,由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认定为江苏省化工中试示范基地。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公正立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三条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支持范围与对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编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并提出项目申报要求.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申报单位按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逐级报省辖市科技局;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统一报省科技厅.在宁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第五条一个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申请相应的支持方式.申报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四)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复印件)等;(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已进入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第六条申报单位及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取消其申报资格.第七条省科技厅采取公开方式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并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第三章立项审批第八条省科技厅依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的主体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第九条省科技厅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咨询.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的咨询意见,按照成熟一项论证一项的原则,通知相关单位编制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并出具地方匹配资金承诺证明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逐一进行可行性论证.第十三条在专家咨询和可行性论证中,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以及《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苏科监[2021]01号文)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第十五条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合同,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第四章实施管理与验收第十六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核拨项目经费建议,审查项目经费决算;(二)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三)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对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四)向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报告重大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第十七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受省科技厅、财政厅的委托,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项目的实施管理;(三)及时报告重大项目进展及实施中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切实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三)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时每半年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调整的申请.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第二十条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将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方面责任.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预定的目标任务后,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省辖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确已完成预定目标任务的,签署同意进行验收的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具体的验收管理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21]431号)执行.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并报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给予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防止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导致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泄漏.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对需要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研究成果,要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讲解

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讲解

附件1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调动我省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进行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选表彰办法》,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系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类别之一,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我省高等学校的在职在岗科研人员和单位。

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包括下列奖项:(一)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教育厅组建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总评审委员会(简称“总评委会”),按照成果所属学科领域和推荐数量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分评审委员会(简称“分评委会”),依照《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选表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

第六条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数量不超过20项,二等奖项目数量不超过60项,三等奖项目数量不超过120项。

第二章推荐条件第七条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自然科学奖的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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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高校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特设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项目主要面向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从事理、工、农、医等科学研究、应用研发、成果推广及转化的人员。

第三条项目分为拨款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其中拨款项目主要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自筹经费项目主要面向高职高专类高校。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及管理工作。

二、项目申报
第四条项目资助范围为: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及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传感网等六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农业、沿海开发和民生科技等领域。

第五条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年。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 申报项目须围绕我省确定的六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沿海开发和民生科技等领域的亟需解决的关键和核心技术,对我省产业结构升级或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具有明确的市场目标,项目实施体现产学研结合,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产业化基础。

. 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申请当年的前三年通过鉴定或验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有企业参与的应用技术项目,有明确的目标成果(新技术、新标准、新产品、新工艺等),且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 重点支持具有发明专利的应用技术项目。

. 项目第一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人员,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不得超过周岁,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高的学术及技术水平、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项目第一负责人承担我厅产业化项目尚未结题的不得申报。

. 申请材料必须完备,所需文件必须齐全。

附件材料必须提供鉴定(或验收)证书、与企业开展项目研发和产业化的合作协议。

第七条优先支持依托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基地及具有良好经营业绩的高校科技型企业申报,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

第八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第九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关键技术、基础条件、实施方案、预期成效、计划进度以及经费预算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

合作企业亦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项目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评议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议。

第十一条专家评议实行全过程回避和保密。

专家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不得复制、抄录申请书内容,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并对咨询结果保密。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后,省教育厅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所在学校。

四、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省教育厅签订《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

拨款项目的《合同书》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学校科技与产业管理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作为拨款和结题的依据。

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如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书》确定的条款,则撤销该项目。

自筹经费项目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学校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计划执行中,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对拨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交《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反映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应于每年月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需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

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五、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形式。

拨款项目的验收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报告,学校科技与产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审核后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自筹经费项目的验收工作参照学校项目结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验收工作应根据《合同书》所规定的研究任务和目标,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项目完成的水平与质量进行验收评议。

专家组组成人员至少应有名外单位同行专家。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程序:
.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及时向省教育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包括: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合同书、产业化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研发工作总结、项目研发技术报告、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等等。

省教育厅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在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申请。

. 验收委员会专家根据批准的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进行评价。

. 按期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⑴未按合同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⑵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⑶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⑷擅自修改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⑸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不予通过验收: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完成后,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项目验收证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天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项目验收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号、盖章。

第二十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六、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与研究相关的小型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实验外
协费、资料印刷费、仪器租赁费、差旅费等,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开支。

第二十二条对于中止、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项目经费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处理。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受资助高校、项目负责人如果对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高校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四条对于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创新和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项目,省教育厅将视情况予以持续支持。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往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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