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实现审判、执行与对外委托工作的分离,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保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医疗事故;文件笔迹、痕迹;会计审计(包括工程造价)、评估;建筑工程质量;药品、产品(包括农药、种子)质量;计算机技术、声像资料;知识产权;文物珠宝、书画作品;其他相关诉讼证据的技术鉴定。
审判、执行中涉及的委托拍卖事项,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组织协调和监督鉴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各相关业务庭与司法鉴定机构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并接受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司法鉴定机构以本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实行择优入册制度。
第五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鉴定人的确定,采取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入册登记第七条本细则所指的社会鉴定机构,是指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具有行业执业资格和相应技能的机构;以及虽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在该行业中享有较高技术权威,并实际承担该行业相关技术鉴定事务的机构。
第八条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的必备条件:(1)有6名以上取得行业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2)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4)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注册资金可不少于30万元,但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需要建立鉴定人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使用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人名册的建立第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拟定本辖区建立几级鉴定人名册及各级鉴定人名册鉴定人数量的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凡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等单位,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专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四)年检文书及复印件;(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二)主要业绩证明及复印件;(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其执业资格,行业信誉,工作业绩,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02-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需要建立鉴定人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使用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人名册的建立第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拟定本辖区建立几级鉴定人名册及各级鉴定人名册鉴定人数量的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凡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等单位,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专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四)年检文书及复印件;(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二)主要业绩证明及复印件;(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其执业资格,行业信誉,工作业绩,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201204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12‟9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现将•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主题词:委托评估拍卖实施细则通知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共印200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2年4月10日印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是委托评估、拍卖的管理部门;各基层人民法院遵循审判、执行与委托评估、拍卖相分离的原则设臵职能部门承担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暂未设臵独立机构的,统一挂靠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无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的挂靠办公室。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不再编制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机构具有A级以上资质或具有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
拍卖机构的分公司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的,成立应满三年,且其总公司应具有AA级以上资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20日司发通[200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体制,现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对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年度审验、资格延续与变更注销、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系统内部名册编制、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按照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安发[2008]2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接受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入册申请的步骤和说明重点
关于接受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入册申请的步骤和说明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全省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并负责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
为使各中级法院在接受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入册申请、登记核实及初审工作中做到统一规范,现将建册工作步骤、注意事项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入册申请说明(一) 我省法院拟建立省高级法院(省级) 市中级法院(市级)两级鉴定人名册(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
基层法院不建立鉴定人名册,也不接受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入册申请。
(二) 申请加入市级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向属地中级法院递交入册申请书;同时申请加入省级鉴定人名册的,须在申请书中明确说明,不另向省高级法院递交入册申请书(属地中级法院指管辖地市中级法院、铁路中级法院、海事法院)。
(三) 只申请加入省级鉴定人名册的,可直接向省高级法院递交入册申请书;已加入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库的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不需再次申请。
二、入册申请步骤(一) 由省高级法院在省级报刊及法院网站上统一发布公告, 公告建册的法律依据、目的 , 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入册的基本条件及必须提交的有关材料、时限等。
(二) 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根据入册申请说明2、3, 先递交入册意向申请书, 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包括:自愿入册申请的意向;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自然概况等,并在法院领取《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和(或)《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
(三) 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认真填写入册申请书后,连同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一并交回申请入册的法院。
三、入册申请书填写要求(一) 以单位名义提出入册申请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等机构,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以个人名义提出入册申请的鉴定人 , 填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浙高法[2019]108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浙高法[2019]108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778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9年7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强化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规范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行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与审查第一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且该鉴定意见对案件实体处理等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各方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医学、建筑、审计、环保、专有技术等特定领域的鉴定意见或者案件事实涉及的专门问题等进行质证或作出说明。
第二条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出庭申请书须载明申请理由、询问要点或待说明事项清单等内容。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还应提供其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并附有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证明材料,如职业资格、专业职称、从业经验等。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三条出庭鉴定人应当是作出鉴定结论的人员。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一般不得超过二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案件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浙司〔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案件的通知浙司〔2018〕9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受理行为,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意见》等规定,现就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做好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司法鉴定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是诉讼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机构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认真做好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司法鉴定机构要做好受理司法鉴定的审查工作(一)认为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委托法院说明理由。
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要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向委托法院说明理由。
(二)认为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发现提供材料不真实的,与委托法院充分沟通,经法院确认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经补充后仍不能满足鉴定需要或无法补充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前预先告知委托法院,并作出具体解释;仍有争议的,可按重大事项报告要求上报所在地市司法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一、会计审计(11家)1.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7.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浙江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9.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0.浙江中瑞江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1.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二、资产评估(12家)1.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3.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4.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5.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6.浙江之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7.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8.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9.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0.浙江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1.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2.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三、建筑工程造价(13家)1.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4.浙江中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5.杭州江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6.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7.浙江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8.浙江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10.浙江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1.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2.浙江中际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3.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土地评估(6家)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4.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5.浙江博南国土资源规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6.杭州绿顺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五、房地产评估(7家)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4.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5.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6.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7.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六、其它专业评估机构(4家)(一)价格鉴证(2家)1.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2.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二)机动车评估(1家)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三)矿产资源评估(1家)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七、产品质量鉴定(8家)1.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2.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5.浙江大地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6.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7.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8.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八、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检测(5家)1.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3.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4.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5.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浙江中心九、测绘测量(房产测量)(4家)1.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2.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3.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4.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十、建设工程设计(2家)1.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十一、珠宝、书画、文物鉴定(4家)(一)珠宝鉴定(2家)1.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2.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书画鉴定(1家)浙江当代中国画院有限公司(三)文物鉴定(1家)杭州钱塘文物有限公司十二、科技咨询(1家)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十三、环境检测和评估(1家)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司法鉴定规定具体内容
浙江省司法鉴定规定具体内容司法鉴定制度是审判活动顺利进⾏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司法鉴定制度的健全、合理、准确⽆误对于促进公正司法,防⽌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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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鉴定规定具体内容为进⼀步规范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作和⼈民法院鉴定委托⼯作,健全司法鉴定⼈出庭作证制度,制定本意见。
⼀、进⼀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1、规范⼈民法院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
⼈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应按照《浙江省⼈民法院实施<⼈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规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2、规范委托程序。
⼈民法院应统⼀司法鉴定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明确实施鉴定的主体、鉴定对象、鉴定事项、鉴定⽬的、鉴定标准、送检材料、付费⽅式、双⽅当事⼈的联系⽅式等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提交⽽未经⼈民法院确认的材料。
3、规范鉴定费⽤的收取。
鉴定费⽤由司法鉴定机构收取,收费⾦额按有关标准确定。
具有缴费义务的当事⼈在收到缴费通知后5个⼯作⽇未交纳鉴定费⽤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将未交费情况书⾯告知⼈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由⼈民法院决定是否终⽌鉴定。
⼆、健全司法鉴定⼈出庭作证制度4、完善出庭作证制度。
⼈民法院与司法⾏政部门共同完善司法鉴定⼈出庭作证制度。
诉讼中当事⼈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应当出庭作证。
司法⾏政部门对未经⼈民法院同意拒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依法予以处罚。
5、规范⼈民法院的告知程序。
⼈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委托鉴定时,应书⾯告知当事⼈申请司法鉴定⼈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需提交书⾯申请,按规定⽀付司法鉴定⼈的出庭作证费及相关交通、住宿、伙⾷等费⽤。
在当事⼈书⾯提出申请后,由⼈民法院审判部门确定司法鉴定⼈出庭费⽤项⽬及⾦额并通知申请的当事⼈。
⼈民法院应统⼀司法鉴定⼈出庭作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3),明确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联系⼈、联系⽅式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30•【文号】司发通[2010]179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司发通[201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十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由司法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科技部等部门组成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履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的遴选职责。
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制定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
经过各部门评审推荐、专家统一审核和遴选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报中央政法委员会批准,确定以下10家机构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机构按部门顺序,排名不分先后;各机构通过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的鉴定类别和鉴定事项附后):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4.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5.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6.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7.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8.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9.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10.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通过遴选,逐步建设、形成一批“技术领先、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资源共享”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既是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也是保证政法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诉讼职能,切实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及时解决多头重复鉴定、久鉴不决和鉴定意见“打架”等突出问题,又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政法机关社会形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大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报名册的基础上,本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指导小组经讨论,批准了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现予公布。
建立拍卖机构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与入册的拍卖机构签订责任书,加强对入册拍卖机构的监督,并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发现不符合入册条件的,及时报本院,取消其入册资格。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遵循公开、随机的原则选定拍卖机构,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将操作规程报我院司法鉴定处备案。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3家):1.浙江恒腾拍卖有限公司;2.浙江佳宝拍卖有限公司;3.浙江大地拍卖有限公司;4.浙江阳光拍卖有限公司;5.浙江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6.浙江中兴拍卖有限公司;7.浙江文华拍卖有限公司;8.浙江世贸拍卖中心有限公司;9.浙江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10.浙江华业拍卖有限公司;11.浙江方圆拍卖有限公司;12.浙江天丰拍卖有限公司;13.杭州嘉润拍卖有限公司; 14.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15.浙江天盛拍卖有限公司;16.浙江百士德拍卖有限公司;17.杭州鼎盛拍卖有限公司;18.浙江华鼎拍卖有限公司;19.杭州天正拍卖有限公司;20、浙江永健拍卖有限公司;21.浙江中利拍卖行有限公司;22.浙江永盛拍卖有限公司;23.浙江汇通拍卖有限公司;24.浙江时代拍卖有限公司;25.杭州产权拍卖有限公司;26.浙江嘉成拍卖有限公司;27.浙江一通拍卖有限公司;28.浙江皓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9.浙江光大拍卖有限公司;30、浙江耀江拍卖有限公司;31.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32.浙江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33.浙江萧然拍卖有限公司;34.杭州康城拍卖有限公司;35.浙江镇远拍卖有限责任公司;36.浙江瑞丰拍卖有限公司;37.杭州嘉成拍卖有限公司;38.浙江华凯拍卖有限公司;39.浙江广润拍卖有限公司;40、浙江天平拍卖有限公司;41.浙江嘉禾拍卖有限公司;42.浙江兴隆盛拍卖有限公司(如无续保,2009年9月25日止);43.杭州永信拍卖行有限公司(如无续保,2008年9月28日止)。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2010年10月22日公布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指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类、医疗损害;物证类(包括文书、痕迹等);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测绘测量;产品(包括药品、农药、种子等)质量;计算机技术、声像资料;知识产权;文物珠宝、书画作品;其他相关诉讼证据的鉴定。
第二条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册)。
建立鉴定机构名册应当公告,并遵循自愿、择优的原则。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应当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名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也可从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机构名册内择优建立备选名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鉴定机构名册考核评审委员会,决定鉴定机构的入册和对违规鉴定机构的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外委托、协调和监督鉴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未单独设置管理部门的人民法院,一般由非审判业务部门行使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各相关业务庭与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鉴定机构名册的建立第五条本细则所指的鉴定机构,是指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具有行业执业资格和相应技能的机构;以及虽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有能力承担相关专业技术鉴定的机构。
第六条入册鉴定机构的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3名以上取得行业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三)有与所开展的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必要设备。
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定鉴定机构入册的具体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司法鉴定文书REPORT OF JUDICIAL EXPERTIZING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The Judicial Expertizing Center of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P. R. C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字(2004)第066号委托单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案由:强奸(中止)被鉴定人:黄静,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送检日期: 2004年6月28日鉴定内容: 1、死亡原因2、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鉴定专家:徐英含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法医研究所教授中国法医学会原理事中华病理学会原理事何颂跃医学博士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处长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周伟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处副处长中国法医学会临床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医学会副秘书长刘良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主任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官大威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鉴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材料:1、湘潭市公安局预审卷宗五卷及所附照片;2、既往鉴定文书;3、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32张;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59张;5、中山医科大学提交法院制作的病理切片24张;6、本次鉴定活动重新切取的病理切片40张;7、初次尸体检验现场勘察录像资料;8、黄静遗体。
一、案情概要及鉴定经过据案卷材料反映,2003年2月24日被鉴定人黄静在学校宿舍中被发现死亡,并经过当地公安系统三次法医学家鉴定和物证、毒化检验。
此后,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学文证审查及鉴定活动,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因本案相关尸检材料遗失而中止鉴定委托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一、会计审计(11家)1.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7.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浙江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9.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0.浙江中瑞江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1.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二、资产评估(12家)1.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3.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4.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5.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6.浙江之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7.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8.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9.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0.浙江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1.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2.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三、建筑工程造价(13家)1.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4.浙江中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5.杭州江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6.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7.浙江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8.浙江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10.浙江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1.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2.浙江中际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3.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土地评估(6家)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4.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5.浙江博南国土资源规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6.杭州绿顺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五、房地产评估(7家)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4.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5.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6.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7.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六、其它专业评估机构(4家)(一)价格鉴证(2家)1.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2.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二)机动车评估(1家)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三)矿产资源评估(1家)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七、产品质量鉴定(8家)1.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2.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5.浙江大地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6.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7.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8.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八、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检测(5家)1.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 3.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4.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5.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浙江中心九、测绘测量(房产测量)(4家) 1.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 2.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3.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 4.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十、建设工程设计(2家) 1.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十一、珠宝、书画、文物鉴定(4家)(一)珠宝鉴定(2家) 1.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 2.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书画鉴定(1家)浙江当代中国画院有限公司(三)文物鉴定(1家)杭州钱塘文物有限公司十二、科技咨询(1家)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十三、环境检测和评估(1家)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罪犯老病残鉴定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罪犯老病残鉴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浙司[2008]178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罪犯老病残鉴定标准》的通知(浙司〔2008〕17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省监狱管理局,全省各监狱单位:根据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减刑假释工作的意见》(浙政法〔2008〕3号)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高发〔2008〕171号)精神,为充分体现对病残罪犯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特制定《浙江省罪犯老病残鉴定标准》(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罪犯病残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通知如下:一、病残鉴定机构(一)精神疾病的鉴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或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二)伤残鉴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伤残鉴定医院或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三)其他疾病的鉴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罪犯保外就医鉴定医院作出。
二、病残鉴定程序病残鉴定由监管单位填写《罪犯病残鉴定委托书》,委托省政府指定的鉴定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填写《罪犯病残鉴定书》。
《罪犯病残鉴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鉴定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留存,一份送鉴定委托单位。
残疾鉴定意见长期有效,精神病鉴定意见有效期为两年,其他疾病鉴定意见有效期为一年。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正确领会精神,严格按规定进行罪犯老病残的鉴定工作。
附件:1、浙江省罪犯老病残鉴定标准(略)2、罪犯病残鉴定委托书(略)3、罪犯病残鉴定书(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卫生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规章制度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需要建立鉴定人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使用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人名册的建立第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拟定本辖区建立几级鉴定人名册及各级鉴定人名册鉴定人数量的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凡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等单位,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专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四)年检文书及复印件;(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二)主要业绩证明及复印件;(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1年11月16日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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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2008-20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务类规范性文件不完全目录(共341件)
资料|2008-20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务类规范性文件不完全目录(共341件)诉讼律师要掌握的十八般武器里,法律是重要的一种。
但在掌握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各种法律之余,各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也必不可少。
虽然它不是法律,但往往起着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起到统一辖区法院的裁判的作用。
互联网不普及的时代,笔者通过法院汇编的小红本了解动态,互联网勃兴以来的十多年间,通过互联网搜罗这些信息则更加快捷,尤其是最近几年法院官方也逐渐将一些规范性文件公开更是提供了便利。
以下是笔者收集的2008-2016年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41件(其中有些规范性文件内容已被司法解释或新的规范性文件废止)。
另外,如果哪位读者手头有方便提供的目录内未列出的与律师实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肯请赐予一读。
2008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试行)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不再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核稿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宣传工作的通知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通知12. 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审理中委托相关鉴定机构的通知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死刑二审案件办理工作第二次协调会纪要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规定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案件的意见(试行)1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2008)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执行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核准死刑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案件辩护问题的规定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举措》的通知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实行异地审理的通知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院开展远程视频审理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证据认定的意见2009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同案犯交付执行问题的规定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试行)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的通知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财产刑执行若干问题纪要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关于审查立案若干问题的解答(一)18.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 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 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22. 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的通知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审理渔船合伙经营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5. 浙江省高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监督的规定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执行的若干意见2010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3.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死刑案件的办理程序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快速协同执行机制的意见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规定(试行)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浙江省信用中心关于联建共享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及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县处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和审判实行异地管辖的规定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意见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引导当事人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指导意见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FOB价格条件下出口方权益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滨江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结案方式若干规定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峡西岸经济区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事务合作协议》等司法合作文件的通知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通知18. 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台商事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继承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院审判执行人员办案实行地域回避规定的通知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的会议纪要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查立案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9. 关于使用省高院相关审判指导意见的通知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的通知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审理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3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3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3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赵洪祝、吕祖善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省高院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3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3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的通知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的若干意见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严格依法执行人民法院逮捕等强制措施有关程序的通知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工作的通知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的规定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1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欠薪纠纷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型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相关问题的通知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宁波市鄞州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环保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通知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商标侵权抗辩事由审查综述27. 关于规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民事再审新的证据疑难问题解答》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印发《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3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5条规定的通知3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抗诉案件纠纷化解工作的若干意见34.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试行)》的通知3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指导意见37.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201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研讨纪要》的通知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查阅范围的答复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严格限制刑事案件开庭期间安排被告人会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相关问题的通知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指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10. 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省市两级网上“点对点”协助执行查控机制的意见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浙江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诉调衔接工作的会议纪要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1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试行)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部分罪名数额或情节认定标准的通知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第一庭行政审判第二庭职能分工的通知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着力解决行政审判突出问题推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良性健康发展的通知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奉化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下城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执行工作的通知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诉前登记制度的通知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30.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3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的通知3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欠薪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3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3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协助执行的纪要》的通知3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3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3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关于印发《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3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若干疑难问题解答4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2011-2012)4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平台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纪要》的通知4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审判规程(试行)4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诉讼抗辩事由司法审判观点(2012年)4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4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系会议第七次会议纪要4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办理刑事复查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4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办理民事抗诉审查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4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若干规定4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办理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5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加强审判工作的补充规定5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5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5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切实采取措施缩短执行款发放期限的通知5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职能调整方案(试行)5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司法鉴定处关于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56. 第十一次苏浙沪鲁闽法院执行工作协作会会议纪要57. 关于进一步用好集中管辖措施保障我省经济平稳向好发展的通知5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一、会计审计(11家)1.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7.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浙江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9.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0.浙江中瑞江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1.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二、资产评估(12家)1.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3.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4.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5.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6.浙江之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7.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8.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9.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0.浙江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1.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2.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三、建筑工程造价(13家)1.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4.浙江中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5.杭州江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6.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7.浙江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8.浙江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10.浙江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1.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2.浙江中际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3.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土地评估(6家)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4.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5.浙江博南国土资源规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6.杭州绿顺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五、房地产评估(7家)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4.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5.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6.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7.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六、其它专业评估机构(4家)(一)价格鉴证(2家)1.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2.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二)机动车评估(1家)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三)矿产资源评估(1家)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七、产品质量鉴定(8家)1.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2.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5.浙江大地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6.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7.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8.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八、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检测(5家)1.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3.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4.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5.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浙江中心九、测绘测量(房产测量)(4家)1.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2.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3.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4.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十、建设工程设计(2家)1.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十一、珠宝、书画、文物鉴定(4家)(一)珠宝鉴定(2家)1.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2.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书画鉴定(1家)浙江当代中国画院有限公司(三)文物鉴定(1家)杭州钱塘文物有限公司十二、科技咨询(1家)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十三、环境检测和评估(1家)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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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一、会计审计(11家)
1.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浙江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浙江中瑞江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资产评估(12家)
1.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之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8.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0.浙江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建筑工程造价(13家)
1.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4.浙江中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5.杭州江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浙江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8.浙江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10.浙江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2.浙江中际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土地评估(6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5.浙江博南国土资源规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6.杭州绿顺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五、房地产评估(7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7.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六、其它专业评估机构(4家)
(一)价格鉴证(2家)
1.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2.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机动车评估(1家)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矿产资源评估(1家)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七、产品质量鉴定(8家)
1.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
2.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浙江大地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6.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7.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
8.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八、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检测(5家)1.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 3.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4.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5.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浙江中心
九、测绘测量(房产测量)(4家) 1.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 2.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3.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 4.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
十、建设工程设计(2家) 1.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
十一、珠宝、书画、文物鉴定(4家)(一)珠宝鉴定(2家) 1.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 2.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书画鉴定(1家)浙江当代中国画院有限公
司(三)文物鉴定(1家)杭州钱塘文物有限公司
十二、科技咨询(1家)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十三、环境检测和评估(1家)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