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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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9%+4800元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7%+11800元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6%+21800元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

5%+41800元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2、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3、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

5%-100元4、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5、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6、100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0.1%+67400元三、保全费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3、10万至89。

6万元:保全金额×0.5%+520元;4、89。

6万元以上:5000元。

四、离婚案件1、一般情况:200元;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

民事案件法院诉讼费用的计算标准

民事案件法院诉讼费用的计算标准

民事案件法院诉讼费⽤的计算标准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是需要缴纳⼀定的诉讼费的,法律规定⼈民法院向当事⼈收取诉讼费,是有标准的,⽽不是乱收费。

那么,民事案件法院诉讼费⽤的计算标准?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民事案件法院诉讼费⽤的计算标准(⼀)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5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1000元;有争议⾦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的,每件交纳50元⾄100元。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摘要: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咱们的案件:400000 X 1.5% + 1300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2、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3、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4、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5、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6、100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0.1%+67400元三、保全费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3、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5%+520元;4、89.6万元以上:5000元。

四、离婚案件1、一般情况:200元;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发[1999]21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07.28
【实施日期】1999.07.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9年7月28日法发[1999]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

河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河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治安行政案件
每件5元至30元
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50元至4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30元至1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பைடு நூலகம்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河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离婚案件
每件10元至50元
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10元至5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30元至100元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5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四、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序号
标 准
公 式
1
没有执行金额或份额的
50-500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
3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
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
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
五、诉讼保全案件收费标准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X·0.6%+21800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X·0.5%+41800
二、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
离婚案件按件收费,财产总额不超过
每件50元
2
离婚案件超过20万元的的部分
0.5%
3
人格权案件按件收费,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11-500元
X·1.5%+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0%交纳
X·1.0%+38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X·0.9%+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X·0.8%+6800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X·0.7%+11800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览表(最新)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比照下列比例交纳:
序号
标 准
公 式
1
不满10000元的
每件交50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20•【文号】法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费用,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

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

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相信大家都知道,打官司之前需要先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就需要起诉的一方事先预交诉讼费,当然通常情况下诉讼费最后是由败诉方承担。

而关于诉讼费,我国最高法也是做出了相关规定的,即《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吧。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

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灾、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

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第六条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

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用,要定期交入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

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附后)。

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2007年4⽉1⽇施⾏)⼀、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侵害⼈⾝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三、其他⾮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不超过30万元;七、商标、专利、海事⾏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政案件:每件50元;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的,每件50-100元;⼗、财产案件收费:·1万元以下:50元:·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2.5%-200元;·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2%+300元;·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1.5%+1300元;·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1%+3800元;·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9%+4800元;·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8%+6800元;·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7%+11800元;·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6%+21800元;·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0.5%+41800元。

⼗⼀、案件执⾏费:·没有执⾏⾦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500元;·执⾏⾦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超过1万元⾄50万元的部分:执⾏⾦额×1.5%-100元;·超过5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执⾏⾦额×1%+2400元;·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执⾏⾦额×0.5%+27400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额×0.1%+67400元。

不同案件类型诉讼费缴纳的标准

不同案件类型诉讼费缴纳的标准

不同案件类型诉讼费缴纳的标准一、民事案件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民事案件是指由法院审理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

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是根据案件涉及的标的额来计算的。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 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民事诉讼案件,诉讼费按照标的额的1计算;2. 标的额在1万元至100万元的民事诉讼案件,诉讼费按照标的额的0.5计算;3. 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民事诉讼案件,诉讼费按照标的额的0.3计算。

如果民事案件涉及申请保全措施、先予执行、公示催告等特殊程序,则诉讼费的收取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二、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涉及的行政罚款、没收财产等标的的金额,通常会作为诉讼费的计算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诉讼费按照标的额的1计算。

如果刑事案件中涉及追赃、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等特殊程序,诉讼费的计算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三、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由法院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案件。

行政案件的诉讼费用是根据案件的要素来计算的。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 行政案件中的标的额为要求支付金钱的,诉讼费按照标的额的1计算;2. 行政案件中的标的额为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诉讼费按照标的额的0.5计算。

四、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指侵煞知识产权等案件。

根据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费按照标的额的1计算。

如果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费的计算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五、行政赔偿案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标的额通常是指要求赔偿的金额。

根据相关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费按照标的额的1计算。

六、其他案件除了以上介绍的各类案件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比如仲裁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等。

这些案件的诉讼费用计算标准一般也是根据其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不同类型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计算标准各有不同,具体的计算方式和金额标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希望大家在参与诉讼活动时,能够了解清楚自己所涉及的案件类型和诉讼费的缴纳标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 民事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金额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免收受理费;
(2)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照1%收取;
(3)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照0.9%收取;
(4)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以下的,按照0.8%收取;
(5)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0.5%收取,但最高
不超过10万元。

2. 行政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金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免收受理费;
(2)争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照1%收取;
(3)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以下的,按照0.9%收取;
(4)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0.5%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对于部分特定的案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收费标准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地人民法院实施的规定为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全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全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制定本。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84]法办字第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84]法办字第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1984年9月15日(84)法办字第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现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中试行。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和经济纠纷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交纳下列诉讼费用:(一)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收十元至五十元,其涉及财产分割的,不另收费。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五元至二十元。

财产案件按照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收费。

不满千元的,每件收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1%收费;超过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6%收费;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3%收费;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2%收费;超过五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均按0.1%收费。

(二)财产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支付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旅车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它诉讼费用。

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财产案件受理费,按起诉的请求数额计算,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由人民法院核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应当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山东省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十、财产案件收费:1、1万元以下:50元: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1.5%+1300元;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x1%+3800元;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金额x1%+20;3、超过10万元:金额x 0.5%+520,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法[司]发[198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法[司]发[198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1989年7月12日法(司)发[198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

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

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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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第六条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第七条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第八条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第九条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第十条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章诉讼费用的预交
第十二条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受理费,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

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第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经济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十九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第二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二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第五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第三十一条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

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如果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收费制度。

收费要使用法定的、统一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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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家的财政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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