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京环办〔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办〔2017〕133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北京市环境保护约谈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环境保护约谈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区人民政府(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条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约谈:(一)未落实国家和本市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做出的决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二)未完成或难以完成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目标任务的;(三)因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处理或通报的;(四)被环境保护部、市委、市政府挂牌督办或实行区域限批,逾期未能解除的;(五)被中央或市级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七)辖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多发,或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八)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环境群体性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群体性事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到位的;(九)对中央和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力的;(十)其他需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约谈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是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管理本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增加的职责。
污染减排、重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组织协调职责。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和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监察执法和安全监管的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的职责。
2.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提供服务的职责,强化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京环发[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12〕143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我局制定了《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现阶段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确定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以及本市为改善空气质量确定的特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环境保护部及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涉及以下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凡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房地产和社会事业及服务业项目除外。
挥发性有机物:石化、化工、电子、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和印刷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2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切实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加强生态保护空间管控,提升生态质量和功能,全力维护首都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生态保护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加强资源环境监测预警与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为抓手,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维护首都生态安全,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市域国土面积的比例保持稳定,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配套政策体系;自然保护区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有所提升;生态用地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生态功能有所增强;生态保护监测预警能力明显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提升,生态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管和监督执法。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对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关于对多氯联苯电容器安全处置的通知((88)京环保监一字第7号)二、关于加强北京市环境放射性管理工作的通知((89)京环保监三字第142号)三、关于加强北京市钴源辐照装置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8号)四、关于加强北京市放射性药品生产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9号)五、北京市建设项目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94)京环保开字第188号)六、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94)京环保法字第239号)七、发布《关于排放废水中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5〕226号)八、关于取缔、关停“十五小”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20号)九、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083号)十、关于在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一些问题的解释(京环保监理字〔1997〕141号)十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水库网箱养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7〕171号)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181号)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346号)十四、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54号)十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源监测资质认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70号)十六、关于审批锅炉房工作中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038号)十七、关于燃气、燃油锅炉房“三同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062号)十八、关于防止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噪声扰民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081号)十九、关于做好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105号)二十、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计财字〔1998〕202号)二十一、关于空调制冷设备安装使用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216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监测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8〕278号)二十三、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1号)二十四、关于二氧化硫补助治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京环保计财字〔1998〕283号)二十五、关于停止征收畜禽养殖业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7号)二十六、关于对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477号)二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555号)二十八、关于汽车制造厂加强对在用车改造的紧急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3号)二十九、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8号)三十、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606号)三十一、关于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11号)三十二、关于加强机动车检测场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4号)三十三、关于进口车辆排放申报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8号)三十四、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京环保开字〔1999〕063号)三十五、关于对新车测试报告中几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91号)三十六、关于禁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9〕97号)三十七、关于经营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9〕166号)三十八、关于对城市地下水源保护区内项目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219号)三十九、关于检测场执行新排放标准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18号)四十、关于新车排放审批检验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765号)四十一、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781号)四十二、关于加强对在用车改造质量监督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804号)四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保辐字〔1999〕954号)四十四、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年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1号)四十五、关于按照汽车制造厂确定的在用车治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5号)四十六、关于调整密云县矿业、餐饮业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水字〔2000〕424号)四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和文化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435号)四十八、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514号)四十九、关于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0〕665号)五十、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1〕23号)五十一、建设项目审批若干规定(京环保办字〔2001〕199号)五十二、关于调整在京销售机动车申报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05号)五十三、关于对部分车型排放免检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35号)五十四、关于室内噪声污染有关问题的函(京环保法字〔2001〕539号)五十五、关于执行《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京DHJB4-2000)有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法字〔2001〕592号)五十六、关于对符合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进行申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76号)五十七、关于落实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2〕133号)五十八、关于印发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管理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2〕231号)五十九、关于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2002〕236号)六十、关于申报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70号)六十一、关于发布汽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82号)六十二、关于发布柴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2号)六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30号)六十四、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京环保固管字〔2003〕256号)六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细则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64号)六十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49号)六十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81号)六十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相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监督字〔2004〕198号)六十九、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335号)七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421号)七十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4〕546号)七十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654号)七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放射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39号)七十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地区建设项目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49号)七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整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05〕211号)七十六、关于夜间施工噪声管理适用标准的通知(京环发〔2006〕56号)七十七、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号)七十八、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号)七十九、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04号)八十、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79号)八十一、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284号)八十二、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六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8号)八十三、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七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60号)八十四、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八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28号)八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3号)八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51号)八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26号)八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55号)八十九、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95号)九十、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41号)九十一、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61号)九十二、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95号)九十三、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12号)九十四、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36号)九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50号)九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72号)九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90号)九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9号)九十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39号)一百、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号)一百零一、关于发布本市2003年度第三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本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2号)一百零二、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四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62号)一百零三、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五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107号)一百零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49号)一百零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90号)一百零六、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40号)一百零七、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282号)一百零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332号)一百零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372号)一百一十、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41号)特此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6.08.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要求,现将市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职权运行责任清单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话、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监督电话:68717194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100048
附件:
1.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
2.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3.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8月10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1.01.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为扎实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情况对该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说明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联系人:法规处明莉;联系电话:68717214)。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局经认真清理,确定共有15项行政许可事项。
这15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已在我局网站上公布。
现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15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略)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四年七月八日附件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书。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材料需进行如下方面的补充、修改:一、二、三、请你单位尽快完成上述修改补充工作,报我局重新审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我局收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环保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现决定不予受理。
原因如下:如果认为我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您合法权益,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材料接收通知书编号::你单位申请的相关材料收悉。
我局决定接收,对于需要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的项目,我局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否则该项目将以收件日期作为受理日期,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对你单位申请是否许可的决定。
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北京市)
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北京市)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北京市)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
第二条本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是指本市人民为履行地方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文件。
第三条本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质量管理第四条本市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空气质量标准、水质量标准、土壤污染物控制标准等。
第五条本市应制定环境监测体系,建立环境监测站点,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第六条本市应加强对环境质量的预警和预测工作,提前采取措施,有效应对环境污染风险。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七条本市应加强对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
加大排污许可制度的建设,严格限制和管理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
第八条本市应加强对工业企业、建筑工地以及农业生产等领域的环境管理。
推动企业和个人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节约能源技术,减少环境污染。
第九条本市应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健全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体系,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条本市应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本市应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鼓励推广低碳生活方式,推动绿色发展,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五章环境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本市应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推进环境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工作,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十三条本市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环境污染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四条本市应加强对监测、审批、执法、惩罚等环境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京环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京环发〔2022〕2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要求,对照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原《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修订版)》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中不予处罚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进行调整,修订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修订版)》(京环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2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12.24•【字号】京环函〔2017〕1037号•【施行日期】201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函〔2017〕1037号各区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北京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参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2017年12月24日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一、目的意义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加强水环境质量排名和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北京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确保实现2020年水环境质量阶段性改善目标,切实保障水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对本行政区内16个区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
各区对本行政区内乡镇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可参考执行。
三、排名原则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和科学规范的原则。
公开透明:根据北京市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地表水断面(点位)的监测结果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公开通报。
客观公正:全市16个区按照统一的排名指标和方法,根据实际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排名。
科学规范:全市16个区参照环境保护部《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排名指标计算方法进行统计排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京环发[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09〕28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与规范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性质)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监督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从事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事业单位。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京环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8〕7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局对《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视频监控、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实时数据及其累计数据、统计数据等。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京环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4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依法治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坚持依法行政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提高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底线思维、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权威,为持续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出发,构建更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更加高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更加科学的环境决策制度,提升环保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形成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法治秩序。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以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提高地方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推动重点领域环保立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环保辐字[1999]95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1999.12.28【实施日期】1999.12.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保辐字〔1999〕954号)各有关单位:为防止移动通信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防止移动通信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保护本市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无线寻呼通信、集群通信和蜂窝通信移动通信台(站)的单位,向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单位出租房屋的产权单位或业主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必须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前应对拟建地点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其公众照射导出限值的功率密度大于40μW/平方厘米的地区不得建设移动通信台(站)。
第五条建设蜂窝移动通信基站前要预测用户密度分布,采用最佳的频率复用方式,合理地进行蜂窝分裂,尽量减少基站个数。
第六条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应合理布局,并保护城市景观。
发射机房与发射天线电缆通过建筑物外墙部分颜色应与建筑物一致。
在景观要求较高的建筑物上安装发射天线时,发射天线应做装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
第七条建设移动通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在向计划、电信管理部门报送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每期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京建质[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建质〔2007〕11号)各区县建委、环境保护局,各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做好建设工程环保验收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的规定,在试生产(试运行)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的申请。
二、市、区建委备案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有关规定,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30日内完成验收。
三、《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中增加“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联系相关部门办理。
”四、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编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工程造价(万元)││├────────┬─────────┼───────┬───────────────┤│规划许可证号││工程类别││├────────┼─────────┼───────┼───────────────┤│施工许可证号││结构类型││├────────┼─────────┼───────┼───────────────┤│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且验收合格。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京环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的通知京环发〔202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7月25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前言“中国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习近平总书记这一庄严宣誓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指明了方向。
北京作为首都,要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谋划首都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展示城市国际形象的重要契机,充分把握时代机遇,统筹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节能降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在联系,深入推进能源低碳革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总体部署,为努力实现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在碳达峰碳中和实践进程中探索出北京经验、贡献北京力量,确保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能源发展规划》等文件编制。
第一章把握新机遇开启新征程一、发展回顾“十三五”时期,本市深入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工作,率先建立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双控”机制,先行先试协同推进能源节约、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污染防治工作,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标准引领、技术推广、工程支撑、宣传引导等多重手段,取得积极成效。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
(
)
应 本着科 学 求 实和 负 责 的 态 度认真 履行 职 责
、
,
;
,
在规定 的
期 限 内 客观 公 正 的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对 审 查 结 论 负 责
—
87
—
(
二)
如 与 拟审查项
出 回
目
存在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审 查 公 正 性 时
,
,
作
。
北 京 市 环境保 护 局 负 责专 家 库 的
日
常管理和 维护 工
第 二章
专 家 的 入 库 遴选 具备 下 列 条 件
,
第四条
一
入选 专 家 库 的 专 家 应
当
:
(
)
在 本专 业 或 者本行 业 有 较 深 造诣 熟 悉 本专 业 或 者 本行
;
(
、
师 注册核安全工程 师 等环保 相关 职 业 资格者优先
、
)
,
从 事相 关 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业 领 域 工作 五 年 以 上 或
;
已
退 休 且 从事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工
作十 五年
(
)
以
上 有丰 富 管理 经验
、
,
;
五 身 体健 康
能够承担 审查工作
,
,
且年龄
一
般不超过
业 的 国 内 外 发 展现 状
(
二)
坚持原 则
,
作风 正派 能够认 真 客观 公 正 廉洁 的 履行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京环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5〕19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本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的污染物范围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工业及汽车维修行业)及化学需氧量、氨氮。
二、由环境保护部和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局应出具总量指标意见。
区县环保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对同意其申请的,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
三、市、区县环保局内设环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对环评文件中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情况进行审核;内设总量控制部门、污染防治部门对环评文件中替代削减方案进行审核。
四、“可替代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经减排核定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烟粉尘的“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于经减排核定的单位采取关停、清洁能源改造等措施的协同减排。
“可替代总量指标”核定时,应扣除企、事业单位为实现达标排放形成的削减量。
五、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在项目所在区县内替代,确需跨行政区替代的,须调出、调入企业所在区县环保局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
采取减排措施并发挥了减排效益的单位,其建设项目应优先获得“可替代总量指标”。
六、市环保局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平台,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系统进行衔接,实行建设项目与替代项目总量动态管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5.12.26•【字号】京环发[2005]215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的通知(京环发〔2005〕215号)各区县环保局、各环评单位及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根据北京市实际,我局决定通过排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面检查,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一、各区县环保局对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
按照《通知》精神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已批复的拟建、在建和建成投产的化工、石油化工、合成制药、农药、电镀等企业及大型油库和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的油库、加油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全面环境风险排查。
排查结果请于2006年2月20日前报送我局。
二、上述有关各建设单位须立即开展自查。
对已取得环保批复的拟建、在建和建成投产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内容编制情况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应立即整改,配合环评单位补充完善,并将整改措施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三、各环评单位须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全面自查。
1、对《通知》规定的、在京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批情况统计汇总,汇总结果填入《重点行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并于2006年1月20日之前报送我局。
2、对《通知》规定的、在京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价进行自查。
未作环境风险评价或环境风险评价不完善的,须按照《通知》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并将办理情况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京环发〔2011〕54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工作要点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以更高的标准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环保工作意义重大。
今年全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届八次全会、市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继续着力改善空气质量,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认真开展环境监管,努力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突出问题,进一步发挥环境保护在服务和优化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为“十二五”首都环境保护创造良好开局。
主要工作目标是:全市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75%;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1%以上,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2%以上;主要地表饮用水源水质保持达标,地表水质有所改善,国家考核的本市境内的出境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环境噪声扰民问题进一步缓解;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辐射环境质量保持在正常水平,- 1 -环境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一、着力推进“十二五”环保规划落实,为完成“十二五”环保规划目标任务打好基础(一)做好“十二五”环保规划开局相关工作。
在全面总结分析“十一五”环境保护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抓好“十二五”环保规划第一年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为五年规划目标的实现奠定良好基础。
认真梳理本市“十一五”时期各项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以迎接国家考核评估为重点,总结经验、分析差距,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抓紧做好“十二五”规划文本的修改完善工作,报批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和20个专项规划,积极开展宣传,拟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贯彻落实。
认真做好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本市任务的落实工作,《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及《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专项规划发布后,做好本市的协调督办与贯彻落实工作。
二、着力深化大气污染防治,认真抓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报批发布和2011年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确保全市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75%目标的实现(二)以强化执法力度、提高科技支撑为重点,突出抓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在全市建筑行业开展“滚轴转轮式洗轮机”技- 2 -术示范,促进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进步。
研究制定建设施工扬尘排放标准和建设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办法,规范建筑行业扬尘污染控制。
创新扬尘污染联合监管机制,增强扬尘污染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以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遗撒、开展裸地治理、加强道路清扫保洁为重点,在核心区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示范活动。
协调推进工地出口处安装洗轮机等高效冲洗设备、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精细化管理。
(三)以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为重点,推进燃煤污染控制。
继续实施单台容量20蒸吨以上及部分分散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确保完成全市800蒸吨改造任务。
督促加快东南热电中心建设,促进国华燃煤电厂调整工作。
结合城市化改造,在城乡结合部地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燃煤量。
推进远郊区县城关镇7座集中供热中心建设,及时拆除集中供热锅炉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
启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鼓励引导农村地区使用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减少小煤炉燃煤使用量,逐步禁止原煤散烧。
加强对餐饮业油烟的监测和治理。
(四)以淘汰老旧机动车为重点,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
基本完成实施机动车国V排放标准及配套燃油标准的准备工作。
继续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力争淘汰老旧机动车5万辆,淘汰更- 3 -新老旧公交车470辆。
加强在用车排放达标管理,加大入户抽查、进京路口检查、路检路查力度,强化对机动车检测场的日常监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促进在用车达标排放。
加强对施工机械、农用机械等非道路动力机械排放的监管,促进在用非道路动力机械排放达标。
加大对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的日常检查力度,促进成品油储运系统排放达标。
(五)以调整产业结构为重点,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发布本市高污染行业调整退出目录,明确应予以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行业企业;完善鼓励“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退出、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工业企业深化治理的经济政策。
推动完成北新建材调整搬迁、燕化公司2号催化裂化装置再生烟气除尘脱硫项目,启动水泥窑窑尾烟气脱硝示范工程。
推动东方化工厂等企业启动调整搬迁工作,利用环保核查和清洁生产审核手段,推动企业深化污染治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在汽车制造等重点行业试点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六)以应急联动为重点,切实抓好空气质量监管。
加强对空气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的研判,进一步完善市、区县两级空气质量联合监管机制,结合空气质量变化情况,适时组织空气质量临界状态应急工作。
以空气质量监测子站等地区为重点,强化对周边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加强对空气质量监测子站监测质量的- 4 -管理,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研究制定区县空气质量考核“以奖代补”奖励办法。
三、着力抓好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四项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的实现(七)严格考核“十一五”污染减排完成情况。
组织核定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2010年度及“十一五”污染减排指标和有关工作完成情况。
考核结果向各区县政府通报,并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市“十一五”污染减排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按有关奖励办法发放减排奖励资金。
(八)分解落实“十二五”及各年度减排控制指标和任务。
根据国家新调整的考核指标要求,抓紧确定本市减排任务,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指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企业。
(九)构建“十二五”污染减排“三大体系”。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本市“十二五”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研究制订本市“十二五”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个办法”,进一步强化保障和促进污染减排的工作机制。
(十)进一步推进年度减排任务的完成。
在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严格控制新建燃煤设施,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 5 -量。
保证现有燃煤电厂、燃煤锅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稳定运行。
强化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加大高排放车辆淘汰力度。
在水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进一步提高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完成北小河一期升级改造工程。
协调推动郑王坟、回龙观等大型污水处理厂规划立项,加快推进清河三期、通州台湖、昌平沙河等污水处理厂建设。
促进高碑店、通州碧水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
推动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完成汇源九龙公司等工业污水治理工程。
强化农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水平。
(十一)严格环境准入,控制新增污染。
研究制定区域或行业限批管理规则,深化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起草本市规划环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发布,推动重点领域、区域、产业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努力探索适合本市建设项目全程监管的责权分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继续深入做好纳入市政府绿色审批通道建设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积极参与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工作,确保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入区项目落实环保措施。
(十二)认真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
按照环境保护部的部署,组织各区县开展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更新工作,夯实本市“十二五”污染- 6 -减排基数。
四、着力加强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辐射安全监管,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十三)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今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污水资源化、城乡统筹和按流域治理为原则,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污水深度处理后的再生利用;加大农业及农村水污染防治力度,重点提高畜禽养殖业综合治理率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率;实施北运河、永定河、潮白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是认真做好国家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本市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明确属地管理职责,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善断面水质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纳入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考核范围。
三是加大对各类排污企业和环境隐患单位的排查监管力度,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确保本市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中下游河流水质得到一定改善。
(十四)加大固体废物和噪声监管力度。
初步建立全市固体废物、噪声统一监管机制,完善市、区县两级监管联动体系,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积极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提高环境污染防范能力,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贮存、处置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危险废物环境- 7 -安全。
开展机动车维修等产生社会源危险废物行业的摸底调查和专项检查,逐步规范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力争突破社会源危险废物监管瓶颈。
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应急机制,研究医疗废物处置价格调整方式,进一步理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机制。
建立噪声污染源台账,完善噪声污染监督检查协调联动机制,开展交通噪声缓解工程,努力缓解噪声污染状况。
定期核查电子废物处理单位,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污染场地等的环境监管工作。
(十五)强化辐射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一是加强对涉源单位的监管。
结合首批到期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重点推进涉源单位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的落实。
细化涉源运输安全管控措施,加强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管。
加强对各区县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做好辐射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和属地监管工作。
二是抓好辐射应急与反恐保障工作。
组织完成区县辐射应急预案修订、备案工作。
组织市、区县两级辐射应急培训、综合演练和桌面推演,加强辐射应急准备和值班备勤工作,有力保障全国“两会”、“建党9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辐射安全。
三是加强依法行政。
研究加强对原子能院等涉核单位的联系管理,将首都机场危险品库等特殊单位纳入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
四是推进辐射环境信息公开。
协调、指导完成望京变电站电磁环境监测- 8 -与信息发布示范项目建设。
五是创新辐射工作机制。
完善“四位一体”工作机制,探索“技术审查,专家把关”审评机制,建立与卫生部门辐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试点“查处分离”监察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辐射安全审批质量和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