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和德国律师制度的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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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和德国律师制度的简况
一、法国和德国律师制度的简况
法国和德国的律师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一般认为产生于十三世纪前后,现代律师制度发祥于十九世纪。1804年和1810年,拿破仑颁发了两个法律,确立了法国的现代律师制度。200多年来,有关法律经过数十次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有,1900年向妇女开放律师职业,1971年将辩护人和法律顾问(不能出庭,只能提供法律咨询)两个职业合并为律师,1990年向欧共体成员公民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目前,法国正在修订现行律师法,准备近期内提交议会。德国于1878年颁发律师条例。1959年鉴于各个联邦州律师制度有很大的差异,颁发了《联邦律师条例》,废止了各州的有关法律,使律师制度趋于统一。近五十年来,该条例
经过了近30次的修改。现行的联邦律师法为2001年修订案。
目前,法国共有律师38000多人,其中巴黎市的律师占全国总数的40%,达到18000多人,律师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六点三。德
国律师总数为12万,律师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五。
(一)律师执业制度
一、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1)国籍条件。过去,两国的律师业只向本国公民开放,外国人不能取得律师资格。上世纪70年代后根据欧共体的要求,向欧共体成员国公民开放,允许其取得律师资格。90年代以来,向欧共体之外国家的公民开放。目前,两国均有外国人取得律师资格。(2)能力条件。在法国和德国,申请人必须具有法学本科以上的学历,且须通过两次考试,但两国的考试性质和程序不同。在法国,第一次考试由律师协会组织,侧重于测试考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考试合格的,需要在律师协会主办的律师职业培训中心学习一年,培训期满后参加结业考试即第二次考试,结业考试测试内容主要为律师实务和职业道德。通过第二次考试的,可以申请律师资格,但不能申请从事法官、检察官、公证等职业。在德国,两次考试均为国家司法考试。申请人通过第一次考试后,等待司法行政部门安排实习,实习期为两年,由国家支付工资,享受准公务员待遇。实习结束后,可申请参加第二次考试,通过第二次考试的,可以申请担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3)道德条件。法国、德国均规定申请人不能有任何不诚实的、或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记录,也不能被宣告为破产人。如德国联邦律师法规定:丧失公民权的人、被法院判决不得担任公职的人、担任法官期间被开除的人、反对“自由民主制度”并因此触犯刑法的人、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无法长期
正常从事律师职业的人等,均不能从事律师职业。
二、执业审批程序。法国和德国律师执业的审批主体和内容不同。法国是由地方律师协会负责审批,不仅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甚至还要对申请人的行为表现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认为申请不具备保证其正确从事律师职业的品质,且有充足理由,可以拒绝授予其律师资格。德国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侧重于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即授予律师资格,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时,才能拒绝授予律师资格资格。
法国审批的程序为:(1)申请。申请人必须向准备加入的地方律师协会提出书面申请。(2)审批。律师协会理事会接到申请
后,必须在2个月内作出是否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并在8日内通知申请人和上诉法院检察长。(3)宣誓。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授予律师资格后,申请人须到上诉法院进行宣誓。(4)实习。宣誓后,律师协会理事会即将申请人的名字列入实习律师名录。申请人可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两年的实习。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根据律师协会的实习大纲,参与办理各类业务。实习结束后,实习人员要撰写实习报告。(5)颁发执照。实习人员向律师协会提交书面的执业申请,同时要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证明。律师协会理事会在接到申请后2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符合条件,律师协会将申请人的名字列入执业律师名录,颁发执业许可证。申请人对律师协会作出的不登录实习律师名录、不登录执业律师名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德国的审批程序为:(1)申请。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州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审查,同时应向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理事会调取对该人的鉴定书。律师协会逾期不提供的,司法行政部门可推定为无不同意见。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必须授予申请人律师资格。申请人对律师协会提供的鉴定书或司法行政部门不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司法行政部门具有撤消律师资格的权力。(3)注册。取得律师资格后,申请人必须向拟执业地的法院申请注册,经法院审核同意后,在法院进行宣誓,并在法院的注册律师名录上登录、颁发执业许
可证。
(二)律师执业组织形式
两国的律师执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个人开业。律师个人独自设立律师事务所,以自己的名字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独自承担法律责任。个人所可以聘请助手和秘书。申请个人开业须向律师协会提交办公场所证明。办公场所不得设在自己居住的房间,租用房屋的,须在租约上注明房子作为律师办公之用。律师聘用助手的,必须要有两间以上的办公房间,律师办公室必须与助手
的办公室分开,以保护委托人的隐私。
二、联合开业。联合开业是个人所的一种变通形式。个人执业的律师为降低房屋租赁费用、节约办公成本联合起来,共同租用办公场所、雇佣文秘。参与联合开业的律师,分别以自己名义开展业务,独立管理自己的财务,独自承担法律责任。除必须拥有自己单独的办公房间外,律师可以合租会见室、助手办公室,共同使用秘书,使用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申请联合执业,律
师必须向律师协会提交分摊共同开支的协议书。
三、合伙所。合伙所是律师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同管理、按协议分享收益、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执业方式。与我国不同,合伙所不是执业主体,不具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合伙所的律师不能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合伙人仍保持自己独立的身份,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独自对委托人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设立合伙所必须向律师协会提交
名称、合伙人名单及合伙协议等材料。
四、有限责任公司。这类机构一般称为法律公司,依据公司法,完全按照公司的模式运行,律师必须以公司的名义执业,公司统一管理业务和财务,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律师执业机构在其内部可以设立股份,但股份只能在公司内部的律师之间转让。设立公司制律师执业机构,必须向律师协会提供名称、章程等书面材料。
在法德两国,个人所和联合开业所的数量,占律师机构总数70-80%,合伙所占20%左右,有限责任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数量极少。
(三)律师惩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