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系统生产许可证实施研究细则2017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5.11
•【字号】苏安监规〔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行政许可
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则的通知
苏安监规〔2017〕1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大家看过了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版
2016 年 9 月公布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
(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1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4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6 第五章产品检验.........................................................................................................................7 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14 第七章附则...............................................................................................................................14 附件 1 企业核查时书面材料清单...........................................................................................16 附件 1-7 产品技术与工艺文件清单.......................................................................................16 附件 1-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16 附件 1-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17 附件 1-3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生产设备表...........................................................19 附件 1-4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检验设备表...........................................................19 附件 1-5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关键件明细表.......................................................21 附件 1-6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22 附件 1-7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23 附件 2 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3 附件 3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31 附件 4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2 附件 5 检验报告.......................................................................................................................33 附件 6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3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以下是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79号令进行修订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9号令进行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06【实施日期】2017.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公布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 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应有下列防护目标: 低密度人员场所(人数<30人):单个或少量暴露人员。 居住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办公场所、商场、饭店、
娱乐场所等。 高敏感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监狱等。 重要目标: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特殊高密度场所(人数≥100人):大型体育场、交通枢纽、露天市场、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2018年4月
一、关于领证品种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苏安监规〔2017〕1号)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 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 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粉尘是指粒径小于75μm的固体悬浮物。粉尘类型:涉爆粉尘可以分为铝 粉、镁粉、铁粉、锌粉、钛粉、锆粉、炭黑粉等金属粉尘;煤粉、焦炭 粉、木炭粉等燃料粉尘;玉米粉、黄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等 农产品粉尘;血粉、鱼骨粉、烟草、棉花、茶叶粉、纤维粉、木粉、纸 粉等纤维鱼粉类粉尘;聚苯乙烯粉、橡胶塑料粉等合成树脂类粉尘、染 料粉等化学类粉尘以及其他类粉尘。
苏安监[XXXX]5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安监〔2010〕5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安监局。
附件: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江苏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和有效实施,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工作职责分工1、省辖市安监局承担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和市直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县(市、区)安监局承担辖区内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
2、省辖市安监局承担省安监局行政许可工作点职责,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3、省辖市安监局依据省安监局委托,对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4、省安监局负责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一)咨询服务。
为了加强政策的公开透明,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安监局应按职责分工,对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政策、程序和申请材料符合性等提供咨询和服务。
1、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1)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相关的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宣传和解释;(2)对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和相关规定作出解释和说明;(3)对申请书的填写、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形式的符合性提供咨询或补正建议;(4)对企业明显存在不具备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作出解释。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Ⅱ类)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20个产品品种(见表1)。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 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
2.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 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要求,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2017030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版)
2017030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版)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11月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7〕1号各设区市安监局: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1日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12〕153号)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五)未列入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06【实施日期】2017.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超出审查意见书批准范围;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档案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5〕12号)。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45
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准,是否正常使用,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46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47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3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4
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执行和变更管理记录是否完善;
变更过程是否进行分析,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变更风险分析和控制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条。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镇江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指南(试行)镇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编制说明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2016﹞19号)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安〔2016〕20号)等。
为落实国家及江苏省的相关要求,镇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镇安发[2016]7号)、《2017年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镇安办发〔2017〕15号)等,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了明确的要求和部署。
为了使危险化学品企业能准确把握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使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有明确的方向,镇江市安监局委托华东安全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供辖区内各危险化学品企业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亦可作为本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的监督检查作为重要参考,为政府加强监管增加明确的着力点。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法律法规依据 (2)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4)第四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编制程序 (6)4.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编制程序 (6)4.2对标检查手册编制要求 (6)第五章主要内容 (7)5.1 组织机构方面的职责 (7)5.1.1机构人员的配备与职责 (7)5.1.2人员职责 (9)5.1.3安全投入要求 (12)5.2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教育培训 (12)5.2.1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12)5.2.2安全教育培训 (14)5.3安全生产生产设施&工艺安全 (16)5.3.1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的履行职责 (16)5.3.2生产运行安全管理职责 (18)5.3.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9)5.4风险与隐患管理职责 (22)5.4.1风险管理职责 (22)5.4.2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23)5.5危险化学品管理 (25)5.6作业安全及职业健康管理职责 (27)5.6.1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28)5.6.2职业健康管理职责 (30)5.6.3承包商管理职责 (30)5.7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 (31)5.8应急管理与事故管理职责 (36)5.8.1应急管理 (36)5.8.2事故管理职责 (38)第一章总则1.1为了进一步落实《2017年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为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指导,特编制本指南。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五)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9号令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天然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和为勘探、开采配套储存的;(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为长输管道辅助配套储存的;(三)为城镇燃料配套属于危险化学品燃料生产、储存的;(四)试制新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作为产品销售的;(五)生产、储存属于危险化学品食品的(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属于食品的);(六)为运输配套临时储存托运人的属于危险化学品货物储存的;(七)为国防工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八)除生产化学品外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的(在生产非化学品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的);(九)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为目的,不对外销售的。
除石油、天然气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配套储存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以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的使用单位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包括新设立和已经设立)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新建项目,是指除公用工程外,不与原有建(构)筑物、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等发生直接联系,独立形成产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
新设立企业、已设立企业原址重建和在原厂区内新建以及已设立企业易地新建或迁建的建设项目,为新建项目。
改建项目,是指对原有建(构)筑物、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公用工程等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但隐患整改过程中和正常检维修期间对原有安全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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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除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
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
第七条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六)特种作业人员,应注明所从事特种作业和所操作高危工艺的种类以及证号、取证日期、有效期限;(七)3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可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九)有效期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副本复制件;(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三)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八条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应当本着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生产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有关政策、程序、申请资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县级安监局根据监管职责在企业换证前3个月,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将评价报告备案情况和检查记录一并上报市安监局。
第九条市安监局在接收生产企业申请资料时,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容;(三)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生产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自资料接收之日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的,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补正齐全所有资料之日为受理。
市安监局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出具许可文书,应加盖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专用章。
第十条市安监局受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将以下资料报省安监局:(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二)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三)生产企业申请资料电子光盘及安全评价报告;(四)《受理通知书》;(五)有补正的,还应当提交《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一条对已受理的申请资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
审查中,对申请资料有疑问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
现场核查的容为《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和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抽查考核。
《现场核查意见书》要记录考核情况,由核查人员签字并提出现场核查意见,被核查单位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核查机关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审查部门根据申请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市安监局审查一般企业的申请资料时,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以下资料报省安监局:(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二)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三)生产企业申请资料电子光盘;(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五)有现场核查的,还需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现场核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
第十四条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资料。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新任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提交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资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在完成评价报告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后,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申请变更的企业,应将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
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容。
其中正本“许可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下列文件、资料,经省安监局同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生产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明(加盖企业公章);(二)生产企业取得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达标后每年的标准化自评报告;(三)生产企业3年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每年仅需提供1份)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