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用水定额 年修订
《江苏省工业用水定额(2010年修订)》解读
《江苏省工业用水定额(2010年修订)》解读《江苏省工业用水定额(2010年修订)》解读根据《水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水利厅、省质监局于5月17日联合发布了《江苏省工业用水定额(2010年修订)》(见附件表格)。
针对此次修订的相关细节问题,省水利厅有关人士详细解读——一、修订用水定额的必要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各行业用水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工业用水定额中的有些产品及定额值已经不符合行业用水的实际状况和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因此,及时修订十分必要。
二、用水定额修订的意义一是落实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制度的需要。
我省是经济大省,同时也是工业大省,不少行业在全国处于较先进地位,工业产品单位新水量总体较全国平均水平先进,仅少数行业的单位产品新水量落后于全国水平。
但是,目前国家颁布实施的火电、钢铁、纺织、医药、啤酒、棉印染产品等行业和产品的取水定额标准,都严于我省定额标准,且虽然我省单位一般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31立方米/万元,仍落后于上海、北京等先进地区,也仅相当于美国、日本九十年代的水平,定额已经不能客观反应我省用水水平,也不适应当前行业和企业发展的要求。
根据水利部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须合理制定工业用水定额标准,严格定额管理,有效控制工业用水总量的增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二是资源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也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根据市场和生产的变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已做了适当调整,使得行业分类更趋于合理和实用。
对于一些产品已逐步淘汰,出现了新的产品的现象,需要我们及时扩大管理的范围,对原定额中涉及的有关行业和产品的分类进行重新归并和调整,开展重点用水调查,通过水平衡测试工作确定产品的用水定额,适应生产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同时,发挥定额标准的约束引导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节水工作。
(管理制度)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沭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公告,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爱护、治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爱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谐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爱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治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治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爱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单位和个人有爱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爱护、治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爱护、治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差不多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判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沭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展打算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部关于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
⽔利部关于严格⽤⽔定额管理的通知⽂号:⽔资源[2013]268号颁布⽇期:2013-06-20执⾏⽇期:2013-06-2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利(⽔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是《⽔法》确定的⽔资源管理基本制度。
规范⽤⽔定额编制,加强定额监督管理,是各级⽔⾏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提⾼⽤⽔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最严格⽔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建⽴健全⽤⽔定额体系,严格⽤⽔定额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编制各⾏业⽤⽔定额各省级⽔⾏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业主管部门,按照《⽤⽔定额编制技术导则》要求,依据《国民经济⾏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规定的⾏业划分,结合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发展⽔平,加快制定农业、⼯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城镇⽣活等各⾏业⽤⽔定额。
农业⽤⽔定额编制要充分考虑⼩规模农户的⽣产技术条件和⽔平,依据⽔资源综合规划、农业发展规划、节⽔灌溉规划等划分省内分区,按划定的分区分别确定灌溉⽤⽔定额。
⼯业和服务业⽤⽔定额要针对不同规模和⼯艺流程编制。
通⽤⽤⽔定额主要⽤于已建企业的取⽔许可审批或计划⽤⽔指标下达,先进⽤⽔定额主要⽤于新、改、扩建企业的⽔资源论证、取⽔许可审批以及已建企业的节⽔⽔平评价。
通⽤⽤⽔定额⼀般应以⾏业内80%以上企业达到为标准,先进⽤⽔定额⼀般应以⾏业内10%~20%以上企业达到为标准。
⾼档洗浴、洗车、⾼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殊服务⾏业要从严制定⽤⽔定额,以该地区所能达到的最先进⽤⽔⽔平为标准。
居民⽣活⽤⽔定额应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活条件、⽓候、⽣活习惯、社会经济发展⽔平等因素,在进⾏典型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对国家已制定的⽤⽔定额项⽬,省级⽤⽔定额要严于国家⽤⽔定额。
有条件的地级城市和地区⽔⾏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严于省级⽤⽔定额标准的本地区⽤⽔定额,经本省⽔⾏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作为省级⽤⽔定额体系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有关程序发布实施。
2023年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最新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三章效率控制第四章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五章激励和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集约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省发展和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发布节水设备(产品)以及导向目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城镇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省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行业用水定额2023年第20部分
行业用水定额2023年第20部分行业用水定额2023年第20部分: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用水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管理工业用水,保护水资源,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制定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对工业用水进行量化和限制。
二、制定目的本部分旨在明确2023年工业用水定额标准,规范工业用水行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
三、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化工业、矿业等,不同行业将有不同的用水定额标准。
四、用水定额标准的制定1.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特定行业的用水需求和技术水平,确定各类工业企业的用水定额标准。
2.在确定用水定额标准时,考虑到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用水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用水用途,明确各项指标的限值。
3.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不断提高用水定额标准,推动企业节水减排,提高用水利用效率。
五、用水定额标准的监督和检查1.监管部门对各类工业企业进行定期检查,验证企业用水情况是否符合定额标准要求。
2.对于未达标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强监督,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用水利用效率,达到用水定额标准要求。
3.对于严重违反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将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确保用水行为合法合规。
六、用水定额标准的效益1.通过实施用水定额标准,可以有效控制工业用水总量,减少浪费,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促使企业加强节水管理,提高用水利用效率,降低用水成本,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
3.保护水生态环境,改善水质,减少水资源污染,促进水资源的清洁和健康发展。
七、结语在2023年第20部分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中,我们将更加严格地规范和管理工业用水,不断提高用水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类工业企业严格遵守定额标准要求,共同为建设水资源节约型社会作出贡献。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节约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1]140号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1]140号2001年4月13日)省水利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
为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1、有利于保护水资源;2、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3、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4、与邻省市水平相衔接。
二、调整标准根据以上原则,我省各类用水的地表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如下:1、水田的农业灌溉用水每立方米为0.005元。
水田是指水稻田、水面养植和种植等。
其他农业灌溉用水每立方米为0.01元。
根据省委、省政府苏发(1998)3号文件精神,原15个贫困县的农业灌溉用水缓征水资源费。
2、电厂的锅炉消耗水,每立方米为0.03元,循环冷却用水不交纳水资源费。
中央直属电力企业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市政公用水厂用水,每立方米为0.03元。
鉴于自来水价格不宜频繁变动,待今后自来水价格变动时统一调整。
为支持农村的改水工作,对取用地表水的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水厂,缓征农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资源费,非生活用水按规定征收。
4、根据省委、省政府苏发(2001)5号文件规定,对列入省考核的140家农业龙头企业(含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沭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苏政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我省地处江淮沂沭泗流域下游,是全国唯一拥有大江大河大湖大海的省份,水资源相对比较丰沛。
但我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一些地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依然突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率先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水资源管理现代化道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水资源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推进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江苏省工业用水定额(2010年修订)》
关于发布实施《江苏省工业用水定额(2010年修订)》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根据《水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省水利厅、省质监局联合对我省工业用水定额进行了修订。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工业用水定额(201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主要修订了2005年发布的《江苏省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苏水资〔2005〕4号)中工业用水定额,其它服务业、城市生活等定额未作修订,仍按原定额标准执行。
二、本定额作为制定水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方案、建立用水效益控制红线、
原料制造
制造
造材制造。
江苏省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4年修订)
江苏省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4年修订)江苏省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根据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框架,规定江苏省的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的定额使用标准,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1.2 依据本文档的制定依据包括江苏省水资源保护法、江苏省水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本文档适用于江苏省所有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的使用者。
2.2 适用区域本文档适用于江苏省内的所有地区。
第二章工业用水定额第一节一般工业用水定额1.1 定额划分根据工业用水的不同行业和用途,将一般工业用水划分为以下几个定额范围:A类工业用水、B类工业用水、C类工业用水等。
1.2 定额标准各类工业用水定额的详细标准请参见附件1.第二节高耗水工业用水定额2.1 定额划分对高耗水工业用水按照用途的不同进行划分,包括冶金工业用水、石化工业用水、制浆造纸工业用水等。
2.2 定额标准各类高耗水工业用水定额的详细标准请参见附件2.第三节工业用水审批和监测3.1 审批程序工业用水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和颁发许可证等步骤。
具体程序请参见附件3.3.2 监测要求工业用水的监测要求包括水质监测和用水量监测等。
具体要求请参见附件4.第三章服务业用水定额第一节商业用水定额1.1 定额划分根据商业用水的不同行业和使用对象,将商业用水划分为以下几个定额范围:零售业用水、餐饮业用水、住宿业用水等。
1.2 定额标准各类商业用水定额的详细标准请参见附件5.第二节公共服务用水定额2.1 定额划分对公共服务用水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进行划分,包括医院用水、学校用水、机关用水等。
2.2 定额标准各类公共服务用水定额的详细标准请参见附件6.第四节服务业用水审批和监测3.1 审批程序服务业用水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和颁发许可证等步骤。
具体程序请参见附件7.3.2 监测要求服务业用水的监测要求包括水质监测和用水量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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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材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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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编制用水定额初步方案 居民明年定额用水
2003-11-10
新华网南昌11月9日电(叶燕慧)江西省从明年起将对城市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进行定额限制,其中居民每人每天用水定额初步确定为170升至210升。
据江西省水文局的调查,这个省尽管水资源较为丰富,但部分领域用水浪费现象惊人,水资源利用程度很低,一些人节水意识淡薄。
为避
免水资源危机
,江西省水文局编制了《江西省城市生活用水定额》、《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两套方案,并提交质监、水利、供水、医药等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根据这一初步方案,江西将对城市生活用水实行定额限制。
其中机关办公楼工作人员每人日用水量为200升,居民每人每天用水定额为170至210升。
房屋建筑业每平方米用水定额为2000升,园林绿化业每平方米用水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