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调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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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研管理办法

项目预研管理办法

SHJT-05-BF-002 XXXXXXXXXXXXXXXX项目预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集团)项目预研管理,科学研判项目正式立项的可行性,减少和避免立项失误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规范预研管理程序,符合集团发展战略及价值投资理念,加强风险控制、负面清单及投资与资产相适应管理,以科学高效、职责明晰的基本原则,实现标准化闭环管理。

(二)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原则上不能进行项目预研;特别监管类项目按照《投资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一)本办法中项目是指根据集团战略发展规划,在集团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中确定的重大项目。

(二)预研是指项目在外部正式立项前集团内部组织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项目预研的管理工作,项目立项及项目立项后相关管理工作按照集团相关制度执行。

子公司按照本办法提报年度预研项目计划和预研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项目所属部门(含子公司)负责根据集团战略发展方向和年度工作任务,提出项目预研的申请;负责项目经理的推荐。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核年度预研项目计划和预算及项目所属部门提报的项目预研工作申请,包括项目经理及项目所属部门提报的项目预研费用概算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项目所属部门推荐的项目经理提出选聘意见。

第八条发展与经营部负责组织汇总年度预研计划和预算;负责预研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负责项目预研费用预算与开支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法务审计部负责预研相关法律支持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要求第十二条项目所属部门根据集团战略规划及年度重点任务安排,每年第一季度将所需预研项目预算与计划报发展与经营部,其中计划与年度经营目标一并按年度经营目标流程审核,预算由财务管理部一并按预算流程审核。

第十三条项目所属部门根据集团年度预研项目预算与计划填报《项目预研工作申请表》。

山东大学齐鲁医学院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大学齐鲁医学院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大学齐鲁医学院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齐鲁医学院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有计划有组织地推动各单位医学教育研究活动,促进医学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山东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11]51号)文件精神,结合医科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改项目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科研学术道德要求,符合医学教育规律和国际医学教育改革方向;(二)针对医学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在现代教育学理论的指导下,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对教学改革效果做出科学的评估;(三)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学工作者和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医学教育质量。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条教改项目每年春季学期申报,齐鲁医学院教务处(以下简称教务处)负责制订项目申报指南,并经齐鲁医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第四条承担医学本科教学工作的所有单位均可申报。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由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上报。

第五条申报教改项目的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项目所在单位在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需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三)必须实际组织项目实施,具备管理项目经费的能力。

(四)每周期只能申报一项。

第六条申报教改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应为学校正式在职人员,鼓励跨单位联合申报。

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吸收本校学生参加项目研究。

第七条根据申报指南,结合所在单位在医学教育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定研究内容,按要求填写《山东大学齐鲁医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三份)。

第八条申请人应在申请前充分做好调研和准备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申报书由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统一报送教务处。

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03 强化内部审核机制
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某互联网公司项目管 理办法的实施
01 建立项目管理规范
统一项目管理流程
02 明确项目目标和指标
确保项目达成目标
03 强化项目监督和控制
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问题
某餐饮企业人力资源 管理办法的实施
01 建立员工奖惩制度
激励员工创新和进取
02 提供员工培训和发展机会
完善和调整项目管理办法
不断完善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和管理需求,不断 完善和优化项目管
理办法。
加强管理创新
不断加强管理创新, 推进项目管理效率 和质量的提升。
及时调整
发现问题需要及时 调整,并对调整结 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 04
第4章 制定质量管理办法的 实施细则
质量管理办法概述
质量管理是指通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目标和质量管理体 系,在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基础上,对质量进行计 划、控制、保证和改进,确保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用 户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质量管理的原则包括客户至上、 全员质量、持续改进、科学决策、系统管理、数据分析等。 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包括政策、责任、资源、流程、实施、 评价和改进等要素。
质量管理办法实施要点
质量管理办法实施要点包括加强质量意识教育、建立质量管 理的执行机制、不断优化质量管理办法。加强质量意识教育 需要从制度、培训、奖惩等方面入手,全员参与,全过程质 量管控。建立质量管理的执行机制需要明确职责、授权、沟 通、考核等方面,实现全员质量参与和持续改进。不断优化 质量管理办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制度,提高管理 水平和效率。
制定企业管理办法的意义
提高管理效率 和效益
优化企业运营流程

国有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国有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项目投资活动,提高投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授权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投资项目‛,指授权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第九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使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或其他资产、借款、债券等,以及使用集团公司拨付的注册资本金和企业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银行贷款进行的投资活动。

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且不超过二级子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固定资产净值5%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维修、技改及设备购臵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决策并实施,但国家和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券、基金、信托产品等证券类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创投类项目,上市类资本运作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申报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依据其适用法律、其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无需提交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暂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但其内部决策时参考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审核标准。

各二级子公司、集团公司派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依法促使上市公司修改其法律文件,以适用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制第五条投资项目和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三)符合业务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四)符合主业方向,技术先进,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有利于打造产业板块、推动集团公司协同发展,实现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且在本企业年度投资预算规模范围内;(八)良好的经济效益:根据不同板块实行差异化标准。

监理:近年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监理:近年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2007年3⽉,建筑市场管理司组织成⽴⼯程项⽬管理调研组,分别对湖北、北京、上海、重庆四个省市近⼏年来⼯程项⽬管理⼯作情况进⾏了重点考察。

同时对其他省、⾃治区、直辖市进⾏了书⾯调研。

有关情况如下。

⼀、我国近⼏年来⼯程项⽬管理⼯作发展的基本情况 (⼀)开展现代⼯程项⽬管理⼯作的历程回顾1.⼯程设计企业开展项⽬管理的情况。

我国⼯程设计企业以创建国际型⼯程公司和⼯程咨询设计公司为⽬标,⾃上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注重学习和掌握国际先进的⼯程项⽬管理⽅法,开展⼯程总承包试点。

进⼊21世纪以后,勘察设计单位企业化改⾰、功能性改⾰全⾯展开,⼯程勘察设计⾏业的⼯程项⽬管理和⼯程总承包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向发展。

化⼯、⽯化、⽯油、冶⾦、电⼒、机械、建材、轻⼯、电⼦、有⾊、核⼯业等⾏业⼀⼤批⾻⼲设计企业转制成⼯程公司,⼯程项⽬管理和⼯程总承包的能⼒显著增强。

据统计,2006年全国⼯程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收⼊3714.4亿元,其中⼯程项⽬管理和总承包收⼊为1932.1亿元,⽐2002年增长了7.5倍。

2.施⼯企业开展项⽬管理的情况。

我国施⼯企业开展现代化项⽬管理是从1986年国务院领导提出学习推⼴"鲁布⾰"⼯程管理经验开始的,共经历了学习试点阶段(1986年⾄1992年)、总结推⼴阶段(1993年⾄1997年)和规范和发展阶段(1998年⾄今)三个阶段。

施⼯企业在认真学习推⼴"鲁布⾰"⼯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管理⽅式和⽅法,以项⽬管理为突破⼝,以⽣产要素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为主要特征,坚持管理层与劳务层分离,加强两制建设,创造性地建⽴了以项⽬经理责任制为核⼼的新型管理机制。

同时积极健全本企业的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采⽤⼯程总承包和施⼯总承包模式,努⼒打造企业的核⼼竞争⼒。

3.监理企业开展项⽬管理的情况。

为了促进⼯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1988年我国建⽴了⼯程监理制度,在⼯程建设领域推⾏了⼯程监理这种专业化的⼯程项⽬管理服务。

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确保研究项目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引导、支持职业院校开展科学研究,提升办学水平和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省级财政拨付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

第三条: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主要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结合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特点进行立项并开展研究。

第四条:职业院校教师参与职教科研项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具体负责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教育厅委托贵州省职业教育学会和有关科研、学术机构和团体、有关部门专家和负责人组成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1、参与制订职教科研发展规划;2、参与评议省教育厅职教科研项目申请,提出是否立项及研究经费资助额度的建议。

3、受省教育厅委托,参与对省教育厅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全省各级职业院校,负责本校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落实项目的匹配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扶持重点,专家评议,择优资助,学校配套”的原则,分类申报并分类立项资助。

所分类别为:(1)重点课题;(2)青年教师培育课题。

第九条: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有关具体事项,由省教育厅根据本办法按年度作出具体规定并通知学校。

第十条: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1、两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职业院校的在职、在岗(含特聘兼职)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有关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重点课题:针对我省职业教育各个时期面临的重大问题和阶段任务开展研究,预期成果能够解决贵州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关键问题,一般由省教育厅直接命题,在申报者中择优立项;青年教师培育课题:资助40岁以下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国管房地〔2006〕37号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13⽇印发)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管理,建⽴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规模、标准和⽅案,提⾼项⽬前期⼯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管理办法(试⾏)》(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项申请(项⽬建议书或可⾏性研究报告)进⾏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包括维修项⽬),必须进⾏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包括维修项⽬),由项⽬主管部门根据项⽬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管理单位(或项⽬使⽤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建议书或可⾏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可向项⽬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报告和完整的项⽬材料。

第七条项⽬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审核,确定项⽬是否进⼊评估、评审程序。

第⼋条项⽬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级以上⼯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作满⼋年,取得⾼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职责。

BT项目管理办法

BT项目管理办法

BT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采用建设、移交方式进行融、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招投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安市市区范围内从事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BT项目,主要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方式是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即政府或委托的业主(项目发起人)将拟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联合体,由该中标单位(即项目主办人)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总承包),工程完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委托的项目发起人。

第三条BT项目的主办人应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负责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四条项目发起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五条BT项目招投标分为项目全过程代建招投标和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两阶段招投标。

第六条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条BT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福建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BT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项目已经政府批准采用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㈡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政府批准;㈢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参与投标的单位或联合体必须具备符合工程规模标准的施工资质和相应的投融资能力。

第十条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发起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组织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㈠成立招标工作小组;㈡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㈢编制招标文件;㈣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㈤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㈥投标人报送书面答疑及招标人发放书面答疑材料;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㈧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是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关联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立项第四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五条每年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前,由调研宣传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下一年度的调查方向和重点。

预算批准后,制定总体方案,作为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和申报指南。

第六条项目采用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立项。

委托项目由调研宣传部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招标项目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第三章申报第七条项目以单位为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须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填写并提交《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申报书》。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二)具有组织高水平研究团队完成项目的管理和协调能力;(三)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近3年无被撤销其他项目的记录;(四)一般情况下,一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

在主持的中国科协项目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项目。

第九条调研宣传部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评审,做出申报是否通过的书面通知。

第十条通过评审的申报者与调研宣传部签订《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合同书》。

由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与调研宣传部签订合同书。

牵头单位视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合作单位签订分合同,并报调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监管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依照合同约定,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项目启动时,项目承担单位须进行项目开题报告,通过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认可的专家组评审后转入具体研究阶段。

项目管理办法或制度

项目管理办法或制度

项目管理办法或制度一、背景介绍项目管理办法或制度是为了规范项目管理过程和提高项目管理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它涉及到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以及控制等方面,旨在帮助项目团队成员达成共识,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并保证项目的质量和交付结果符合预期。

二、项目管理办法的意义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它能够为团队成员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项目的目标和里程碑得到准确的定义和实施。

通过明确的角色和职责分工,项目管理办法能够帮助团队成员更好地协作和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项目管理办法还可以有效地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和解决潜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达到预期的结果。

三、项目管理办法的要素1. 项目目标和范围界定:明确项目的目标和范围,定义项目的交付成果和可接受的变更范围,以及相关的资源和时间限制等。

2. 项目组织结构和角色分工:确定项目的组织结构,明确各个相关方的角色和职责,确保团队成员都清楚自己在项目中的定位和任务。

3. 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明确项目的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和交付物,并设定相应的时间节点和里程碑。

4. 资源管理和需求管理:合理分配和利用项目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确保项目运行时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管理。

5. 风险管理和问题解决:及时识别和管理项目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并解决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6. 质量保证和变更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机制,确保项目的交付成果符合预期和质量标准。

同时,及时管理和控制项目中的变更,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7. 沟通和协调机制: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机制,确保项目各方之间的信息传递和协调,提高项目团队的合作和工作效率。

四、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步骤1. 制定项目管理办法之前,需进行项目背景调研和需求分析,了解项目特点和团队成员的需求,以及相关管理标准和法规依据。

2. 在项目启动阶段召开项目团队会议,明确项目目标、范围、计划和资源等,并共同制定和确认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形式。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第四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五类:(一)省科技厅(二)项目推荐部门(三)项目承担单位(四)项目负责人(五)专业机构第五条省科技厅的基本职责是:(一)项目组织、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二)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进行分类指导;(三)对专业机构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四)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

主要包括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委办厅局、省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滇单位、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所属科技管理部门(机构)。

其他申请作为项目推荐部门的单位,需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项目推荐部门的基本职责是:(一)协助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工作,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

干细胞临床研究指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输入(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临床研究。

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在体外的分离、纯化、培养、扩增、诱导分化、冻存及复苏等,不包括基因水平的操作。

第三条干细胞临床研究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

机构应当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登记备案和过程监管,并对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干细胞临床研究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组织制定和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规定、技术指南和规范,协调督导、检查机构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风险管控措施,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健康、有序发展;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为干细胞临床研究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伦理指导。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机构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以及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存在风险时及时督促机构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费用,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广告。

第二章机构的条件与职责第七条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应的诊疗科目。

(二)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承担干细胞研究领域重大研究项目,且具有相对稳定、充分的项目研究经费支持。

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工业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教[2010]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我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改项目”)是指由教务处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校级教改项目的立项、实施及其管理,旨在鼓励我校高等教育工作者,围绕高等教育教学面临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开展研究或改革实践。

第三条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高等学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大学生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校级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高等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创新性预期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推广价值的研究项目。

2.一般项目是指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部分内容进行的研究,能取得直接应用效果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开展校级教改项目立项,旨在促进我校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高等教育质量。

有关院系要按照培育教学成果、推广应用的要求,加强教学改革项目的指导和管理。

经过评审确定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将作为评选校级教学成果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条校级教改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日常的管理工作。

各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七条校级教改项目按院系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重点支持的原则,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哈科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科规〔2019〕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应用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国际合作、载体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其他与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科技部和省科技厅赋予市科技局管理职责,由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宽容失败、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推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

第五条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任务,结合哈尔滨市科技创新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科技计划(专项),并按照《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是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的交叉和综合学科。

软科学研究是指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其目的是为各级领导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

第三条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

第四条软科学研究计划是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项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软科学研究计划。

有关单位协助省科技行政部门监督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计划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

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动设计的比例,加大研究资助力度,加强研究基地建设,加快研究人才培养。

第七条建立省软科学研究专家咨询组,为研究和制订软科学发展规划、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提供咨询,并参与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招标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八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九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点和一般项目。

鼓励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组建课题组,联合申报,合作研究。

对围绕中心工作,直接服务决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研究成果应用潜力大,能转化为工作举措、政策措施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优先重点支持。

辽东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新版精品资料】

辽东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新版精品资料】

辽东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东学院〔2008〕217号)第一条为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地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性实践活动,根据教育部有关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文件精神及《辽东学院关于加强本科实践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实施的基本任务是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带动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初步训练,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建设创新文化,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兴趣驱动的原则。

参与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下完成实验过程.(二)自主完成的原则。

参与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学生要自主设计实验环节、自主完成实验内容、自主管理实验过程。

(三)重在过程的原则。

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验方面的收获。

第四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实行学校和二级教学部门两级管理。

学校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创新性实验项目的立项、结项、经费、学分等管理工作;二级教学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创新性实验项目的项目推荐、导师安排、指导实施、检查落实等具体工作.第五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

二级教学部门应安排具有副高级以上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施创新性实验项目。

指导教师的确定可以采取二级教学部门指派和学生选聘两种方式。

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一个项目。

第六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创新性实验项目,原则上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一年级学生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申请者要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验有浓厚的兴趣。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法部2001年4月17日部长办公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法学研究工作的职能,加强对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级科研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部级科研项目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兼顾法学学科研究,注重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第四条部级科研项目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第五条部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级科研项目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在年度课题指南范围以外,设立专项任务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部级科研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日常工作由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负责,其职能如下:(一)拟定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二)拟定部级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三)办理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组织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鉴定,协调解决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推广、出版;(四)承办与部级科研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五)组织评定部级法学科研成果奖与法学教材奖;(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司法部设立部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与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项目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经费需求。

(二)归口管理,全年申报。

中国科协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全年接受项目申报。

(三)公开申请,专家评审。

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规范管理,追踪问效。

通过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以下简称“计财部”)是项目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一)负责汇总编制中国科协项目支出预算;(二)负责组织制定中国科协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三)牵头编制中国科协项目计划,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四)对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五)负责管理中国科协项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六)其他与项目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是相关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一)负责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草案,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论证和项目申报工作;(二)制定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经费管理办法,并报计财部审批;(三)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四)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五)其他与归口管理项目有关的工作。

金融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金融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和高效地开展金融国家标准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金融领域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金融国家标准:(一)术语、数据元、符号、代码、文件格式等;(二)通信、数据交换与处理、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三)产品的技术要求;(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和服务技术要求;(五)《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金融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具体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或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金融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国家、金融业标准化发展规划;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五条采用快速程序制定金融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照《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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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标准调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地方交通标准编制质量,规范地方交通标准调研工作,依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结合本市交通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经批准纳入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调研项目适用本办法。

三、工作程序
(一)调研项目具体编写单位的选定应由标准提出单位会同交通标准化工作机构按照要求共同确定;
(二)标准提出单位组织完成调研报告、标准编写工作大纲。

标准编写工作大纲须征求有关部门及相关利害单位(人)的意见;
(三)交标委对调研报告和标准编写工作大纲进行技术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交通标准化工作机构;
(四)标准提出单位根据交标委审核意见对标准编写工作大纲进行修改完善后,将调研报告和标准编写工作大纲报送交通标准化工作机构;
(五)标准编写工作大纲由交通标准化工作机构提交市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主任专题会审定,并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编制项目;
(六)标准提出单位组织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于当年10月底前报交通标准化工作机构审定;
(七)标准提出单位于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组织完成对专家、单位和部门及社会公众的征求意见汇总工作。

因故停止编制工作的调研项目,调研报告应于当年10月底前报交通标准化工作机构。

属使用政府资金或涉及民生、运营安全等重点调研项目,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四、工作要求
(一)调研报告应做到底数清、问题准、对策有力,涵盖《北京市地方交通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要求提交的内容,并进行详细地分析、论证。

(二)凡标准内容涉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标准提出单位须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出具试验验证报告、安全影响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并提交交标委进行技术审核。

(三)交标委在标准大纲论证时,对项目实践基础提出论证意见。

对于应当具有必要实践基础的调研项目,在转为编制项目前,标准提出单位应组织进行实践验证。

实践验证可以通
过发布技术性文件试行、示范工程试点等方式进行。

(四)标准提出单位应做好调研项目资金安排,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资金使用、项目进度及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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