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调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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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标准调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地方交通标准编制质量,规范地方交通标准调研工作,依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结合本市交通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经批准纳入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调研项目适用本办法。
三、工作程序
(一)调研项目具体编写单位的选定应由标准提出单位会同交通标准化工作机构按照要求共同确定;
(二)标准提出单位组织完成调研报告、标准编写工作大纲。标准编写工作大纲须征求有关部门及相关利害单位(人)的意见;
(三)交标委对调研报告和标准编写工作大纲进行技术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交通标准化工作机构;
(四)标准提出单位根据交标委审核意见对标准编写工作大纲进行修改完善后,将调研报告和标准编写工作大纲报送交通标准化工作机构;
(五)标准编写工作大纲由交通标准化工作机构提交市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主任专题会审定,并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编制项目;
(六)标准提出单位组织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于当年10月底前报交通标准化工作机构审定;
(七)标准提出单位于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组织完成对专家、单位和部门及社会公众的征求意见汇总工作。
因故停止编制工作的调研项目,调研报告应于当年10月底前报交通标准化工作机构。属使用政府资金或涉及民生、运营安全等重点调研项目,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四、工作要求
(一)调研报告应做到底数清、问题准、对策有力,涵盖《北京市地方交通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要求提交的内容,并进行详细地分析、论证。
(二)凡标准内容涉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标准提出单位须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出具试验验证报告、安全影响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并提交交标委进行技术审核。
(三)交标委在标准大纲论证时,对项目实践基础提出论证意见。
对于应当具有必要实践基础的调研项目,在转为编制项目前,标准提出单位应组织进行实践验证。实践验证可以通
过发布技术性文件试行、示范工程试点等方式进行。
(四)标准提出单位应做好调研项目资金安排,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资金使用、项目进度及质量的控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