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期货居间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居间业务管理,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期货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部门、员工及合作机构。
第三条期货居间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介绍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居间人从中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二章居间人管理第四条居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了解期货市场的基本规则和风险;3. 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4. 经期货公司审核批准,签订居间合作协议。
第五条居间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期货公司的规定和流程,介绍客户进行期货交易;2.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不得参与期货市场的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3. 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4. 定期向期货公司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控制客户数量和交易规模。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居间人介绍的客户进行以下管理:1. 审核客户身份信息,确保客户真实、有效;2. 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引导客户理性投资;3. 对客户进行风险教育和培训,提高客户风险意识;4. 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交易情况和需求。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期货居间业务的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居间人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居间人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控制客户交易规模,防止过度投机。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对表现优秀的居间人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1. 提高佣金比例;2. 优先推荐客户;3. 举办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居间人进行以下处罚:1. 降低佣金比例;2. 限制或取消居间人资格;3.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居间人管理办法-(双份)
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保障居间合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间人,是指为他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报酬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居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间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居间人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委托人的商业信息。
第六条居间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税、漏税或者骗税。
第七条居间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居间合同管理第八条居间人与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居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居间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居间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二)委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三)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四)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五)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六)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条居间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居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居间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居间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居间人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居间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居间人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制度,对居间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居间人应当接受委托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七条居间人有权拒绝违法要求,有权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居间人。
居间人管理制度两篇
居间人管理制度两篇篇一:居间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居间人是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门从事公司的居间业务,并从中获取相应报酬的非公司员工。
居间合同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性及有偿性,《居间合同》与《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份独立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公司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
第二章居间人录用、身份及行为的确定第四条、居间人的录用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培训筛选相结合的形式;第五条、招聘条件按有期货从业资格优先、带客户进场优先的原则进行;第六条、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
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客户委托,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第七条、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
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八条、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第三章居间人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居间人权利1、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第十条、居间人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方可进行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约束。
居间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监管机构、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客户和內幕交易的行为;第十一条、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和居间服务准则,恪尽职守,自觉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第十二条、居间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在外从事非居间活动及违法、违规活动,否则,造成后果均由自己承担,公司不对其任何行为负责。
期货居间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居间业务的管理,保障期货居间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员工、合作伙伴及客户。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期货居间业务的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及责任划分,确保期货居间业务的合规、稳健发展。
第二章期货居间业务管理第四条期货居间业务是指居间人(以下简称“居间方”)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方”)与期货公司进行交易,并从中收取佣金的业务。
第五条居间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了解期货市场的基本规则和交易流程;3. 熟悉期货法律法规,遵守市场交易纪律;4. 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5.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六条居间方与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居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七条居间方在开展期货居间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2. 不得利用居间业务从事非法交易活动;3.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委托方;4. 不得损害委托方的合法权益;5. 不得利用居间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居间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协助其完成期货交易,并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第九条居间方应定期向委托方提供期货市场分析报告,为其提供投资建议。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居间方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居间方应密切关注期货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降低风险。
第十二条居间方应加强对委托方的风险评估,确保委托方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居间方应建立健全客户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居间方应承担以下责任:1. 履行居间协议约定的义务;2. 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市场交易纪律;3. 对委托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4. 对期货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5. 对委托方提供投资建议。
第十五条居间方应承担以下义务: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间信息;2. 协助委托方完成期货交易;3. 定期向委托方提供期货市场分析报告;4. 对委托方进行风险提示;5. 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居间人管理办法(一)2024
居间人管理办法(一)一、引言居间人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作为中介方发挥着协助各方合作的作用。
为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维护商业活动的公平、正当和可靠性,制定本居间人管理办法。
二、定义1. 居间人:指在商业交易中代表一方或多方进行协商、撮合或提供中介服务的个人或机构。
三、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1. 居间人有权根据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委托,进行商务活动的调研、证明和核实。
2. 居间人有权要求交易各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保密性。
3. 居间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对商业交易进行相应的撮合和协调。
4. 居间人有义务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从交易各方获取不正当利益。
5. 居间人应当及时向交易各方提供咨询和建议,尽力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
6. 居间人应当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正当和透明性,不得有任何妨碍交易公正进行的行为。
7. 居间人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交易文件和资料,并保管好相关文件和资料。
8. 居间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居间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
四、居间人的禁止行为1. 居间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合同约定,泄露交易各方的商业秘密。
2. 居间人不得借机索取交易各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3. 居间人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4. 居间人不得干扰交易各方的正常交易活动,不得从中谋取私利。
五、居间人的附加责任1. 居间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相关监管工作。
2. 居间人应当自觉接受交易各方的投诉,并及时做出解决和回应。
3. 居间人应当及时向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进展情况的汇报和更新。
4. 居间人应当定期向交易各方提供相关市场及商业信息,以协助其进行决策。
5. 居间人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
六、违约与处罚1. 居间人如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接受相应的法律和行政处罚。
2. 居间人如因违约行为给交易各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间服务行业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推广。
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重要角色,居间人在促进交易的同时也面临一些管理和监管问题。
为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制定一套有效的居间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定义与分类居间人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作为中间人进行交流、促成合同的达成,且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合同的执行的行为主体。
根据居间人的行业和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货物交易居间人:主要负责促成买卖双方的货物交易,包括传统的实体商品交易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
2. 金融居间人:主要负责促成金融交易,如证券经纪人、期货经纪人、投资顾问等。
3. 不动产居间人:主要负责房地产买卖、租赁等交易的居间工作。
4. 咨询居间人:主要提供商务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在交易过程中发挥居间作用。
三、居间人管理的必要性在市场经济中,居间人作为交易的纽带和推动者,其行为对交易双方的效益和信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居间人的数量众多、行业差异较大,如果没有相关的管理办法,就很难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因此,制定居间人管理办法具有以下必要性:1. 提升居间人的服务质量:通过规范居间人的行为,可以提升其服务质量,促进交易双方更好地达到交易目标。
2. 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有效的居间人管理办法可以避免居间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市场秩序:居间人管理办法可以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居间人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居间人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要求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公正、公平、公开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不歧视任何交易主体。
2.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居间人诚实守信,遵守交易双方的合法指示和约定。
3. 信息披露原则:要求居间人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双方了解交易的情况。
4. 风险提示原则:要求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向交易双方全面、及时地披露风险信息,帮助交易双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
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一、期货居间人的定义期货居间人是指依法申请登记而取得期货经营权,在期货交易场所从事期货交易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的居间服务。
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市场的参与者,承担着重要的市场职能,其合法合规的运作对于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期货居间人的职责和义务1. 诚信经营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在开展期货居间服务的过程中,期货居间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保证客户权益。
2. 保密义务期货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对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客户利益的机密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客户的隐私权。
3. 风险提示期货居间人应当向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风险提示,告知客户期货交易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引导客户进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避免投资损失。
4. 投资建议期货居间人可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一定的投资建议,但应当注意客观中立,不得向客户推荐高风险、不合理的投资产品,不得做出虚假承诺或误导性宣传,确保投资建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 客户回访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及时跟踪和记录客户交易情况,定期进行客户回访,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反馈,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升客户满意度。
6. 投诉处理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投诉专员,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规定时间对客户投诉作出回复,确保客户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的要点1. 机构设置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合理的机构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职能,设立合规、风控、审计、人力资源等部门,实现各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2. 内部控制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内部监管制度等,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期货居间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居间人从事期货业务的行为,保护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个人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居间人)。
第三条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期货市场规则和本规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居间人资格第五条居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三)具有期货居间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居间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取得期货居间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期货居间人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期货居间业务相关专业知识证明;(三)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居间人资格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期货居间人资格证书。
第三章居间业务范围第九条居间人可以从事以下期货居间业务:(一)介绍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二)代理客户办理期货交易手续;(三)提供期货交易咨询服务;(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居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居间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居间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期货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三)居间业务的范围;(四)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五)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章居间业务规范第十二条居间人在从事期货居间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二)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三)不得泄露客户交易信息;(四)不得从事与期货交易无关的业务;(五)不得利用居间业务损害客户利益;(六)不得损害期货市场秩序;(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规范。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期货公司:为推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中国期货业协会遵循“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货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居间人管理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考虑到各期货公司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但不得低于《办法》要求。
期货公司委托《办法》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订约机会的,费用支付标准不得与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收入指标挂钩。
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为过渡期。
期货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可以在协会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
过渡期内,请各期货公司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衔接: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所有居间人遵守《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期货公司新增居间人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与新增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执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居间合同存续的居间人可以继续介绍新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及其名下新增的客户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期货公司应当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居间人有序完成原居间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如对居间人名下客户做出调整的,须经期货公司、居间人、客户各方协商一致。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期货公司与其居间人之间的居间合作,包括居间人的资格认定、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期货公司居间人是指在期货交易中,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二章居间人资格与权利义务第四条居间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职业道德;3. 具有期货交易相关知识和经验;4. 符合期货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居间人享有以下权利:1. 按照约定获得报酬;2. 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情况;3. 对期货公司的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居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期货市场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2.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3. 保守期货公司的商业秘密;4. 对期货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宣传和推广;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居间合作程序第七条居间人申请成为期货公司居间人,应当向期货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 居间人身份证明;2. 居间人资格证明;3. 居间人承诺书;4. 期货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期货公司收到居间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居间人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加强对居间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定期对居间人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居间人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居间人的业务活动,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居间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期货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居间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在金融市场中,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吸引着众多投资者的参与。
而期货公司居间人在连接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应运而生并开始试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期货公司居间人。
简单来说,期货公司居间人就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促成期货交易,并从中获取报酬的个人或者机构。
他们在期货市场中扮演着信息传递者和业务推广者的角色。
然而,由于居间人的活动涉及到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秩序,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
试行的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居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熟悉期货市场的相关规则和法律法规。
同时,他们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操守,无不良诚信记录。
这一资格条件的设定,旨在筛选出合格的居间人,降低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在利益分配方面,管理办法也进行了规范。
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居间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等。
居间报酬应当与其服务质量和业绩挂钩,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高额报酬。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居间人的行为符合市场公平原则。
风险管理是期货市场的重要环节,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的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对居间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不得夸大收益或者隐瞒风险。
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期货公司和居间人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也是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期货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居间人的身份和报酬情况,让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其与居间人的关系。
居间人在介绍业务时,也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投资者。
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引言概述:居间人在各个行业和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在交易双方之间扮演着桥梁的角色。
由于居间人的行为可能对交易双方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居间人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清晰定义居间人角色、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居间人行为、加强居间人监管和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五个大点,对居间人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居间人的专业化和合规性,同时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正文内容:一、清晰定义居间人角色1.明确居间人的基本概念和职责:居间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协调沟通、促成交易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2.确立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居间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保护交易双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基本原则。
二、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1.制定居间人准入条件:要求居间人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专业知识、行业经验、道德操守等方面。
2.建立居间人退出机制:要求居间人在丧失准入条件、违反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交易双方权益等情况下,被取消居间人资格。
三、规范居间人行为1.明确交易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居间人向交易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避免虚假宣传、误导交易等行为。
2.规定利益冲突防范措施:要求居间人建立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妥善处理自身利益与交易双方权益的关系,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3.强化合同约束力:要求居间人在与交易双方之间签订居间合同,并明确约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加强合同履行监督。
4.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要求居间人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5.加强居间人培训和教育:要求居间人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培训和教育。
四、加强居间人监管1.建立居间人监管机构: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对居间人进行监管和管理,同时制定相关监管规定和操作指南。
2.加强信息披露和公示:要求居间人向监管机构定期报告经营情况、交易数据等信息,并进行公示,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和管理,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居间人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二、居间人的定义居间人是指通过提供信息咨询、撮合交易等方式,促成交易参与方之间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机构或个人。
三、居间人的职责1. 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参与方能够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交易条件等关键信息;2. 维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公正、公平进行;3. 撮合交易,推动交易的达成,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4. 定期评估交易参与方的信用状况,及时通报风险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5.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护用户信息的隐私安全;6. 定期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和风险管理措施。
四、居间人的权利1. 作为交易参与方的代理人,居间人具有代理权,可以代表交易参与方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2. 居间人有权对交易参与方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进行相关交易的资质;3. 居间人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条件或法律法规要求的交易,以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4. 居间人有权向交易参与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作为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
五、居间人的义务1. 居间人应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始终站在交易参与方的立场上,维护其合法利益;2. 居间人应及时、准确地向交易参与方提供交易信息,并解答其提出的疑问;3. 居间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欺诈行为;4. 居间人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5. 居间人应加强对自身业务的监管,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6. 居间人应定期向交易参与方披露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业务风险。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居间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居间人,监管部门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吊销业务许可等;3. 居间人应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的业务材料和信息。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细则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细则期货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报告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XX期货公司根据合同法和期货业协会居间人管理指引,订立以下细则。
一、法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记录;(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居间人管理细则:一、XX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首先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一)法人居间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二)自然人居间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两张;(三)深圳期货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居间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居间人基本情况;(二)业务范围或者从业经历;(三)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历和现状。
三、公司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前,向居间人出示本规则,签订居间合同。
四、居间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二)委托事项;(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五、公司、居间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居间关系,但居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六、因居间经纪关系发生纠纷的,当事各方均可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七、公司向居间人明示或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居间行为准则:(一)诚实守信1.应向客户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2.应如实向客户介绍公司的情况;3.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4.应如实向公司介绍客户的情况。
(二)保守秘密居间人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居间人管理办法(二)2024
居间人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居间人作为双方之间的桥梁和沟通纽带,在各个行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居间人的管理,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本文将介绍居间人管理的相关办法。
二、定义和范围1. 居间人: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第三方,其主要职责是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和协商。
2. 居间业务:指居间人从事的各种交易和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融资服务、咨询服务等。
三、居间人的资质要求1. 注册登记:居间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包括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经营资质等。
2. 专业素质:居间人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地处理各种交易和协商事务,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3. 遵守法律法规:居间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四、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1. 代理权利:居间人有权代表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和协商,代为签署相关合同和协议。
2. 信息披露义务:居间人须向交易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交易标的、风险提示、费用等。
3. 保密义务:居间人应对买卖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4. 咨询和建议义务:居间人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五、居间人的监管和评估1. 监管机构:负责居间人监管的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居间人的日常监督和执法工作。
2. 评估考核:定期对居间人进行评估考核,评估标准包括居间人的业绩、合规情况、客户满意度等。
3.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
六、争议解决机制1. 协商解决:居间人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均应以诚实守信原则为基础,尽力达成一致。
2. 仲裁和诉讼: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并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七、居间人的风险防范1. 风险识别和评估:居间人应具备识别和评估风险的能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
一、概述
二、管理范围
居间人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中担任居间角色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经纪人、代理商、中介机构等。
三、主要内容
3.1 居间人的职责
居间人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积极参与并协助交易的顺利进行。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协助交易双方达成交易意向
提供有关交易的信息和建议
履行交易中约定的中介义务
3.2 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拥有一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交易双方收取中介费用
获取交易双方的相关信息
要求交易双方遵守交易协议
3.3 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人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有一系列的义务需要履行,包括但不限于
不得泄露交易双方的商业秘密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或者故意误导交易双方
3.4 居间人的资质要求
为了保证居间人的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对居间人的资质有一定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和知识
取得相关的居间人从业资格证书
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能力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居间人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或者纪律处分
暂停或撤销其居间人资格证书
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五、附则
六、总结
居间人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着交易双方的利益。
因此,制定居间人管理办法是有必要的,它可以规范居间人的行为,确保交易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居间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居间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及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居间工作的员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居间工作是指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为促成交易双方达成协议而提供的中介服务。
第二章居间人管理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居间人业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居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居间人入职后,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居间人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第八条居间人离职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离职报告。
第三章居间业务管理第九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建立居间业务档案,对居间业务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条居间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诚实守信、自愿协商;(三)合法合规、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居间人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开展居间业务,确保业务合规性。
第十二条居间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居间业务进展情况,对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
第十三条居间人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居间人考核制度,对居间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居间人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完成情况;(二)客户满意度;(三)工作态度;(四)合规性。
第十六条对考核优秀的居间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居间人,公司给予警告、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居间管理制度
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宏源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业务,保护公司、居间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居间人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向公司介绍客户并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而获取居间报酬,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法人为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时,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管理。
第三条居间人非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领取居间报酬,不享有公司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及其有关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居间人资格管理第五条居间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居间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具有一定经济、金融和期货知识,熟悉期货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非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
4、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公司居间人应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填写《居间人登记表》(附件一),如实提供从业经历、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核准。
第七条居间人资格审查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明确居间事项和各自权利义务,居间合同经营业部(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核准。
第八条公司执行统一的居间合同文本,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修改,特别约定条款须报公司核准。
已签署的居间合同由公司统一保管。
第九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可制定居间人业绩考核标准,若居间人未达到业绩考核标准,公司可单方解除居间合同。
居间人要提前解除居间合同的,需书面通知公司并经公司书面确认。
第十条若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居间人资格,公司可取消其居间人资格、终止居间合同、追缴非法所得,并在业内通报。
第三章居间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建立居间人业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专项管理,对居间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居间人管理制度两篇.doc
居间人管理制度两篇第1条经纪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为了规范期货经纪人的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门从事公司中介业务并从中获得相应报酬的非公司员工。
中介合同的基本特征是中介和补偿。
中介合同和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确定中介人身份的依据,是公司期货中介人从事中介业务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中介业务的经纪人。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任命、身份和行为的确定第4条、中介机构的任命采取公开招聘和培训筛选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条、招募条件应遵循期货资格优先原则、客户入市优先原则。
第6条、中介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期货经纪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接受客户委托,独立承担经纪之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第7条、经纪人和期货公司无关联。
经纪人不是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的一方。
第八条、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中介人。
第三章经纪人权利和义务第9条、经纪人权利1、根据中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或中间服务的机会。
2、中间人有权根据其为中介活动支付的劳务合同从公司获得报酬。
第十条、经纪人在与公司签订中介合同前不得从事中介业务,并据此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接受相关制度约束。
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监管机构、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骗客户或内幕交易的行为。
第11条、根据《期货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中介服务准则》,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第12条、中介人不得在公司外从事非中介活动和非法活动。
否则,后果由本人承担,公司不对其任何行为负责。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居间人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旨在规范居间人管理,明确居间人的权利和责任,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居间人是指在商业交易等活动中,以中介的身份促成交易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个人或者机构。
居间人管理办法适合于所有从事居间活动的个人或者机构。
二、居间人的定义与类型1. 居间人的定义:居间人是指在商业交易中扮演中介角色,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个人或者机构。
2. 居间人的类型:居间人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a. 经纪人: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活动,代表交易双方的利益,获取佣金。
b. 代理商:以机构名义从事居间活动,代表某一方的利益,获取代理费。
c. 平台公司:运营在线交易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撮合服务,获取服务费。
三、居间人的权利与责任1. 权利:a. 居间人有权要求交易双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b. 居间人有权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在交易完成后及时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
c. 居间人有权向交易双方提供咨询和建议,协助双方解决交易中的问题。
2. 责任:a. 居间人应保护交易双方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者滥用交易双方的信息。
b. 居间人应以诚信为基础,不得利用交易活动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伤害交易双方的利益。
c. 居间人应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对交易过程中浮现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竭力协调解决。
四、居间人的准入条件与管理要求1. 准入条件:a. 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相关证书、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等。
b. 居间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诚信意识,无不良记录。
c. 居间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对居间人的其他准入条件。
2. 管理要求:a. 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居间人的登记备案制度,并定期公示合格的居间人名单。
b. 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居间人的行业管理,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居间人的专业水平。
c. 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居间人的权利和责任,规范居间人的行为。
五、居间人纠纷解决机制1. 居间人纠纷的形成原因主要包括合同纠纷、违约行为、诚信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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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宏源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业务,保护公司、居间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居间人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向公司介绍客户并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而获取居间报酬,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法人作为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居间人非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领取居间报酬,不享有公司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四条 居间人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建立公司、部门、营业部三级管理体系。
公司指定一名经理层人员领导居间人管理工作。
公司结算风控部负责制订居间人管理制度、审核居间合同、建立居间人档案、居间人信息公示及审核居间报酬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居间报酬复核和支付工作;营业部负责居间人资格初审、居间人培训以及营业部居间档案的建立、信息公示和居间报酬的计算工作;公司合规审查部负责居间业务的日常稽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及其有关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 居间人资格管理
第六条 居间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专业能力;
4、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诚信记录;
5、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非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
6、非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任职单位与公司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第八条 申请成为公司居间人应填写《居间人登记表》(附件一),如实提供从业经历、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向公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营业部对居间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核准。
第九条 营业部签署居间合同前,应当明确告知居间人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身份;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公司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同时,应明确提示居间人不得擅自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第十条 居间人资格审查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明确居间事项和各自权利义务,居间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居间合同经营业部(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核准,居间合同的签署应采取临柜办理或由专人上门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居间合同文本,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修改,特别约定条款须报公司核准。
已签署的居间合同由公司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居间人双方可以解除居间合同,但应提前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居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营业部应留存居间人相关资料,为每位居间人予以编号并建
立居间人业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专项管理,对居间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网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公示居间人信息。
第三章 居间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营业部应建立居间人考核制度,每月和年终对居间人进行考核。
考核范围主要包括:
(1)居间人市场开发情况,包括客户保证金规模、净手续费等指标;
(2)居间人对客户服务情况;
(3)居间人有无被客户投诉情况;
(4) 居间人有无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有关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营业部可根据居间人考核结果对其居间报酬进行调整,若居间人未达到业绩考核标准,公司可提前解除居间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居间人的客户进行回访,并将客户反馈的信息作为对居间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为提高居间人的专业素质,规范其居间行为,公司营业部应定期对居间人进行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期货基础知识、期货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培训,并按照当地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居间人参加有关培训。
第十九条 居间人为公司介绍的客户必须是公司以外的新增客户。
居间人的客户开户前,居间人应向开户人员预约,并填写《预约开户登记表》(附件二),经开户人员确认后办理开户。
若未预约而开户的,视为公司公共客户。
第二十条 居间人介绍的客户应临柜办理开户业务或由开户岗人员上门办理开户手续。
客户开户后,开户人员填写《新增客户确认表》(附件三),
随《期货经纪合同》报送公司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业务部门员工介绍居间人的,该居间人业绩记入其部门业绩;其他部门员工介绍居间人的,根据居间人对公司的贡献情况记入员工业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居间业务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居间业务进行合规审查。
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应认真审核客户和居间人的关系,各营业部(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其居间关系的真实性负责。
若发现居间关系不真实的,公司应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追缴违法所得,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若员工假借居间人名义骗取居间费用的,公司处以严重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居间人行为准则
第二十五条 居间人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合规有序地开展居间业务。
第二十六条 居间人须诚实守信地开展居间活动,积极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损害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居间人须如实向客户和公司告知有关签订合同的事项及其他信息,特别要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第二十八条 居间人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九条 居间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包括不得以公司员工、授权代理人等身
份开展业务,不得使用印有公司名称的名片;不得代表公司或客户与对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或任何其他协议。
2、不得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公司名义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不得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不得进行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等活动;不得向客户承诺盈利或保底;不得诱骗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等。
3、不得接受客户委托成为客户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全权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4、不得开发公司存量客户或通过其他方式将公司客户转化为居间人个人客户。
5、不得以低价倾销方式招揽客户,损害公司声誉和利益。
6、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则等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 居间人除为公司介绍客户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对客户进行入市辅导,如:向客户客观阐述期货交易风险,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品种,指导客户使用公司的交易软件、行情软件等。
2、接受客户咨询,若不能解答应及时与公司沟通。
3、指导客户从公司网站和其他渠道了解市场行情、最新消息和其他有关资讯。
4、做好客户与公司之间的沟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公司进行客户资信调查;协助公司完成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书的送达和签署工作;通知客户参加公司培训、更新交易或行情软件;向公司反馈客户的要求、意见或建议等。
5、公司要求居间人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五章 居间报酬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居间报
酬的相应税费由居间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营业部可根据居间人类型、当地市场情况、居间人对公司的实际贡献制订居间人报酬的标准,报公司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营业部应于每月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计算出居间人的报酬,报公司结算风控部和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支付。
第六章居间人违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居间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居间人资格,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取消其居间人资格、终止居间合同、追缴非法所得,并在业内通报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居间人客户与公司发生纠纷或给公司造成风险损失的,公司可暂停或扣减居间报酬,直至补足上述损失为止。
第三十六条 居间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或居间合同开展居间业务的,公司可采取警告、扣减居间报酬、提前终止居间合同、在业界通报等措施。
居间人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居间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居间合同》
2、《居间人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