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看男女平等
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角度,探讨其法律保障与实施。
二、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1. 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2.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等。
”该法条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
3.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宪法和婚姻法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
三、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1. 法律保障体系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支持。
主要包括:(1)宪法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2)婚姻法保障:婚姻法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直接依据。
(3)其他法律法规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对婚姻中男女平等原则进行了细化,为实施提供了具体依据。
2. 司法保障(1)审判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依法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
(2)调解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进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
3. 监督保障(1)立法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
(2)执法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实践与实施1. 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5.08.28•【文号】主席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中国婚姻法维护婚姻自由与平等的法律保障
中国婚姻法维护婚姻自由与平等的法律保障婚姻是人们一生中的重要事件,它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为了确保婚姻的自由与平等,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保障婚姻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中国婚姻法及其法律保障。
一、婚姻自由权的法律保障婚姻自由权是指个人依法选择结婚对象、结婚的权利。
根据中国婚姻法,婚姻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民在法定婚龄内,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不受国家、社会组织、个人的干涉。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婚姻,也不能被限制在婚姻选择上。
为了进一步保障婚姻自由权,中国婚姻法规定,未婚的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登记结婚。
结婚登记是对婚姻关系合法性的认可和保障,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形式。
结婚登记程序简便,并且,在法定的手续、条件和程序都具备的情况下,每个配偶都有权选择结婚对象,不受世俗观念和强制限制。
这种法律保护确保了婚姻自由的实现。
二、婚姻平等权的法律保障婚姻平等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根据中国婚姻法,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法律规定,婚姻应该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夫妻双方一起照顾和尊重一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婚姻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制度,即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就意味着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有权利享有共同财产,无论财产是由谁获得。
其次,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平等承担家庭责任,包括家庭经济支出、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
这确保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
除此之外,中国婚姻法还对婚姻关系中的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夫妻之间不能有家庭暴力行为,婚姻关系中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法律保护了每个个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家庭和谐和婚姻平等权的实现。
结语中国婚姻法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婚姻的自由与平等。
婚姻自由权的保障使每个人都能自主选择结婚对象,而婚姻平等权的保障则确保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对待。
婚姻法如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婚姻法如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婚姻法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为妇女在婚姻关系中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保障,确保她们的权益不受侵犯,能够过上平等、幸福、有尊严的生活。
首先,婚姻法在财产方面为妇女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妇女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婚姻法规定可以对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这些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
这一规定保障了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独立性,防止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导致个人财产的损失。
在婚姻关系中,妇女的人身权益同样受到婚姻法的重点保护。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问题,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如果妇女遭受了家庭暴力,有权依法请求公安机关的保护,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同时,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
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不仅是对妇女在婚姻中忠诚付出的一种法律认可,也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法律制裁,维护了婚姻关系中的公平正义。
婚姻法还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妇女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对象和结婚时间,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迫。
在离婚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时,妇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要求抚养子女,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法规定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再者,婚姻法对于妇女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也给予了关注。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详细为: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彰显国家意志
男女平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崇高理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目标。
实现男女平等,是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将男女平等的一贯政治主张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国家意志,以根本大法确认权利、以基本国策夯实责任、以施政纲领强化意志,充分体现了我党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确立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以法律形式赋予和保障妇女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党把彻底解放妇女、充分发挥妇女在新中国建设中的作用摆到了重要位置,把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组织制定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赋予妇女平等权利,提高妇女社会地位。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规定:“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男女平等原则在随后颁布的《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中都得到贯彻。
如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婚姻法》,从多方面规定了保障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其颁布、宣传和实施,使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思想深入人心。
1950年《土地改革法》确立了按人口统一分配土地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所有权,使妇女成为土地的主人。
1953年《选举法》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的政治权利得到法律确认。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男女平等原则,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建国时期的性别平等探索
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建国时期的性别平等探索近代以来,中国妇女地位长期受到限制和歧视。
然而,自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的解放运动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遇。
建国时期,中国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并成为推动性别平等实现的重要力量。
本文将探讨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建国时期的性别平等探索。
一、妇女参与社会主义革命的意义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建国时期的突破之一,便是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革命。
在革命斗争中,妇女成为了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建设者。
她们参与了生产劳动、抗击敌人的战斗和传播革命理念的工作。
妇女的参与不仅表明了性别平等的意义,也激发了妇女群体的觉醒意识。
二、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为了促进性别平等,中国在建国时期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政策,为妇女的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禁止包办婚姻、妇女受教育的限制以及婚姻中男性的家庭暴力行为。
此外,还出台了《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妇女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权益。
三、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增加在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建国时期,一大突破是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增加。
新中国成立后,妇女获得了更多政治和社会参与的机会。
她们开始涌现出大量的政治家、官员和领导人,如宋庆龄、邓颖超、李先念等。
妇女的参与不仅为实现性别平等发挥了关键作用,也为其他女性树立了榜样。
四、推动妇女教育的普及建国时期,中国注重妇女教育的普及,为妇女解放运动提供了重要支持。
中国政府着力推动妇女教育的发展,大力倡导普通妇女接受教育的重要性。
通过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妇女在职场和社会中获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促进了性别平等的进一步推进。
五、推进家庭责任的共担在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建国时期,性别平等的探索还体现在鼓励家庭责任共担方面。
中国政府提倡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分担家务和抚养孩子的责任。
这种推动家庭责任共担的举措,为妇女的解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家庭支持。
结语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建国时期的性别平等探索,为中国妇女的解放事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男女平等
(一)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
修正案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
修正案还将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 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 项法定义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法>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 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 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男女平等
与
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与妇女权益的保护
所谓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 全局性、长远性问题而确定的带根本性的总政策, 在国家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其他具体政 策起导向和制约作用,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 提供依据。 我国有哪些基本国策?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男女平等” 等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法》办法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 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 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分为两类,一类是发生在权力关系中, 也就是工作场合,多表现为上司以满足性要求为 前提为下属加薪或提职;另一类是发生在公共 场合。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的新增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在1992年 通过并颁布,2005年8月28日通过修正,于2005 年12月1日起施行。从体例上看,条文由原来的54 条增加到61条,有以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 则 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财产权益 人身权利 婚姻家庭权益 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家庭暴力”,是 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 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 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三节男女平等原则(含6个案例)
理地分配举证责任,综合分析,做出判断。
因此,本案受诉法院根据案情和对证据的分析,在被指认人被告安东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有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时,推定其为小强的父亲的做法是正确的,体现了司法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
本案被告安东作为被人民法院裁判认定是非婚生子女生父的人,必须承担向该子女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第三节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
这是我国枟婚姻法枠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含义。
我国枟宪法枠中也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那是在广义的,是指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
显而易见,这里所说的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上的具体体现。
婚姻家庭关系上的男女平等主要表现以下方面:第一,男女双方在缔结和终止婚姻关系上地位平等、双方都同等地享有婚姻自主权;第二,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第三,父母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的权利义务平等;第四,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平等。
以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为主要特征的旧式婚姻家庭制度在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史上延续了数千年之久,在那个时代,男尊女卑、夫权至上始终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
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三部枟婚姻法枠都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彻底否定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的思想和制度,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别于旧式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标志。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已经走过了近60年的历程,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已经得到了根本改变。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存在。
这说明封建主义的旧思想、旧传统在我国还远没有肃清,要彻底消除其影响尚有待于政治、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们头脑中存留的男尊女卑的旧观念的彻底变革。
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婚姻法》是我国的基本婚姻法律,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维护婚姻关系、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包括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禁止家庭暴力是《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在《婚姻法》中,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包括禁止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受害者保护措施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妇女和儿童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安全、和谐的家庭环境。
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也是《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
在《婚姻法》中,婚姻财产制度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处理方式,保护了妇女的财产权益。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夫妻一方不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
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也是《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规定了婚姻登记自愿原则、同等地位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
这些规定保护了妇女选择婚姻对象的自由,保护了婚姻的平等地位,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益。
《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婚姻中的侮辱、殴打和其他虐待行为,保护了妇女的身心健康。
《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非常重要,有效地保护了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保护了妇女的财产权益,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益。
现实中依然存在一些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包括家庭暴力、婚姻中的不公平待遇等。
我们应当不断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们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落实《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持续不断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加强妇女组织和社会力量的监督和维权,为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在未来,我们应当继续完善《婚姻法》,不断提高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的妇女权益保护体系,为妇女的平等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婚姻法》的心得体会澜沧县第三民族中学马兴文今年10 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会中第一次以此作为主题。
这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再一次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保障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为民的重要方面日益受到重视。
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作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最重要三部法律,在社会、学校的工作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能够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塑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为将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奠定良好的基础。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而《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完善,构成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体系。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同胞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素质,不仅仅在法律讲究平等更应该在心理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较男性而言,女性有着比较弱的体质和特殊的生理结构并且承担着人类再生产功能,如果女性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仅损害其自身而且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而我国当前非常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所以从长远来说,保护妇女权益尤为重要。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法权益保护如何维护夫妻间的平等性别权益
婚姻法权益保护如何维护夫妻间的平等性别权益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为基本和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也是涉及人们家庭生活的核心法律制度。
婚姻法作为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应当确保夫妻之间的平等性别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权益保护如何维护夫妻间的平等性别权益。
一、夫妻平等原则的确立婚姻法权益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夫妻间的平等性别权益。
夫妻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中国,夫妻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并在婚姻法中被明确确立。
据《婚姻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坚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夫妻平等原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权益和义务。
无论是婚姻的建立、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还是子女抚养权等方面,都要以平等的态度来对待,确保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改革婚姻财产制度是维护夫妻间平等性别权益的重要方面。
传统婚姻财产制度以男性为主导,夫妻间财产权利往往存在失衡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实行了婚姻财产制度改革。
婚后财产以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式正在逐渐改革。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增值及减少期间的管理,以及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分配问题,由双方自愿协商,自主决定;协商不成的,依法分割。
”这一规定为夫妻双方在财产权益上的平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家庭暴力与性别歧视问题婚姻中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是严重影响夫妻平等性别权益的一个方面。
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有些男性将自己视作家庭的“主人”,对妻子采取虐待、施暴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保护。
例如,《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既要禁止家庭暴力,又要保护受害者的措施,确保女性在家庭关系中享有和平的生活环境。
另外,传统观念对女性的歧视现象也需要引起重视。
在娶妻过程中,有些男性家庭追求男权观念,对女方家庭进行索取嫁妆,这种现象不仅违反了夫妻平等的原则,更是对女性权益的一种侵犯。
我国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我国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男女平等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之一,但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男性、女性在所有权利、义务上五条件地绝对相等、等同。
女性自身生理和心理结构特点,以及她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她们在社会劳动和生活中的特殊性,也使她们的某些权益特别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了男女平等原则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集中反映在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上,在《婚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中也有所体现。
那么,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处理呢?以上法律并没有告诉我们答案。
现实中,我们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理一般视侵害程度而定,较轻程度的通常予以民事赔偿,而对于情节恶劣、侵害程度严重者,则以犯罪论处,这就涉及到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一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
所谓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是指专门或主要以妇女为侵害对象、严重危害妇女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行为。
关于这类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专章规定,它们主要分布在第四章、第六章和第七章中。
在罪名设置上,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可分为以女性为特定犯罪对象的犯罪和危害妇女权益的其它犯罪。
(—)以女性为特定犯罪对象的犯罪以女性为特定犯罪对象的犯罪即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
典型的有以下几种:1.强奸妇女罪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强奸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这种权利不仅仅是妇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更关系到妇女的人格与名誉。
其次,强奸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鉴于此,我国司法机关历来都把强奸罪作为“严打”的重点之一,刑法对此罪也规定了较严厉的刑罚处罚。
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保障措施
促进男女平等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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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男女 平等保护原则,对侵犯妇 女权益的行为依法惩处,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完善司法程序
在司法程序中,充分保障 妇女的诉讼权利和辩护权 利,确保妇女能够平等地 参与诉讼活动。
加强司法监督
加强对涉及妇女权益案件 的司法监督,确保司法机 关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维 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 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等,明确规定了妇 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建立健全妇女维权机制,如设立妇 女维权合议庭、开通妇女维权热线 等,为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 帮助和救济。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普法宣传、法律教育等形式, 提高妇女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 能力,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 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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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保障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婚姻自由
妇女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 包括结婚、离婚等,不受任何人 的干涉。
家庭暴力防治
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严厉打击, 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安全和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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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禁止 对妇女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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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设立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重婚为犯罪行为,对于故 意实施重婚行为的个人将受到刑事制裁。
婚姻登记制度
建立严格的婚姻登记制度,确保每个人的婚 姻状况清晰可查,防止重婚现象的发生。
法律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如重婚、 婚外情等,法律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社会责任
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技进步让生产和战斗不再靠力气,或者说不再仅仅只靠力气,这样使得女人地位有了改善只是生理上的差别,但是智力和情商都是一样的。
男女平等要靠女生的努力男女平等,只是体现的领域不一样。
穆桂英、武则天、慈禧、乌兰诺娃、撒切尔夫人、江青、吴仪、希拉里、张海迪女性关注家庭的传统美德使得她们在同男性竞争是更多的考虑到自己的家庭,孩子。
被着家庭包袱的女性与轻装上阵的男性赛跑,最终导致竞争条件的不平等女人享受的社会福利很多,有很多照顾来弥补了不平等的事In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women are looked down upon. It is more difficult for them to get some work than men. In order to get a job, they sometimes have to tell a lie. That's unfair. In fact, women can work no worse than men. There's nothing that women can't do.Perhaps, they are better at their work than men. For example, in making telephones and computers, many companies would rather employ women, for men can't pick up the small pieces with their fingers. Like , they can also become excellent engineers, doctors and teachers. So I am sure the day will come soon when women can really get equal rights.九个方面展现中国“男女平等”(组图) 2005-08-29 39健康网妇女权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都得到了有效改善368名女市长、州长、专员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4日发表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说,我国女干部人数近年来逐年上升,截至2004年底,全国女正、副市长(专员、州长)已达3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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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看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指男女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妇女不因性别受到歧视,其实质是性别平等,而不是男女两种人群之间机械的平等。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他基本法、部门法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权利平等;经济上同工同酬;文化教育权利平等;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男女一样;男女家庭地位平等,等等,总之要将性别意识纳入法律制定、政策决策,坚决反对性别歧视。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许多条文是完全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了的,但是也有许多妇女应有的权利只字未提,而且有些标准和范围也不明确,有些甚至没有遵循男女平等原则,所以有必要给予婚姻家庭中男女应有的权利予以明确。
(一)配偶权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
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却以义务为中心。
在任何情况下夫妻都应本着平等、尊重、体谅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家庭内外的各种事件。
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应当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1、生育权2、姓名权3、居住权4、代理权5、家庭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总之,除生育权差别的享有外,其他权利和义务都应当平等的享有和履行,这样才能体现同一平等与差异平等的辨证统一,才能体现男女平等的真正实质。
(二)财产权对财产权的内容,主要有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权两个方面,而男女平等原则要求女性不仅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和获得扶养扶助的费用,而且还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的“特留份”。
1、男女平等的财产所有权(1)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基本概念就是任何在有效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不论该项财产是由谁的工作而获得的或是其他來源,夫妻两人各有一半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何才能男女平等的处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作了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觉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适用特有财产制的效力时还应注意,特有财产所有人虽然对各自保留的特有财产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及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但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所支出的费用过大,用共同财产尚不足支付时,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必须用各自保留的特有财产支付夫妻共同生活中需要的费用。
(3)约定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
这里指的财产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
这里的约定是本着男女平等的前提下,自主、体谅、协商而产生的。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非常财产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既有因婚姻一方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如不支付生活费用、挥霍浪费财产、无理拒绝一方基于正当理由处分财产的请求等;也有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如一方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双方分居等。
这些适用于非常财产制的情形,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都存在,而且大多数是由丈夫所造成的,妻子始终是受害者,所以迫切需要解决,但在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下却无法妥善解决。
2、男女平等的财产继承权法定继承制度为切实保障妇女同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以专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时,第一类法定继承人中男性和女性都是相对应的。
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时,我国继承法亦规定,在亲等相同的情况下,适合于男性的继承顺序,同样适合于女性。
在确定代位继承权时,我国继承法规定,凡是适用男性的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女性;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也同样适用于母系。
(三)婚姻意思自由男女平等贯穿婚姻效力的理念:婚姻意思自由。
具体内容包括:是否结婚的自由、和谁结婚的自由、是否离婚的自由。
简言之,作为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对于婚姻有独立判断、选择、取舍的权利。
1、在结婚条件方面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完全自愿不但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要求,而且应尽量排除经济上生活上的压力而被迫的自愿。
2、在结婚程序方面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这极大地减少了父母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胁迫婚姻的发生,男女的真实意愿可以在登记机关较好地表达出来,才有了可能平等选择的机会。
3、在结婚效力方面国家没有必要以强制性的方法将所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欠缺真实意思表示的婚姻一律视为当然无效。
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性当事人开始时认为受到欺诈、胁迫的婚姻可能会变得可以接受。
只要将其作为可撤销的婚姻、赋予当事人选择是否终止缺乏真实意思、违背自由的婚姻的权利即可,而没有必要直接为当事人作出完全的判断。
惟有如此,才能充分体现对当事人自由的尊重。
4、在离婚条件方面婚姻关系不是束缚女性人身自由的枷锁,所以需确立无条件离婚原则。
男女双方只要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经调解无效后应当立即判决离婚,而不论感情与否,过错与否。
但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获得精神赔偿,生活有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现行婚姻法未确立无条件离婚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变通地予以了确立。
绝大部分的离婚诉讼案件都判决准予离婚,极少数判决不准离婚的,六个月以后又起诉的,100%判决准予离婚。
5、在离婚限制条件方面任何自由都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同样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为了体现婚姻意思自由原则,该条又规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什么是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是否应该明确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必要,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6、在离婚财产方面我国婚姻法第39条中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大多数是由经济条件相对薄弱的女方行使的,且女性特有的母爱会使孩子得到较好的照顾,所以从男女平等原则的差异平等要求上,应当予以女方特殊的照顾。
(四)家庭暴力1、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权利,造成他方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的强暴行为。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如下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推进新世纪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事业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需要。
(1)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2)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维护妇女权益的现实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
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妇女面临许多新的挑战、新的问题。
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国家必然要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达到真正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目的。
(3)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
1979年,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以下简称消歧公约),界定了“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按照消歧公约的规定,缔约各国应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并有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我国作为消歧公约的缔约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体现。
实现真正男女平等的途径——法律贯彻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我们不得不寻求相应的法律政策。
但是从政策上看,一些政策或措施含有男女不平等的条款,具体实施时对妇女带来不利影响。
如国务院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规定(男60,女55),减少了妇女进一步提升的机会,造成女性人力资源的浪费。
从法律上看,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显出了一些不足。
一是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二是这些规定分别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不成体系,影响了执法的效果。
如婚姻法虽然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果及承担的责任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没规定家庭暴力的赔偿标准和限额,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我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1979年通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9月29日通过决定,加入此公约。
]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签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