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投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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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文献综述

工程项目招投标——文献综述

一、前言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全球化、规范化和白热化的今天,中国建筑企业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迫切地需要了解和掌握投标报价的策略和技巧。招标投标将竞争机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把业主和承包商推向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对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效果、节约投资、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期、促进业主和承包商转变经营观念和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承包商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综合实力、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均起到了积极作用。招标是在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是在双方同意基础上的一种交易行为。工程招标与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对于健全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对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主题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产生、发展

1、建国前的发展情况

19世纪,以英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工程建设中开始推行招投标制度,这一制度需要供料测量师在工程项目设计完成之后而又尚未开展施工之前,为业主或承包商进行整个工程工作的测量和工程造价。在我国,1880年上海的杨斯盛氏在上海创办了“杨瑞记”营造厂。随后,国人自营或与外资合营的营造厂在各大城市相继成立,逐渐形成了沿袭资本主义国家管理模式的建筑承包业。

2、建国后至现在的发展情况

1949年至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期间,形成了初期承发包制。当时是由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把建设单位的工程任务以行政指令方式分配给建筑企业

承包。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一方(甲方),建筑企业作为承包一方(乙方),双方签订承发包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二五”时期至1976年,国家实行的“大干快上、急于求成”盲目提高生产指标,使得我国建筑业工期拖延,经济效果每况愈下。

1976年至今,我国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建筑法等法律规章;制定和完善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把竞争机制引入了建筑市场;创建了建设监理制,改革了建设工程的管理体制。

我国各地方政府为推动此项改革,根据国务院和中央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精

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又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定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招投标体制在全国各地实施的比例日益扩大,各地政府主管机构还制定和颁发了当地招投标的管理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使招投标工作逐步走上全行业统一管理、健康发展的道路。

3、招投标的意义

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我国建筑市场趋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全面降低工程造价,进而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工程价格更加趋于合理,若干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激烈,通过竞争确定的工程价格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由于不同投标人的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是有差异的,通过招投标,最终那些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的投标人获胜,这样便实现了生产力资源较优配置,也对不同投标人实行了优胜劣汰。

第三,工程价格根基符合价值基础。需求者对供给者选择的基本出发点是“择优选择”,即选择那些报价较低、工期较短、具有良好业绩和管理水平的供给者,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奠定了基础。

第四,能够减少交易费用。招投标中,若干投标人在同一时间、地点报价竞争,在专家支持系统的评估下,以群体决策方式确定中标人,必然减少交易过程的费用,这本身就意味着招标人收益的增加,对降低工程造价必然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不公开招标信息,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招标单位。有的建设单位会私下安排几家关系单位串通投标,搞“轮流坐庄”,这次你中标,下次他中标,大家互相抬标,都有利可图。有时甚至一个有关系的投标人安排几名业务员拿不同单位的资质材料,同时参投,看似公平竞争,实则结果已在掌握之中。

2、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

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

(三)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1、招标阶段。一是规避招标,指定施工队伍。二是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如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三是将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或将建设工程项目分段实施。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修则直接发包,还有甚至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发布招标信息。

2、评标阶段。评标组成人员不适当变换,专业结构不科学。有些单位以行政领导、监察、审计为主,人数不足时,随便拉几个人凑数。本应是监督评标的人员参与评标,成了评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评标处于无监督状态。

3、定标阶段。一是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手续及签定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二是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如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定“阴阳合同”。三是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违法分包。

(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人为因素较为突出。建设单位权利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管理体制不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有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难以监管到位。

(五)改进措施

1、调整政府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一要彻底清理与市场开放原则相违背的带有地方保护性质的“土政策、土规定”,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环境,实现各级建设类企业的自由流动、自主投标,使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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