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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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4、1991年9月,湖南某市发生严重大气污染事件。21日凌晨, 工业街一带居民被有毒气体呛醒,感觉喉咙堵、胸闷、全身 乏力。居民纷纷用湿毛巾捂鼻口躲避。上午,群众认为是位 于该街中部的电镀厂造成的,出现围攻情况,当地政府与公 安机关将厂房封锁停工,当日下午,该街又出现相同的气体, 小部分情绪失控的群众推倒了电镀厂围墙,毁坏了一些设备,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经市环保局调查,该污染事故是 因为当地一农药厂的化磷反应锅使用不当致使防爆膜破裂, 三氯化磷泄入大气反应生成酸雾和有毒气体,因该厂在工业 街东北2公里处,东北风使有毒物质从电镀厂平房上方侵入工 业街,致使群众误认电镀厂为污染源。问: (1)农药厂对工业街居民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2)你认为电镀厂的损失是否应由农药厂承担?为什么?
案例分析
11、1998年,主犯陈某一人窜入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用铜枪打死国家一级保护珍稀动物野牛一头。他将牛胆 割下倒卖,将牛肉取回家用。此后,他又同他人在该自 然保护区打死野象三头,打伤一头,并将两对象牙倒卖 给境外商张某,张某出境时被海关查获。问: (1)陈、张二人主要违反了我国的哪些法律法规? (2)陈的行为构成哪些罪? (3)张的行为构成哪些罪?
案例分析
5、某水泥厂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60封存于山 洞,但该厂疏于管理,而且并未作出相应的具体警告 以告知其危害性,致使该物质被附近一村民甲发现, 误以为贵重物品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钴源造成 核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户村民健康状况下 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疗。问: (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 (2)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应承担何种责任?同时有何 权利?
答:(1)陈、张二人主要违反了《刑法》、《野生 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 (2)陈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他触犯的具体罪名 是:非法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稀濒 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张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他触犯的具体罪名 是: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濒 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案例分析
6、1989年,辽宁省某乡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 以来,该市矿物局在该村的排碱场由于碱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 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 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碱场碱石自燃排放出大 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 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碱场认为,国家对排碱污染问题没有作 出具体规定,拒不承认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排放煤碱 石是必然环节,限于国家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 进入碱石,这才导致自燃,该场认为这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 必承担责任。问: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构成免责 理由?
答:(1)显然,本案中无辜村民的受害是由于水泥厂 的管理不当和甲的偷盗藏匿行为造成的。水泥厂管理疏 忽和告示不详细是根本原因,甲作为偷盗者是次因,此 行为虽违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厂免责,因此应由水泥厂 和甲对受害村民负连带赔偿责任。 (2)甲虽然自身行为违法应受法律制裁外,在其作 为第三人与水泥厂负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也是一个受 害者。无疑,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很大部分是他自己 的偷窃行为引发的,但这一行为并不能免除水泥厂对甲 的赔偿,具体赔偿多少还应考虑水泥厂的警告、甲的行 为等具体情节后才能确定,不过至少水泥厂对甲不会承 担全部责任,按混合过错的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部分 责任。
环境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1、某县发电厂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期间,为保证 工期,进行施工;在其环保设施储灰场建成前,未经 环保部门同意,剪彩运行开始发电。生产过程中,因 储灰场尚未完工,该厂将粉煤灰和冲灰水直排附近的 河流,造成严重污染。问: (1)该厂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请简要 说明。 (2)主管部门可以给以什么处罚?
答:(1)农药厂应当对该街居民承担赔偿责任。因 为居民受损结果已出现,且该厂的行为(使用不当致 使发生事故)与居民们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电镀厂的损失不应由农药厂承担。该损失 是因为部分失控群众造成,构成普通的民事侵权关系, 在这里,环境民事侵权关系仅存在于农药厂和居民之 间,农药厂的行为与电镀厂的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 因果关系,电镀厂的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
答:该环保部门仅对酒厂的拒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行 为进行了处罚,是不足的。该厂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向 水体排放污水,影响渔业、农业生产的行为,也应进 行处罚。此外,该环保部门的单项处罚偏轻,考虑到 已经多次催促、宣传,以及酒厂长期排污并拒不申报 的严重情节,应给予较重罚款。该环保部门重视宣传 教育是正确的,但宣传教育不能代替必要的行政处罚, 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案例分析
12、村民甲不满意乡政府和村委会统一划定分配的宅 基地,与其邻居乙商量,将乙承包的耕地以5000元价 钱“买下”。至此时,乙几乎常年在外打工,已连续2 年半弃耕抛荒。甲在此地上开始建房,后被乡政府发 现,责令拆除已建地基,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问: (1)甲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哪些规定? (2)乙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如何处理?
答:(1)环保局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厂 未执行“三同时”的规定,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其次,该厂排放噪声及震动等 已严重超标,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2)环保局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 制力,当该厂拒不履行时,甲可以到法院起诉该厂, 当然甲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1)居民可以提起以环保局为被告的环境行政 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即制止污染行为、保护 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2)法院可以将施工单位作为第三人,我国法 律规定了行政诉讼可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这里,居民 提起的被告是环保局而非施工单位,法院不能主动提 出民事诉讼,即要求施工单位给予赔偿,但可告知居 民附带提起以施工单位为被告的民事诉讼,这样,法 院既可以对环保局实行行政判决,要求其履行法定职 责,又可以强制施工单位给予居民应有的赔偿。
答:(1)酒店应交纳超标排污费。《水污染防治法》规 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交纳污水处理费 用的,不再交纳排污费,但是本案中酒店排放已经超标, 假使它不向蛇口污水处理厂排污,应当交纳的是超标排污 费而非排污费;另外,鉴于蛇口污水处理厂自身特性,不 能依赖其有限能力来解决污水治理问题,何况酒店作为受 益者,其付费与受益是不等的,其受益不应由市政公用设 施,即广大公民的纳税款来付费,这也是“谁污染谁治理, 谁受益谁付费”要求的。 (2)酒店排污后要经过污水处理厂后才排放到环境 中,但在处理后采样已不能真实反映酒店排污情况及责任, 因此应该在酒店的排污口进行采样,当然在本案中考虑到 酒店污水已交纳过处理费,因此在收取超标排污费时可适 当减少费用额度。
案例分析
8、某居民区居民报告,位于其住宅楼附近一饭店每日 声音嘈杂直至深夜,噪声使得该楼住户无法生活、休息, 他们多次进行交涉,均无结果。市环保局受理此案,并 至该楼住户家中进行监测,发现测得噪声值虽已接近噪 声标准,但均未超标,但噪声又的确使住户无法休息。 问: (1)对此,环保局可否进行行政处罚?为什么? (2)对此,居民可采取什么措施?有何法律依据? (3)这说明了什么问题?你如何看?
答:(1)环保局无权对该饭店进行行政处罚。因为我 国法律规定,只有超标排放的才属于环境噪声污染,目 前环保部门只能对超标排放行为进行处罚。 (2)居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虽然该饭店行为未 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环境污染行为,但仍可以依《民法 通则》中“相邻关系”的原则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3)这反映了我国简单地以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来 界定是否为污染行为的不足,这是行政管理上的区分, 不应代替民法上的损害认定。我国可参照国外的以普通 人对此可以忍受的最大限度来进行个案认定;同时,随 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 越来越高,所以也应考虑修改现有噪声排放标准。
案例分析
7、某施工单位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排放粉尘、废 水废渣、噪声,经县环保局监测都已严重超标。附近50 户居民受害严重,他们请求环保局制止该单位行为,并 责令其赔偿损失。但环保局仅在作了监测、化验后便无 下文,长期找借口推脱。问: (1)居民对于该环保局可以采取何种法律诉讼措施? (2)法院审理时,对于该施工单位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案例分析
10、深圳市某酒店月排放污水9945吨,其中动植物油达76 毫克/升,超过国家标准。在市环境监察所催缴超标排污 费时,该酒店辩称:其污水按要求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蛇口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它已交纳了污水处理费用; 另外,监察所在其酒店排污管口采样化验也不合适,应在 蛇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采样化验。监察所认为:蛇口污水 处理厂主要是处理工业区的生活污水,收费很低,主要依 靠市政拨款,具有市政公用设施性质,其目前处理能力也 很有限。问: (1)该酒店应否交纳超标排污费?为什么? (2)监察所应在何处采样?收费或处罚应依何种采样为 依据?
答:(1)A、该厂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 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之前就进行施工,违反了我国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B、该厂在施工、投产时,又 违反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三同时制度”,即储灰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C、该厂在生产期间,又违反 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的法律规定。 (2)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限期补办环境影响 评价手续,不能批准的,应采取停产、搬迁或罚款等 措施;对于违反“三同时”的规定,可以责令停产, 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向水体排污行为,可 以处警告和罚款(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上述处 罚应当并处。
答:(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碱污 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 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 为的违法性,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碱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 因此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 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碱 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 而且自燃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 免的。
案例分析
3、某县酒厂每年生产废水10多万吨,未经处理直接 排放,污染水体,严重影响渔业、农业生产。县环保 部门多次催促该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向之宣传环 保法,但该厂一直将有关事项和数据隐瞒不报,环保 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责令该 厂如实补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同时依此罚款 500元。 问:该环保部门的处罚是否恰当?请简要说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案例分析
9、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自他所在市某公司在他鸡场附 近修建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 蛋,经济损失达数万元;同时,其住宅出现裂缝,家人 住院,主要原因是各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据环保 局监测,其住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该 厂自规划以来,未履行“三同时”手续,也未安装任何 消声防震措施。环保局在调解的同时,对该厂罚款3万 元,并要求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 生产。问: (1)环保局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 (2)该厂若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甲有何救济?
案例分析
2、某糖厂与一研究所联营成立了甲公司,取得了 法人资格,之后原糖厂的一车间生产过程中泄漏了 数吨萃取液,致使附近农户的鱼苗死亡,县环保局 查证属实后,对糖厂处以8000元罚款。问: (1)该环保局的处罚是否合法? (2)若要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原告为谁?法院应 如何处理?
答:(1)环保局的处罚不正确。糖厂与研究所联 营成立甲公司后,糖厂已不具备法人资格,环保局 的处罚对象应为甲公司。 (2)糖厂无法人资格,不能充当诉讼主体,应 由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甲公司原告提起;法院应撤 消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责令重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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