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承包经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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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务承包经营合同书

发包方:XX县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将广告承包经营权公开拍卖,乙方通过竞拍方式成为买受人,获得甲方广告承包经营权。根据《合同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经营期限:乙方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两年,即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二、承包经营范围:XX县广播电视台广播自办频道和电视自办频道的广告时段(依XX县广播电视台广播和电视节目播出表安排为准),有线和无线游走字幕。

三、承包合同金额:合同期内乙方按每年300万元人民币标准向甲方缴纳承包费,两年6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费。

四、承包方式:实行公开拍卖,风险抵押,上交承包费月清月结的方式。乙方对所承包的广告时段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超收自留,欠收自补。

五、付款时间与方式:

1、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否则合同不得生效。

2、乙方按月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按照当年承包费总额1/12的比例,乙方必须在下一月的10号之前足额缴纳上一月的承包费用。否则乙方即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规定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50万元,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3、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期满后,如不再续约,甲方应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50万元(不计息)。乙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提前两个月以上通知甲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并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法律责任。

2、乙方自主经营,自主决定员工招聘、录用和收入分配。如乙方需要,甲方可从台广告部提供3—5名工作人员协助广告经营,人员工资福利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承包期内,与广告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公关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享有甲方广播和电视自办频道全部广告时段经营权,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在经甲方同意的基础上对广告时段在法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4、乙方自行制定所有广告价格,,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甲方给乙方在承包期内无偿提供办公用房一间及相关办公用品,具体物品的类别及数量以交接清单为准,合同终止时乙方如数归还甲方,如有损坏、遗失,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正常老化、磨损除外);甲方向乙方提供现有广告摄编设备的使用和及时维护,保证乙方广告的正常制作和播出,如乙方对设备设施有人为损毁则照价赔偿。

6、乙方在广告经营中产生的税费自行缴纳,甲方不予承担。

7、乙方不得私自转让广告承包经营权,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8、乙方承包经营广告时段的确定以甲方广播电视节目安排表中的广告时段为准。如遇县委、县政府重大活动,广告时段应随节目的变化而作适当调整。总之,应按广告服从节目的原则处理。

七、不属于广告承包经营范围,但须承包方按要求及时完成制作播出并不予抵扣承包款,如不及时制作播出每条罚款1000元。

1、县领导广播电视专题讲话;

2、县委、县政府发布的通告和经县领导签发的通知、通告、公示;

3、县委、县政府要求电视直播或录播的各种会议和庆典活动;

4、公益广告;

5、本台及所属部门自身的宣传、通知、通告。本台自办节目、栏目的合作方宣传、广告内容。本台开办的互动业务以及所有增值业务,增加栏目或节目不受广告时间限制;

6、本台战略合作伙伴联通公司的广告业务;

7、以上内容,须经台主要领导签字方可播出。经台党组研究,甲方可以给乙方补贴适当的制作费,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

八、广告管理

1、乙方单独建立账户,独立开展广告经营活动,承担一切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为方便乙方开展工作,允

许乙方以甲方广告部的名义对外宣传联络业务,但不得以XX县广播电视台的名义或者记者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如有违反,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签订跨本合同期限的广告业务合同,必须经甲方同意。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所签订的广告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由甲方代为继续履行。但乙方应将相应的广告费用支付给甲方(价格按乙方与广告主签订的广告合同为准),否则,甲方可在乙方所付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该笔广告费。乙方合同期之前的广告余量,由原承包人将相应的广告费用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代为继续播出。

3、乙方对外因工作需要可用甲方广告部名义开展业务,但以甲方广告部名义签订的合同必须报甲方备份存查;乙方保证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所有广告接受甲方的审查、监督,乙方所签订的广告业务,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播出单及合同,及时安排播出。

4、乙方安排播出广告应签订合同和填写播出单,对长期客户的广告,其合同必须有广告主单位公章,否则甲方不安排播出,对乙方未填单的广告,甲方可拒绝安排播出。

5、甲方应保证乙方广告及时、准确播出,对因故错播、漏播的广告,甲方应按客户(广告主)的合同要求在乙方正常广告

时段内安排补播。造成乙方损失,经甲乙双方核实后据实给予全额赔偿。

6、甲方保证除乙方外,台内其他各部门均不得承接播出各类形式的商业广告,否则应根据所播广告数量,按乙方广告价格给乙方结算。

7、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广告播出时段管理,尊重大众生活习惯,净化声频视频,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严禁除在自办频道以外的频道切播、插播、飞播广告。

八、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XX县广播电视台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形象与利益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九、本合同履约期满后,如甲方仍需将广告承包经营权对外发包,通过竞争性谈判,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十、违约责任: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均视为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甲方或乙方均可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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