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贸易合同

合集下载

外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外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以下简称“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向国外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出口,但国外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贸易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外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6月,贸易公司与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向国外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结算。

2. 贸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2018年7月完成了货物出口,并将货物运至国外公司指定的港口。

3. 国外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4. 贸易公司多次与国外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但国外公司坚持拒绝支付货款。

5. 贸易公司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外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国外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2. 贸易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国外公司支付违约金?四、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贸易公司与国外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对货物质量作出具体约定,因此,双方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确定货物质量。

经鉴定,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国外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依据。

2. 违约金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贸易公司与国外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若国外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向贸易公司支付相当于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5题)1、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

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答案】 D2、甲、乙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省江城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乙公司上诉,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已生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 )A.江城市该基层人民法院再审B.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C.江城市该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D.A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答案】 B3、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

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

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答案】 A4、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

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答案】 B5、2012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优质涂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优质涂料一批,共1000桶(大桶),每桶1000元,共计价款100万元;因甲公司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甲以其一套价值约为MO万元的古画抵押给乙公司以担保其货款的支付,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于半个月内发货,乙公司交付的涂料的质量应当与其在订立合同之前交给甲公司的样品(一桶涂料)的质量相同,货到甲公司后,甲公司在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5•【文号】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62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0年8月25日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62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经贸政策,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融资方式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金融和信贷政策,本着“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发放出口卖方信贷,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第二章贷款种类、范围和对象第四条贷款种类(一)项目贷款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成套设备、船舶、飞机、通讯卫星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其他大宗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二)中短期额度贷款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单笔出口合同金额小、合同批次多、合同执行期短、累计出口量大等特点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三)对外工程承包贷款出口卖方信贷对外工程承包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国内承包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我国企业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及零配件出口在境外承建工程承包项目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四)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出口卖方信贷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支持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投资,在境外进行加工装配,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向国内企业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境外加工贸易所需设备、技术、设备安装以及购买原材料、零部件和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

关于中国外贸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中国外贸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中国外贸业务日益繁荣。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违约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XX公司诉外国合作伙伴违约案为例,探讨中国外贸法律案例中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机械设备出口业务的企业。

2018年,原告与外国合作伙伴(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机械设备,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规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剩余款项在货物交付后30天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美元的预付款。

然而,在后续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货物的交付时间。

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始终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在等待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决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2.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3.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根据违约情况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因此违约金的数额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答案】 A2、甲、乙两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在某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作出后,乙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甲方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乙方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裁决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D.与仲裁委员会协商决定【答案】 C3、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答案】 A4、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两者都是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已经生效的原审法律文书,保护权利人利益B.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即其具有以当事人身份参加原审的可能性C.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只需要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民事主体,启动再审的案外人范围要大于撤销之诉的第三人D.撤销之诉是以前诉的存在为前提,不可以上诉【答案】 D5、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答案】 A6、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中国贸易法律类案例(3篇)

中国贸易法律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出口企业与国外一家知名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约定出口某品牌电子产品,总价为10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信用证结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口企业按照合同要求生产并交付了货物。

然而,在货物装船并提交信用证后,国外贸易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企业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且已经提交了相关检验报告,遂向国外贸易公司提出付款请求。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出口企业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出口企业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3. 国外贸易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4. 出口企业应采取何种法律救济措施。

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出口企业应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国际标准。

出口企业提交了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因此,从表面证据来看,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出口企业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口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交付了货物,并提交了相关检验报告。

从履行合同义务的角度来看,出口企业已经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国外贸易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国外贸易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因此,从现有证据来看,国外贸易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4. 出口企业应采取何种法律救济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济措施:(1)要求国外贸易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货款;(2)要求国外贸易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3)解除合同,并要求国外贸易公司赔偿出口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律师的指导下,出口企业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贸法律案例(3篇)

国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中企A(以下简称“中方”)是一家位于我国的大型制造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

美企B(以下简称“美方”)是一家美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研发新型电子产品。

201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中方为美方提供电子产品组装服务,美方则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推广。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了合作。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产品质量、交付期限、售后服务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双方于2021年6月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产品质量问题:美方认为中方交付的电子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影响了美方的市场声誉。

2. 交付期限问题:美方认为中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产品交付,导致美方无法按时完成市场推广计划。

3. 售后服务问题:美方认为中方提供的售后服务质量不高,未能及时解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庭组成:双方按照仲裁规则,共同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 证据交换:双方分别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产品测试报告、邮件往来、会议记录等。

3. 开庭审理:仲裁庭组织了开庭审理,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4. 仲裁裁决: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1)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由于美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故仲裁庭认定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交付期限问题,由于中方在交付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如原材料供应不足、生产设备故障等,导致交付期限延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仲裁庭认定中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售后服务问题,由于中方未能及时解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美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仲裁庭认为,中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决如下:1. 中方赔偿美方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 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中方需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外贸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外贸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我国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主要经营各类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等产品的出口。

2015年,我国公司与国外客户(以下简称“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约定由我国公司向外国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

合同签订后,我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并交付了货物,外国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交付货物后的第15天,外国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我国公司承担退货责任。

我国公司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货。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合格2. 外国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货3. 我国公司是否应承担退货责任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合格根据合同约定,我国公司生产的机械设备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

我国公司提交了相关检测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外国公司提出的货物质量不合格问题,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货物质量合格。

2. 外国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货根据合同约定,外国公司有权在货物交付后30天内提出退货要求。

然而,外国公司在交付货物后的第15天提出退货,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退货期限。

因此,外国公司无权要求退货。

3. 我国公司是否应承担退货责任由于外国公司提出的退货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且已超过合同约定的退货期限,因此我国公司不应承担退货责任。

四、解决方案1. 我国公司向外国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拒绝退货,并要求外国公司提供退货理由的证据。

2. 外国公司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不合格,我国公司可考虑与外国公司协商解决纠纷。

3. 若外国公司拒绝提供证据或协商不成,我国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我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的纠纷主要源于货物质量问题。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约定是解决纠纷的基础。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检验方式、退货期限等内容。

国贸法律案件(3篇)

国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严重的纠纷。

原告称,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销售和声誉。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被告则辩称,其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一、立案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货物质量检测报告、邮件往来记录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明确,证据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遂予以立案。

二、证据交换法院通知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 国际贸易合同;2. 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3. 与被告的邮件往来记录,证明被告曾承诺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4. 市场销售情况报告,证明货物质量问题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 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 与原告的邮件往来记录,证明原告曾对货物质量表示满意;3. 市场销售情况报告,证明货物质量问题未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三、庭审调查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根据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故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则认为,其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货物质量检测报告显示,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被告提供的检测报告与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矛盾,法院采信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2. 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3.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包括哪些?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包括哪些?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包括哪些?
外经贸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并且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授权下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进出口公司诉中国铁路对外服务上海公司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结算协议样本
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进出口贸易合同(FOB条款)
我国技术进出口合同有哪几种?
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借款纠纷
进出口贸易合同经典范本
欧美进出口公司与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进出口代理的合同范本
某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协议书(通用3篇)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协议书(通用3篇)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协议书(通用3篇)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协议书(通用3篇)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协议书篇1(合同号:()进出银(信合)字第_____号)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下述双方签订借款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称“贷款人”)法定代表人:羊子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为实施________项目(以下称“项目”)签订________合同(合同号:________)(以下称“项目合同”),向“贷款人”申请出口卖方信贷。

经审查,“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贷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借款人”为实施________项目(以下称“项目”)签订________合同(合同号:________)(以下称“项目合同”),向“贷款人”申请出口卖方信贷。

进出口贸易法律案例(3篇)

进出口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A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向对方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明确了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我方按照约定时间、数量、质量将货物发往对方,但对方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二、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对方是否有权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四、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应达到对方的要求。

在货物发运前,我方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了质量检验,并取得了相关质量证书。

但在对方收到货物后,对方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为查明事实,我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对方是否有权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我方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对方无权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货物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在本案中,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将货物发往对方,货物风险已在交货时转移至对方。

因此,对方无权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五、解决方案1. 我方要求对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100万美元。

2. 我方保留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六、法律风险提示1. 在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等条款,并取得相关质量证书。

外贸常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外贸常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生产厂,主要生产各种电子产品。

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进口一批电子产品,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二、纠纷发生2018年8月,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乙方于同年9月将货物发运至甲方指定港口。

甲方在货物到达后进行检验,发现货物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2. 部分产品包装破损,导致货物受损;3. 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数量少于合同约定。

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与乙方协商解决。

然而,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点:1. 质量问题:甲方提供的证据显示,部分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

乙方则辩称,质量问题系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并非产品质量本身存在问题。

2. 包装问题:甲方提供的证据显示,部分产品包装破损,导致货物受损。

乙方辩称,包装破损系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并非产品本身存在问题。

3. 数量问题:甲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实际货物数量少于合同约定。

乙方辩称,货物数量不符系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并非产品本身存在问题。

4. 合同约定:法院审查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乙方在合同中承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五、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包装问题,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破损,导致货物受损。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有义务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运输要求,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出口商,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出口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位于美国的进口商,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2018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将机械设备出口至乙方,乙方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明确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运输方式等条款。

二、案例经过1. 交货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

然而,由于生产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生产,导致交货时间推迟至2019年2月15日。

2. 质量问题:在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不合格率达到10%。

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货款支付:由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拒绝支付货款。

甲方与乙方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乙方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认定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但实际交货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构成违约。

关于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不合格率达到10%,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1)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6条规定,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及时通知卖方。

在本案中,乙方在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了检验,并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了甲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3. 救济措施(1)甲方可以采取的措施① 修复货物:甲方可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修复,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司法(卷四)考试试题(九十八)

司法(卷四)考试试题(九十八)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司法(卷四)考试试题(九十八)、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25共分)50.0第1题案情:甲以一批设备作为抵押向乙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双方认为登记手续费太贵,所以没有进行登记。

为了消除乙的疑虑,甲又让丙和丁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

甲后来又以同一批设备作为抵押向华夏银行贷款120万元,期限也为1年,并且进行了登记。

问题:如果甲通知乙和华夏银行,将此设备出售给戊,乙表示同意,华夏银行不同意,则甲是否可以将设备出售给戊?为什么?【正确答案】:可以。

因为甲虽然将设备抵押出去了,但是仍然是其所有权人,即使抵押权人不同意,也可以将设备转让。

第2题如果甲未告知乙和华夏银行就将设备出售给戊,则乙是否能行使抵押权?华夏银行是否能行使抵押权?为什么?【正确答案】:乙不能行使抵押权。

华夏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因为乙的抵押权没有进行登记,不能对抗受让人戊,而华夏银行的抵押权经过登记可以对抗戊。

第3题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和华夏银行都要行使抵押权,则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正确答案】:华夏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因为华夏银行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优先于未登记的乙的抵押权。

第4题丙和丁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当甲到期不还款,乙享有什么权利?如果丙和丁向乙偿还了欠款,则对甲享有什么权利?【正确答案】: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丙和丁承担的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当甲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要求甲偿还欠款,也可以要求丙或者丁偿还全部欠款。

如果丙和丁向乙偿还了欠款,则可以向甲行使追偿权,要求其还款80万元。

第5题如果丙和丁约定各自承担40万元的债务保证,则该约定是否可以对抗乙?【正确答案】:该约定不能对抗乙。

第6题甲某因盗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9年8月1日),刑罚执行3年后(2002年8月1日)被假释。

外贸相关法律案例(3篇)

外贸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法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货物进口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口一批某型号的机械设备。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

二、案情概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于2020年1月向原告发货。

原告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

具体表现为:部分设备存在设计缺陷,操作不稳定;部分设备关键部件存在磨损,使用寿命缩短;部分设备不符合我国相关安全标准。

原告立即与被告进行了沟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更换不合格产品、赔偿损失等。

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证据认定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 货物检验报告,证明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付款凭证,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被告则提出以下抗辩:- 货物质量问题系运输途中造成,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因此无法认定产品质量问题;- 原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异议,已超过索赔期限。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足以证明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

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针对被告提出的运输责任抗辩,法院认为,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运输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质量问题,应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索赔期限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异议。

方某与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方某与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方某与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第一篇:方某与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方某与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市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与美国某公司欲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 1 200万元。

因合同标的额较高,进出口贸易公司为慎重起见想委托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合同的订立。

于是,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方律师办理有关货物买卖合同事宜。

双方约定:该货物买卖合同内容主要由方律师确认,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履行方式、地点等事项上有权代表进出口贸易公司提出异议,并与美国某公司就以上事项进行协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以及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发生纠纷,由方律师进行全权处理。

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方律师代理费1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将支付对方总代理费的1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方律师代表进出口贸易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美国某公司要求推迟履行日期,声称因国内市场目前对该货物的需求不足,故希望推后履行或减少货物的数量。

进出口贸易公司不同意,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与日期发货,美国某公司表示拒绝接收。

于是,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方律师提起诉讼,但方律师因近期代理着一宗案件未了结,无法代理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案件,方律师便将该案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崔律师代为诉讼。

进出口贸易公司发现后,不同意由崔律师代理,要求方律师亲自代理,方律师拒绝。

对此,进出口贸易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方律师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要求方律师亲自代理。

方律师认为,自己是因有未了结的案件无法代理,因情况紧急才委托崔律师的,故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方律师应承担违约责任。

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方律师负责此项买卖合同的整个过程是基于对方律师能力的信任,具有人身属性;方律师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只有经过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同意才可以转委托崔律师。

在本案中,方律师并未征得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同意就擅自决定由崔律师代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向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

出口合同-广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出口合同-广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三一文库()/合同范文出口合同:广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一、案情介绍:题述一案中,本所律师代理原告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诉讼,案列(2003)?中法民二初字第241号,基本案情如下:2002年4月至2003年2月期间,广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多次向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累计金额1000万元。

广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取得上述款项后,于约定还款截止日2003年10月仅归还借款100万元,剩余900万迟迟拖欠不还。

为此,广州某集团公司曾于2004年1月向广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其立即返还借款,广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收到催款函后对上述欠款予以确认,但仍无还款行动。

基于此,广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9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判决广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欠款及相应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广州某集团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广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的财产,并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

二、争议焦点:(一)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二)调解书对当事人之间和解协议的确认范围多大?三、裁判结果:2004年7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广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欠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并且由广州某集团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因双方均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故而2004年7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和解内容进行确认,以调解结案。

至此,本所律师代理的原告诉讼,取得了100%的胜诉。

四、律师策略:本案事实非常简单,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适用法律也无太多疑难之处,但仍把本案拿出来当做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原因有二:一、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但灵活运用一些策略可以使办案效率事半功倍,让费时耗力的诉讼战在法院终裁前胜负已定分晓。

二、有必要对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及调解书的确认范围进行厘清。

出口合同:某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出口合同:某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 华 ⼈ 民 共 和 国 最 ⾼ ⼈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民⼆终字第48号 上诉⼈(原审被告):东莞市横沥经济发展总公司。

住所地:⼴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沿江路发展中⼼⼆楼。

法定代表⼈:朱柱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周⼴荣,⼴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原审被告):信华(中国)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省台⼭市台城镇桥湖路328号。

法定代表⼈:洪英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赵洪瑞,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徐海凌,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原审原告):中国进出⼝银⾏。

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北⼤街甲43号⾦运⼤厦B座。

法定代表⼈:⽺⼦林,该⾏⾏长。

委托代理⼈:许涛,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李莅宾,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省机械设备进出⼝集团公司。

住所地:⼴东省⼴州市站前路92号。

法定代表⼈:李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东莞市横沥经济发展总公司、信华(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中国进出⼝银⾏、原审被告⼴东省机械设备进出⼝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北京市⾼级⼈民法院(2000)⾼经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雷继平、王涛参加的合议庭进⾏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8年8⽉25⽇,中国进出⼝银⾏(以下简称进出⼝银⾏)与⼴东省机械设备进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机械公司)签订(98)进出银(信合)字第596号《出⼝卖⽅信贷借款合同》,约定进出⼝银⾏(⼄⽅)同意向⼴东机械公司(甲⽅)提供出⼝卖⽅信贷额度⼈民币1亿元,贷款期限18个⽉;第⼀年度的利率为5?85%,以后根据当时中国⼈民银⾏规定的贷款利率执⾏,每季度末⽉20⽇之前付息;⼄⽅根据甲⽅的⽤款申请发放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可循环使⽤,专款专⽤;⼄⽅委托中国银⾏⼴东省分⾏作为代理⾏,监督贷款资⾦的使⽤;甲⽅应在该代理⾏开⽴托管账户,并在该⾏办理出⼝合同项下的全部结算业务;如甲⽅未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有权向担保⽅追索,并对逾期贷款按⽇万分之四计收利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贸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民二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横沥经济发展总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沿江路发展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柱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广荣,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华(中国)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桥湖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洪英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洪瑞,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海凌,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

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羊子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涛,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莅宾,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站前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东莞市横沥经济发展总公司、信华(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原审被告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XX)高经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雷继平、王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8年8月25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与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机械公司)签订(98)进出银(信合)字第596号《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约定进出口银行(乙方)同意向广东机械公司(甲方)提供出口卖方信贷额度人民币1亿元,贷款期限18个月;第一年度的利率为5?85%,以后根据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每季度末月20日之前付息;乙方根据甲方的用款申请发放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专款专用;乙方委托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作为代理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甲方应在该代理行开立托管账户,并在该行办理出口合同项下的全部结算业务;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向担保方追索,并对逾期贷款按日万分之四计收利息。

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同日,进出口银行与东莞市横沥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横沥公司)、信华(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华公司)分别签订(98)进出银(信保)字第483a号和(98)进出银(信保)字第483b号保证合同,约定依广东机械公司的请求,横沥公司和信华公司同意向进出口银行提供还款保证,保证范围为(98)进出银(信合)字第596号借款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包括到期应还或进出口银行依主合同可提前收回的贷款本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进出口银行为实现上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横沥公司和信华公司分别承担70%和30%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还清之日止。

借款合同签订以后,进出口银行和广东机械公司均同意将该笔1亿元贷款直接偿还广东机械公司1997年在进出口银行的贷款。

借款合同期满,广东机械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偿还至XX年6月20日。

XX年8月20日,进出口银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东机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判令横沥公司对广东机械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的7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信华公司对广东机械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的3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同年11月10日,进出口银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补充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率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判决执行之日的相应利息。

原审另查明:1997年8月26日,进出口银行与广东机械公司签订(97)进出银(信合)字第363号《出口卖方信贷协议》,约定进出口银行同意向广东机械公司提供出口卖方信贷额度人民币1亿元,期限一年,年利率为8?82%。

同日,进出口银行与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分别签订(97)进出银(信保)字第250号和(97)进出银(信保)字第250a 号保证合同,约定依广东机械公司的请求,横沥公司和信华公司同意向进出口银行提供还款保证,保证范围为(97)进出银(信合)字第363号借款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包括到期应还或进出口银行依主合同可提前收回的贷款本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进出口银行为实现上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横沥公司和信华公司分别提供7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还清之日止。

(97)进出银(信合)字第363号借款合同所涉1亿元资金,已经被广东机械公司使用。

借款合同期满,广东机械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

1998年6月2日,横沥公司和信华公司分别致函进出口银行称:愿意继续为广东机械公司在进出口银行的卖方信贷额度贷款提供还款保证,横沥公司承担7000万元的保证,信华公司承担3000万元的保证。

此后,即签订了(98)进出银(信保)字第483a号和(98)进出银(信保)字第483b号保证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进出口银行与广东机械公司于1998年8月25日所签订的《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及进出口银行分别与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就上述借款合同签订的两份保证合同,均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借款用以偿还旧贷,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广东机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应偿还进出口银行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横沥公司和信华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广东机械公司的还款承担各自的保证责任。

横沥公司辩称借贷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构成欺诈一节,因在本案借款合同之前的(97)进出银(信合)字第363号《出口卖方信贷协议》中,横沥公司和信华公司同样作为广东机械公司的借款担保人,并分别对借款本金7000万元和3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即前后两笔借款均为同一保证人提供的担保,且保证范围和方式均一致。

故即使保证人不知是以新贷还旧贷,亦不足以认定借贷双方构成欺诈。

横沥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

进出口银行请求广东机械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及保证人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分别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借款合同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进出口银行与广东机械公司签订的(98)进出银(信合)字第596号《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及进出口银行与横沥公司、信华公司签订的(98)进出银(信保)字第483a号和(98)进出银(信保)字第483b号保证合同有效。

二、广东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进出口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逾期利息(自XX年6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收逾期利息的规定计算逾期利息)。

三、横沥公司对第二项广东机械公司所负债务承担70%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信华公司对第二项广东机械公司所负债务承担30%的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10 010元。

由广东机械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费25万元,由广东机械公司负担。

横沥公司、信华公司均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横沥公司上诉称:进出口银行无权要求我公司为广东机械公司借款债务的70%承担担保责任。

(1)进出口银行与广东机械公司串通欺诈,骗取我公司提供保证。

在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广东机械公司签订的《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保证贷款的专款专用和安全回收,广东机械公司在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开立专用账户,所有款项解入上述专用账户,进出口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对账户进行监管。

我公司与进出口银行就案涉贷款签订保证合同,是以进出口银行与广东机械公司诚信地履行借款合同为基础的,而事实上进出口银行、广东机械公司串通骗取我公司提供担保后并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汇至专户并进行监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公司的担保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2)进出口银行并未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我公司不负有担保责任。

进出口银行仅凭没有日期的一张借据,称其已向广东机械公司支付1亿元。

事实上,1998年8月25日借款合同签订后,进出口银行从未如约将1亿元汇至专用账户,此有银行出具的专用账户资金明细资料为证;广东机械公司亦从未收到进出口银行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1亿元,此有广东机械公司1998年至XX年财务审计报告为证。

根据借款合同1亿元贷款汇至专用账户方为到位,而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表明1亿元贷款已到位,因此,我公司担保责任并未开始。

我公司担保的是1998年8月25日后进出口银行汇至专用账户,在监管下用于出口项目的1亿元当中的7000万元,与旧债无关。

进出口银行无权要求我公司对旧债承担责任。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本案诉讼费由进出口银行承担。

其在二审质证时又提出补充上诉意见称:至诉讼时方知1997年8月1亿元借款中的7000万元已被广东机械公司用于偿还其1996年8月从进出口银行所借的7000万元贷款,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未将此情况告诉我公司,且1996年8月的借款不是我公司担保的,我公司对1997年8月的借款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信华公司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进出口银行曾于1998年8月25日与广东机械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我公司作为该项贷款的担保人,与进出口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担3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担保责任。

然而,借款合同签订后,进出口银行并未实际放款,广东机械公司也未按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用途用于机电产品的出口专款专用。

这表明在上述借贷行为中,进出口银行与广东机械公司没有真实履行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内容缺乏真实性。

(2)原审适用法律不当。

该借款合同实际为借新还旧的信贷行为。

原审法院在其判决书中称:本案借款用以偿还旧贷,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借新还旧属于违法的、不规范的信贷行为。

我公司认为:即使是在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的即使保证人不知是以新贷还旧贷,亦不足以认定借贷双方构成欺诈的情况下,进出口银行与广东机械公司的行为起码没有尽到向保证人披露完整、真实的信贷信息的义务,直接损害了我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广东机械公司求偿的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