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民办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
托儿所制度管理制度
![托儿所制度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db4a78b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fe.png)
托儿所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托儿所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儿童安全健康成长,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托儿所制度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托儿所,包括公办、民办和家庭托儿所。
第三条托儿所应当依法合规运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保障儿童权益。
第四条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组织结构和制度体系,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保证托儿所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托儿所应当注重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为儿童提供优质的托育服务。
第六条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儿童的安全。
第七条托儿所应当建立家长沟通机制,保持与家长的良好关系,共同关注儿童的成长和发展。
第八条托儿所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确保托儿所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九条托儿所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守机构秘密,忠诚履行托儿所使命。
第十条托儿所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托儿所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托儿所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托儿所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责,建立健全机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托儿所管理机构应当包括院长或者所长,业务科、财务科、后勤科等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托儿所院长或者所长应当具备托儿所管理相关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负责托儿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托儿所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管理会议,研究托儿所的管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托儿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职责和分工。
第十六条托儿所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托儿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托儿所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托儿所应当建立儿童管理制度,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九条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把关员工招聘、聘用、考核及奖惩工作。
第二十条托儿所应当建立课程管理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教育课程,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办园宣传制度,加强与家长之间的沟通,提高托儿所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民办学校托幼机构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托幼机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038ca59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cf.png)
民办学校托幼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托幼机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民办学校下设的托幼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等。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健康第一、质量第一”的宗旨,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愉快的成长环境。
第四条:托幼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职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托幼机构应当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幼儿在托幼机构的生活和学习安全。
第二篇:机构设置和管理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设置,科学合理分工合作。
第七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教职员工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职员工,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篇:招生与教学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生章程,公开招生信息,保障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幼儿的特点和需求,精心设计教育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保障教育教学质量,落实国家有关教学标准和评估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当积极引导家长参与幼儿教育,促进家校合作,共同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四篇: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严格执行幼儿健康管理规定,确保幼儿的饮食安全和个人卫生。
第五篇: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合相应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信丰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信丰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a30216627d3240c8447ef4c.png)
信丰县人民政府文件信府发〔2008〕5号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丰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现将《信丰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信丰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县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具体负责本县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县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实施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要经常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堂、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及时处理幼儿园发生的传染病及饮食卫生安全等事件。
沭阳县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沭阳县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ab87752f12d2af90242e6a6.png)
沭阳县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索引号014315089/2015-00729生成日期2015-12-5公开日期2015-12-21发布机构沭阳县政府信息分类工商政府文件通知文件编号沭政发〔2015〕79号县政府关于印发沭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发〔2015〕79号县政府关于印发沭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新城(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青伊湖农场:《沭阳县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沭阳县人民政府2015年12月5日沭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沭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规范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餐饮、休息、看管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泛指“托管中心”、“托管班”、“接送班”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机构)。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县范围内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政府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检举和控告,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五条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配合,部门履职、联动监管”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积极引导校外托管机构规范化运营,逐步建立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条各乡镇场(新城、街道)(以下统称各乡镇)对本辖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工作负总责。
XX县民办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
![XX县民办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0dc22e3aa00b52acfc7ca3d.png)
XX县民办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县范围内民办托儿所的管理,规范其办所行为,维护举办者婴幼儿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安政发〔〕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岁学前教育机构托儿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托儿所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保教质量。
第二设立和审批第四条托儿所的设置要适应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教育资的优化配置,并方便家长送子女就近入托。
第五条举办托儿所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
举办托儿所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的托儿所应当具备法人条。
第六条托儿所要有不少于万元的开办资金。
联合举办的,应在联合出资协议书上确定一方为主办者。
托儿所成立后,举办者应将提供的资产交托儿所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或撤出。
第七条设置基本要求:一不得在污染区危险区等不安全的区域内设置托儿所,严禁将托儿所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二有与办托儿所规模相适应,稳定集中独立的场地及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并须提供城建消防卫生等部门审查合格的证书或证明。
租赁所舍的,租期不少于年。
三每班有活动室盥洗室卧室可与活动室兼用。
托儿所内有幼儿专用厨房和卫生设施,配有一定数量的炊事设施,并取得卫生许可证。
举办在民宅的托儿所,幼儿学习和生活场所饮食卫生设施应与其他人员严格分离。
活动室内应光线充足干燥空气流通;室内面积人均不得少于平方米,与卧室兼用的,不得少于平方米,活动室不少于平方米;有防寒防暑饮水和流水洗手设备。
厕所应能流水冲刷;有符合标准安全的桌椅和睡床,并做到一人一位;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少于平方米,生均绿化面积平方米以上。
民办托幼机构管理制度
![民办托幼机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4a49e57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a4.png)
民办托幼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托幼机构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孩子的安全与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的民办托幼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等服务机构。
第三条民办托幼机构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社会责任,保证服务质量,确保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民办托幼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定位,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民办托幼机构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注重员工的培训和职业素养的提升,确保幼儿获得专业、热情的教育服务。
第六条民办托幼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及时整改不安全因素,确保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民办托幼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家校沟通机制,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倾听家长意见,共同关心幼儿成长。
第八条民办托幼机构应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九条民办托幼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合法资质,方可开展幼儿教育服务。
第十条民办托幼机构应明确机构设置,包括行政机构、教学机构、后勤机构等,确保管理顺畅有序。
第十一条民办托幼机构应设立教学领导班子,由校长或园长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推进工作。
第十二条民办托幼机构应设立管理机构,包括人事部、财务部、教育部等,明确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三条民办托幼机构应定期评估机构设置,根据需求调整机构设置,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师资队伍第十四条民办托幼机构应提倡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师德理念,培养员工的服务意识和责任心。
第十五条民办托幼机构应加强师资队伍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十六条民办托幼机构应建立师资库,定期评估教师能力,保证教师素质符合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民办托幼机构应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增强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抗压能力。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民办托幼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变能力。
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6ec53f569dc5022aaea005e.png)
---------------------------------------------------------------最新资料推荐------------------------------------------------------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县民办幼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县民办幼儿教育事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儿园管理条例》、《江西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方1 / 13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制。
第六条乡(镇)人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民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布局局调整及各项管理与扶持政政策、措施的落实;负责抓抓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建设;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园总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向上一级反映民办幼幼儿园的动态,维护民办幼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法权益。
第七条县教育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实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定,制定和组织实施幼儿教教育的发展规划,负责审核核认定幼儿园办园资格,颁颁发办园许可证;对幼儿园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导、评估定级管理;组织幼幼儿园的师资培训,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规范教材征订;会商价格格主管部门规范收费政策等等。
民办幼托机构管理制度
![民办幼托机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0c40288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15.png)
民办幼托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幼托机构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幼托机构,包括托幼中心、幼儿园等。
第三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为幼儿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和服务。
第四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幼儿权益,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保障幼儿的教育质量。
第七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加强家园合作,促进家庭教育和幼儿教育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设立校长、教务主任、教师、保育员等职务,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条校长为幼托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教务主任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
第十二条教师负责幼儿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保育员负责幼儿的生活照料工作,保障幼儿的生活品质。
第三章教育质量管理第十四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遵循国家教育政策,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加强课程设置,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六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加强对幼儿的个性化教育,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定期检查评估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八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注重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
第十九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二十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师激励机制,激励教师积极投入工作。
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建立门卫系统,保障校园安全。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幼儿的饮食安全。
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XX市教育局卫生局物价局公安局
![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XX市教育局卫生局物价局公安局](https://img.taocdn.com/s3/m/fb06e304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78.png)
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XX市教育局卫生局物价局公安局XX县区卫生局XX县区教育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托幼机构、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操纵中心、县妇幼保健院:为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水平,预防与减少疾病,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母婴保健法》、《消毒管理办法》与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现就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是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卫生保健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管理之中,落实专人分管,建立合理的儿童生活、卫生消毒等卫生保健制度,建立教师、儿童健康档案,做好传染病预防与操纵管理。
县卫生局要依法加大对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力度,开展托幼机构卫生指导工作;县教育局将卫生保健纳入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中,协助县卫生局完成卫生保健工作的进展。
二、设立卫生室,配备保健员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按照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按在园150名儿童至少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2、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的基本要求;3、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包含医师、护士与保健员。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与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开展卫生知识教育、疾病预防、膳食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指导。
4、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包含下列内容:(1)根据儿童不一致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2)为儿童提供合理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保证膳食平衡;(3)制定与儿童生理特征相习惯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4)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
民办幼儿工作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工作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97423c5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0f.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幼儿教育质量,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幼儿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早教中心、幼儿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应坚持教育公益性,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特点,注重幼儿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良好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和劳动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应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机构名称: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名称设立。
2. 机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任命或聘任,负责机构全面工作。
3. 教育教学部门:负责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计划。
4. 行政部门:负责机构行政事务,包括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
5.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幼儿人身安全。
6. 家长工作部门:负责与家长沟通,了解家长需求,开展家长教育活动。
第三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六条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师资队伍建设制度,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七条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3. 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幼儿,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
4.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八条教师培训:1. 机构应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2. 鼓励教师参加国内外幼儿教育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
3. 机构应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九条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教学计划:1. 机构应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幼儿教育课程标准,结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教学计划。
XX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XX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571e75f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9d3151b.png)
(三)强化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核算,不得通过 虚增成本、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收入。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对外公开,严禁乱收费。对补助经费实行单独项目账核算 ,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财政性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捐赠赞助等 。
(三)办园规范。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行为。办园 规模、班额和师资配备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 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幼儿园年度公用经费的5%用于教师培训。
XX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XX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XX市教 育委员会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X教发C202X)XX号),结合我县学前 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与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做好认定工作。各民办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并创造条件积极申报。 XX县教育委员会联合县财政、县发改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做好辖县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规划布局与建 设管理,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对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颁发匾牌,并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名单、保教费认定标准、年检、经费管理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民办学校托幼机构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托幼机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fb0457b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9d.png)
一、总则为加强民办学校托幼机构的管理,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提高托幼机构的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1. 成立托幼机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托幼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设立托幼机构办公室,负责托幼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3. 设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室,负责幼儿的健康保健工作。
4. 各班主任、保育员、炊事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三、招生与入园1. 招生对象:招收0-6岁幼儿。
2. 招生程序:按照自愿原则,由家长向托幼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园手续。
3. 入园手续:家长需提供幼儿的出生证明、户口簿、预防接种证等材料。
四、教育与管理1. 教育目标: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道德品质和基本生活技能,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2. 教育内容: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
3. 教学方法:采用游戏、故事、音乐、绘画等多种形式,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
4. 班级管理: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保育员协助班主任做好保育工作。
五、卫生保健1. 健康检查:定期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幼儿身体健康。
2. 食品安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制度,确保幼儿饮食卫生。
3. 疾病预防: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定期开展消毒、杀虫等工作。
4. 保健知识宣传:定期开展保健知识宣传,提高家长和幼儿的保健意识。
六、安全与应急管理1. 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安全检查:定期对托幼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3.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七、家长工作1. 家长会:定期召开家长会,加强家校沟通。
2. 家长联系:建立家长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幼儿在园情况。
3. 家长参与:鼓励家长参与幼儿园活动,共同促进幼儿成长。
八、考核与奖惩1. 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方面。
信丰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信丰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f89bf4c3169a4517623a33b.png)
信丰县人民政府文件信府发〔2008〕5号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丰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现将《信丰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信丰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县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具体负责本县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县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实施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要经常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堂、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及时处理幼儿园发生的传染病及饮食卫生安全等事件。
公办民营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
![公办民营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a026024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1c.png)
公办民营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背景公办民营托儿所在中国的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确保儿童的安全和健康成长,制定一套管理暂行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目的本文旨在规范公办民营托儿所的管理,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安全。
通过明确责任、规划标准和加强监督,打造更好的托儿所环境。
内容1. 托儿所管理责任- 公办民营托儿所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托儿所的日常运行。
- 托儿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规范,明确教育、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 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
2. 托儿所教育标准- 托儿所应当制定合理的教育方案,根据儿童的年龄和发展特点进行教学活动,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 托儿所应当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配备合格的教师和教育设施,并组织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
3. 托儿所卫生标准- 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制度,采取科学的清洁、消毒和防疫措施,确保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 托儿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及时处理卫生问题,保持环境整洁和卫生。
4. 托儿所安全标准- 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
- 托儿所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 托儿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儿童在托儿所内的安全。
5. 管理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办民营托儿所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 托儿所应当定期向管理机构报告托儿所运行情况,并接受监督和评估。
结论公办民营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将为托儿所的规范运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各级托儿所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该办法,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各级托育机构(托儿所幼儿园)管理办法
![各级托育机构(托儿所幼儿园)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4a8e5c5ccbff121dd3683ea.png)
各级托育机构(托儿所幼儿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设置要求 (2)第三章场地设施 (3)第四章收托管理 (5)第五章保育管理 (6)第六章健康管理 (8)第七章安全管理 (10)第八章人员管理 (12)第九章监督管理 (14)第十章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托育机构管理,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3岁以下托育机构的设立、运营、管理、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托育机构,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托育服务的公益性,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第二章设置要求第四条托育服务机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结合人口、交通、环境、社区功能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机构,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混合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四种班型。
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育机构建筑应独立设置。
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
第三章场地设施第七条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
慈利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慈利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87463f33186bceb19e8bbd2.png)
慈利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意见一、为加强我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办法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面向社会人员招生,对其进行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
包括幼儿园和培训机构。
三、民办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四、民办教育机构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接收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五、民办教育机构由县教育局负责审批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1、民办教育机构的申办和设立必须符合当地教育发展和布局的需要。
园舍、场地、符合《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要求。
村级简易园符合《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培训机构符合《慈利县民办短期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必备的办学经费和稳定生源,幼儿园开办经费20万元以上。
4、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园长和教职工队伍。
七、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先向所在地中心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中心学校和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上报县教育局,社管办组织人员实地审察,符合条件的下达筹设通知书。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三).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四).拟建教育机构平面设计图及发展规划,拟聘人员资格证明;八、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县民办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县范围内民办托儿所的管理,规范其办所行为,维护举办者、婴幼儿、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安政发〔2006〕1 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0—3 岁学前教育机构(托儿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托儿所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保教质量。
第二章设立和审批第四条托儿所的设置要适应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并方便家长送子女就近入托。
第五条举办托儿所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
举办托儿所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的托儿所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六条托儿所要有不少于5 万元的开办资金。
联合举办的,应在联合出资协议书上确定一方为主办者。
托儿所成立后,举办者应将提供的资产交托儿所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或撤出。
第七条设置基本要求: (一)不得在污染区、危险区等不安全的区域内设置托儿所,严禁将托儿所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二)有与办托儿所规模相适应,稳定、集中、独立的场地及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 平方米;并须提供城建、消防、卫生等部门审查合格的证书(或证明)。
租赁所舍的,租期不少于3 年。
(三)每班有活动室、盥洗室、卧室(可与活动室兼用)。
托儿所内有幼儿专用厨房和卫生设施,配有一定数量的炊事设施,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