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合集下载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2009)条款本条款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2009)》以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01.就餐时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人住所地址内就餐时遭受伤害或死亡,可视为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所遭受的永久性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承担相应的死亡和伤残赔偿责任,但不包括医疗及误工费用。

对由于被保险人直接承担的因为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的下列活动引起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打猎、登山、任何形式的竞赛、滑雪、酗酒、服用药物或狂欢。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运动会和社交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会、典礼和其他社交活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紧急运输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所必需支付的必要的紧急运输费用(包括直升机服务费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 元。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上、下班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上、下班的途中(合理的行走路线)因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上班:指雇员按惯例从固定居住地前往被保险人指定的工作地点,包括因工作需要前往相关企业、单位。

有关劳动法中雇主的责任保险(2)

有关劳动法中雇主的责任保险(2)

有关劳动法中雇主的责任保险(2)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保险公司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一旦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对此保险公司概不负责;(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项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是保险公司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短期费率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对未满期限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保险合同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

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分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20版)0一、附加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条款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假设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

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

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保险人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别离计算补偿。

0二、附加临时出境工作附加条款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批单,假设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

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关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境,包括前去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工作的雇佣期间因蒙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致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补偿。

03、附加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条款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假设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

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关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故蒙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蒙受意外事故而致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补偿。

本附加险所指上下班途中蒙受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的规按时刻和必经线路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要紧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04、附加申报工资条款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假设主险条款与本附加批单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

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分类申报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标准,保险人同意在计算补偿主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误工费历时,再也不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从申报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月工资标准二者当选取低者作为标准计算。

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格式条款

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格式条款

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一、总则本保险合同中所述的雇主责任险,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对于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雇员意外伤害及职业病导致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将依据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以下免责条款,全部或部分免除保险责任。

二、免责条款1. **故意行为与违法犯罪**:对于因雇员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导致的伤害或死亡,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战争与军事行动**:在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等非常时期或非常情况下,无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雇员伤害或死亡,本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

3. **核风险**: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污染等核风险所导致的雇员伤害或死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保险责任。

4. **既往病症与职业病认定**:对于雇员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除非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及其并发症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和伤害,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5. **医疗服务与药品**:除非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非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非处方药品、保健药品、营养品等费用,本公司不予赔付。

6. **高风险活动与职业**:对于从事高风险活动如极限运动、赛车、潜水、攀岩等的雇员,以及从事特定高风险职业的雇员(具体职业列表详见保险合同附件),除非特别约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 **未如实告知与健康检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雇员的健康状况或未按照要求进行健康检查,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8. **地理区域与旅行**:对于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地理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在旅行期间(除非特别约定)发生的意外伤害,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9. **其他免责情形**:对于因政府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任何形式的法律变更导致的损失;因罢工、停工、劳动纠纷等社会事件导致的损失;以及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除非特别约定),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雇主责任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产品,目的是保护雇主免受因员工意外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索赔的损失。

本文将详细介绍雇主责任险的条款和保障范围。

第一节:雇主责任险的基本条款1.1 保险合同的约定雇主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也就是雇主)之间签订保险合同,并根据约定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用。

1.2 保险责任的范围雇主责任险的主要责任是对被保险人因雇员在工作期间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受伤或患病,导致他们的死亡、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

1.3 保险赔偿的限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对被保险人负有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

赔偿限额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规模、工作环境和行业特点等因素来确定。

1.4 免赔额和免赔期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期。

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只在超过该额度的损失范围内才进行赔偿。

免赔期是指保险公司只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才开始进行赔付。

第二节: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2.1 工伤责任雇主责任险覆盖雇主因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比如,员工在生产线上受伤或因工作环境而患职业病时,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因此面临的赔偿责任。

2.2 雇主责任雇主责任险还保障雇主因为雇员在工作期间误伤他人或造成财产损失而面临的法律责任。

例如,员工在操作机器时不慎损坏他人财产,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应对此损失的赔偿责任。

2.3 法律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在面临与员工意外事故、工伤或职业病相关的法律诉讼时需要负担法律费用,雇主责任险可提供相关支持,覆盖这些法律费用的支付。

2.4 辅助保障雇主责任险还可能包含了一些辅助保障,如提供员工的紧急救援服务、提供专业咨询支持等。

这些附加保障可以帮助雇主在员工意外受伤或患病时,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和协助。

第三节:雇主责任险的不保障范围3.1 故意行为雇主责任险一般不承担保险人因自身故意行为导致员工受伤或患病的法律责任。

只有在员工的意外事故和患病是在合法工作范围内且不以员工个人违法行为为由时,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劳务合同中雇主责任险条款

劳务合同中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其经营活动中,因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误工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1.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1)被保险人雇员自身疾病、精神疾病、自杀或故意犯罪导致的残疾或死亡。

(2)被保险人雇员因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

(3)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从事非法活动、赌博、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

(4)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故意伤害他人或自己导致的伤害事故。

2.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责任:(1)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但事故发生地不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区域内的。

(2)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但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解除或终止与雇员的雇佣关系的。

三、赔偿限额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雇员的赔偿总额。

2. 赔偿限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1)被保险人雇员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赔偿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赔偿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雇员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赔偿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雇主责任险条款说明文件

雇主责任险条款说明文件

雇主责任险条款说明文件主条款: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被保险职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被保险人处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常用附加条款:1.扩展工伤责任认定条款对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已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使未在保单中特别约定,保险人仍可依据保单有关赔偿方式以及赔偿限额的约定来作出赔付处理。

2.上、下班责任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上、下班的途中(合理的行走路线)因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上班:指雇员按惯例从固定居住地前往被保险人指定的工作地点,包括因工作需要前往相关企业、单位。

下班:指雇员按惯例从被保险人地点返回其居住地。

3.境内公出条款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运动会和社交活动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会、典礼和其他社交活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

5.特殊天气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特殊天气条件下,应被保险人要求,仍前往工作地点工作,雇员在正常上、下班途中及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身故。

特殊天气包括台风、暴风雨、雷暴情况。

6.第三者责任条款扩展承保对被保险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核辐射、核爆炸;(五)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六)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拥有雇员的企业或个人雇主,保障其对雇员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疾病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为雇主提供经济保障。

二、保险金额及免赔额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保险公司将根据雇主的实际需求和风险状况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具体数额。

2. 免赔额:雇主须承担一定的免赔额。

免赔额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三、保险责任1. 工伤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因雇员工作意外导致的伤害、伤残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进行确定。

2. 职业疾病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因雇员患上职业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及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四、保险费用及付款方式1.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将根据雇主的雇员规模、行业类型、工伤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

保险费用一般按年度交纳。

2. 付款方式:雇主需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收款。

五、保险期限及终止1.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限届满后,雇主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是否续保。

2. 终止条件: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提前终止:a.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b. 雇主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c. 雇员人数不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要求。

六、索赔及理赔流程1. 雇主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疾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的索赔及理赔流程进行审核和赔付处理。

具体流程将在保险合同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保险合同的解释及争议解决1. 保险合同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雇主和保险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2. 争议解决:雇主和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解决,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原创实用版)目录1.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 简介2.条款的主要内容3.条款的适用范围4.条款的特别说明正文【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 简介】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全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赔险条款(2009 版),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并在 2009 年开始实施的一款保险条款。

该条款旨在规范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保障。

【条款的主要内容】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第三者责任等。

2.保险期间: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保险金额: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4.保险赔偿:详细阐述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具体方式、标准和程序。

5.保险免责:列举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战争、恐怖活动、核事故等。

【条款的适用范围】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 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保险产品:1.财产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2.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

3.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条款的特别说明】1.条款的解释:条款中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进行解释。

2.条款的修改:保险公司在必要时可以对条款进行修改,但修改后的条款应报送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3.条款的适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处理,但如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总之,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 作为一款全面、细致的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太保(备案)[200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200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九)被保险职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被保险人处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核辐射、核爆炸;(五)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六)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雇主对员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事故时的法定赔偿责任,经双方协商,甲方(保险公司)同意为乙方(雇主)提供雇主责任险保险服务,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保险期满日的24点止。

第三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对于因乙方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伤亡、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需支付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费率进行计算,并在保险单上约定。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免赔额第六条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赔偿的范围为乙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员工承担的工伤或职业病赔偿责任。

第七条乙方因员工工伤或职业病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甲方进行赔偿,包括工伤补助金、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如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出台,甲方有权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以下情况:员工疾病或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残疾;员工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事故;员工自愿参加的非工作性活动所导致的伤亡、残疾。

第十条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每个工伤或职业病事故的赔偿金额的10%。

第三章保险费和赔付第十一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费率和计算方式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由乙方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保险赔偿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审核。

理赔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赔偿申请后的9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需支付的赔偿金支付给乙方或受益人。

第十四条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保险理赔申请有权进行调查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保险理赔申请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赔付条件的,应及时进行赔付。

如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绝赔付,并书面通知乙方理由。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咼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十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人保(备案)[2009]N469号-雇主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的费率(共8个)

人保(备案)[2009]N469号-雇主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的费率(共8个)
附加条款
费率
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每人责任限额×投保人数×0.01%
就餐时间扩展条款
规范类条款不收费
恐怖主义条款
主险保险费的5%-20%
临时海外工作条款
主险保险费的Biblioteka %-20%24小时扩展条款
主险保险费的5%-20%
运动或娱乐活动条款
主险保险费的5%-20%
错误与遗漏条款
规范类条款不收费
违反保证条款
规范类条款不收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条款费率表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1995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200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伤责任保险》等雇主责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附加险。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解释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解释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解释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解释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解释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了可投保本保险的投保人和所聘用员工的定义。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集体或个人承包的企业中,所聘用员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无法继续工作就会面临着收入中断,他们有权按照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雇主负责赔偿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雇主可通过投保此险种将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劳动合同对所聘用员工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开办雇主责任保险,就是通过保障雇主对所聘用员工的责任,进而有效地保障了员工的利益。

为配合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内股份制公司也可将其员工投保本保险。

雇主必须为其全体所聘用员工投保,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也可一并投保。

但雇主本人、未在本单位工作的雇主的直系亲属、已办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及在投保当时已患重症的患者不纳入本保险承保对象。

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规定了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是指与雇员有直接雇佣合同关系,他承担着对雇员在受雇期间遭受伤害的法律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是指被保险人直接雇佣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和长期固定工。

遭受意外是指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

职业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在从事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即生产性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保险所指的职业性疾病为政府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

本保险保险人承担下述四项责任:第一,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所聘用员工双方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且有劳动合同为依据。

在受雇期间从事与其职务有关的工作时所受伤害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从事与其相应职务无关的业务活动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不予负责。

【保险合同】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1. 引言本篇文档为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条款和内容说明,旨在为受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提供明确的条款和义务。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为雇主提供保障,保护其在劳动关系中出现意外事故导致员工受伤或疾病的责任险种。

2. 范围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雇主因提供劳动条件不安全而导致员工受伤或疾病的医疗费用•雇主因雇员工作环境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员工受伤或疾病的赔偿责任•雇主因员工职业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雇主因雇员意外身故或残疾导致的赔偿责任3.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受保险人所选定的数额,保险金额应能够覆盖受保险人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的确定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受保险人的实际风险相符。

4.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受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险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5. 保费支付受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及时间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

保费支付后,保险公司即对受保险人提供保险 coverage。

6. 免赔额本合同设定免赔额,即在赔付之前,受保险人需先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

免赔额的设定可由受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通常根据受保险人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情况而定。

7. 终止合同本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合同期满后未续签或终止•受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停业•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已全额赔付后8. 申报和索赔受保险人若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期限赔付相应的保险金。

9. 争议解决受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相关法律部门提起诉讼,并接受相关法律的裁决。

10. 合同变更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需受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并依法生效。

11. 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合同附件中明确记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赔偿限额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

五、保险费第七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六、保险期限第八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理续保手续。

七、赔偿处理第九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一)死亡、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保单所附伤残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出险员工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付。

(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

如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一)款确定赔付金额,与应付工伤津贴合并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及非自费药费部分。

但不包括受伤员工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各项赔偿金额。

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医疗费、工伤津贴、诉讼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当被保险人实际员工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除因工作性质需要在征得保险人同意按人数进行约定投保的,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进行赔偿以外,对按雇员名单投保的,保险人只对列入雇员名单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全部在册雇员名单,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申请书或投保单。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合并、分立等,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雇员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雇员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九、总则第二十三条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第二十四条保单注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下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注:已承保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第二十五条权益丧失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