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关实务书本课后练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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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C

5、C

6、A

7、D

8、C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AC

3、ABCD

4、ABCD

5、AD

6、BCD

7、ABD

8、AB

9、AC 10、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10、√

五、案例分析题

1、报关企业对收发货人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情况是否负有审查义务?

报关企业同委托其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收发货人一样,对进出口货物负有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为保证申报内容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相符,报关企业不能简单地把收发货人提供的单证直接转交给海关,而必须进行适当审查。《海关法》第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因此,报关企业在接受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纳税业务过程中,应当本着认真审慎的原则,运用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对收发货人提供的单证资料进行合理审查,及时发现其中不真实的情况,防止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情事的发生。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的有关规定,报关企业对收发货人提供的有关进出口货物情况的真实性应当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有关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原产地、贸易方式等;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以及进出口货物所需要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收发货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资信情况、联系方法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过程中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2、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报关企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报关企业对委托其报关的收发货人所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情况的真实性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海关可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在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报关企业就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履行了上述义务,海关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报关企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二章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一、单选题:

1、C

2、A

3、D

4、D

5、D

6、C

7、D

8、B

9、A 10、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BCD

3、ABD

4、ABD

5、ABCD

6、BCD

7、ABCD

8、BCD

9、ABC 10、A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10、×

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单选题:

1、D

2、D

3、D

4、A

5、D

6、A

7、B

8、C

9、B 10、D 11、D 12、D 13、C 14、

D 15、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D

3、ABCD

4、ABD

5、ABCD

6、ABCD

7、ABCD

8、ABCD

9、ABCD 10、ABCD 11、ABCD 12、ABCD 13、AC 14、BCD 15、ABCD 16、ABCD 17、BCD 18、BD 19、ABC 20、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17、×18、√19、×20、√

五、案例分析题

(一)1、B 2、B 3、D 4、BCD 5、CD

(二)1、海关是否有权变卖处理超期未报关货物

《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第91号令)第二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就有权依法提取变卖进口货物(超过十四日但未满三个月的,海关依据有关规定按日征收滞报金),这是《海关法》赋予海关在货物通关监管方面的一项法定职权.

2、海关如何变卖处理超期未报关货物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海关变卖处理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报关的进口货物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公开拍卖为基本处置原则。除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拍卖的货物外,海关提取变卖超期未报关货物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有权拍卖的专门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滞报货物进行公开拍卖,确保被变卖货物以合理价格成交,保障国家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变卖所得款项应扣除有关费用。海关对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处理行为就法律性质而言属于强制收货人履行申报义务、办理进口手续的措施,收货人在正常通关环节所须承担的缴纳税款及货物运输、储存、装卸等费用的义务不能因海关对货物变卖处理而得以免除。在收货人不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海关有权从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款项中扣除有关费用,代收货人执行部分法定义务。这些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输、装卸和储存费用;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货物被提取变卖前已产生的滞报金。此外,海关在变卖处理货物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委托拍卖机构的手续费)也应从变卖所得款项中扣除。

--变卖余款应发还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海关对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处理行为属于对不履行法定申报义务的收货人施加的强制措施,并非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制裁行为(现行《海关法》未将超期未报关行为视为违法行为并规定相应罚则),因此,对于超期未报关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剩余款项,海关应发还具备特定资格和条件的当事人(有关资格和条件下文论述)。根据《海关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余款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申请人不符合发还条件的,余款上缴国库。

3、具备哪些条件有权申领变卖余款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当事人,才有权申领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余款。

--必须具备海关法中"收货人"的主体资格。作为海关行政执法范畴中的特定概念,《海关法》及有关海关规章对"收货人"这一概念的含义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根据《海关法》的立法原义及海关总署第91号令(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海关法上的"收货人"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登记或核准具有货物进口经营资格,并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即具备"收货人"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有权申领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余款。

--必须就余款发还问题主动向海关提出申请。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超期未报关货物变卖余款的退还程序以收货人提出申请为启动要件,如果收货人未就有关问题提出申请,海关没有主动向收货人退还变卖余款的义务。

--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发还余款。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要求发还超期未报关货物变卖余款的收货人必须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海关有权拒绝发还余款。

--必须履行交验许可证件的法定义务。海关对超期未报关货物进行变卖处理,并不免除收货人在货物进口环节应尽的其他法律义务。如果滞报货物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商品,要求海关发还变卖余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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