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遵府办发[2012]130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30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遵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管审批、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实际投资人,下同)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及时解决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05•【文号】安委办[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探索创新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区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一项系统工程,包涵了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明确细化的责任机制、科学严谨的查报标准及重过程、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内容。
安全生产的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预防体系上,超前采取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最终实现安全生产。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企业为主的日常管理排查隐患转变,从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具有重大意义。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盐政办发[2012]140号【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17【实施日期】2012.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2〕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安委会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17日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扎实抓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以下简称“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和省安委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学习借鉴镇江新区等地的经验做法,以建立覆盖全市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抓手,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规范,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常态化、法制化,全面提升安全预防能力和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体系建设目标按照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后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和全省的统一安排,用三年时间开展“体系”建设,建成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项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以下简称两部《指南》,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两项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争取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立足创新、分类指导,以两部《指南》为工作指引,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两项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安委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调动各地区和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积极性,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两项建设”与当前集中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有机结合,将“两项建设”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责任考核,制定有力的措施办法,全面推进“两项建设”。
二、加大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重点介绍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原则和流程、评审管理、评定标准体系以及通用条款解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详细介绍了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上政府部门如何进行监管、企业如何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以及隐患查报标准体系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两部《指南》在充分总结吸收部分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分析了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有效做法,明确了企业“做什么、怎么做”、政府“管什么、怎么管”,为开展“两项建设”工作提供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指导。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云安办〔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安办〔2017〕66号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和单位:为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等,云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1月24日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湘交安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安监〔2019〕4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3月8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全省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实现事故隐患动态“清零”,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上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0年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体系文件(7-1新标准)
圣煤经字[2020]30号签发人:赵振明关于印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的通知矿各区队、各科室:为了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2015〕1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对大同煤矿集团圣厚源煤业有限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各科室、队组,请严格执行。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我矿井安全管理基础,巩固和发展当前安全生产成果,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支撑,以持续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为目标,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不断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积极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为顺利完成全年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任务“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支撑,以事故隐患自查整改为核心”,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我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不断细化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起先进适用的重预防、全过程、动态化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的主动权,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及职责为加强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事故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落实到位,成立圣厚源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关于印发《山西长治县雄山煤炭有限公司第五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各(区)队、科室: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5号)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牢固树立安全管理红线意识、底线意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结合我矿实际制定了《山西长治县雄山煤炭有限公司第五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5号)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系统、各环节施工、操作流程、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推进事故预防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是从源头遏制重特大事故强化我矿安全保障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责任部门为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并落到实处,由安全科对此项工作具体负责。
主要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上报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矿长:矿长是本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调度、通风、机电等业务科室、各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是对井下采煤、掘进、通风、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管理等生产各系统。
(二)分管负责人:1、矿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地质灾害防治和测量等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会审事故隐患治理技术措施和整改方案,配备技术力量,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制定安全费用资金计划。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京政容函〔2012〕431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容函〔2012〕431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公用服务企业:为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地下管线事故发生,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按照市领导要求,现将《关于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关于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方案为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地下管线事故发生,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我市将进一步深入开展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为推进工作顺利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我市地下管网的可靠性和安全运行水平为目标,以全面落实管理责任为核心,进一步健全"综合协调管理、部门分段负责、行业分工监管、属地区域监管、权属主体履责"的地下管线管理体系,落实各方职责,实现安全管理责任的全覆盖,建立科学合理的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保障排查治理地下管线事故隐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全市地下管线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原则地下管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秉承"五个必须"和"五个不能有"的原则,即"责任必须明确,工作必须落实,隐患必须查清,治理必须彻底,违规必须追究"和"不能有没人管的管线,不能有失管的现象,不能有查不到的隐患,不能有治理不到位的隐患,不能有监管的盲点。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5月6日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69项具体举措,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如何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如何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两个问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把整治措施落到最小单元,一项一项纠治整改。
——聚焦重大隐患。
紧盯高危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隐患,“过筛子”排查,摸清底数、完善机制、闭环整改、集中攻坚,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消除。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doc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山东莒州浮来水泥有限公司2016年10月目录1.适用范围 (3)2.编制依据 (3)3.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 (4)4.职责分工 (4)5.术语和定义 (6)6.隐患排查 (7)7.事故隐患等级判定 (10)9. 隐患治理情况的验证和效果评估 (13)10. 事故隐患的报告和统计分析 (14)附件一:年度安全检查计划 (16)附件二: ****安全检查表 (17)附件三: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19)附件四:隐患整改通知单 (20)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公司各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编制依据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3.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目标:建立并落实从公司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并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全面排查企业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的排查要和日常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结果等相结合。
总体要求:以危险源为关注点,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控,建立以危险源为核心的隐患分级排查和分级治理的安全管控模式,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立体综合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从而达到控制企业安全风险特别是重大安全风险的目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07•【文号】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有效手段。
为了推动和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并持之以恒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要按照《导则》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实时监控重大隐患,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机制。
强化《导则》的宣传培训,确保企业员工了解《导则》的内容,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规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要采取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导则》宣贯,增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主动性,指导企业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方法和工作要求;及时搜集和研究辖区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预警预报机制,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8月7日附件: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目录目录1总则2 基本要求3 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3.1 隐患排查方式3.2 隐患排查频次确定4 隐患排查内容4.1 安全基础管理4.2 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4.3 工艺管理4.4 设备管理4.5 电气系统4.6 仪表系统4.7 危险化学品管理4.8 储运系统4.9 消防系统4.10 公用工程系统5 隐患治理与上报5.1 隐患级别5.2 隐患治理5.3 隐患上报附录A 重大事故隐患风险评估方法附件各专业隐患排查表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3 工艺隐患排查表4 设备隐患排查表5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表6 仪表隐患排查表7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8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9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10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表1总则1.1为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制定本实施导则。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沪水务〔2023〕341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通知沪水务〔2023〕341号各区水务局、相关地区管委会、局属各单位、城投集团,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和上海市印发的《上海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水务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现将《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5月26日联系人:市水务局安监处舒健139****5123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和上海市印发的《上海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水务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上海安全生产78条”创新举措,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中心监管责任和水务管理部门党政领导责任,突出水务建设和设施运行两大重点领域,兼顾水务相关新业态,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工程建设非法违规行为、设施设备故障、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监管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冀应急非煤〔2020〕179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0〕179号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按照《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冀安委〔2020〕4号)的安排部署,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强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整治典型事故隐患,强化生产建设安全过程管控,确保全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冀安委〔2020〕4号)的安排部署,突出顶板管理、通风管理、提升运输管理、用电管理、动火作业和防治水管理等重点环节,推动中毒窒息、火灾、水灾、坠罐跑车、冒顶坍塌等典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到位、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地采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十四五”开局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包括正常生产矿山、正常建设矿山、停产停建矿山等。
三、整治重点内容(一)安全基础管理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证照或审批手续超期,未按《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冀应急非煤〔2020〕140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到位、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投入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检测检验不到位,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运行不到位等行为,堵漏洞、强弱项、补短板,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山安全【发文字号】辽安监规划[2016]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15【实施日期】2016.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监规划〔2016〕9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和局党组会议精神,有序推进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将《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5日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序推进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精神,强化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使用全覆盖,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思路利用两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建立形成制度比较完备、标准基本符合需求、系统设计合理、隐患排查治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格局,初步建设完成全省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建立一本台帐、强化两个服务、实现三个管理、落实四张清单”的工作目标。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学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学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邯教〔2017〕662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邯教〔2017〕662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学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教〔2017〕662号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各大中专院校、市直各学校:现将《邯郸市学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教育局2017年12月29日邯郸市学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根据《邯郸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邯市传〔2017〕80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学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通知》(冀教明电〔2017〕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按照“全面检查、严格督查、彻底整治”的要求,坚持学校自查与教育行政部门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学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全面彻底整改学校安全隐患,推动学校安全各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建立起隐患排查整治和隐患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二、时间和范围从即日起到2018年3月底,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
三、主要内容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国家、省、市安全工作有关文件情况。
2.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安全工作岗位职责”情况。
3.开展安全隐患网格化管理,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消除安全隐患情况。
4.校舍安全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校舍安全鉴定,是否按照鉴定结果要求进行停用、维修、拆除等处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苏住建质[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住建质〔2012〕40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入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市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二○一二年八月九日附件: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四项排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入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市建设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制定我市深入推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通过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并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隐患再次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与整治,务必做到两个“确保”:确保在这一阶段内不发生较大影响事故,确保各类事故隐患不引发亡人事故和不稳定因素。
1.集中检查一批企业。
全面发动施工企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做到本地区施工企业自查率100%。
2.集中整改一批隐患。
对于新发现的一般隐患,应在短期内(发现后的一周内)完成整改。
对于新发现的各类重大隐患力争在短期内整改完成;短期内整改不了的,一律列入重大隐患目录,各地区住建部门及其安监机构要密切跟踪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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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的通知
各单位、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牢固树立安全管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洒坪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现予以印发贯彻实施。
XXXXXXXX煤矿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总体思路
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使我矿各系统、各环节施工、操作流程、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各项工作都得到有效提高,推进了事故预防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工作,从源头遏制了重特大事故隐患,强化了我矿安全保障基础,提升了我矿安全保障能力。
二、组织机构
组长:XXX(矿长)
副组长:王振谋(总工程师)杨林盛(机电矿长)
王英明(生产矿长)韩宝东(安全矿长)成员:张敏(生产副总)卢孝勤(机电副总)
何林英(通防副总)夏同生(地测副总)
各单位、科室负责人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部门
为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并落到实处,由安
全科对此项工作具体负责。
主要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登记、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归类分析、督办落实、验收销号、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
(一)矿长:
矿长是本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调度、通风、机电等单位、科室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是对井下采煤、掘进、通风、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各系统。
(二)分管负责人:
1、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地质灾害防治和测量等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会审事故隐患治理技术措施和整改方案,配备技术力量,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制定安全费用资金计划。
每旬组织相关单位、科室进行一次“一通三防”地质灾害、测量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2、生产矿长:负责采、掘、修工程和顶板管理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矿长开展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每旬组织相关单位、科室对采、掘、修工程和顶板管理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3、机电矿长:负责全矿机电、提升运输和大型设备运行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机电、提升运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每旬组织相关单位、科室对机电设备、提升运输、大型设备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4、安全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监察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履行情况。
每旬组织相关单位、科室对全矿井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5、分管副总工程师:协助主管领导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责任。
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措施。
(三)业务科室:
1、安全科:①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对全矿人员组织、学习、培训、考试、资格证书、证件管理统计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②对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监察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科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深入现场跟踪督查各单位、科室隐患治理整改情况和各业务科室分管范围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整改方案制定情况。
安全科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负责事故隐患管理、分类、验收、汇总及上报工作,实行安全隐患排查闭环管理,建立和保管安全隐患整改台帐,指导协调各职能科室和单位完成分管内的工作。
2、调度室:每旬对全矿生产、调度环节、人员定位系统等方面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
参与制定具体治理整改方案,
指导督促治理整改方案实施以及现场治理整改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技术科:每旬对全矿采、掘、修工程和顶板管理等方面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
4、通防科:每旬对全矿“一通三防”、监测监控、压风自救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
5、机电科:每旬对全矿范围内机电设备、提升运输和大型设备安全运行、通信联络、供水施救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
负责范围内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6、地测防治水科:每旬对全矿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
生产期间,带班领导要对带班期间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如实进行填写。
(四)班组及岗位人员
1、班组:负责本班组的隐患排查治理,到作业场所后首先排查事故隐患,确认无事故隐患后方才可作业。
在作业中经常排
查事故隐患,防止出现新的事故隐患,现场遇有危机人身的隐患,应先撤出作业人员,处理后再作业,本班组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向区队汇报。
2、岗位人员:岗位作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
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等随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各岗位人员每班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经区队整理汇总后上报安全科存档。
五、隐患分级与认定
(一)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三级
1、重大隐患(A):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矿井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需要上级部门帮助解决的隐患。
2、较大隐患(B):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区队无能力整改须由矿级领导安排解决的隐患。
3、一般隐患(C):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区队、业务科室必须安排解决的隐患。
六、隐患治理
矿长、分管负责人组织的月、旬度事故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由对口业务科室负责进行分类、分级。
C级隐患立即安排区队限期整改治理,B级隐患由矿长、安全矿长或分管矿长召集分管矿领导、相关业务科室及区队按“五落实”原则落实整改。
安全科、相关业务科室按要求及时对隐患归档管理,A级隐患在24小时内分别上报公司相关业务部室;同时将A级隐患另行文上报公司。
矿相关业务科室接到各区队上报的A、B级隐患后,要在24小时内审查、认定并归档。
属于本专业的B级隐患要及时制定出整改方案,本专业口不能解决的,由矿办公会研究解决。
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A级隐患,经分管领导、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后报送公司。
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
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分别对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到期不按时整改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范围分别追究责任人责任,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
七、领导挂牌督办
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
矿井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主管科长、主管矿长,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
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科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科方可把隐患注销。
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
安全科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八、考核
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九、隐患登记销号
各分管负责人、业务科室和区队要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跟踪销号,并注明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验收人和验收情况等内容,做到隐患消号闭合管理。
对于已消号的隐患用统一格式以电子、纸质两种形式表格报安全科登记存档、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