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公房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公房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房管理,保障公房使用安全,提高公房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房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房的安全、完好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房出租与管理第五条公房出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租金合理,优先满足低收入家庭的需求。
第六条公房管理部门应建立公房档案,包括公房的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以便进行有效管理。
第七条公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房进行检查,确保公房的安全和完好。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公房,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拆除。
第八条公房使用人应合理使用公房,不得擅自改变公房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损害公房的安全和完好。
第九条公房使用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逾期未支付的,公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提供公房服务、依法追讨租金等。
第十条公房使用人在合同期满后,应将公房交还给公房管理部门,公房管理部门应进行检查,确认公房完好无损后,办理交房手续。
第三章公房维修与养护第十一条公房维修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修补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房管理部门应制定公房维修养护计划,定期对公房进行检查和维修养护。
第十三条公房使用人发现公房存在安全隐患或需要维修养护的,应及时通知公房管理部门。
公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公房维修养护费用由公房管理部门承担,但公房使用人因使用不当导致公房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四章公房租赁合同管理第十五条公房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用途、维修养护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公房管理部门应与公房使用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备案。
第十七条公房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公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公租房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其他具有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建设、分配、租赁、使用、管理和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三)保障性、公益性原则;(四)经济、适用、安全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公租房建设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二)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抗震设防标准达到规定要求;(三)户型合理,面积适中,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四)节能环保,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投入;(二)土地出让收益;(三)社会资本投资;(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七条公租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公租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公租房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三章公租房分配第九条公租房分配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规定标准;(二)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
第十条公租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摇号、签约等程序。
第十一条公租房分配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一)居民身份证;(二)户口簿;(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证明;(五)住房情况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事业的发展,规范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租房的管理机构第二条:公租房的管理机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三章:公租房的申请与分配第三条:低收入家庭可向所在地的公租房管理机构申请公租房。
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居民联系明等。
第四章:公租房的配租原则第四条:公租房的配租原则为公平、公开、公正、公认。
第五章:公租房的管理费用第五条:公租房的管理费用由住户支付,费用标准由公租房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告公示。
第六章:公租房的维修与维护第六条:公租房的维修与维护工作由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公租房的违约处理第七条:如果住户未按规定使用公租房或拒不支付管理费用,公租房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第八章:公租房的退出与续租第八条:在特殊情况下,住户可能需要退出公租房,退出条件和程序由公租房管理机构制定并公示。
住户符合续租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机制。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租房申请表格2、公租房管理费用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租房:指由以较低租金或合理分期方式,专门面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可供长期居住的租赁住房。
2、低收入家庭:根据当地相关规定界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公租房管理机构:指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机构。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3篇)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住房问题逐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许多地方政府推出了公租房项目,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廉租房源。
而其中一种类型的公租房是单位公租房,即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住房资源。
为了保证单位公租房的有效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单位公租房管理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共同负责,形成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配合的管理体制。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公租房的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负责具体的公租房分配、维修和保洁工作。
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商机制,及时解决公租房管理中的问题。
三、公租房分配1.公租房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人群的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或者竞争性淘汰等方式,确定公租房的入住人员。
3.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公租房的分配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人情主义安排或偏袒。
四、租金管理1.单位公租房的租金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收取,不得随意涨价。
2.政府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收入水平制定不同的租金标准,以保证低收入人群的租金负担不过重。
3.企事业单位应当按时收取租金,并及时上交给政府主管部门。
五、维修和保洁1.单位公租房的维修工作应当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维修费用应当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担。
2.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体系,及时为公租房住户提供维修服务,确保公租房的安全和舒适。
3.单位公租房的保洁工作应当由企事业单位或专业的保洁公司负责,确保公租房的环境卫生整洁。
六、管理考核1.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单位公租房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公租房分配、租金管理、维修和保洁等方面。
2.对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的企事业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扣减租金补贴等措施进行处罚。
公租房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公租房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租房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维护公租房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租房是指政府为解决困难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而划拨或出资兴建,由政府或政府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的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租房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租金要合理,租房政策要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公租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公租房租赁、维修及管理服务。
第六条公租房的租赁对象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核通过后才能享受公租房租赁政策。
第七条公租房要坚持依法管理,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八条公租房规章制度应当通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实施效果。
第九条公租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公租房政策的认识和支持。
第二章公租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十一条公租房的申请对象应当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群体要求,包括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无房家庭等。
第十二条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家庭状况证明等,并按规定的程序向相应管理机构申请。
第十三条公租房的审核工作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开展审核工作,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申请者需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隐瞒事实,否则将被取消公租房资格。
第十五条审核通过后,家庭将被分配适合的公租房,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公租房的使用权利和义务,租金标准等。
第十六条对于原公租房承租人的变更,也需要经过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公租房的审核工作应当及时公布审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公租房租金管理第十八条公租房租金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九条公租房租金的收取方式应当合理,租金应当用于公租房的维护和重建。
第二十条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应当经过专门的管理机构,不得私自收取。
公房使用管理制度
公房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房使用管理,保障公房使用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房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房的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房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管理,依法保障,依法监督。
第四条公房使用管理应依法保护公房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房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加强对公房使用者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对公房使用者的行为规范。
第六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强化对公房使用环境的管理,营造文明和谐的使用氛围。
第七条公房使用管理应依法维护公房的安全,保护公房的财产。
第八条公房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公房使用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公房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依法保障,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房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听取公房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营造和谐的使用环境。
第十三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在保证公房使用者权益的基础上,加强公房使用者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公房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五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章公房使用的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公房使用管理应明确公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
第十七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建立健全公房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公房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公房使用管理应明确公房使用的程序和方式。
公房使用者在使用公房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公房使用管理应明确公房使用的时限。
公房使用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活动,不得超时使用。
第二十条公房使用管理应明确公房使用的费用。
公房使用者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使用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房使用管理应明确公房使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房使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公房使用的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公房使用者应维护公房的整洁和安全,不得损坏公房设施和设备。
公有住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有住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有住房的管理,提高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率,使公有住房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用于解决本单位在册教职工(含同职级和长期聘用人员)住房困难的居住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单位发展的需要及人才引进计划,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房源透明,手续公开,操作规范,管理严格。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单位设立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有住房的宏观管理。
公有住房分配由资产管理处执行。
第五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1. 制定公有住房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2. 受理公有住房的租住或调整申请。
3. 调研市场公房租金情况,提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负责租金催缴。
4. 代表单位与租住人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负责办理租住人入住和退房手续。
第三章公有住房的分配与使用第六条公有住房的分配应根据单位发展的需要及人才引进计划,结合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保障。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分配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分配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教职工的住房需求、工作年限、职级等因素。
第八条教职工申请公有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1. 在册教职工(含同职级和长期聘用人员)。
2. 有住房困难,需单位提供公有住房解决的。
第九条公有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租赁期满后,如有需要,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市场公房租金情况制定,租金收入用于公有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公有住房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公有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确保公有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的维修责任分为:1. 单位负责公有住房的总体维护和管理,确保公有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2. 租住人负责个人居住空间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居住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三条公有住房的维修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1. 单位承担公有住房的总体维修费用。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住房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公共住房。
第三条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四条申请公共住房的居民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和住房条件。
第五条公共住房的分配应通过公开摇号、积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三章:使用规定
第六条公共住房只能用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居住,不得出租、转租或用于经营活动。
第七条住户应爱护公共住房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
第八条住户应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不缴的,将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维修与管理
第九条公共住房的维修由政府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户应及时
报告住房设施的损坏情况。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公共住房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住房的
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逾期不缴租金等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还可能取消其公共住房
的居住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租房管理制度公租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加强公租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租房项目,包括公租房的申请、入住、居住期的管理以及公租房的维护和退租等事宜。
第三条公租房是指由或相关机构建设和管理的、供低收入家庭居住的经济适用房。
第四条公租房的使用权归低收入家庭所有,严禁转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五条公租房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负责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租房的申请与入住第六条低收入家庭可以通过公租房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提出公租房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收入证明,经过公租房管理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公租房。
第八条入住公租房的家庭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租金,并且每年按时缴纳物业费。
第九条入住公租房的家庭应当遵守公租房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规定,保持房屋的整洁、安全。
第三章公租房的居住期管理第十条公租房的居住期为五年,居住期满后,可以续租或退租。
第十一条续租需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续租资格,但同一家庭在同一套房屋的续租期限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公租房的居住期内,家庭发生房屋改造、维修、卫生等问题,应及时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使用公租房的家庭不得将房屋改变用途,不得将房屋内外装修造成损害。
第十四条公租房的居住期内,家庭不得将房屋转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违者将被取消公租房使用资格。
第四章公租房的维护和退租第十五条入住公租房的家庭应自行负责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对房屋内设施设备的损坏应及时维修。
第十六条公租房的退租需要提前三个月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退租。
第十七条退租时,家庭应将房屋内设施设备原样保持,并进行物品清点,如有损坏或缺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退租时,公租房管理机构将根据房屋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如有需要进行装修、维修的,费用由家庭承担。
公用房管理制度
公用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用房管理制度的制定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实施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维护公用房秩序,有效保障公用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条公用房是指由政府或机构提供,供公众使用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教育卫生设施等。
公用房不得用作商业用途或他用途。
第三条公用房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用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义务,加强监督和评估,促进公用房的规范管理及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用房的目的和原则第四条公用房的建设和管理要以服务公众、促进社会发展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五条公用房的管理原则包括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便民原则、规范原则、节约原则、安全原则。
第六条公用房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公用房的具体情况和不同功能,合理制定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确保各项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公用房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公用房按照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社区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教育卫生设施等不同类别,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用房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公用房的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公用房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第十条公用房的使用应当有明确使用对象,符合公用房管理规定,遵守公用房使用秩序,不得私自改建、转租、买卖等行为。
第十一条公用房的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各类问题,确保公用房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公用房的维护包括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日常维护由管理机构负责,定期维护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
第五章公用房的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公用房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推动公用房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公用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定期对公用房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进行评估,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四篇)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合理利用公共资源,保障公有住房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维护公有住房的秩序和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公有住房是指由单位自行、合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建设的供本单位员工住宿的住房。
单位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属于单位,使用权归员工个人享有。
第三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分配和使用办法,并加强对公有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公有住房资源的公平分配、有效利用,提高员工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公有住房分配第五条单位公有住房按照市场化、公正公平、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
分配须经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
第六条单位公有住房的分配原则是满足员工住房需求、能力和贡献相结合。
优先考虑岗位需要住房的员工及其家庭成员。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分配方式有:自愿申请、公开竞价、积分申请、抽签等。
具体分配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确定。
第八条分配单位公有住房应当确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搞特殊化。
第九条分配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的住房需求和个人情况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否则将取消住房分配资格。
第十条分配单位公有住房的员工应当与住房使用单位签订住房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公有住房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是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公有住房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有住房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责任和权力。
第十三条单位公有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住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住房设施的问题。
第十四条单位公有住房发生损坏或者设备设施需要更新时,由住房管理机构进行维修和更新工作,确保住房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五条单位公有住房的使用人应当爱护公有住房设施设备,如有故意损坏或者违规改造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方法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住房的管理使用,保障住房调配的公正合理性,并使公共住房发挥其应有功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看法》、国务院颁布的其他关于住房保障的法规和规章,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公共住房,是指由城市开发商、中介机构、房屋全部人承当肯定比例的资金,经政府审批完成建设,并在政府指定的机构管理下,为符合条件的家庭供给限时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共住房的使用周期为三年,到期可依据住房情况和申请人连续申请使用。
第四条公共住房使用以居住为主,不得用于非法经营和其他非居住用途。
第五条申请公共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住房保障政策,同时符合公共住房的使用条件。
第六条公共住房及其产权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财产,其使用权仅限本制度规定的申请人使用。
第七条国家和地方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住房,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由社会气力投资建设的公共住房,由开发商或民间慈善组织管理。
第八条公共住房缴纳房租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予以住房保障对象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请使用第九条申请公共住房使用的家庭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住房保障对象的相关规定;(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月人均工资的三倍;(三)家庭无自有住房;(四)家庭成员没有未付清的房屋租赁费用和借贷贷款;(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劳动年龄的未成年子女在当地无过去5年家庭其他成员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记录。
第十条家庭申请使用公共住房,应当向公共住房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家庭基本情况、住房需求与情况、家庭人员的收入、资产、债务等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明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其他有关材料,如被裁定或者认定为贫困家庭的,应当供给扶贫手续。
第十一条公共住房的使用申请人必需照实报出本身的收入、家庭成员和家庭所拥有的资产、债务情况等,不得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公房使用管理制度
公房使用管理制度篇一: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以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者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
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经审查合格后领到《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批准买卖的文件;(三)、划拨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的有关文件;(四)、赠与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批准文件、赠与合同和公证书;(五)、交换的房屋,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交换合同。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公租房的管理,保障公租房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通过购买、建设或接收政府下达的单位公租房指标而配租给员工、职工或相关利益群体使用的住房。
第三条单位公租房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第一。
第四条单位公租房的管理机构由单位内部设立的管理组织或委托专门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并负责单位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单位公租房的租金收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二章配租和签订租约第六条单位公租房的配租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第七条单位公租房的配租对象是本单位的员工、职工或相关利益群体,不得向外部单位或个人出租。
第八条单位公租房的配租原则是按照低收入群体的需要和特殊情况进行配租,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交易或买卖。
第九条配租程序包括收集申请材料、审核评估、公示、公开摇号等环节,所有环节都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配租工作必须维护申请人的隐私和公正性,不得泄露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或在配租过程中乱收费或索取财物。
第十一条单位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是按照法定程序签订的,要明确住房的使用权、租金标准、缴费方式、维护义务等,双方要共同遵守。
第三章动态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五年,需要续租的,可以与租户商定续租年限,但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单位公租房的租户在租赁期限内有权申请终止合同,但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单位公租房管理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公租房的租户在合同期内擅自转租、擅自装修或改建,经发现,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或解除合同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公租房的管理机构定期对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维修和维护第十六条单位公租房的维修和维护由管理机构负责,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理。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租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公租房的分配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公租房的申请与分配应通过公开摇号、评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平性。
第九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条公租房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房屋成本、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租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公租房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法律条款、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市局公共住房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以下公共住房简称公房。
一、公房的使用原则1、以服务机关、方便职工工作为出发点,规范公房使用行为。
2、公房产权...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市局公共住房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以下公共住房简称公房。
一、公房的使用原则1、以服务机关、方便职工工作为出发点,规范公房使用行为。
2、公房产权归市局所有,借用公房的个人要服从管理,任何人无权私自出租出借、变卖或出售。
3、凡享用公共住房的局机关职工,水、电费按时自行缴纳。
4、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资房的机关职工,不安排使用公房。
5、因工作需要可暂时安排公房的:(1)系统内部交流干部;(2)家在异地的临时、借调人员及新接收人员。
二、公房的维修与养护1、凡享用公房的个人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2、享用公房的个人对室内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费用自理;严禁擅自对房屋进行拆建、装修。
3、公房公用设施发生大修或需更新改造的由单位统一协调组织实施。
三、公房的收缴办法1、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资房仍在使用公房的机关职工,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3个月内退还所住公房。
逾期未退出的,除水、电费自理外将按500元/月的住房租金从工资中予以扣除。
2、非局机关的系统内职工借用公共住房的,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3个月内退出所住公房。
逾期未退出的,除水、电费自理外将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收回。
3、外单位人员借用公共住房的,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3个月内退出所住公房。
逾期未退出的,除水、电费自理外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收回。
四、享用公房的基本意见1、一般同志2人/间;2、科级干部(含已婚一般同志) 1人/间;3、处级干部1人/套。
本管理办法于第二十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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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住房的使用,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住房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建设和管理的,面向低收入群体、特殊困难群体等群体提供的可负担住房。
第三条公共住房的使用目标是提供合理、稳定的住房条件,满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四条公共住房的使用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公益。
第五条公共住房的供应原则是政府主导、多元供应、分类管理。
第二章入住资格和申请程序第六条公共住房的入住资格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包括但不限于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等。
第七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进行确定,有统一的标准可参考。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等。
第九条申请人需通过政府指定的渠道提交住房申请,申请材料需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住房申请进行公开、透明的审批和审核,确保公共住房的使用公平性。
第三章入住合同和管理权益第十一条入住公共住房的申请人需与政府签订入住合同,并缴纳一定的住房租金。
第十二条公共住房的租金收取应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测算,确保租金的合理、可负担性。
第十三条公共住房的入住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到期后,如有需求可续签合同。
第十四条入住公共住房的申请人需遵守公共住房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出租、转让等。
第十五条入住公共住房的申请人享有与其他居民平等的公民权益,不得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第十六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住房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共住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
第十七条入住公共住房的申请人需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公共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入住公共住房的申请人如发生收入增加等情况,应主动上报,以重新评估入住资格。
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一、公共住房产权管理1.公共住房产权由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所有。
2.私人购买公共住房产权需征得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的同意,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转让费用。
二、公共住房使用管理1.公共住房的使用对象包括低收入群体、无房自住群体、人才引进群体等。
2.公共住房使用对象需符合相关申请条件,包括家庭收入、人口规模、社保缴纳等要求。
3.公共住房的入住顺序按照申请租赁和符合条件的优先级进行安排。
三、公共住房租金管理1.公共住房的租金由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确定,并根据入住人员的收入水平进行差异化收费。
2.租金的支付方式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支付,并在合同中注明。
3.公共住房租金的上涨需事先通知入住人员,并在合同期满后进行调整。
四、公共住房管理1.公共住房的装修、维修和大修由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负责。
2.入住人员需按照规定维护公共住房的清洁和秩序,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3.入住人员有权对公共住房的质量和物业服务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需及时处理并向其反馈处理结果。
五、公共住房违约管理1.入住人员若违反公共住房的使用规定,将面临违约金、终止合同等处罚措施。
2.入住人员若未按时支付租金,将面临逾期利息、催款等处理措施。
六、公共住房退出管理1.入住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申请退出公共住房,需提前一定期限通知相关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2.入住人员不得将公共住房转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处置。
以上就是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公共住房的产权、使用、租金等方面,确保公共住房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
同时,通过制定管理办法,也能够加强对公共住房的管理,促进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满足特定人群的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
小区公共用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公共用房的规范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公共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办公室、活动室、健身房、停车场、绿化带等。
第三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制定、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公共用房的使用与维护第四条公共用房的使用原则:1. 公共用房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公共用房的使用应当优先保障小区居民的公共利益;3. 公共用房的使用不得影响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秩序。
第五条公共用房的使用范围:1. 物业管理处办公室:用于物业管理处日常办公、接待业主和住户;2. 活动室:用于举办小区文化活动、居民交流活动;3. 健身房:供小区居民进行健身锻炼;4. 停车场:供小区居民停放车辆;5. 绿化带:用于小区绿化、美化环境。
第六条公共用房的维护:1. 物业管理处负责公共用房的日常维护和保养;2. 业主和住户应当爱护公共用房,不得损坏、占用或私自改变用途;3. 如发现公共用房设施损坏,业主和住户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物业管理处应尽快修复。
第三章公共用房的租赁与管理第七条公共用房的租赁:1. 物业管理处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对公共用房进行租赁;2. 租赁过程中,物业管理处应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3. 租赁收入用于公共用房的维护和小区公共事业。
第八条公共用房的管理:1. 物业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公共用房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2. 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对公共用房进行安全、卫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3. 物业管理处应加强对公共用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公共用房使用规范。
第四章公共用房的维修与更新第九条公共用房的维修:1. 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对公共用房进行维修,确保公共用房设施完好;2. 如公共用房设施出现严重损坏,物业管理处应及时修复,确保居民正常使用。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安全使用和依法管理,促进公有房屋的良性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运营、管理的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
第三条公有房屋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公正平等、公开透明、节约用房、合理负担。
第四条公有房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监管、维护公有房屋的公共利益、提供居住服务、解决居民住房困难。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属于政府,居民享有使用权,并依法缴纳相应的租金或管理费用。
第六条公有房屋管理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公有房屋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住房分配、费用收取、维修养护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七条公有房屋的管理机构由政府设立,负责公有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公有房屋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公有房屋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二)制定公有房屋租金或管理费用标准,并进行调整;(三)组织公有房屋分配工作,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四)负责公有房屋的维修养护工作;(五)收集、整理、分析公有房屋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公开;(六)处理公有房屋管理中的投诉和纠纷;(七)其他与公有房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公有房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有房屋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证公有房屋的正常运营。
第三章房屋分配和住户管理第十一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可以通过政府指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公开招租或租赁分配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原则是均衡分配、社会公平、符合居民实际需求。
第十四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违规干预或人为操纵。
第十五条公有房屋的住户管理应当遵守居民权益保护的原则,不得采取歧视性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租金和管理费用第十六条公有房屋的租金或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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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市局公共住房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以下公共住房简称公房。
一、公房的使用原则1、以服务机关、方便职工工作为出发点,规范公房使用行为。
2、公房产权...
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局公共住房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以下公共住房简称公房。
一、公房的使用原则
1、以服务机关、方便职工工作为出发点,规范公房使用行为。
2、公房产权归市局所有,借用公房的个人要服从管理,任何人无权私自出租出借、变卖或出售。
3、凡享用公共住房的局机关职工,水、电费按时自行缴纳。
4、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资房的机关职工,不安排使用公房。
5、因工作需要可暂时安排公房的:
(1)系统内部交流干部;
(2)家在异地的临时、借调人员及新接收人员。
二、公房的维修与养护
1、凡享用公房的个人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2、享用公房的个人对室内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费用自理;严禁擅自对房屋进行拆建、装修。
3、公房公用设施发生大修或需更新改造的由单位统一协调组织实施。
三、公房的收缴办法
1、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资房仍在使用公房的机关职工,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3个月内退还所住公房。
逾期未退出的,除水、电费自理外将按500元/月的住房租金从工资中予以扣除。
2、非局机关的系统内职工借用公共住房的,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3个月内退出所住公房。
逾期未退出的,除水、电费自理外将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收回。
3、外单位人员借用公共住房的,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3个月内退出所住公房。
逾期未退出的,除水、电费自理外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收回。
四、享用公房的基本意见
1、一般同志2人/间;
2、科级干部(含已婚一般同志) 1人/间;
3、处级干部1人/套。
本管理办法于第二十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生效。
调查职责调研职责调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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