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重要岗位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公司离任审计实施方案
公司离任审计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公司离任审计是指公司员工离职或调岗时对其岗位进行审计,以确保公司信息和资源的安全,规范员工离任流程,保护公司利益。
离任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二、实施目的。
1. 确保公司信息和资源的安全。
2. 规范员工离任流程,防止信息泄露和资源浪费。
3. 保护公司利益,减少经济损失。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离任审计实施计划。
在员工入职时,公司应明确告知员工公司的离任审计制度和流程,并要求员工在离任前配合审计工作。
同时,公司应编制离任审计实施计划,明确审计的时间节点、审计的范围和对象,以及审计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2. 收集离任人员信息。
在员工离任前,公司应及时收集离任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工作日志、工作成果、公司资产等,以便进行审计和核对。
3. 进行审计工作。
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专业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人员应按照实施计划和相关规定,对离任人员的工作情况、资产归还情况等进行全面审计,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 形成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的对象、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结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的改进措施等。
5. 提出改进措施。
审计报告完成后,公司应根据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整改。
四、实施效果。
1. 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确保公司信息和资源的安全。
2. 规范员工离任流程,减少信息泄露和资源浪费。
3. 保护公司利益,减少经济损失。
五、总结。
公司离任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对公司的信息和资源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离任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准确和及时,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同时,公司应不断完善离任审计制度,提高离任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1. 引言离任审计是指在职员工离职或岗位变动时对其工作进行审查和总结的一项管理措施。
离任审计可以帮助组织了解员工在工作期间的表现、问题和改进点,并在员工离职后进行适当的知识传承和风险评估。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离任审计的流程和操作而制定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2.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的目的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以下目标:•对员工在工作期间的表现和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和总结;•确保离职员工的知识和经验能够顺利传承和留存;•发现并解决离职员工离职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3.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离任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员离职或岗位变动的情况,无论是自愿离职、辞退还是公司内部调整。
4.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4.1 离任审计流程离任审计流程是指从员工申请离职或岗位变动开始,到最终离任审计报告的提交和评审的全过程。
离任审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员工申请离职或岗位变动,并将申请提交给上级领导;2.上级领导评估申请,决定是否进行离任审计;3.若决定进行离任审计,上级领导会指定一位负责人负责审计工作,并形成离任审计组;4.离任审计组负责制定审计计划,并与员工沟通,收集相关资料;5.离任审计组对员工在职期间的工作进行审查和总结,并记录相关问题和建议;6.离任审计组准备离任审计报告,并提交给上级领导;7.上级领导评审并反馈审计报告,并将报告归档。
4.2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离任审计报告是离任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其中包含了对员工在职期间工作表现的总结、问题的分析和建议的提出。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员工在职期间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员工在职期间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问题和不足的建议和改进措施;•离职员工的知识和经验的总结和传承计划。
4.3 离任资产处理离任资产处理是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包括对离职员工手中的公司资产的追踪、清理和归还。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2.07.22•【文号】体人字[2002]309号•【施行日期】2002.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06年11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党字[2006]41号)代替)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体人字[2002]309号2002年7月22日)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
为进一步做好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央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总局直属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对象审计对象为直属单位拟调离现工作岗位和即将退休的主要领导干部(含领导班子中其他需要审计的成员)。
二、审计内容(一)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情况;(二)在重大经济活动中经营决策的效果情况;(三)单位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以及决算情况;(四)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六)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七)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八)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三、审计时限审计时限从拟离任时所任职务的年限(含副职主持工作的时间)算起。
在任职期间进行过审计的,从最后一次审计后算起。
四、审计程序(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根据总局批准的离任审计工作计划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在下达审计通知书3个工作日后,组织人员实施审计。
必要时,可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协助进行审计工作。
信贷员等重要业务岗位离岗审计暂行办法00
附件信贷员等重要业务岗位离岗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重要业务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重要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并为主管部门的考核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离岗审计,是指被审计对象因岗位轮换、职务晋升、工作单位变动、人员交流、离岗、本人辞职或撤职等各种原因离开原来岗位时,对其在岗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客观、公证的评价。
第三条本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离岗审计是考核、任用、交流人员的必要程序,原则上先审计,后离岗;特殊情况,经本行领导批准,可先离岗,后审计。
第四条离岗审计可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审计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下列重要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离岗前须进行离岗审计。
(一)辖内各网点和业务部门的信贷、会计等重要岗位人员;(二)其他需要进行离岗审计的人员。
第六条对离岗人员的审计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人在岗工作的时间,对任职时间较长的,审计的重点可为近三年,如有需要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七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本行重要岗位人员的离岗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支行(部)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审计由本支行(部)负责;各支行(部)重要岗位负责人的离岗审计由本行负责。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八条离岗审计的重点是检查重要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在执行金融政策、制度以及从事金融活动等方面有无违法、违规、越权问题。
离岗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经管的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情况,历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二)经管业务的内控制度执行落实及风险管理情况;(三)经管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其责任,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交接时所在机构或部门是否监督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公司重要岗位离任审计制度
公司重要岗位离任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公司重要岗位的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 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相关国家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包括:(一)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二)各大系统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市场、外协及各类合同管理和投资管理;(三)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内部调动和辞职时都须接受离任审计。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适用范围,以各大系统的离任审计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离任审计的管理第四条管理机构公司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确定。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分级负责原则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
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实施。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各大系统主管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其它内部管理部门负责,离任审计意见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新发文[1998]厅字第37号【发布部门】新华通讯社【公布日期】1998.04.27【实施日期】1998.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发文[1998]厅字第37号)总社各部门、国内各分社、亚太总分社:《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已经社党组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华通讯社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为了更真实更全面地反映离任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清离任者与接任者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根据中纪发[199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计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总社直属企业、独立核算部门、设有会计机构的其他部门、国内分社、亚太总分社。
2.先从总社直属企业开始试行,逐步扩大范围。
第二条审计对象上述单位的主任、社长、经理、厂长和主管经营的副职及主要经营岗位上的处级领导干部在离任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时和离任时的国有资产增减状况;在任期间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流失、损失、转移、浪费等问题;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报漏记问题;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真实,有无挤占成本、乱摊费用、隐瞒或虚报利润问题;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四条审计办法1.离任审计工作由驻社审计局负责实施。
凡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人事局、经理部负责提前提供拟离任领导干部的名单。
驻社审计局根据被审计对象名单制订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提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2.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
总社直属企业、独立核算部门、设有二级会计机构的其他部门、国内分社、亚太总分社的主任、社长、经理、厂长和主管经营的副职由驻社审计局负责审计;主要经营岗位上的处级领导干部由部门领导提出离任名单,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负责审计。
离任审计制度五
离任审计制度五
离任审计制度是指对公职人员离职前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的一项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公职人员的工作合规、透明、公正,防止滥用职权和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下面是离任审计制度的五个重要方面:
一、离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离任审计制度应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无论其级别或职位。
二、离任审计的程序:离任审计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确定审计对象、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编制审计报告等步骤。
审计程序应确保客观、公正、透明。
三、离任审计的内容:离任审计应对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经济责任、行政管理、人事任免、资产管理等方面。
审计内容应覆盖公职人员离任前的全部工作。
四、离任审计的责任主体:离任审计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等。
各级审计机关应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离任前的工作进行审计。
五、离任审计的结果和处理:离任审计应形成审计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公之于众,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是离任审计制度的五个重要方面,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任审计制度,可以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意识,加强权力监督,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离任审计暂行规定》摘要:三审计围与审计容八条审计容包括财会计责任、营管理责任、财法纪责任以及监管部门要其他审计事项等,、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各审计事项责任情况,审计调方法包括并不限、综合调审计组通向其主管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取得被审计人基、公司授权围、营管理及财状况等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依据、对象与目条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部控制指引》及《关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部控制若干措施见》和公司《稽核管理制》有关要制定规定二条审计对象公司各职能总部及分支机构(含证券交易营业部、分公司、子公司)责人、财责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岗位业责任人三条审计目对审计对象任任职期所承担济责任和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和评价客观反映被审计人任营管理状况和营绩效出具审计结论二审计组织四条离任审计工作由公司稽核部门责组织实施根据要公司稽核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五条审计组由公司总稽核或总稽核授权代表、相关业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主审组组长六条审计组组长责审计项目组织和管理责编制审计方案,协调审计工作进,责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等七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程遇到重问题应及向公司稽核部门和公司总稽核报告三审计围与审计容八条审计容包括财会计责任、营管理责任、财法纪责任以及监管部门要其他审计事项等九条财会计责任审计容、财收支各项财收支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审计各项财收支是否建立严格部控制制和各项开支标准收支是否及入帐是否履行审批程序额开支是否集体策和讨论财收支包括主营业收支、其他业收支、营业外收支等情况、金管理审计审计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定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金划拨、使用是否有关审批和授权手续有无挪用和批准使用金行;有无变相质押帐户与金情况;银行存款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保管是否齐全完整现金余额是否合规必要要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函证3、会计核算与会计基础工作审计会计凭证、报表、帐册容和要是否合会计准则规定有无损坏和遗失情况;各项业核算是否严格执行了公司财会计制是否建立了相应辅助帐簿和补充台帐;常费用开支是否合理控制了成管理是否到位;工、奖金与福利分配是否遵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发放情况和报批(报备)是否致有无计划外用工和超额发放行、债权、债和其他往项目审计审计债权债和往项目形成原因和相关合协议审计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并与合、协议和相关收付款单位相致有无挂帐挪用金和利用往设置帐外帐、金库等行;是否存潜债权、债风险相关销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是否及进行清理和催收是否产生坏帐必要应向债权、债与其他往单位发函进行询证5、固定产审计包括投计划策、执行情况与综合效检主要投项目计划、合、投核算以及重要产购置审批等有无重济问题和人责任问题;固定产实物管理情况有无产不实、帐实不情况;固定产报废审批、处置以及处置收入是否及入帐等情况6、应收、应付科目逐笔进行帐龄分析检坏帐销审批手续对相关要件进行复核;调有无设置帐外帐、金库、挪用保证金等情况十条营管理责任审计、任期主要济和业指标完成情况审计任期营目标是否明确确定营目标是否兼顾了、外部条件和环境变化是否对目标进行了量化、分、制订了必要措施、管理状况审计检和测评部控制制是否健全是否认真执行并达到预期效;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是否规重业策程序是否合控原则是否合理、合法并规定程序审批;各项业开展有无存风险隐患有无违法、违规行员工工作是否得到培训和指导员工情绪是否正常基础管理工作是否规3、检任期目标完成结按年复核各项主要营目标和营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营目标是否达到了公司要;关键岗位是否履行了各项管理职能主管人员工作分工是否合理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工作是否有效;作责人是否履行了对骨干、员工培养责任团队精神和凝聚力是否合公司化精神十条财法纪与证券法纪责任审计、任期产、债、损益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有无隐瞒、截留收入、滥支成、变相报销等问题是否存“虚盈实亏、少盈多报”问题、有无挪用、拆借金、其它债人担保问题3、有无严重违犯证券法纪并给公司带危害违法乱纪活动十二条对证券营业部责人及财责人离职审计其他有关事项、有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金情况;、有无客户透支情况;有无挪用客户债券情况;有无非法融情况; 3、有无超围营和审批开展业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各审计事项责任情况四审计原则、审计程序和方法十三条审计程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守密原则保持应有职业谨慎和稳健责态发表综合见要恰当性原则十四条离任审计可以由被审计人提出申请或受主管部门委托或根据公司定进行十五条审计组进前5工作日应向被审单位送达《部审计通知》并做必要审计准备工作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要向审计组提供有关审计调信息被审计人应提交面《任期述职报告》《任期述职报告》容包括但不限、所岗位任职情况概述、任期我评价包括任期营目标完成情况、任营管理方面主要工作及管理创新等评价;部控制体系及有效性评价;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制情况评价3、任期营管理方面重了事项和了济责任以及人责围其它遗留、事项、对任涉及公司商业保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审计人必须承诺保密责任十六条审计调方法包括检、调、访谈、数据分析等方法以取得充分、适当审计和实证据审计调方法包括并不限、综合调审计组通向其主管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取得被审计人基、公司授权围、营管理及财状况等、现场调通现场工作座谈、有关件等了其部控制制落实、工作实绩、存问题和风险隐患等并根据要进行必要合性测试3、数据分析与审计事项有关件、合协议、营计划检业活动记录检有关帐册盘重要产和有价证券等、访谈包括组织部关键岗位工作座谈和走访上级主管单位、业关部门、重要客户等外部访谈五审计报告十七条审计工作结束应先提交审计报告草稿并征询被审计人见存异议审计组应就异议事项作出进步核实十八条审计报告必公司稽核总部审定报公司总稽核签发离任审计报告要()重要提示()被审计单位概况、任期营管理目标及完成情况(3)对被审计人职业与管理素质评价()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业管理、财活动及其他方面等责任事项调和责任界定(5)对被审计人综合评价(6)审计见和审计提示(7)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签(8)报告附件十九条对审计发现其它重违法、违纪行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其他二十条离任审计工作完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组织有关工作事项移交工作并形成面工作移交清单存档备应办理移交手续和相关工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件、印鉴、合人债权、债手续重要业档案和客户拟议报批和待批事项其它尚完结工作事项二十条规定发布日起实行二十二条规定由稽核总部责释。
银行重要岗位负责人离任审计办法模版
银行重要岗位负责人离任审计办法模版一、背景银行是金融业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
由于银行资金量很大,所以岗位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显得尤为重要。
银行离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审核离任岗位负责人的工作情况,确定其是否存在工作瑕疵、违规操作等问题,保障银行的运营安全和客户利益。
二、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上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审计工作和程序,要求严格执行。
三、银行离任审计办法1.审计人员对于银行重要岗位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银行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核。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审计知识和经验,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银行业务和运营管理。
2.审计目标银行离任审计的主要目标是确定离任岗位负责人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包括管理情况、业务操作、资金运用、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其中,需要着重审计以下几个方面:(1)离任岗位负责人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2)离任岗位负责人是否在业务操作中存在违规现象;(3)离任岗位负责人是否在资金运用方面存在违规操作,包括资金挪用、隐瞒账目、贪污等情况;(4)离任岗位负责人是否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规定;(5)离任岗位负责人是否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规定;(6)离任岗位负责人是否有效解决客户投诉和纠纷等问题。
3.审计程序(1)确定审计范围首先,审计人员需要了解离任岗位负责人的工作情况,包括其职责范围、业务内容、管理权限等。
然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的范围和审计期限。
(2)收集证据审计人员需要收集内部和外部的相关文件、账目记录、系统操作记录等证据,以验证离任岗位负责人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
(3)进场核查审计人员需要前往现场,对涉及的岗位、资金、设备等进行实地核查,以确认相应的记录和规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4)制定审计意见审计人员在对证据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审计意见,包括管理方面的问题、违规操作方面的问题、资金运用方面的问题等。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
是指企业在员工离职或离任时,进行审计和监督的一种制度。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财产和利益,防止员工在离职或离任过程中进行不当行为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通过审计和监督的方式,可以确保员工在离职或离任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离职手续,并将企业的财产交还给企业。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包括以下要点:
1. 离职申请:员工在离职前需要提交离职申请,并经过审核批准方可离职。
2. 离职手续:员工在离职时需要按照企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各项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交还企业财产等。
3. 信息安全审计:在员工离职前,进行对其在企业期间的信息安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员工没有将企业的机密信息泄露或带走。
4. 资产清查:对员工在企业期间使用的各种资产进行清查,并确保员工交还企业所有的财产。
5. 经济责任审计:对员工在企业期间负有经济责任的事项进行审计,确保员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责任。
6. 行为合规审计:对员工在企业期间的行为进行审计,确保员工没有违反企业的纪律和规定。
通过建立和执行企业离任审计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员工离职或离任的过程,确保员工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离职手续和交接工作,并保护企业的利益和资产安全。
(财务内部审计)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1、综合调查:审计小组通过向其主管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取得被审计人的基本资料、公司的授权范围、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等。
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审计依据、对象与目的
第一条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和公司《稽核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对象:公司各职能总部及分支机构(含证券交易营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岗位的业务负责任人。
5、固定资产审计:包括投资计划决策、执行情况与综合效果,检查主要投资项目计划、合同、投资核算,以及重要资产购置审批等,有无重大经济问题和人为责任问题;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情况,有无资产不实、帐实不符情况;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处置以及处置收入是否及时入帐等情况。
6、应收、应付科目:逐笔进行帐龄分析,检查坏帐转销审批手续,对相关要件进行复核;调查有无设置帐外帐、小金库、挪用保证金等情况。
3、会计核算与会计基础工作审计:会计凭证、报表、帐册的内容和要求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有无损坏和遗失的情况;各项业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辅助帐簿和补充台帐;经常费用开支是否合理控制了成本,管理是否到位;工资、奖金与福利的分配是否遵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发放情况和报批(报备)是否一致,有无计划外用工和超额发放的行为。
1、有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
2、有无为客户透支情况;有无挪用客户债券的情况;有无非法融资情况;
3、有无超范围经营和未经审批开展业务情况;
4、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在各审计事项中的责任情况。
重要岗位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管理,增强重要岗位人员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对相应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的管理与监督,客观评价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镇银行离任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审计对象为支行行长、副行长、委派会计、主管会计、客户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重要岗位有关人员。
第三条离任审计对象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提升、免职、撤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由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
第四条离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原则上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离任审计工作。
审计对象未经审计,原则上不能重新任职或离任。
第五条离任审计方法,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和“下查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
本行综合管理部门应在被审计对象离任前书面通知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门组织离任审计。
第六条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离任审计工作。
被审计对象应及时提供离任述职报告和遗留事项的移交清单及相关事项说明;所在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审计所需业务档案资料及其有关的账表并接受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隐匿、阻挠和刁难。
第七条离任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重点以离任前两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
第八条审计工作人员在离任审计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及时移交至其他部门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十条离任审计的基本内容(一)支行行长、部门经理1.任职期间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重点审计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2.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完整情况。
3.信贷管理、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情况。
4.财务收支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指引
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指引在企业的运营管理中,关键岗位人员的变动可能对组织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确保离职过程的规范、透明,并保障企业的利益,离任审计成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工具。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审计的相关内容和操作指引。
一、离任审计的定义与目的离任审计是指对关键岗位人员在离职前所负责的工作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确定其在任期内的工作表现、职责履行情况、财务合规性以及对企业的贡献和潜在风险等。
其主要目的包括:1、评估工作绩效:审查离职人员在任期内的工作成果、目标达成情况以及对业务发展的影响。
2、确保合规性:检查其在财务、业务操作等方面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制度和政策。
3、保护企业资产:核实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资产流失。
4、提供决策依据:为企业的后续决策,如人员任用、奖励或责任追究等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关键岗位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位:1、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2、财务部门的关键岗位,如会计主管、出纳等。
3、采购部门的负责人和重要采购人员。
4、销售部门的经理和主要销售人员。
5、涉及重大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三、审计准备阶段1、确定审计团队由内部审计人员、外部审计师或两者结合组成审计团队。
审计团队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企业的业务流程和财务制度。
2、收集资料收集被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业绩报告、财务报表、合同协议、内部制度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3、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范围、重点、时间安排和审计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高效性。
四、审计实施阶段1、财务审计(1)审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检查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如费用报销、资金使用等。
(3)核实资产的存在性和计价的合理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和应收账款等。
2、业务审计(1)评估业务目标的达成情况,对比实际业绩与预定目标。
(2)审查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内部控制缺陷。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键管理岗位在、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键管理岗位在、离任审计管理制度一、引言管理层的离职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影响。
为了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规避风险,同时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财产安全,需要对离职管理岗位的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本文将针对离任审计的管理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二、离任审计的内容1.离任审计的基本内容包括离职管理岗位人员的行为审计和财务审计两个方面。
2.行为审计主要是对该员工在职期间的行为进行调查,包括是否有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泄密行为等等。
3.财务审计主要是对该员工在职期间财务状况的审核,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收入、支出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经济问题。
三、离任审计的时机1.离任审计应在管理岗位人员离职之前和离开后两个时期进行。
2.在管理岗位人员离职前进行审计,是为了对其工作进行总结,确定他们从业期间的主要工作成果、建立他们的工作档案,保障企业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在管理岗位人员离开之后,应对其在企业工作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包括审核其经济问题、遗留问题等具有实际意义的问题。
四、离任审计的程序1.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
2.组织审计组,确定审计工作内容。
3.对管理岗位人员离任申请进行审核,核对申请人员的真实性。
4.访问管理岗位人员的同事和下属,进行采访,获得相关证据。
5.查阅管理岗位人员相关文件、账目、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查、核对。
6.通过询问、采访、查阅文档等方式,了解管理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及经济问题。
7.对审计的结果进行总结,提出审计报告和意见,并提交有关部门。
五、建立离任审计管理制度1.制定明确的离任审计管理制度,以加强对离职管理岗位人员风险的管控和管理。
2.明确离任审计的主体、范围和对象。
3.规定离任审计的具体程序,确保审计的全面性、严谨性和有效性。
4.明确离任审计报告和意见的审核流程和应用范围。
5.规定离任审计产生的资料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6.制定相应的惩处措施,加强对离任管理岗位人员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指引
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指引在企业的运营管理中,关键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工作。
它不仅有助于保障企业的资产安全、财务合规,还能为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审计的相关指引。
一、离任审计的定义与目的离任审计是指对关键岗位人员在离职前所负责的工作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价的过程。
其主要目的包括:1、确保财务和业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离任人员在任期内的财务报表、业务记录等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2、评估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审查离任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资源的使用、管理和决策是否合规、有效,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管理目标。
3、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风险:揭示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内部控制缺陷、资产流失等问题,为企业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提供依据。
4、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核实企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5、为继任者提供参考:通过对前任工作的审计,为继任者提供有关企业现状、存在问题和改进方向的信息,帮助其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审计范围与重点(一)审计范围离任审计的范围通常涵盖离任人员在任期内所负责的全部业务活动和管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财务方面:财务报表、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控制等。
2、业务方面:销售与采购业务、生产运营、项目管理、合同执行等。
3、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情况。
4、内部控制: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如审批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5、合规方面: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以及行业规范的情况。
(二)审计重点根据不同的关键岗位,审计重点会有所侧重。
以下列举一些常见关键岗位的审计重点:1、财务负责人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会计政策的运用、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如资金筹集、使用、调度和监控。
财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财务审批制度、预算管理等。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管理办法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落实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各项内控制度,公司对涉及基金销售业务的重要岗位及人员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重要岗位包括:公司股东、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市场部主管级别人员、公司清算部各岗位人员、信息科技部各岗位人员,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人员。
以下情形必须实行审查、审计:退股(仅限于公司股东)、岗位调动、离职和辞退。
第二条公司监察稽核部是公司进行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审计,法律合规部承担协助职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条公司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公司股东退股、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离任,按照如下程序予以审计。
(一)公司股东递交退股声明并经股东会审议同意之日起5天之内、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提出离职申请之日起5天之内,由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之后出具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收到审计报告后递交股东会审议。
在确认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之后,批准离职或办理股东股权转让手续。
(二)在批准离职或批准办理股东股权转让手续之日起,公司监察稽核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三)离任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1、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2、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3、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4、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5、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6、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7、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8、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9、审计结论。
离任及轮岗(强休)审计管理规定
离任及轮岗(强休)审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案件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加强案件风险的防范,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任及轮岗(强休)审计是指按照监管政策及公司《审计工作管理规定》开展的对拟离任或需轮岗及强制休假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活动。
第三条 被审计人员离任前,重要岗位人员轮换、强制休假离岗后均应开展专项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在岗期间的履职情况、经营管理绩效及经济责任、内部控制活动、合规情况等事项。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需成立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审计组,对其实施离任审计。
其他人员离任、轮岗或强制休假由审计部安排人员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原则(一)独立审计原则审计组根据本办法独立开展审计活动,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
(二)客观性原则审计组对被审计人员任期内的各项工作情况所做的审查、判断、分析和评价,应当基于客观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
(三)权责对应原则审计组应当根据被审计人员享有的权责范围,评价其履职行为和结果。
第六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经营管理绩效评价、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及诚实报告情况。
(一)履职情况主要是被审计人员按照工作分工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公司经营管理方针,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决策情况,有无违规违纪、重大失职行为的情况。
(二)经营管理绩效评价主要是包括被审计人员在岗期间工作计划及指标完成情况、工作业绩、费用开支、未决工作情况经济责任界定等。
(三)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主要是被审计人员完善职责范围内业务内部控制,及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操作风险及业务风险防范情况。
(四)诚实报告评价主要是工作中应报告重大事项或知悉的重要信息是否及时、诚实报告情况。
第七条 审计程序(一)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任职期限安排相关人员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及接到相关人员离职申请后,应及时向审计部下达审计通知。
6.重要岗位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管理,增强重要岗位人员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对相应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的管理与监督,客观评价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镇银行离任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审计对象为支行行长、副行长、委派会计、主管会计、客户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重要岗位有关人员。
第三条离任审计对象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提升、免职、撤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由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
第四条离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原则上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离任审计工作。
审计对象未经审计,原则上不能重新任职或离任。
第五条离任审计方法,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和“下查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
本行综合管理部门应在被审计对象离任前书面通知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门组织离任审计。
第六条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离任审计工作。
被审计对象应及时提供离任述职报告和遗留事项的移交清单及相关事项说明;所在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审计所需业务档案资料及其有关的账表并接受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隐匿、阻挠和刁难。
第七条离任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重点以离任前两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
第八条审计工作人员在离任审计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及时移交至其他部门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十条离任审计的基本内容(一)支行行长、部门经理1.任职期间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重点审计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2.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完整情况。
3.信贷管理、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情况。
4.财务收支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制度,规范离任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和河南省分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是指法律合规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的通知,对即将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价活动,是河南省分行为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进行工作交接而实行的检查制度,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对象是指河南省分行本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辖内各分支机构行长、副行长,以及省行认为需要接受离任检查的其它人员。
第四条离任检查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第二章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第五条离任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职责离任检查对象依照要求提交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并积极配合离任检查需要的其它工作。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报告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法律合规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有义务将以往检查结果通报法律合规部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职责(一)各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应遵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年初和年中将当年干部离任计划通报同级法律合规部门,以便法律合规部门安排离任检查工作计划。
如因特殊情况需对未列入离任检查工作计划人员实施离任检查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通知法律合规部门以便组织。
(二)人力资源部门委托离任检查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法律合规部门发出《离任检查通知函》。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职责(一)法律合规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部门的《离任检查通知函》后,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开展检查工作。
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一章 审计依据、对象与目的第一条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和公司《稽核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对象:公司各职能总部及分支机构(含证券交易营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岗位的业务负责任人。
第三条 审计目的:对审计对象任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客观反映被审计人任内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绩效,出具审计结论。
第二章 审计组织第四条 离任审计工作由公司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公司稽核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小组由公司总稽核或总稽核授权代表、相关业务专业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主审为小组组长。
第六条 审计小组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负责编制审计方案,协调审计工作进度,负责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 审计小组组长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稽核部门和公司总稽核报告。
第三章 审计范围与审计内容第八条 审计内容包括财务会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等。
第九条 财务会计责任审计内容1、财务收支: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准确。
审计各项财务收支是否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开支标准,收支是否及时入帐,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大额开支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和讨论。
财务收支包括主营业务收支、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等情况。
2、资金管理审计:审计银行开户是否符合规定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资金划拨、使用是否符有关审批和授权手续,有无挪用和未经批准使用资金行为; 有无变相质押帐户与资金情况;银行存款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的保管是否齐全完整, 现金余额是否合规。
必要时要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函证。
3、会计核算与会计基础工作审计:会计凭证、报表、帐册的内容和要求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有无损坏和遗失的情况;各项业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辅助帐簿和补充台帐;经常费用开支是否合理控制了成本,管理是否到位;工资、奖金与福利的分配是否遵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发放情况和报批(报备)是否一致,有无计划外用工和超额发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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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管理,增强重要岗位人员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对相应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的管理与监督,客观评价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镇银行离任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审计对象为支行行长、副行长、委派会计、主管会计、客户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重要岗位有关人员。
第三条离任审计对象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提升、免职、撤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由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
第四条离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原则上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离任审计工作。
审计对象未经审计,原则上不能重新任职或离任。
第五条离任审计方法,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和“下查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
本行综合管理部门应在被审计对象离任前书面通知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门组织离任审计。
第六条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离任审计工作。
被审计对象应及时提供离任述职报告和遗留事项的移交清单及相关事项说明;所在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审计所需业务档案资料及其有关的账表并接受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隐匿、阻挠和刁难。
第七条离任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重点以离任前两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
第八条审计工作人员在离任审计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及时移交至其他部门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十条离任审计的基本内容(一)支行行长、部门经理1.任职期间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重点审计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2.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完整情况。
3.信贷管理、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情况。
4.财务收支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6.当(历)年经营管理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7.“三防一保”及各类案件、事故的防范、处理情况。
8.工作中有无失误或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支行副行长岗位1.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制定的有关信贷管理制度情况或内部管理制度、“三防一保”工作管理制度情况。
2.履行岗位责任制情况、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及其他有关工作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4.在内部管理工作中或信贷管理工作中有无失误或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
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委派会计(主管会计)岗位1.任职期间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2.准确核算和真实反映各项资产、负债、中间业务、所有者权益和表外科目,财务会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法、真实性、完整性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4.履行岗位责任制情况、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及其他有关工作情况。
5.历年会计档案资料完整性及移交情况。
6.工作中有无失误或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 客户经理1.任职期间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政策情况。
2.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3.优化贷款质量及结构的实际情况。
4.在信贷工作中有无失误和造成损失、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和应承担的责任。
5.岗位责任制执行、完成情况及其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
6.信贷档案的完整及移交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五)对支行行长和客户经理,审计人员应把不良贷款(责任不良贷款)、独立审批权的贷款以及有无违章、违纪行为作为审计重点。
第十一条对本行部门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应比照上述审计内容,根据所在部门的工作职责,着重对其履行职责和工作效率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其所在部门的工作责任或重大失误,确认其责任。
第三章审计依据第十二条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适用的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本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五条审计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和处理阶段。
第十六条准备阶段(一)成立审计组。
由本行综合管理部向内部审计部提交离任审计通知书,根据确定的离任审计对象,由内部审计部指定审计组长,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内部审计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审计组按有关要求,制订离任审计方案,报本行董事长审阅批准。
(二)收集相关资料。
审计组在到达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前,应收集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审计依据和资料。
(三)向离任审计对象发送离任审计通知书。
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审计组应将本行董事长签批的离任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
(四)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做好准备工作,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1.被审计对象述职报告。
其内容应包括任期内(以近两年为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移交的事项和说明的问题等。
2.需要进行审计的有关帐、表、凭证等资料。
3.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关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有关会议记录等。
4.人民银行、银监局、审计等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的检查结论或处理决定。
5.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实施阶段审计组一般应在下发审计通知书三天后,对审计对象实施现场审计。
(一)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
听取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的述职报告;并采取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或个别交谈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审计对象在任期内工作情况的反映和评价。
审计组可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二)实地审计有关账、表、凭证、资料、实物,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必要的印证,对主要业务可采用抽样的方式开展审计。
审计中应做好检查、印证材料的现场记录。
对审计的有关问题,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审计组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行领导作出详细汇报,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四)审计组对查实的问题和事实分类整理,对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所作的各项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初步评价,形成“审计事实确认书”。
(五)审计组就本次审计情况和责任认定情况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要列席参加。
被审计对象如同意“审计事实确认书”内容,须在“审计事实确认书”上签字认可。
如有异议,审计组应及时进行查证核对,如存在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被审计对象可另附文字说明。
对审计出来的问题,按审计对象履行岗位职责的范围,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报告阶段(一)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事实确认书”及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对象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进行综合评价,写出离任审计报告,由参与离任审计人员逐一签字。
离任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存在问题、总体评价、审计建议等。
审计事实部分须有充分的数据或文字材料,总体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审计建议要切实可行。
审计报告应附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及有关报表,也可附若干报告附件和有关重要证据的复印件。
(二)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审计组向被审计对象进行反馈。
(三)内部审计部应对审计报告进行评审,审计组长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将审计报告初稿提交审议。
(四)审计报告提交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初步审定后,报本行董事长最终审定并签发,按规定送达相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九条处理阶段(一)审计报告经本行董事长签批意见后即生效。
离任审计报告一式四份,分别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本行综合管理部、本行内部审计部存档备案。
离任审计报告作为调动、提拔、任免及年度工作考评等人事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将全部审计资料按要求整理后,交内部审计部妥善保管。
(三) 对离任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整改意见,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内部审计部要进行督促。
第二十条被审计对象和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有权在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内部审计部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离任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审计人员应依照本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员工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离任审计中发现较重大责任问题和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的,审计组必须及时反映汇报,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组织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责任认定第二十三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落实责任。
被审计对象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未经集体研究或不采纳其他要害岗位人员提出的正确意见,由此造成的工作责任,由被审计对象负直接责任。
(二)对于由审计对象主持并经集体同意后出现的工作责任,由被审计对象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因其他要害岗位人员贯彻执行金融政策出现偏差或个人营私舞弊造成的工作责任,由被审计对象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反馈情况不实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对被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干扰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