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抵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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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会计核算规程

银行抵债资产会计核算规程

主要账务处理第五条我行通过协议抵债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取得抵债资产,以抵债协议生效日或法院裁定、仲裁裁决生效日为入账日。

第六条取得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可按照抵债协议条款或法院、仲裁机构判决书标明的抵偿金额确定,如有重大证据表明协议或法院判决的金额有失公允,则应采用更为合理的金额来确定公允价值。

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印花税、契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为取得抵债资产由我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如垫付诉讼费用等)计入财务其他应收款。

经办单位应建立抵债资产台账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抵债资产取得时的主要账务处理我行取得抵债资产,区分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和债权债务关系未终结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债权债务关系终结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议或法院裁定、仲裁裁决,债务人与我行债务终结时,全额结转贷款及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

1、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大于贷款账面价值(本金-减值准备,下同)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时,在其差额范围内转回该笔贷款的减值准备,若差额转回减值准备后仍有余额,确认表外利息收入,同时销记相应的表外欠息。

(1)抵债资产与贷款币种为同一币种时总行费用室转回拨备(OF系统,下同),会计分录为:借:资产减值准备(应转回专项准备金金额)贷:资产减值损失(应转回专项准备金金额)经办单位会计分录为:借:待处理抵债资产-一年内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贷:应交税金(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金) 贷:现金/业务其他应付款等(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直接费用) 贷:财务其他应收款(我行代垫费用)贷:贷款(本金) 贷:利息收入(差额转回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表内、外欠息)同时转销表外登记的应收未收利息,会计分录为:付:70502表内应收贷款欠息复利付:70501表外贷款逾期欠息付:70503表外贷款逾期欠息复利(2)抵债资产与贷款币种为不同币种时(以人民币抵债资产抵偿美元贷款为例进行说明,下同)总行费用室转回拨备,会计分录为:借:资产减值准备(应转回专项准备金金额,美元)贷:资产减值损失(应转回专项准备金金额,美元)经办单位会计分录为:借:待处理抵债资产-一年内抵债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人民币)贷:应交税金(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金,人民币) 贷:现金/业务其他应付款等(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直接费用,人民币)贷:财务其他应收款(我行代垫费用,人民币)贷:外汇买卖(差额,人民币)借:外汇买卖(美元)贷:贷款(本金,美元) 贷:利息收入(差额转回减值准备后余额部分,表内、外欠息,美元)同时转销表外登记的应收未收利息,会计分录为:付:70502表内应收贷款欠息复利(美元)付:70501表外贷款逾期欠息(美元)付:70503表外贷款逾期欠息复利(美元)由此产生的外汇敞口由经办单位向总行财务会计部、资金部提交EOA申请,纳入资金部每日外汇敞口管理。

【会计实操经验】新会计准则下银行抵债资产核算方式的探讨

【会计实操经验】新会计准则下银行抵债资产核算方式的探讨

【会计实操经验】新会计准则下银行抵债资产核算方式的探讨本文所称抵债资产,指银行债权到期后,由于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银行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用于清偿债务。

从某种角度讲,银行妥善营运、保管及处置抵债资产,做好抵债资产的核算以及列报工作,可以有效保证银行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促进银行资产业务的稳定发展,提高银行贷款投向实体经济的积极性。

下面,本文将进一步对新会计准则下银行抵债资产的核算实务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抵债资产简述( 一 ) 抵债资产的概念本文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根据自己的战略导向、业务特点及市场竞争情况准入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

抵债资产有多种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从物的角度,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类。

按照担保法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二是从担保物权的角度,分为抵押和质押两类。

抵押权主要分为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银行普遍接受的不动产抵押范围有:房产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林权等。

银行普遍接受的动产抵押范围有:船舶、车辆、机械设备等。

质权主要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银行普遍接受的动产质权多为具有较强的保值能力、变现能力、易存储能力、物理及化学性质稳定的存货类资产。

银行普遍接受的权利质权多为具有较强公信力的第三方提供的仓单或提单、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知识产权、具有较强保值及变现能力的股权。

三是从权利确定的角度,分为办理抵质押登记和不办理抵质押登记两类。

银行对于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担保物权,一般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

银行对于作为辅助担保方式的担保物权,视担保情况确定是否办理抵质押登记。

( 二 ) 抵债资产的取得方式抵债资产的取得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抵债。

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一致,把其具有所有权、用益物权的资产,通过双方认可的评估方式确定价值后,偿还银行债权。

银行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银行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抵债资产账户是核算银行依法取得、持有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本钱的。

银行抵债资产在取得、持有、处置或自用环节均会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我们发现银行对抵债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各种问题,因此面临较高的涉税风险。

一、银行取得抵债资产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一)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借: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营业外支出(借贷差额)贷:贷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应交税费(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资产减值损失(借贷差额)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过户费、土地出让金、评估费等)银行抵债资产的接收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下同)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银行抵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时,退还给原债务人的局部,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局部,作为应税收入(如贷记资产减值损失),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规定,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包括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如借记营业外支出),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对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银行取得抵债资产:银行是否对抵债资产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看是否将其做账外经营;银行是否及时结算已收回利息和以公允价格结转经营本钱,看是否将它们长期以不良贷款或呆滞贷款挂账,造成经营成果失实;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局部作为应税收入,看是否冲减“资产减值损失〞;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有无虚增等。

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2007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实施。

在新准则体系下,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抵债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本文拟对新准则体系下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确认、计价和外币折算等会计处理问题做以探讨。

一、抵债资产的入账确认与终止确认从理论上讲,抵债资产的确认条件非常明确:与该抵债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抵债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实际工作中,抵债资产的确认入账却非常复杂,主要是因为以物抵债事项存在实质与形式不同步现象。

以物抵债过程中,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双方协商,金融企业从判决或协议生效到实际取得所有权并占有抵债资产,通常时间较长,甚至最终不了了之。

在此情况下,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入账确认以及对应债权的停息、终止确认处理莫衷一是。

有的在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即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借款人债权本息;有的在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仅做停息处理,待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销债权本息;有的在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前不做任何处理。

在抵债资产的终止确认方面,实际工作中一个比较复杂而且常见的问题是,抵债资产处置时的分期收款或延期收款,此时是否终止确认,如何确认,是金融企业面临的难题。

实际做法是,有的在签署协议收到首付款时,即冲销抵债资产并确认处置损益,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挂账处理;有的则在收到全部价款后才作终止确认,对分期付款部分作预收款处理。

抵债资产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执行与把握,即是否确认入账或终止确认,关键应看抵债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

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一般为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的,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抵债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

按照上述原则,以物抵债行为发生时,应在协议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先对债务人债权本息停止计息,待取得所有权并实际收到、占管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债权本息,确认债权损益,否则不予确认。

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摘要:抵债资产是指企业为履行债务或承担可能产生的债务而取得的资产。

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计量、确认、摊销和减值测试等方面内容。

本文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对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阐述。

一、计量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计量主要遵循公允价值模型和成本模型并存的原则。

对于公允价值可准确度量的抵债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公允价值无法准确度量的抵债资产,应按成本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主要依据市场价格等可观测数据确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获得抵债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二、确认新准则下,对于符合定义的抵债资产,应当确认为资产。

符合定义的抵债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有关该抵债资产权属、有关的经济权益以及能获得或控制该抵债资产与经济权益相关的资金流入的预期;②有关的经济权益是现实存在的,可以可靠地估计;③企业能够合理地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三、摊销新准则下,对于抵债资产的摊销原则主要有两种:①以收入确认为基础进行摊销;②以时间为基础进行摊销。

第一种方式是根据抵债资产所产生的收益额进行摊销,适用于抵债资产具有明确的现金流量特征或者与特定收入金额相关的情况;第二种方式是根据抵债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将来的经济效益进行摊销,适用于抵债资产收益的实现与现金流量或收入金额无明确关系的情况。

四、减值测试新准则下,对于抵债资产的减值测试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是否存在减值可能性的测试;②减值可能性的计算和核定。

减值测试的目的是确定抵债资产是否存在减值可能,从而根据需要进行减值计提。

减值可能性的计算和核定主要是根据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预期现金流量之间的差距进行测算,对于大幅度且持续性的差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总结: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计量、确认、摊销和减值测试等方面内容。

计量上采用公允价值和成本模型并存的原则,以符合抵债资产本身的特征为主。

确认上满足定义的条件,确保抵债资产符合资产的定义并能够实现相应的经济权益。

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根据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抵债资产确认、抵债资产计量、抵债资产披露。

1.抵债资产确认
根据新准则,抵债资产应当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确认,首先是企业具有向债权人履行相关债务的法律或合同义务,其次是企业预计能够通过使用该资产产生经济利益来履行相关债务。

换句话说,抵债资产应当是企业具有控制和支配权益的资产,并且预计能够产生经济利益来偿还债务。

2.抵债资产计量
抵债资产的初始计量应该是以公允价值进行,一般情况下,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价格来确定。

如果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可以采用法定审计价格或者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进行计量。

在以后的会计期间,抵债资产的后续计量应该按照资产的使用价值进行,其中使用价值是指通过使用抵债资产而预计能够实现的未来利益。

3.抵债资产披露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对抵债资产进行充分的披露。

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抵债资产的类型、限制性条件、计量方法、估计值的不确定性、资产的可变性等。

此外,企业还应该披露抵债资产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抵债资产的金额、期限、递延收益的金额等。

总之,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强调了对抵债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规范化要求。

这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时,新准则下
的抵债资产会计核算还需要企业具备相关的技术和人员支持,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会计经验:抵债资产科目账务处理方法

会计经验:抵债资产科目账务处理方法

抵债资产科目账务处理方法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价值。

 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抵债资产类别及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在本科目设置跌价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抵债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原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为自用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四)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尚未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价值。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对于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抵债金额不合理的,应依法申请复议或申诉。

第十一条抵债金额须经开户行集体审议机构在裁定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信贷人员的尽职调查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议认定。

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在抵债资产抵入审批中,若发现抵债资产认定价格不合理须要求重新认定。

第四章抵债资产管理第十二条抵债资产管理流程包括抵入、保管、处置和账务处理四个环节。

第十三条抵债资产的抵入、处置审批权限及授权管理。

抵债资产抵入、处置业务审批实行总行审批和总行授权省级分行审批并报总行备案相结合的方式。

(一)总行对各省级分行的授权依据各分行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审批权限(审批权限以总行下达的授权书为准);省级分行权限不得再向二级分行(含)以下机构转授权。

(二)总行负责省级分行权限以上抵债资产抵入、处置业务项目的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抵债资产的抵入。

(一)抵入前调查。

实施以物抵债前,要密切关注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变化,事先全面掌握债务人、担保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状况。

债权到期或出现风险时,要及时对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其转移资产或其他债权人先于我行采取保全措施,保证在实施以物抵债时对受偿资产有更多的选择。

(二)确定处置方案。

抵债资产抵入工作实行预案管理。

开户行请示中要有具体的处置预案。

上报的抵入方案中无可行处置预案的不得抵入。

(三)确保我行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为规避风险,受偿的抵债资产原则上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若能够有效控制资产产权风险且能快速变现,可暂时不办理过户手续,但必须落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四)禁止支付补价。

在协议取得抵债资产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支付补价。

法院判决、仲裁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和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以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为限支付补价。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一、引言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为了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抵债资产的取得1、抵债资产的取得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取得抵债资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抵债资产的取得应当以实现债权为目的,且抵债资产的价值应当不低于债权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在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价格、评估价值、资产的实际状况等因素。

3、金融机构在取得抵债资产前,应当对抵债资产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了解资产的权属状况、使用情况、市场价值等信息,防范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抵债资产的保管1、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的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保管,对于贵重物品、易损物品等应当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3、保管抵债资产的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条件,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1、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置抵债资产,以降低资产损失,提高资产效益。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处置抵债资产的方式包括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

在选择处置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性质、市场情况、处置成本等因素,选择最优的处置方式。

3、金融机构在处置抵债资产前,应当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定价,合理确定处置价格。

处置价格应当不低于资产的市场价值,避免造成资产损失。

五、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税费等应当计入抵债资产的成本。

2、在持有抵债资产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折旧、摊销和减值准备,准确反映抵债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抵债资产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抵债资产

精心整理XX银行抵债资产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抵御风险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成果,保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规范我行抵债资产核算方法,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财政部2005第二条第三条权利凭证等。

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所达成的抵债资产金额。

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抵债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是指按规定对各项抵债资产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进行计价,就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减值准备。

抵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根据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12)经23第七条我行抵债资产范畴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应收账款、股权、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八条我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应该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包括:1、非现金资产属于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金融资产的市价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2、非现金资产属于金融资产但该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3、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4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评估费、办理过户交纳的登记费、手续费、测量费、契税等相关税费,下同),不足部分冲减所抵偿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冲减后仍不足的部分,视为贷款减值准备计提不足而补提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减值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贷款减值损失,若冲减全部减值准备后仍有余额,则以表外应收利息余额为限确认利息收入,超额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对商业银行抵债资产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

对商业银行抵债资产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
3 、抵 债 资产 处 置方 法 、手 段 不足 。商 业 银行 处置 抵 债 资产 主 要以协议、拍卖为主, 在抵债资产处置方面的创新探索不够 , 加上相 关法律法规限制, 造成大型抵债资产处置难、变现难。 4 、抵债资产处置及时 眭不足。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常会因一些 意外因素而导致难以及时地处置 , 这使得抵债资产缩水减值 , 给银行 的经 1 、租赁处置。由于质量、' f C r  ̄或产权等原因, 不少抵债资产无法 在短期内出售, 为避免资产闲置 , 对其中具有使用价值、有一定需求的 抵债资产, 商业银行先予以出租, 等到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行出售。通 过出租, 银行既可节省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的支出, 又可增加出租费 等营业外收入。而且从长远分析,“ 先 出租、再出售”的综合收益 比 单纯的出售收益要大, 有利于实现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催 化。 2 、拍卖处理。拍卖是处置抵债资产回收现金的最陕捷方法 , 拍 卖具有公平 、公开 、公正、透 明等特点。为 了做好抵债资产拍卖 工作 , 商业银行 以招标方式选择优秀的拍卖行 , 通过佣金 比例浮动 制, 降低拍卖费用 , 调动拍卖行积极性 , 以取得抵债物资拍卖处理 的 最佳效果。当然 , 由于不同资产有其特定的市场规律 , 所以选择一个

适宜 的拍 卖时机 也很 重要 。 3 、不 良资产 证 券化 。 资产让 券 化 是指 原始 权 益人 将 缺乏 流动 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稳定资金流量的资产集中起来组成资产池, 将 其变 成 可 以在 金融 市场 出售 和 流通 的 证券 , 据 以融 通 资金 的过 程 。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将包括抵债资产在 内的不 良资产和流动性较差 的信贷资产 出售给专门的融资公司, 再 由融资公司以这些资产作抵 押, 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资产抵押债券, 收回的资金作为商业银行出售 加强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 的重要性 不 良资产 的 收入 , 可 用于 发放 其他贷 款 或投 资其他 资产 , 这样 可 以大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在不能以足额的货币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大改善银行的资产组合 , 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 陆。 的本息时, 商业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 保 人或 第 三 人的 实物 资产 或 财产 权利 。从本 质上 来 讲 , 抵债 资产 是 三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理相关会计核 算处理分析 一) 抵债资产取得 的会计处理 在债务 人、担保人无力 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 前提下银行被动实 ( 会 计 准则 规定 , 企 业取 得 的抵 债 资产 , 按 抵债 资 产 的公允 价 值 , 施 的资 产保 全行 为 。 抵债 资 产 ” 科 目, 按 相 关 资产 已计 提 的减 值 准 备 , 借记 “ 贷 虽然商业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常常是因为债务人无力 以现金偿 借 记 “ “ 坏账准备”等科 目, 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 , 贷记 还债务 , 而且为了降低债权风险, 保全资产 , 迫不得已采取的措施, 但 款损失准备”、 实践经验表明: 由于抵债资产接受成本高、管理风险大 、变现时间 “ 贷款”、 “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 目, 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 应交税 费 ”科 目, 按其 差额 , 借记 “ 营 业外 支 出”科 目。如 为贷 长、处置损失严重, 如果管理得不好 , 就可能会对商业银行经济效益 记 “ 应贷 记 “ 资 产减值 损 失”科 目。 产生十分严重的不 良影响。因此 , 怎样加强并规范商业银行抵债资 方差 额 ,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在金融行业中,银行是所有贷款和债务的主要提供者。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通常会寻求以抵债资产来收回债务。

然而,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以确保维护财务稳定性和合规性。

会计处理: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需要将该资产计入其资产负债表中。

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取决于所收回的抵债资产类型。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况:1. 抵押品不动产:当银行收回不动产(如房地产)作为抵债资产时,应将其计入非流动资产中。

其价值应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并在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定期重新评估。

2. 抵押品动产:对于动产抵押品(如车辆、设备等),银行应首先判定其价值是否足以清偿未偿还贷款的金额。

如果价值不足,银行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记录一项贷款损失准备。

如果价值超过未偿还贷款金额,银行将记录一项贷款损失准备和相关的资产增益。

3. 债权转股权:有时银行会与借款人协商将债权转换为股权。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从贷款损失准备中扣除,并将股权投资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银行还需要监测和评估所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

税务处理:除了会计处理,银行还需要遵循税务法规来处理从抵债资产中获得的收益。

以下是在税务方面可能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1. 清仓收入:银行在出售抵债资产时可能会获得一笔额外收入。

这笔清仓收入通常被视为普通业务收入,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记录和报税。

2. 损失承认:银行在出售抵债资产时可能会发生亏损。

税法规定了在承认亏损时可以享受的税收减免或抵扣。

银行需要确保依据相关税法规定合理地计算和报告这些损失。

3. 资本收益税:如果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银行购买时的成本,银行可能需要支付资本收益税。

税法规定了资本收益的计算方法和相应的税率。

此外,银行还需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准确遵循税务法规。

这包括及时提交报税申报、提供必要的支持文件和准确地回答任何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需要进行正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谈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浅谈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浅谈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近年来,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意识逐步加强,信用贷款受到严格限制,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同时办理抵押、质押、担保等信用增级措施已成为普遍做法。

与此同时,银行抵债资产也随着贷款规模扩张急剧膨胀,抵债资产的治理和核算迫切需要规范。

2005年5月,财政部出台了《银行抵债资产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该方法的出台终止了银行在治理抵债资产中规则、账务处理不统一的局面。

《方法》的出台不仅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还从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账务处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规定,并第一次提出以物抵债应遵循“严格操纵、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方法》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在《方法》颁布前,现行银行会计政策中并无针对抵债资产治理的专项制度规定。

尽管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中对抵债资产治理做了初步表述,而且对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及处置环节的账务处理均有涉及,但《新制度》对抵债资产的界定、入账价值计量、相关税费、自用出租、补价、损益确认等具体问题并无详细明确的规定。

《方法》是对《新制度》规定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二者在会计实质和内在逻辑上是一致的。

(一)明确了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范畴《新制度》44条规定“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已确认的利息”比较笼统,是否包含表外利息没有予以明确。

关于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所支付的各种税费、支付补价、入账价值冲减顺序的处理,《新制度》也没有具体说明。

《方法》23条明确入账价值为“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支付的欠缴税费、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税费、补价一并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二)明确了抵债资产处置损益的确认方法《新制度》44条规定“抵债资产处置时,假如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假如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关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差额的构成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损失,明确抵债资产在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中的操作程序,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权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应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在追偿债权时,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

在债务人、担保人确无能力以货币资金清偿时,要优先采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方式回收债权。

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无更好的保全措施时,可以实施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在收取抵债资产时,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考虑资产市场情况、快速变现情况、扣除资产欠交税费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后一次拍卖底价等因素后,合理确定收取价格。

(三)妥善保管原则。

抵债资产收取后需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保管,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对抵债资产要采取各种方式及时、快速处置,减少无效资产占用,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相关工作第五条为规范全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总行设立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负责抵债资产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二)负责对以物抵债项目可行性及抵债资产的价值进行审批;(三)负责对全行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四)负责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损失作出认定结论。

第六条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资产保全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授信评审部和风险管理部。

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银行抵债资产,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抵债资产管理分为取得、保管和处置3个关键环节,每个环节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都存在差异,导致了损益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差异,本文将重点阐述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会计处理上,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

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由此看来,办法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即“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来确认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以“实际抵债”作为入账价值确认和计量的出发点,与用于抵债的物和权利等资产本身的价值(价格)无关。

但是,笔者认为,抵偿的债权是贷款,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并不适用于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在会计准则中,以物抵债被认定为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由于抵债资产持有期限的规定,对这类股权投资,银行做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会计准则下银行抵债资产核算方式的探讨

新会计准则下银行抵债资产核算方式的探讨

新会计准则下银行抵债资产核算方式的探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新会计准则下银行抵债资产的核算方式。

在介绍了银行抵债资产的概念和新会计准则对其影响后,文章对银行抵债资产的核算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

文章还探讨了风险管理与银行抵债资产之间的关系。

结论部分总结了新会计准则对银行抵债资产核算方式的启示,提出了未来研究方向并做出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对银行抵债资产的核算方式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有助于银行及相关机构更好地管理风险和提高财务透明度。

【关键词】银行抵债资产、新会计准则、核算方式、风险管理、会计处理方法、影响、启示、研究目的、研究意义、未来方向、结论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金融风险的增加和监管要求的持续加强,传统的会计准则在银行抵债资产核算方面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在这种背景下,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银行抵债资产的核算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银行抵债资产作为银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算方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到银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对新会计准则下银行抵债资产核算方式进行深入探讨,对于改进银行财务报告的质量,提升市场信任度,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2 研究目的研究的目的是通过探讨新会计准则下银行抵债资产核算方式的问题,深入了解银行抵债资产在会计上的处理方式,探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银行财务报告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通过分析新会计准则对银行抵债资产的影响,揭示出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为银行及相关监管机构提供决策参考。

借此研究也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制度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银行及相关机构提供更准确、更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银行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从而提升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银行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银行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损益。
规定 , 营业税 纳税 义务 发生 时间 为纳税 人提供 应税 劳务 、转 让无 形资 产或 者销 售 不动 产并 收讫 营 业收 入款 项 或者取 得 索取 营 业收 入 款项 凭据 的当 天。 《 营业税 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第二 十 四条 的规 定 , 取得 索取 营 业收 入款 项凭 据 的 当天 , 为 书面合 同确 定 的付 款 日期 的 当天 ; 未签 订书 面合 同或者 书面合 同未 确定 付款 日期 的 , 为应 税行 为完 成 的 当 天 。 因此 , 银行 取 得抵 债 资产 时 , 对 贷款 期 限 内( 含 展 期) 表 外 利息 应 申报 交纳 营业 税 。表 外利 息 收入确 认 与营 业税 纳税 义 务 发生 时 间 不一 致 , 导致营业 税 计税依 据 的不 同 , 产 生 时间性 差异 。
差异 。 在利 息收入 营业税 纳税 申报 上 ,《 营业税 暂行 条例 》第 十二 条的
1 、入 账价值 与计税 基础 差异
会 计处理 上 ,Ⅸ 办法 》规 定 , 银行 取得 抵债 资产 时 , 按实 际抵 债部 分 的贷 款 本金 和 已确 认 的表 内利息 作为 抵债 资产 入账 价值 。银行 为 取 得抵 债 资产 支付 的抵 债 资产 欠缴 的税 费 、垫付 的诉 讼 费用 和取 得 抵 债资 产 支付 的相 关税 费计 人抵 债 资产 价值 。银 行在 取得 抵 债 资产 过程 中向债务 人收取 补价 的 , 按 照实 际抵债 部分 的贷款 本金 和表 内利 息 减去 收 取的 补价 , 作 为抵 债资 产入 账 价值 ; 如法 院 判决 、仲 裁 或协 议 规定银 行须 支付 补价 的 , 则按 照实 际抵债 部分 的贷款 本金 、表 内利 息 加上预 计应 支付 的补价 作为 抵债资 产入账 价值 。 由此看 来 ,《 办法 》是 按照 《 企 业 会计 准则 第7 号一 非货 币性 资 产 交换 》第三 条的 规定 :“ 以换出资 产 的账 面价 值和 应支付 的相 关税 费 作 为换 入 资 产 的成 本 。” 来确 认 抵 债 资产 人账 价 值 , 以 “ 实 际抵 债 ”作为 人账 价值确 认和 计量 的 出发点 , 与用于 抵债 的物和 权利 等资 产 本身 的价 值( 价 格) 无 关 。这一 计价 方 式消 除了抵 债资 产 , 因作 价随 意 性带 来 的价值 虚 涨 , 但 以换 出债权 的 账面 价值 来 计价 , 并 没有 真实 地 反映 抵 债资 产 的价值 。笔者 认为 : 抵 债资 产抵 偿 的债 权是 贷款 , 非 货 币性 资 产交 换准 则 并不 适用 于抵 债资 产 的会 计核 算 。在企 业 会计 准则中, 以物 抵债 被认 定为 债务 重 组 ,Ⅸ 企 业会 计准 则第 1 2 号一 债务 重 组 第 十条 规 定 , 以非 现金 资产 清偿 债务 的 , 债权 人 应 当对受 让 的 非现 金资 产按 其 公允价 值 入账 , 发 生 的相 关税费 , 计 人 当期 损益 。发 生债权 转股 权的 , 应将 因放 弃债权 而享有 股份 的公 允价值 确认 为对 债 务 人 的投 资 。 由于 抵 债资 产持 有期 限 的规 定 , 对 这 类股 权投 资 , 银行 作交 易性 金 融资 产进 行核 算 , 为取 得股 权 发生 的相 关税 费 , 计入 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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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抵债资产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抵御风险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成果,保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规范我行抵债资产核算方法,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财政部2005年颁布《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规范抵债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满足财务报告编制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核算我行各支行及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主债务人(借款人、合同对方等,下同)、担保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等,下同)或第三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和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

其中,实物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及其他实物资产。

权利资产包括有价证券、权利凭证、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第二章主要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涉及以下主要定义: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和权利凭证等。

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所达成的抵债资产金额。

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抵债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是指按规定对各项抵债资产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进行计价,就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减值准备。

抵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根据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第四条我行贷款客户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时,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而形成抵债资产。

我行持有的抵债资产, 主要作为出售之用, 以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我行持有的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

第五条我行持有的抵债资产,当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当将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条我行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抵债资产的初始确认1、我行对受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经过正式的法律手续:1)法院判决或裁定、2)经仲裁机构仲裁、3)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完成正式的过户手续,使我行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和处置权;2、该资源的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我行;3、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第七条我行抵债资产范畴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应收账款、股权、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八条我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应该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包括:1、非现金资产属于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金融资产的市价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2、非现金资产属于金融资产但该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3、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4、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但我行在使用该评估数据时,应审核该数据的公允性,务必使其能公允反映该抵债资产的真实价值。

第九条抵债资产取得日的确认,以抵债协议生效日或法律文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的取得日;有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

取得抵债资产实物尚未依法取得产权时,应根据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列入表外科目,不得冲减债权本息。

第十条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产权时,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同时冲减所抵偿债权的本金、表内应收利息以及我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所支付的接收费用(包括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评估费、办理过户交纳的登记费、手续费、测量费、契税等相关税费,下同),不足部分冲减所抵偿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冲减后仍不足的部分,视为贷款减值准备计提不足而补提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减值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贷款减值损失,若冲减全部减值准备后仍有余额,则以表外应收利息余额为限确认利息收入,超额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第十一条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超过银行债权本息总额(包括本金、表内息、表外息)及接收费用的部分,如法院裁决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应在取得抵债资产产权时,预计应支付的补价,同时抵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如无需支付,则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实际操作中,如果银行与债务人约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部分贷款,则该抵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按照双方协定的抵债金额冲减贷款及相关科目,在考虑银行为此承担的相关税费之后,差额作为减值准备补提在贷款减值损失中核算。

第十二条抵债资产接收入账后,实物保管部门要建立抵债资产台账,至少每季和会计部门对账一次。

第十三条在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房产车辆的维护维修费、水电费、抵债资产的仓库保管费、看护人的工资等)和收入(如:租赁收入等),列入其他业务收支。

第十四条自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借贷双方签订的抵债协议书生效日(以下简称抵债日)起,对所抵偿债权可以停止计息。

会计部门应依据业务部门(指信贷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出具的停息通知办理。

第十五条我行需按照以下方法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1、在资产负债表日,银行应对所有的抵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判断抵债资产是否出现减值迹象。

可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来判断:(1) 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 其跌幅明显高于因市价的推移或者政策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 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 从而影响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 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3)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4) 资产原先创造的净现金流量已大幅减少或者低于预期。

2、抵债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1) 抵债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是由下列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 税费如:增值税、营业税, 搬运费是资产达到可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2)在估计抵债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原则上应当以单项抵债资产为基础进行估计,如果难以对单项抵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3) 估算的可收回金额, 只要有任何一项的估计价值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 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 不需要估计另一项金额, 也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4) 应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方法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对重大价值的资产(包括房地产),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获得外部评估师的评估。

3、我行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减值测试,在估计每项抵债资产可收回金额时,抵债资产的管理人可根据该资产的当前市场价或同类资产的当前市场价确定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减去预计的处置费用后,确定抵债资产的预计可收回金额。

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抵债资产的减值准备。

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

第十六条抵债资产处置、转为自用或者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

处置变现抵债资产过程中由我行承担的处置变现费用,包括交易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评估费、拍卖费等,在发生时直接从处置收入抵减,不得计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变现净额(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减变现税费)与抵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抵债资产减值损失”。

即,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抵债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已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同时需要将减值准备与上述差额进行比较,以判断是否需要转回部分或全部减值损失。

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应视同新购资产,按财务授权制度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按转换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抵债资产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一)相关会计科目设置为准确核算我行抵债资产业务,需要设置“其他业务收入—抵债资产租金收入”、“营业外收入—抵债资产处置利得”、“其他业务成本—其他资产费用支出”、“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抵债资产减值损失”等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抵债资产取得、保管、处置、减值时发生的各种收支活动。

(二)初始确认的账务处理1、所转销贷款已计提减值准备不足以弥补相关税费、所抵债权账面余额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不足部分作为减值准备补提确认为贷款减值损失核算:借: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借:贷款减值准备(已计提余额)借:贷款减值损失(差额部分)贷:贷款相关科目(包括本金、利息调整,表内余额)贷:应收利息(表内余额)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其他应付款等相关科目(支付或待支付的相关接收费用)2、已计提减值准备可以超额弥补相关税费、所抵债权账面余额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差额冲减当期贷款减值损失,但以原已计提金额为限:借: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借:贷款减值准备(已计提余额)贷:贷款相关科目(包括本金、利息调整,表内余额)贷:应收利息(表内余额)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其他应付款等相关科目(支付或待支付的相关接收费用)贷: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减值损失(差额部分)3、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冲减相关税费、所抵债权账面余额、所抵债权已计提减值损失后仍有余额的,则以表外应收息余额为限,确认为利息收入。

借: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借:贷款减值准备(已计提余额)贷:贷款相关科目(包括本金、利息调整,表内余额)贷:应收利息(表内余额)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其他应付款等相关科目(支付或待支付的相关接收费用)贷: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减值损失(已计提余额)贷:贷款利息收入贷:营业外收入4、如果接收的抵债资产按约定金额抵偿部分贷款:借: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借:贷款减值损失等(差额部分)贷:贷款相关科目(包括本金、利息调整,约定受偿金额)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其他应付款等相关科目(支付或待支付的相关接收费用)(三)后续计量及计提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1、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相关科目贷:其他业务收入——抵债资产租金收入2、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如:房产车辆的维护维修费、水电费、抵债资产的仓库保管费、看护人的工资等)借:其他业务成本——其他资产费用支出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相关科目3、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抵债资产减值损失贷: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四)终止确认的账务处理1、取得抵债资产后转为自用:借:固定资产贷:抵债资产2、取得抵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又转为自用:借:固定资产贷:抵债资产借: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处置抵债资产:(1)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净额(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减变现税费)大于抵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若小于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则冲减部分抵债资产减值损失,如大于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则冲减全部抵债资产减值损失,再将净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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