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合同的性质(参考)
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性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越来越普遍。
那么,行政合同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对此,笔者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行政合同的性质进行解析。
行政合同的定义行政合同是指以国家机关为一方,与非国家机关之间或者个人之间依法订立的用于行政管理的合同。
行政合同是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重要方式之一。
行政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行政合同的性质行政合同的性质既有合同性质,又有行政性质。
这种结合体的性质具有很多复杂性,下面我们针对这些复杂性进行解析。
合同性质行政合同的合同性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主体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国家机关、另一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行政合同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位与普通合同中的地位一样,都是平等的合同主体。
2.合同自由行政合同的合同自由主要表现在合同自愿、平等原则的保护。
行政合同的签订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自愿地达成了协议。
3.合同效力行政合同的效力与普通合同一样,是法律上的约束力。
任何一方均不能单方面取消或违约。
行政性质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属性行政合同同样具有行政属性,其签订、履行、解决争议均应遵循相关的行政法规和程序。
2.公益性行政合同是公益性合同,其签订、履行、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保护。
3.行政监管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常常扮演着一种监管角色,其行政管理工作贯穿于行政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对合同的内容、履行程度以及效果等进行监管。
总结行政合同是一种合同性质和行政性质结合的复杂性法律文书,其与普通合同存在很多的不同之处。
行政合同的性质不仅体现了合同的自由、平等、效力等基本特征,同时也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性。
因此,在行政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过程中,均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程序,保证公正、合法、有效。
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性质概述行政合同是指与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起的一种合同关系,由于它的特殊性质,因此与普通民事合同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行政合同的定义、特点、性质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定义行政合同是指具有行政机关性质、具有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功能和行政管理特征、以行政权利为基础而成立的一种合同,是公法合同的一种。
特点行政合同与普通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 较高的法律地位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公法合同,其法律地位要高于普通民事合同。
由于它是在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内缔结的合同,因此具有一定的居先地位。
2. 具有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功能行政合同建立在行政机关的权力基础上,因此具有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功能。
一旦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行政机关就有权对其进行监管和执法处置,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3. 具有行政管理特征行政合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因此它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特征。
它不仅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还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和作用。
4. 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合同作为公法合同,其缔结和履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合同内容与当地的行政法规有冲突时,则要以行政法规为准。
性质根据行政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我们可以得出该合同的性质:1. 具有公法合同的性质行政合同,作为公法合同,其主体是行政机关,合同内容和履行都受行政法规的约束。
因此,行政机关在合同中的权利地位和义务显然比承包人更为重要。
2. 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合同的缔结和履行都以行政机关的权力作为基础。
因此,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所拥有的权力是具有行使公共权力的性质。
3. 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行政合同不仅具有公法合同的性质,也包含了民法合同的相关内容。
例如,行政合同也有表述的自由、合同的效力原则和违约责任等民事合同的基础性质。
4. 具有特殊性质行政合同具有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特殊性质,这是它与民事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
因此,在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时,需要结合行政法规和司法实践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虑。
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性质行政合同是指国家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管理范围内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是行政法领域中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
行政合同的性质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略有不同,本文将就行政合同的性质进行探讨。
一、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其性质与普通民事合同有所差异。
行政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行为受到行政法的法律规制,行政机关在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时承担着一定的行政职能。
行政合同即具有合同性质,又具有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权力的介入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在其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可以对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监督和强制。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介入,使得行政合同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
三、行政合同具有公共利益的特征行政合同一般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其性质更加特殊。
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要坚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质更具有公共利益的特征。
四、行政合同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行政合同的一方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具有特殊权力地位,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往往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性。
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合同时,拥有更多的信息和资源优势,个人或组织在合同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法领域特殊的合同形式,具有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权力介入、公共利益特征以及一定的不平等性。
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行政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在行政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保障了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行政合同的性质,加强对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制,确保行政合同的合法、公正、公平的签订和履行。
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合同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无论是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还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约定,行政合同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篇文档将介绍行政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是指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实现法律目标所订立的合同。
行政合同的签订可以制定合作关系、确立权责关系,并提供相应的保障与约束。
行政合同一般由国家机关或政府机构作为一方,其他组织或个人作为另一方。
三、行政合同的特征1. 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受到法律的制约,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享有合同权益的保护。
2. 具有行政性:行政合同是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同,具有行政性质。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会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管。
3. 其内容与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行政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的发展,以及提供公共服务。
4. 具有不对等性:行政合同的签订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政府机构,而另一方则是其他组织或个人。
在合同签订中,国家机关、政府机构通常拥有更强大的议定权和执行权,有时会对另一方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约束。
5. 具有相对稳定性:相对于民事合同而言,行政合同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行政合同通常是为长期合作、长期合作预期和长期利益考虑而签订的,其期限往往较长。
6. 可以解除或变更: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合同可能会发生解除或变更。
例如,当实施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当合同目的达成或不具备目的时,行政合同可能会被解除或变更。
四、行政合同的作用1. 保障当事人权益: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保护。
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概述行政合同是指公共事务性质上的合同,由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以执行行政职能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对行政合同进行概述,包括定义、种类、特点、起草和执行。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合同是“国家机关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所订立的以行政行为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而言之,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签订的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的合同。
种类按照行政合同的不同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被许可人订立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合同。
例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同、药品生产许可合同等。
2.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执法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与被处罚人订立的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合同。
例如,关于违法建筑拆除的赔偿协议等。
3. 行政服务合同行政服务合同是指行政机关提供的各种便民服务性质的合同。
例如,社会保障卡办理合同、公共交通服务合同等。
4. 行政经营合同行政经营合同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权时,与经营者订立的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同。
例如,国有企业与外界的合同等。
特点作为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合同,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几种特点:1. 合同性质与行政行为相结合行政合同所片面的是法律性质和行政行为性质,其中的某些条款属于行政行为的规制范围。
2. 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力与一般的合同不同,行政合同之中的部分条款具有行政强制力,即可强制执行,违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3. 行政机关对行政合同有过多的干预由于行政合同的性质,行政机关对行政合同的干预比较多,尤其是行政执法合同。
4. 事先制定的合同条款需要经行政审批批准行政机关在合同范围内制定的一些具体条款,需要在行政审批批准后方能实施。
起草和执行行政合同的起草和执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合同的明确性和合法性对合同起草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行政合同更应特别注重。
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性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关系的干预日益广泛,其干涉的手段也呈多样化的趋势,其中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较为新颖而有效的管理方式已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
行政合同也可以称之为行政契约,就是指“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它在我国的经济管理活动中也有所体现,如在实践中出现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有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粮食棉花订购合同等等。
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轨过程中,涉及行政合同的相关社会事实尚未定型,有关行政合同的理论也在逐步的完善之中,一些理论问题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论。
在这其中,有关行政合同的性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可以帮助我们理清许多理论上的含混之处,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拟就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行政合同的魅力就在于它是行政权力因素和民事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具有公权力的身份,运用行政权力保证了行政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与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般方式不同之处在于它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相互的交流与沟通而成的协议,留出了公民发挥积极性与主动性的余地。
在这里,原本看来似乎“水火不相容”的两个概念“行政”与“合同”被奇妙的融合在一起,从此处也可以看出行政合同的性质必会具备行政与合同两种行为的某些特征。
概括说来,行政合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两个:一是行政性;一是合同性。
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当社会发展的历程步入现代,近代国家“守夜人”的角色发生了转变。
现代国家的通过各种手段介入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的程度日益深化、范围也日益扩大,这种发展趋势使得更多的经济关系包括合同关系被纳入公法的调整范围,政府的意志也深入了合同的领域,传统的唯当事人意志的合同关系也出现了特殊的表现形式,既行政合同。
政府的主要职能在现代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行政合同则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干预社会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
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行政合同是指国家机关以公权力为基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范围内订立的合同。
其主要特征有:
1. 具有行政管理性质:行政合同是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管理主体与个人或组织进行合同关系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以维护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公共利益为原则。
2. 具有法定性质:行政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同的履行也必须服从法律的约束。
3. 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合同是国家机关与他人或组织的合同,其内容和履行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行政规定的要求,一旦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4. 具有相对平等性:虽然行政合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订立应当遵循平等互惠、自愿协商原则,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平等的。
5. 有明确的行政管理目的:行政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成为国家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其合同的履行也必须服从行政管理目的的要求。
行政合同的特征
行政合同的特征什么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所订立的合法文书,是以行政机关的管理权为基础、以实现特定目标为目的,约束相对方行为的协议。
行政合同与民间合同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又有其独特的特征。
以下是行政合同的特征。
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质行政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是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个人之间的合同,具有行政性质。
这就要求它的订立、履行、解除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督,必须符合行政机关具有的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其效力也受到法定的限制和范围。
行政合同具有特定的订立程序行政合同的订立不同于民间合同,它具有特定的订立程序。
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例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行政许可,并发出行政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等依法发出的行政行为文书。
只有在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补贴等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与社会组织、个人之间订立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具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行政合同具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行政合同中所涉及的内容往往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直接相关,例如:国土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政府采购等都是行政合同中常见的内容。
这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就要求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的参与,以保证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行政合同具有强制力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个人之间的合同,具有强制力。
如果相对方违反了行政合同的内容,行政机关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约束。
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行政合同的解除受法定限制行政合同的解除受到法定限制。
行政合同的解除通常必须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程序,例如:行政许可的撤销,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行政合同的解除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合同的履行监督行政合同的履行监督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实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之一。
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监督措施,确保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原来是民法上的概念。
是指当事之间设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虽然都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主体特定性。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
而且行政主体在合同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通过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管理权。
但是并非行政机关签订的一切合同都是行政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管理为目的并以行政主体的身份签订的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当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民事目的,而与其它平等主体签订的合同,即为民事合同。
2、合同目的明确性。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合同的目的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职能,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3、合同内容法定性。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行政主体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出邀约邀请,相对方只能表示接受。
4、意思表示一致性。
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双方的行政行为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当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等于双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行政管理相对方则是为了营利。
5、合同履行优益性。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作为相对方不享有此种权利。
行政协议的特征
行政协议的特征行政协议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就特定的行政事项达成的协议。
行政协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行政性质。
行政协议是由国家机关或其他行政机构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其性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协议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目的是为了达成某项行政事务的合作,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
二、依法订立。
行政协议的订立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协议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能擅自行使职权,否则行政协议将失效。
三、具有约束力。
行政协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一旦达成并履行了行政协议,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协议时,必须考虑到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四、灵活性。
行政协议相对于行政命令和行政合同更具有灵活性,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协商和订立,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可以更加灵活多样,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五、公正性。
行政协议的订立必须公正合理,不能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协议时,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利用行政权力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六、监督和追究责任。
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同时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一旦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协议的内容和要求,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
总之,行政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其独特的特征和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协议时,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事务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性质[论文关键词] 行政合同行政行为行政性合同性[论文摘要] 从主体角度看,行政主体的行政合同行为是行政行为;从成立方式和法律效果看,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
行政合同的性质集中表现为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综合,以行政性为主导。
行政合同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借助合同形式实现的行政法律关系。
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合同是作为合同,还是作为行政行为?这是建立行政合同制度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
关于行政合同的性质,目前存在三种看法:一是认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与合同两方面性质的综合”,[1]既不等同于行政命令,又区别于民事合同;日本行政法学界认为不能简单地把行政合同归类为公法契约或私法契约,行政合同具有公私混合性质,应该对契约的内容逐条逐款地进行分析,“那些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行政主体才能实现的条款是公法性质的,而私人也能实现的条款是私法性质的”。
[2]二是将行政合同基本等同于民事合同,并将之置于民法理论与规则的调整规范之下,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此种理论,我国民法学界亦有人持此观点。
例如,民法学家认为国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身份“并不是主权者和最高管理者,而是土地所有权人,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国家与公民、法人的地位平等,都是民事权利主体。
……所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然是符合《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民事合同”。
[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也存在以民事合同规则调整行政合同的现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承包条例》)第18条规定:“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15条规定:“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三是认为“行政合同实系现代政府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手段”。
[4]行政合同就其实质而言,仍是一种行政行为,合同只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采用的一种特殊方式而已。
笔者基本赞同第三种观点,以下详述之。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由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订立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合同。
民事合同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用于购买政府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使用权取得方之间的合同,用于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
3.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行政许可的主体之间的合同,用于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权利义务等。
4.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执法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被行政执法对象之间的合同,用于约定行政执法的程序、方式、限制等。
5. 行政补偿合同:行政补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主体之间的合同,用于约定补偿的标准、方式、期限等。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性质: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民事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3. 约束力:行政合同具有强制性,当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达成合同后,行政机关有权利和义务对合同内容进行监管和执行;而民事合同的履行主体没有强制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来维护权益。
4. 法律地位: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手段,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而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受到民法的规范。
5. 救济途径:行政合同的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而民事合同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缔约主体、合同性质、约束力、法律地位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对于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概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为了履行行政职能、管理公共事务而订立的合同。
行政合同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政许可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等。
本文将对行政合同的概念、性质、特点以及行政合同的主要类型进行综述。
第一节:行政合同的概念与性质行政合同是指在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法律地位的合同。
与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和管理公共事务的一种手段。
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地位,其主要的特点包括:1. 行政合同具有强制性。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具体行使主体,行政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强制性的。
一旦行政机关与合同对方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行政机关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约束力。
行政合同的约束力来自行政法律的规定,违反行政合同将面临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合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合同的履行。
3. 行政合同具有公共性。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用来管理公共事务和实施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公共目标。
第二节:行政合同的主要类型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或政府采购单位以购买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方式,按照规定程序与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
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等原则,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政府以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约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该合同涉及土地的使用、开发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工业发展以及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等领域。
3.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由行政机关与申请方签署的,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通过签订行政许可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行政许可过程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4. 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是行政机关与承包商、设计师等建设方签订的合同,用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性质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范围内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法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行政合同属于行政法范畴,而民事合同属于民法范畴。
二、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权利义务1. 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和行政管理职责。
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行政机关,其权力和义务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其权利和义务受行政机关的约束。
2. 民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当事人之间的自愿约定,涉及双方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合同条款,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律地位1. 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是特殊的,它具有行政法规范的特点。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履行行政合同的约定。
行政合同违约时,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2. 民事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自愿的,它受到民法的调整和保护。
民事合同违约时,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合同履行1. 行政合同的履行通常涉及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拒绝或者妨碍。
2. 民事合同的履行通常涉及民事行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合同的履行是自愿的,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履行。
六、争议解决1. 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程序来解决。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对违约行为进行制裁。
2. 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程序来解决。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适合法律1. 行政合同的适合法律主要是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合同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精选3篇)
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合同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精选3篇)行政的行政性和合同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篇11、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签约主体上看,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国家行政主体。
一般情况下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其次,从签订合同的目的上看,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是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第三,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来看,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
一般而言,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而在行政合同中,由于行政合同是以实现行政管理为目的而订立的,故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不仅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
作为管理者,行政主体拥有行政优益权,例如行政机关享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力,对履行过程中相对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在一定条件下,对相对人的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相对人行使制裁权。
2、行政合同的合同性体现在:首先,行政合同是一个双方行为,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这是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明显的特征。
一般的行政行为只需行政主体一方做出决定就可形成,而行政合同则不然,它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即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可成立。
其次,行政合同需要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行政相对人一方对于合同是否订立、合同内容拥有一定的选择权。
这也是契约自由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体现。
第三,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的内容具有可妥协性。
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以国家的强制执行力为直接后盾。
行政合同虽然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要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
由于行政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所以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相对一方做出一些让步。
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合同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篇2一、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二、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三、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地址:_________________四、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五、具体理由如下:1、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3、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浅议行政协议的概念 行政协议概念
浅议行政协议的概念行政协议概念精品文档,仅供参考浅议行政协议的概念行政协议概念行政协议一词有多种称谓。
从学界看,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叫法。
在德国叫行政契约,在英美国家叫政府合同,在我国台湾地区叫行政契约,在我国大陆地区叫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本站为大家带来的浅议行政协议的概念,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浅议行政协议的概念前言随着我国政府法治化建设进程加快,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的逐步增强,社会和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也在不断向现代化社会转型。
在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单方、命令式的传统行政管理方式,也正逐渐向协商、合作式的方向转变,在行政行为方式上更加重视相对人的参与。
行政协议将私法领域的合同制度引入了公法领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行政实务中早已被认可并得到迅速发展。
以行政协议方式达成行政管理目标也成为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单方解除权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次法律讲堂的主讲人周珍宇围绕行政协议的特征、行政机关如何合法地行使单方解除权等方面分享了《浅析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除》这一课题,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行政协议概述(一)行政协议的含义202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含义,即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二)行政协议的性质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新型且重要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既有行政性又有契约性。
因其是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而具有行政性,又因其是协商一致签订而与民事合同接近。
但由于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履行法定职责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其性质仍属于行政行为。
1.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缔结行政协议必须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必然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如果行政机关基于一定的民事行为缔结合同,则属于民事合同。
浅议行政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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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 职责权限 , 相对人也具有相应的行政法义 务的前提 下, 政合 同才 有 可能 行 订立 , 投有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 政台 同永远也无法实现。并且 , 行 行 政合同所确立的双方之 间的特定 的法律关 系要受到 当事人 之闻 已经存在 的 行政法律关系性质 的决定 与制约 , 有什么 样的行政法律关 系 , 就会有什 么性 质的行政合同。如政府与相对人之间才有 可能签定政府采 购方面 的的行 政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湖北武汉 40 7 ) 合同 , 30 4 私人之问就不可能签定 。又如只有 计划生育部门才有可能签定有 关计 划生育方面的行 政合 同, 而不是税务部 门. 且它也不能签 定另外性质 的行 并 内窖提要 : 行政合同作 为一种较为新颖而有 效的管理方式 已为现代 囝霉 政合同 , 如军事采购合 同等 。行政合同的行政属性不仅仅表现在合同与赖 以 所普遍 采用。行政合同的有关理论问题 巳 来越 为学者所重视 , 越 本文主要对 建 还表现在行政合 同的是将这种行政法律关 系通过 合 行政合 同的性质作 了 步的讨 论, 初 笔者认 为行政合 同的性质具有行政性 和合 立的行 政法律关 系上 , 同的形式具 体化 、 特定化 , 使双方当事人之 间在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事项 、 范围 同性两个方面。 内。 建立起一种具体 的行政法律关系 , 最终 实现行政 目的。所 以行政合 同条 关键词 : 行政合 同; 行政性 ; 同性 合 款所规定的事项 总是特定 的行政事物 , 中的权利 、 其 义务、 手段、 标 和责任 . 目 引言 无一不是具有行 政特色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国家行 政权力对社会 关系的干预 日益广泛 , 干 其 第 四, 行政合同的 目的就在于实现行 政管理的 目标 , 它本 身就是执行公 涉的手段也呈多样化的趋 势, 中行 政合 同作为一种较为新颖 而有效 的管理 其 务或履行行政职责的手段 。行政合同总是 与它在整个执行 公务或履行行 政 方式已为现代国家所普 遍采 用。行政合 同也可 以称之 为行政 契约 , 就是 指 职责的过程中的地位 、 作用和 目标相适应 的 , 它必须按照行 政法的规定和 行 “ 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 、 变更或 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 它在 我国 政法律规则签定 和履行 。行政合 同的兴起是政 府管理方式 从“ 。 硬性行政 ” 到 的经济管理活动中也有所 体现 。 如在实践 中出现 的国有 土地 转让合 同、 计划 “ 转变的重要标 志, 但是不论其外 在的形式如何 的变 化, 目的都 是 生育合 同、 国有公路经营权转让合 同、 粮食棉 花订购合 同等等。但 由于我国 柔性行政” 标 是 正处在激烈 的社会转轨 过程中 . 涉及行政合 同的相关社 会事实尚未定 型 , 为了更好 的实现行政管理 的 目 。行政合 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管理行 为 , 有 而不是泛泛意义上 的行政管理。它是一种具体 的行政 关行政合 同的理论也 在逐 步的 完瞢之 中 , 些理 论问题 还存在着 诸多 的争 个特定的法律行为, 一 行为 . 能引起行政法律关 系的发生 、 发展和消灭 。值得注意的是, 行政合 同成 论。 在这其中 , 有关行政合 同的性 质问题是一个 非常重要 的方 面 , 对于这个 为行政 管理 的~ 种法律手段 , 必须是直接 意义上的 , 而不是 问接意义 上的。 问题的正确认识可 以帮助 我们 理清许多理论 上的含混之处 . 因此 , 笔者在本 所谓“ 直接” 就是 指行政合 同不需要凭借其他的法律行为与法律关 系, 而直 接 文中拟就这一问题谈一些 粗浅的看法。 它本 身就构成执行公务 、 l 用行在职责 的 行政合 同的魅力就在于它 足行政权 力因素和 民事契约精神的有 效结 合 : 与行政机关履行 或执行公务相联系 , 法律行为 。如公 安机关 为了治安管理的需要 . 要求辖区内单位的住户必须 安 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 政主体具有公 权力 的身份 , 运用行政权力保 证了行 装防盗门 , 而后各单位 与生产安装 防盗门 的厂商订立了定货 、 安装合 同, 个 这 政 目的的实现 ; 另一方 面与行政 主体行使权力的一般方式不同之处在 于它是 合同就不是行政 合同, 因为在这里合 同不是 作为直接执行公 务 的手段 , 而只 行政主体 与相对人通过相互的交流与沟通而成 的协议 , 留出了公 民发挥 积极 性与主动性 的余地。在这里 , 原本看来似乎 “ 水火不相容” 的两个概念 “ 政” 是间接 的与公务 目标相联 系。 行 三 、 政 合 同 的 台 同 性 行 与“ 合同” 被奇妙 的融合在一起 。 从此处也 可以看 出行政合同的性 质必会 具备 行政合同的另一个 重要的性质表现在它所具有 的合同性之上 , 这也是 行 行政与合 同两种行为的某些特征。概括说来 , 行政合 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两 政合同同其他行政行为的主要 区别 。这一性质 主要表现为 行政主体在执 行 个: 一是行政性 i 一是合同性。 公务时需要与卡对人相互协商 , 日 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实施 。这一性质 二、 行政台同的行政性 使得行政合同主要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将 国家所要达到的 目标固定化 、 律 法 当社会发展的历程 步人现 代 , 近代国家 守夜人” 的角色发生 了转 变。现 化并 也 代国家 的通过各种手段介 入各 方面的社会关 系 , 政府对社会经薪管理 的程度 , 用合同规范双方 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 , 因此 使行政合 同 比较单方 面 的行政行为来说 更能充分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日益深化 、 范围也 1益扩大 , 种发展 趋势使得 更多 的经济 关系包括合 同关 3 这 行政合同制度就其本源上来说是 民事契 约制度 在行政 领域 中的具体 运 系被纳入公法 的调整范围。 府的意志也深入 了合 同的领域 , 统 的唯当事 政 传 用 其带有明显的合 同性 , 具体表现在 : 人意志的合 同关系也出现了特 殊的表现形式, 既行政合 同。 政府 的主要 职能 。 第一 . 行政合同以合同的形式确立确立行政 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 律关 在现代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共利 益已成为不争 的事实 , 行政合同则是政 府以公 系 共利益为 目的而干预社 会经济 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 , 为了实 。由于行政机关 与相对 人选择 了合同的形式来确立彼此之问的法 律关系 。 政府 那么合同就应当成为规定 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 。 对于合 同双方 的 现其 目的不可避免的要将 自己的权力意志渗入其 中. 因此行政合同的性 质之 当事人来说就应该按照合同来行事 , 处于优 势地位的行政 主体虽然享有“ 行 就首先表现为行政性 。具体说 来 , 行政合 同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 政优益权”但这项权力并 不能被滥用 。 到严格 的限制 , , 受 在一般情况下。 行政 不能 随 第一 , 行政合同的主体特 征表明了它强烈的行政性。行政合 同的主体与 主体 也应该和相对人一样受到合 同条款所规定 的权利与义务的约束 , 意的违反合同 , 应该格守行政 的诚信原则 。 民事合 同的主体不同。行政合 同的主体 一般都有 行政主体作为 至少一方 的 第二 , 行政合 同的订立也需要贯彻当事人意思 自 治原则 。意思 自 治原则 当事人 。行政主体包括 了国家行 政机关 和法律 、 法规授权的组织 以及行 政机 也是合 同法 的重要原则 。它是 指“ 当事人依照 自 关委托 的组织 , 它是作 为一种优 势地 位的 当事 人签定行 政合 同的 , 而不是 以 是 民法 中的经典原则之 一, 己的理性判断 , 去设计 自己的生话 , 管理 自己 的事物 。意 思 自治 的真谛是 尊 机关法人既平等 民事主体 的身 份成为合 同当事人 的。而行 政主体 的优 势地 崇选择 , 基本点则是 自主参与和 自己责任。 同样 , 行政合 同签定 的过 而其 ” 在 位就表现在它是拥有行政 职权 的的当事人. 这也表 明了行政合 同始终是 与行 政职权联 系在一起的。具 体说 来 , 行政合 同存在 着以下几种主体的情形 : 程中 , 合同的条款、 内容要 由双方 当事人协商达成 , 原则上不能 由一方将 自己 1 主体与普通公 民、 . 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合 同。这是最 常见 。 的意思强加于对方 当事人 。行政合同 的内容涉及个人利 益和与行 政职权相 最 关的利益两个方 面。对 于前者 当事人当然可 以自主选择 , 问题主要在于对后 广泛的行政合 同的形式。最典 型莫过于政府采购合 同。 2 行政主体与行政 主体之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十章行政合同
四、行政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行政合同的变更 (二)行政合同的解除 (三)行政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四)行政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合同的终止
课堂讨论案例:
【案情简介】
乔某从外地到某县承包鱼塘。由于以往该县社会治安不 太好,敲诈、哄抢承包户的案件屡有发生。为维护正常 的经济秩序,特别是留住外地来本县投资的客商,发展 本地经济,该县公安局与包括乔某在内的厂商、承包户 签订了治安承诺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发生敲诈、哄抢案 件,造成厂商、承包户损失的,由公安局按照实际损失赔 偿;同时也规定了厂商、承包户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方面 的责任。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乔某承包的鱼塘遭人哄抢, 经济损失较为严重。乔某要求某县公安局按照治安协议 给予赔偿,遭到公安局的拒绝。为此,乔某向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机关 相对人
权利 义务 权利 义务
选择相对方的权利 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 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权 制裁权 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 兑现为相对人履行合同提供的优惠 特权行为的补偿义务 损害赔偿 支付报酬 取得报酬权 取得优惠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失补偿请求权 不可预见的困难补偿权 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査和指挥的义务
第十章 行政合同
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政合同行为
本章重点提示:
1.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合同的性质。 3.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合同的含义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 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 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特征
三、行政合同的种类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4.国家科研合同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6.国家订购合同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8.计划生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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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合同的性质(参考)欢迎来到站,今天本站为大家提供了浅谈行政合同的性质,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关系的干预日益广泛,其干涉的手段也呈多样化的趋势,其中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较为新颖而有效的管理方式已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
行政合同也可以称之为行政契约,就是指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它在我国的经济管理活动中也有所体现,如在实践中出现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有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粮食棉花订购合同等等。
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轨过程中,涉及行政合同的相关社会事实尚未定型,有关行政合同的理论也在逐步的完善之中,一些理论问题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论。
在这其中,有关行政合同的性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可以帮助我们理清许多理论上的含混之处,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拟就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行政合同的魅力就在于它是行政权力因素和民事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具有公权力的身份,运用行政权力保证了行政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与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般方式不同之处在于它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相互的交流与沟通而成的协议,留出了公民发挥积极性与主动性的余地。
在这里,原本看来似乎水火不相容的两个概念行政与合同被奇妙的融合在一起,从此处也可以看出行政合同的性质必会具备行政与合同两种行为的某些特征。
概括说来,行政合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两个:一是行政性;一是合同性。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当社会发展的历程步入现代,近代国家守夜人的角色发生了转变。
现代国家的通过各种手段介入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的程度日益深化、范围也日益扩大,这种发展趋势使得更多的经济关系包括合同关系被纳入公法的调整范围,政府的意志也深入了合同的领域,传统的唯当事人意志的合同关系也出现了特殊的表现形式,既行政合同。
政府的主要职能在现代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行政合同则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干预社会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为了实现其目的不可避免的要将自己的权力意志渗入其中,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质之一就首先表现为行政性。
具体说来,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表明了它强烈的行政性。
行政合同的主体与民事合同的主体不同。
行政合同的主体一般都有行政主体作为至少一方的当事人。
行政主体包括了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它是作为一种优势地位的当事人签定行政合同的,而不是以机关法人既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成为合同当事人的。
而行政主体的优势地位就表现在它是拥有行政职权的的当事人,这也表明了行政合同始终是与行政职权在一起的。
具体说来,行政合同存在着以下几种主体的情形:1.主体与普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合同。
这是最常见,最广泛的行政合同的形式。
最典型莫过于政府采购合同。
2.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合同。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行政主体之间可以签定行政合同。
但也有学者认为治在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存在缔结行政契约的可能性,从而将行政机关之间签定的合同排斥在行政契约之外,另称之为行政协议,其理由是行政机关间的合同不适用行政优益权原则,且不宜优法院主管。
笔者以为,行政合同的是在行政领域形成的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双方合意,这种合意自然可以在行政主体间存在,这一点也被西方国家行政法理论与实践所肯定。
如德国行政法理论上就肯定行政机关之间可以订立合同,日本公共团体间以行政合同的方式达成行政目标的事例也很多,因此应该承认此种合同的存在。
此外,还存在着一些有争议的类型的行政合同。
如有学者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签定的招收、聘用合同也可以称之为行政合同。
第二,行政主体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机关对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定的合同,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加以变更或解除,但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单方面的变更合解除权。
这就是所谓的行政优益权,它也体现了行政合同强烈的行政性。
行政机关之所以享有行政优益权,主要是因为行政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国家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往往赋予行政机关许多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以保证行政合同制度的正确执行。
这在国外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在德国的《行政手续法》,澳门的《行政程序法典》及台湾地区的法律都有累似行政优益权的规定。
当然,这种行政优益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
首先,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是于法有据,不能违法越权行使此种权力。
其次是必须有合乎合同原则的理由、情况出现,使履行合同需要被变更或被解除,而且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此项权力不应当使行政机关随心所欲的行使。
第三,行政合同是以业已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并且它就是实现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形式。
行政合同订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之需要,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订立行政合同围绕的目的始终是如何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责。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的行政法律关系他们订立行政合同的基础,只有在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在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责权限,相对人也具有相应的行政法义务的前提下,行政合同才有可能订立,没有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合同永远也无法实现。
并且,行政合同所确立的双方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要受到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决定与制约,有什么样的行政法律关系,就会有什么性质的行政合同。
如政府与相对人之间才有可能签定政府采购方面的的行政合同,私人之间就不可能签定。
又如只有计划生育部门才有可能签定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行政合同,而不是税务部门,并且它也不能签定另外性质的行政合同,如军事采购合同等。
行政合同的行政属性不仅仅表现在合同与赖以建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上,还表现在行政合同的是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形式具体化、特定化,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事项、范围内,建立起一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最终实现行政目的。
所以行政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事项总是特定的行政事物,其中的权利、义务、手段、目标和责任,无一不是具有行政特色。
第四,行政合同的目的就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它本身就是执行公务或履行行政职责的手段。
行政合同总是与它在整个执行公务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目标相适应的,它必须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和行政法律规则签定和履行。
行政合同的兴起是政府管理方式从硬性行政到柔性行政转变的重要标志,但是不论其外在的形式如何的变化,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行政合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特定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泛泛意义上的行政管理。
它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和消灭。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合同成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法律手段,必须是直接意义上的,而不是间接意义上的。
所谓直接就是指行政合同不需要凭借其他的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而直接与行政机关履行或执行公务相,它本身就构成执行公务、履行在职责的法律行为。
如公安机关为了治安管理的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位的住户必须安装防盗门,而后各单位与生产安装防盗门的厂商订立了定货、安装合同,这个合同就不是行政合同,因为在这里合同不是作为直接执行公务的手段,而只是间接的与公务目标相。
三、行政合同的合同性行政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的性质表现在它所具有的合同性之上,这也是行政合同同其他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
这一性质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时需要与相对人相互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实施。
这一性质使得行政合同主要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目标固定化、法律化,并用合同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因此使行政合同比较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来说更能充分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行政合同制度就其本源上来说是民事契约制度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其带有明显的合同性,具体表现在:第一,行政合同以合同的形式确立确立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选择了合同的形式来确立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合同就应当成为规定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对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来说就应该按照合同来行事,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主体虽然享有行政优益权,但这项权力并不能被滥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也应该和相对人一样受到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约束,不能随意的违反合同,应该格守行政的诚信原则。
第二,行政合同的订立也需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经典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
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物。
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崇选择,而其基本点则是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
同样,在行政合同签定的过程中,合同的条款、内容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原则上不能由一方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当事人。
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个人利益和与行政职权相关的利益两个方面。
对于前者当事人当然可以自主选择,问题主要在于对后者来说,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权益可否进行协商。
笔者认为这需要具体的分析,就其中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部分来说,在职权的行使方式、手段、期限、具体目标等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度就给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可见,从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上来看,虽然有些条款会受到法律规定与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的限制,但仍然可以有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余地。
当然,行政合同虽然具有与民事合同相似的合同性,但他们之间还是存在着许多的差异。
总体来说两种契约的差异主要在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行政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民事合同中形成的则是民事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不同也就导致了对两种契约的理论基础、法律调整方式以及救济的不同。
前者优先考虑公共利益,通过行政法来调整,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设诉问题。
后者则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由民法来调整,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在进一步具体说来,它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行政合同中,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是为了达成特定的行政目的之需要,这种权利义务的设置常常相行政主体一方倾斜,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居于优势地位为特征的双方地位不平等。
而民事合同中双方地位平等是最重要的原则,这种平等原则在行政合同中是不适用的。
第二,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是相一致的,或者说具有相对性。
这种权力与义务在法律上是不能放弃的,也不能随意的转移给他人的。
而民事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则不同。
由于民事合同是由平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因此里面的权利主要是为了权利者本身的利益而设的,即使该权利消灭,也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利益,而义务人则可以根据权利人免除其义务的意思表示而免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