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是指煤矿企业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选购和安装:明确选择和购买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监控要求,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明确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责任和程序,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 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管理:明确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的采集、存储和管理方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4. 系统使用权限管理:明确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权限管理制度,对不同职责的人员设置不同的系统使用权限,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合法使用。
5. 系统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规范,明确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同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运用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应急处理。
6. 监控记录保存和归档:规定安全监控系统的记录保存和归档要求,确保监控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 违规处理和追责制度:明确对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总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煤矿企业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规范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制度,通过规范的制度和流程,保障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和使用,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5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矿井监控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矿井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全矿每一位干部职工都有保护矿井监控系统的责任和义务。
二、矿井监控系统是矿井主要的安全设备之一,除监控系统管理员、瓦斯检查员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得乱动本系统设备。
三、矿井建立监测队伍,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同时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两门专业的知识。
四、安全监测员实行设备包机制,对其管辖的监测装置认真管理。
五、矿井设立监控中心室(微机房)和监测装置维修室。
六、监测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表、装置使用月报和季报表、监测重点日报表、监测系统图。
七、监测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都要符合《规程》规定。
八、各种装置(包括分站、电缆、传感器、声光报警器、远程断电控制器等)实行分片管理,并随采掘生产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调整。
各单位必须对辖区内的监测装置进行看管,发现报警或其它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生产调度室和安全调度室。
九、各单位对辖区内的监测装置的电源更改线路、断电或搬迁电气设备时,必须提前通知安通科,由安通科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私自中断监测装置的使用,否则安通科将对其做相应处罚。
各单位的电工应对监测装置的供电线路熟知,在非常时刻,能给仪器停送电。
十、安设在采掘工作面的各种传感器,施工单位放炮时必须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在移回到原来位置,否则损坏传感器时安通科将给以相应处罚。
十一、监测装置所在区域内的瓦斯员,每班必须对本区域内的监测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安全调度室。
瓦斯员在填写瓦斯手册和瓦斯牌板时,增填传感器数值,如果发现传感器超过允许误差,立即通知安全调度室,由监测人员进行调试。
十二、矿井监控系统的所有装置必须防爆,完好标准同其它电气设备,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
十三、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____个月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行,依法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包括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和数据分析等环节。
第三条矿井监控系统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程序和网络通讯等组成部分。
第四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矿井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
第六条矿井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应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八条矿井监控系统的硬件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安装和验收,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
第九条矿井监控系统的硬件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矿井监控系统的软件程序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购买和安装,保证软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矿井监控系统的软件程序应定期更新升级,确保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的稳定。
第十二条矿井监控系统的网络通讯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布线和安装,确保通讯的稳定和可靠。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三条矿井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监控系统应24小时运行,确保对矿井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处理。
第十四条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并持有相关证书。
第十五条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和培训,确保其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十六条监控系统的日志记录和数据分析应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系统故障和问题。
第十七条监控系统的报警处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八条矿井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矿井监控系统的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修,发现设备故障要及时处理。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领导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2.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和整改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负责,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三、安全监控系统设置与运行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瓦斯监测、一氧化碳监测、温度监测、风速监测、粉尘监测、设备运行状态监测等。
2. 系统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3. 系统运行期间,应保证数据传输畅通,实时监控矿井安全状况。
4. 系统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四、安全监控系统检查与维护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包括设备检查、系统运行检查、数据检查等。
2. 检查内容包括:设备完好率、系统运行状态、数据准确率等。
3. 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五、安全监控系统应急处置1. 发生异常情况时,监控系统应及时报警,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应急处置措施包括:断电、撤人、停工等,确保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3.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培训1.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监控系统操作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建立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日志,记录系统运行情况、检查维护情况、应急处置情况等。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正式版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矿工人身安全,提高矿井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矿井监控系统的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才能担任该职位。
第四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矿井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统一协调和处理各方提出的问题和需求,确保矿山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矿井监控系统的管理第七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定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的存储,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第八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定期进行系统的升级和维护,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了解矿井生产的需求,合理安排系统的使用,确保生产过程的连续性。
第十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异常情况,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要保守矿山企业及相关部门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
第三章矿井监控系统的应用第十二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定期进行系统性能的检查和评估,确保系统符合矿井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根据生产需求,合理设置和调整监控参数,确保系统能够准确监测和报警。
第十四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根据矿井生产情况,准确记录和保存现场监控数据,以供生产管理部门参考和分析。
第十五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及时进行系统故障的诊断和维修,确保系统能够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第四章矿井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第十六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系统的安全性,加强对系统的防护和防止非法入侵。
第十七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备份系统数据,并采取措施防止数据的丢失。
第十八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设置系统访问权限,并定期审查和更新权限设置。
第十九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制定系统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范文(3篇)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范文1.为了安全监控系统保持正常运行,更好的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制定本管理制度。
2.矿井监控系统的设备按制度进行维护,不得随意损坏,非专职人员不得操作。
3.各矿井监控室必须保持清洁干净,非专职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主控电脑,不准上网或玩游戏。
4.监控室实行____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采掘工作、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温度、水位及水速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5.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总工程师,矿长和总工程师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
7.为确保监控系统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8.对主控电脑开关时,必须按程序进行,不得强行关闭或切断电源,导致电脑相关数据的丢失或损坏程序。
9.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
10.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1)工作面甲烷报警浓度大于等于____%;断电浓度大于等于____%。
(2)工作面及回风巷一氧化碳报警浓度大于等于24PPM。
(3)回风巷甲烷报警浓度大于等于____%。
11.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12.风巷风速报警值不低于0.25M/S。
13.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传感器报警值大于等于26℃,断电值大于等于30℃。
14.主水仓警戒水位报警值根据本矿井水仓容积,确定警戒水位,水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为传感器报警值。
15.矿井管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处以____元至____元的经济处罚。
(1)在主控电脑室干与监控无关的事,特别是上网和玩游戏的。
(2)井下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的。
(3)台帐、记录不规范,报表不及时审阅签字。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管理,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系统稳定、可靠、高效运行。
2.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并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
3.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和维护,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备用设备,一旦主设备出现故障,备用设备能迅速投入使用。
三、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与监测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24小时连续运行,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温度、风速、压力等关键参数。
2.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到的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地面监控中心,监控人员应实时查看、分析、处理。
3. 当监测到异常数据时,监控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矿井安全。
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四、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与责任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由矿长负责全面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
2.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相关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或异常时,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安全监控系统考核与奖惩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考核结果与相关人员的绩效挂钩。
2. 对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我们旨在确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为矿工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职责分工1、调度室负责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日常维护、设备完好达标、回收等工作。
2、通分部负责通风安全监控系统设置标准等的监督管理。
3、机电部负责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防爆性能、设备完好的监督检查。
4、各队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内通风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5、机电队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二、一般要求1、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
2、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3、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4、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5、总经理、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防部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设计和安装1、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3、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丽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4、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
(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3)掘进工作面内。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5)米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5、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6、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审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怀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保障怀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行业标准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矿已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在调度室建立安全监控指挥中心,并形成了市、县(市、区)、矿三级安全监控网络。
第四条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见附件一)".明确了分管领导和科室,制定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见附件二)、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安装、使用与维护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煤矿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具有对矿井总回风巷、水平及采区每翼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中的风速、瓦斯、温度等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二)具有对矿井负压和主要通风机电压、电流、功率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三)具有对井下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开关和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系统主要机电设备开停等开关量监测和累计量监测功能;(四)具有对井下监测地点监测数据超限和故障异常的井下、地面声光报警功能与故障闭锁功能;(五)具有瓦斯断电仪和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六)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七)具有互联网功能,实现内外部网络互联;(八)当电网停电后,系统保证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九)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工作,1台备用。
第二条怀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
安装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经测试性能可靠、工作稳定,方可安装。
(二)安全监控设备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安设.安设范围必须覆盖全部采掘工作面、要害场所及主要设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3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井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运行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矿井监控系统的煤矿,包括井下监控系统和地面监控系统。
第三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透明、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矿井监控系统管理机制,加强矿井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矿井监控系统使用和维护的规定、监督矿井监控系统的运行和使用情况、对矿井监控系统进行技术支持和培训、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新技术、新方法,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二章矿井监控系统的组成和功能第五条矿井监控系统由井下监控系统和地面监控系统组成。
第六条井下监控系统主要负责对井下的环境、设备、人员等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七条地面监控系统主要负责对井下监控系统传送的数据进行管理、处理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和决策。
第八条井下监控系统包括瓦斯监测系统、矿压监测系统、通风监测系统、温度监测系统等。
第九条地面监控系统包括显示控制系统、数据存储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分析系统等。
第十条矿井监控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实时监测、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报警预警、数据查询和分析等。
第三章矿井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矿井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和合格考核;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监控系统应当及时处理报警信息,确保故障能够及时排除。
第十二条矿井监控系统应当按照《矿井监控系统规范》进行安装和调试,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并满足煤矿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矿井监控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使用和维护,不得私自改动、拆卸或停用。
第十四条矿井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定期对其进行维护和检修,并提交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矿井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熟悉监控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3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矿井是特殊的作业环境,涉及到人员的安全以及矿井设备的运行安全。
为了确保矿井的安全,需要制定一套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行。
一、一般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相关的规定;2.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制度,确保作业安全;3. 负责实施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4. 加强技术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5. 维护设备设施的完好,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6.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7.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矿井的安全运行贡献力量。
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管理制度1.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根据工作任务,维护矿井监测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2. 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巡视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 配合监控员进行安全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4. 对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进行培训,确保技术和操作规范;5. 组织定期的设备维护保养,做好设备完好率的统计和维修记录;6. 整理设备资料和技术文件,建立健全的设备档案;7.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及时掌握最新技术和设备;8. 提出设备改进和创新的建议,提高设备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
三、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员管理制度1.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员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测矿井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2. 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3. 负责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4.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完善监测监控方案;5. 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6. 配合其他部门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总结经验教训;7.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8. 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和逃生能力;9. 坚持安全监测监控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的安全记录档案;10. 提出安全改进和创新的建议,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以及信息系统组成的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责任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煤矿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七条煤矿应当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要求、程序和时间进度。
第八条煤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和选型。
第九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特点,合理布置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确保设备的完整、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当从正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购买合格的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测试、调试和验收,确保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费用应当列入煤矿生产成本,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系统运行中的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各类设备、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的连续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的保存安全、完整,严禁私自篡改、删除或泄露系统数据。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井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具体措施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应遵循预防、预警、应急处理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矿主单位应承担对矿井安全监控管理的主体责任,安全监控部门和相关部门要配合协作,共同维护矿井安全。
第五条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应坚持科技先进、精准可靠的原则,不断完善监控设备和监控技术,提高监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监控设备第六条矿井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监控摄像头、监控终端、烟雾探测器、温度传感器等设备。
第七条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矿井应加强网络安全,确保监控设备信息安全,防止恶意攻击和病毒入侵。
第九条矿井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存储备份措施,保障监控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安全监控管理第十条矿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监控责任和要求。
第十一条安全监控部门应做好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安全监控部门应不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部门应定期向矿主单位汇报监控情况,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和问题。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四条矿井应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处理责任和程序。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应急响应、疏散逃生、救援抢险等内容,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矿井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应进行督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矿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控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矿主单位应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定义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用来监测和控制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态,发现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技术手段和设备。
第四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目标安全监控系统的目标是及时、准确地监测煤矿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危险,提供紧急报警和预警服务,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煤矿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监控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要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态。
(三)科学性原则:在安全监控系统的配置、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要科学合理。
(四)一体化原则:各个子系统间要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和协同作战。
(五)灵活性原则:安全监控系统的配置和应用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六)先进性原则:安全监控系统要与时俱进,不断引进更新的技术手段和设备。
第二章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第六条煤矿应设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第七条獠采用集中式或分散式管理,视煤矿规模、布局和情况确定。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选型、配置、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
(三)组织安全监控系统的培训和技术交流。
(四)安排巡视人员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监督。
(五)做好应急预案和事故应对工作。
(六)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备份和存储管理。
第七章安全监控系统的配置和选型第九条在配置安全监控系统时应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结合煤矿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条安全监控系统要根据煤矿类型、规模和布局等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选型,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监控系统管理,保障矿工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矿井监控系统应当具备可靠性、实时性和全面性,能够对矿井的各项参数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四条矿井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组织培训,进行技术维护和更新。
第六条矿井监控系统维护人员负责对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矿工应当遵守矿井监控系统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监控系统,及时反馈异常情况。
第八条矿长负责监督矿井监控系统的工作,并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九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提高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监控系统软件和硬件,保证系统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矿长应当定期检查矿井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矿井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应当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紧急处理第十四条发生矿井监控系统异常时,应当立即通知矿长,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十五条矿长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紧急处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第十六条矿井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章处罚制度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矿工违反矿井监控系统使用规定,造成事故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全面落实处罚制度。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制度的内容要点:1. 目的和范围:- 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 保障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可靠运行。
2. 管理责任:-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责任人应设立,确保责任到人;- 责任人应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 系统安全和可靠性:-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特点;- 系统应设置密码,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安全性。
4. 设备管理:- 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的设备进行管理,包括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维修等;- 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
5. 数据管理:- 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管理,包括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备份;- 提供数据分析和报表,为矿工安全生产提供支持。
6. 人员管理:- 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和维护能力;- 对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7. 突发事件应对:- 对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突发事件,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和报告上级;- 制定应急预案,保障系统的可靠运行。
8. 监督检查和评估:- 定期进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
9. 法律法规遵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定期了解和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系统和管理制度符合要求。
以上是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内容要点,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具体煤矿的情况进行制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的综合性技术系统。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3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矿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测矿井内外环境、人员行为、设备运行状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一套设备和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煤矿的建设、安装、维护、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安装和维护。
同时,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系统设备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
第二章设备建设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应当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和安全需求,合理布局,确保监控范围覆盖全面。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选型、设计、建设、安装和调试。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运行。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应当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三章设备维护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机制,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维护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应当确保设备保养、保修等维护工作按照规定进行,防止设备因长期使用而产生故障。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应当及时更新维护记录和设备情况,保证维护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定期备份和存储监控数据,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监控数据的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数据管理部门或授权指定责任人负责。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监控数据的管理应合法合规,禁止私自删除、篡改或泄露数据。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3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1.《煤矿安全规程》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3.《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国家有关文件和标准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矿长负责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技术部门负责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工作。
4.各岗位人员负责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操作和维护工作。
四、建设与维护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2.技术部门负责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日常操作与维护1.各岗位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操作。
2.技术部门负责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操作水平。
3.定期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巡检,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4.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修,并跟进处理过程。
六、数据安全与管理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定期备份,确保安全可靠。
2.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和权限管理,防止数据泄露。
3.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对策。
七、故障处理与应急预案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的处理和维修工作。
2.制定健全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系统故障时能够及时处理。
八、评估与改进1.定期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矿长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决策,确保系统的持续改进。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2)____煤矿目录一、安全监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2二、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3三、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4四、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操作规程---6六、安全监测监控维修工操作规程----7七、安全生产值班制度-----8八、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9九、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11十、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1十一、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12十二、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14十三、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5十四、瓦斯日报、监测日报____签字制度--16十五、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17十六、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20一、安全监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为了进一步提高瓦斯事故防范意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使矿井遇瓦斯超限事故时避免发生混乱,确保井下瓦斯超限后,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撤人、断电及____处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瓦斯事故危害影响程度,提高调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处理瓦斯事故的应变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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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煤公司通发〔2020〕11号唐口煤业公司关于印发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司各单位、机关部室(中心):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经研究决定,制订《唐口煤业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现予以下发。
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唐口煤业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为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的要求,维护、调校、检定到位,系统运行稳定可靠,特制定《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一、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并达到下列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24h连续运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的规定,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采掘工作面气体类传感器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其余不低于1P5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煤矿应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安全标志编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支持多网、多系统融合,实现井下有线和无线传输网络的有机融合。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与集团公司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在瓦斯超限、断电等需立即撤人的紧急情况下,可自动与应急广播、通信、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应急联动的功能。
二、每年初公司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防尘部和通防工区对年度内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等以及各类便携式检测仪等装备数量进行认真核实,同时根据生产作业计划情况,合理预留安全费用指标,以保障安全监控设备充足。
三、监测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不持证上岗每发现一次,由责任人支出100元,并追究相关工区领导责任。
四、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五、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六、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
当主机或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及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不少于2台,1台备用。
七、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置在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必须24h有监控人员值班。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监控值班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八、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连续运行。
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4h。
监控网络应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
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九、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十、系统最大巡检周期不大于20s,并满足监控要求;地面远程控制执行时间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
异地控制时间应不大于2倍的系统最大巡检周期。
就地控制执行时间应不大于2s。
巷传感器及执行器远程本安供电距离应不小于2km。
十一、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
第二章安装管理十二、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应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线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十三、需要安设监测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三天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通防工区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工作,并保证电缆吊挂整齐平直,监控设备按照相关标准安设。
十四、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现场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
掘进工作面甲烷断电范围必须与风电闭锁范围一致,断电的接设必须由监测工和掘进工区维修工共同完成,掘进工区维修工负责风电闭锁开关侧的接设。
采煤工作面安设完毕后,由通防工区提出《采煤工作面瓦斯断电安装申请单》,经通风防尘部、机电部、安监处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机电部提供断电控制开关,机电工区引出控制接点,通防工区监测工负责接好。
断电控制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每发现一处,由责任人支出200元。
十五、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甲烷断电装置,由负责安装的监测工现场调试,必须保证当超过规定的断电浓度数值时,能立即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断电装置接设完好后,掘进工作面由监测工、掘进工区维修工共同验收,填写《瓦斯断电装置验收单》并签字,上井后由通防工区、掘进工区值班区长签字。
采煤工作面断电装置接设完好后,由监测工、机电工区维修工、机电部、安监处、通风防尘部、相关工区共同验收,确定有效后填写《瓦斯断电装置验收单》并签字。
《瓦斯断电装置验收单》必须标明被控开关、接点,签字后由通防工区复印送机电部、通风防尘部、安监处备案。
十六、井下监测系统的主、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完好、无滴水的巷道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并实现挂牌管理。
十七、安全监控设备的声光报警器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在经常便于观察的地点。
十八、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微机室必须能实时监控采掘工作面甲烷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十九、各类传感器安设标准。
(一)采煤工作面: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安设甲烷传感器T0:报警浓度T0≥1.0%CH4、断电浓度T0≥1.5%CH4、复电浓度T0<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采煤工作面安设甲烷传感器T1:报警浓度T1≥1.0%CH4、断电浓度T1≥1.5%CH4、复电浓度T1<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甲烷传感器T2:报警浓度T2≥1.0%CH4、断电浓度T2≥1.0%CH4、复电浓度T2<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安设甲烷传感器T3:报警浓度T3≥0.5%CH4、断电浓度T2≥0.5%CH4、复电浓度T2<0.5%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应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T≥1.0%CH4、断电浓度T≥1.0%CH4、复电浓度T<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10-1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4:报警浓度T4≥0.5%CH4、断电浓度T4≥0.5%CH4、复电浓度T4<0.5%CH4,断电范围: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采煤机设置机载式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采煤机电源。
8.距回风口10~15m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T CO:报警浓度T CO≥0.0024%。
9.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T CO:报警浓度T CO≥0.0024%。
10.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安设烟雾传感器,开关量。
11.距回风口10~15m安设温度传感器T℃:报警值为T℃≥30℃。
(二)掘进中的煤巷、半煤岩巷: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大于5m处安设甲烷传感器T1:报警浓度T1≥1.0%CH4、断电浓度T1≥1.5%CH4、复电浓度T1<1.0%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T3:报警浓度T3≥1.0%CH4、断电浓度T3≥1.0%CH4、复电浓度T3<1.0%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掘进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0~15m安设甲烷传感器T2:报警浓度T2≥1.0%CH4、断电浓度T2≥1.0%CH4、复电浓度T2<1.0%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在掘进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报警浓度T2≥1.0%CH4、断电浓度T2≥1.0%CH4、复电浓度T2<1.0%CH4、断电范围:除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外,双巷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掘进机电源。
6.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前3~5m设置甲烷传感器T4:报警浓度T4≥0.5%CH4、断电浓度T4≥0.5%CH4、复电浓度T4<0.5%CH4,断电范围: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距回风口10~15m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T CO:报警浓度T CO≥0.0024%。
8.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T CO:报警浓度T CO≥0.0024%。
9.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安设烟雾传感器,开关量。
10.距回风口10~15m安设温度传感器T℃:报警值为T℃≥30℃。
(三)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测风站:1.采区回风巷设置甲烷报警浓度T≥1.0%CH4、断电浓度T ≥1.0%CH4、复电浓度T<1.0%CH4,断电范围:采区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一翼及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T≥0.70%。
2.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T CO≥0.0024%CO。
3.采区回风巷设置风速传感器报警值T v<0.25m/s或T v >6m/s;一翼及总回风巷设置风速传感器报警值T v>8m/s;有带式输送机的回风巷T v>6m/s。
(四)机电硐室内:1.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2.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配电点进风侧3~5m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五)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