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构造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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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按建筑的层数或总高度分
(1)住宅建筑 1~3层为低层建筑;4~6层为多层建筑;7~9层为
中高层建源自文库;10层以上为高层建筑。 (2)公共建筑
建筑物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度超 过24m的单层建筑)。建筑物高度不超过24m者为非 高层建筑。
1972年国际高层会议中规定:建筑物层数在9~16 层,建筑总高度在50m 以下的为低高层建筑;建筑物 层数17~25层,建筑总高度在50~75m的为中高层建 筑;建筑物层数在26~40,建筑总高度可达100m的为 高高层建筑;建筑物层数超过40层,建筑总高度超过 100m时,为超高层建筑。
图1 几种尺寸间的关系 (a)构件标志尺寸大于构造尺寸;(b)构件标志尺寸小于构造尺寸
4 建筑构造及其影响的因素
建筑构造是研究建筑物的构造组成,以及各组 成部分的构造原理和构造方法的学科。而建筑物 各部位的材料选择、结构形式和构造做法的确定 都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对建筑物的影响,遵循 “功能适用、安全耐久、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切实可行、注意美观”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构造 方案和措施,提高建筑物的使用质量和耐久性。 影响的因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3.1 建筑模数
建筑模数是建筑设计中选定的标准尺寸单位。 它是建筑物、建筑构配件、建筑制品以及有关 设备尺寸相互间协调的基础。 (1)基本模数
基本模数是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中的基本 尺度的单位,用符号M表示, 1M=100㎜。 (2)导出模数
导出模数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扩大模数 为基本模数的整数倍,以3M(300㎜)、6M (600㎜)、12M(1200㎜)、15M(1500㎜)、 30M(3000㎜)和60M(6000㎜)表示。分模 数为整数除基本模数,以1/10M(10㎜)、1/ 5 M(20㎜)和1/2 M(50㎜)表示。
建筑物耐久等级的指标是主体结构的使用年限。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对建筑物的耐久等 级作了如下规定:
一级:使用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 和高层建筑。
二级:使用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的建 筑。
三级:使用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使用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或简易 建筑。
民用建筑构造概述
内容
1 建筑的构成要素 2 建筑物的分类和等级 3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4 建筑构造及影响因素
1 建筑的构成要素
建筑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称。无论建筑物 还是构筑物,都是由三个基本的要素构成,即:
1.建筑功能
2.建筑的物质技术条件
3.建筑形象
上述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中,建筑功能是主导 因素,它对物质技术和建筑形象起决定作用。物 质技术条件是实现建筑功能的手段,它对建筑功 能起制约或促进发展的作用。建筑形象则是建筑 功能、技术和艺术内容的综合表现。在优秀的建 筑作品中,这三者是辩证统一的。
(3)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 筋混凝土的建筑。
(4)钢结构建筑 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材制作, 外围护墙和分隔内墙用轻质块材、板材的建筑。
(5)钢、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建筑 用钢筋混凝土结 构组成竖向承重体系,用钢结构组成水平承重体系 的大空间结构建筑,其横向可跨越30m以上的空间。
一般称为厂房。 (3)农业建筑 农业建筑是指供农业、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
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种子库等 。
2.1.2 按主要承重结构的材料和结构形式分
(1)木结构建筑 用木材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是 我国古建筑中广泛采用的结构形式。
(2)砖混结构建筑 用砖墙(或柱)、钢筋混凝土楼 板和屋顶承重构件作为主要承重结构的建。
2 建筑物的分类和分级
2.1 建筑物的分类
2.1.1 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分 (1)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生活、工作和学习的
房屋和场所。一般分为以下两种: 1)居住建筑 供人们生活起居的建筑物,如住宅、公寓、宿
舍等。 2)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如办公、
科教、文体、商业、医疗、邮电、广播、交通和其他建筑等。 (2)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是指供人们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用房,
( 3)模数数列及其应用
模数数列是以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 础扩展的数值系统,应根据建筑空间的具体情况拥 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建筑物中的所有尺寸,除特殊 情况外,一般都应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
3.2 几种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为保证设计、生产、施工各阶段建筑制品、构配件等有关尺寸间 的统一与协调,必须明确标志尺寸、构造尺寸、实际尺寸的定义及 其相互关系(图1)。
燃烧性能是指组成建筑物的主要构件在明火或高温作 用下燃烧与否及燃烧的难易程度。分为非燃烧体、难燃 烧体和燃烧体。
非燃烧体是指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砖、 石、混凝土、金属材料等。
难燃烧体是指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 用燃烧材料制作,而用非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 构件,如沥青混凝土、石膏板、水泥刨花板、抹灰 木板条等。
2.1.4 按建筑的规模和数量分
(1)大量性建筑 主要指建筑规模不大,但建造数量多,与人们生活
密切相关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等。 (2)大型性建筑
主要指建造于大中城市的体量大而数量少的公共建 筑,如大型体育馆、火车站等。
2.2 建筑的等级
建筑的等级包括耐久等级和耐火等级两个方面。 2.2.1 耐久等级
2.2.2 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标准, 是根据组成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确定的。 我国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建筑的耐火 等级分为一、二两级;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 二、三、四级。
耐火极限是指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 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 (木结构)或完整性被破坏(砖混结构)或失去隔火作 用(钢结构)时为止的这段时间,以小时表示。
燃烧体是指用容易燃烧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如木材、纸板、纤维板、胶合板等。
3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为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制品、 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并具有一 定的通用性和互换性,在建筑业中必须共同遵守《建筑 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