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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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制电影许可管理制度

摄制电影许可管理制度

摄制电影许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摄制电影许可事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拍摄和制作活动的允许管理,包括拍摄场地许可、器材设备许可、演员招募许可等。

第三条电影拍摄和制作应当遵循文化市场原则,尊重创意和版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电影拍摄和制作活动的监管和指导,保障拍摄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影拍摄许可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电影拍摄许可事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电影拍摄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给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拒绝。

第七条电影拍摄许可工作应当尊重创作自主权,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版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影拍摄许可的制度标准和指南,明确操作程序和管理要求,为拍摄单位提供便利和指导。

第二章申请许可第九条申请电影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视制作许可证等。

第十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交拍摄计划书,包括拍摄地点、时间、人员配备、设备情况、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经过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拍摄许可。

第十二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向文化行政部门交纳许可费用,并签订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循版权保护原则,确保拍摄计划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

第十四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和评估,确保拍摄计划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管理原则,确保拍摄活动的安全,配备专业的安全保障人员和设备。

第三章许可管理第十六条拍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许可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解读2023年版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解读2023年版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解读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电影放映活动制定的相关法规,其目的是规范电影放映管理,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下面是对电影放映管理条例的一些解读:
1. 放映许可:电影放映必须取得放映许可才能进行,制定者对放映场所、放映设备以及放映人员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观众安全和放映质量。

2. 放映审查:对于即将放映的电影,必须经过放映审查合格后方可放映,审查内容涉及电影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这样可以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避免不良内容侵害社会公共秩序。

3. 维护放映秩序:制定者对于电影放映的各项规定,如不得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以外放映,不得通过非法方式放映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维护放映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4. 重视儿童保护:针对儿童观众,制定者规定了不得向未满6周岁的儿童放映不适合儿童观看的电影,并对电影放映场所进行了相应要求,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5. 执法监督:电影放映管理条例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责和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影放映活动的监管力度,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电影放映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保护了观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也对放映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

影视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影视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影视行业管理,保障影视作品的质量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影视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影视制作、发行、放映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影视行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执法;(二)强化责任,明确分工;(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服务大局,促进发展。

二、影视制作管理第四条影视制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二)拥有相应的制作设备和技术人员;(三)具备完善的制作管理制度;(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五条影视制作单位在制作影视作品前,应向有关部门报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制作。

第六条影视制作单位应确保影视作品内容健康、积极向上,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道德伦理、民族风俗等不良内容。

第七条影视制作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影视制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三、影视发行管理第九条影视发行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二)拥有一定的发行网络和渠道;(三)具备完善的发行管理制度;(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十条影视发行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影视作品进行审查,确保作品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影视发行单位应与影视制作单位签订发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影视发行单位应确保影视作品发行渠道合法、规范,不得违规发行。

第十三条影视发行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四、影视放映管理第十四条影视放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二)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放映设备;(三)具备完善的放映管理制度;(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十五条影视放映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放映的影视作品进行审查,确保作品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影视放映单位应确保放映环境整洁、舒适,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影体验。

电视电影行业的规范制度

电视电影行业的规范制度

电视电影行业的规范制度电视电影行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电视电影行业的规范制度。

一、电视电影行业的监管机构电视电影行业的规范制度需要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执行。

在我国,电影行业的监管机构是国家电影局和相关的部门,电视行业则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

这些机构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对电视电影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电视电影行业的准入标准为了保证电视电影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入标准。

比如,电影必须通过国家电影局的审查批准,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才能上映;电视剧必须经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审查和备案。

准入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提高作品的质量,保护观众的权益。

三、电视电影行业的创作规范电视电影的创作过程也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的规范。

比如,编剧必须创作符合道德伦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品;导演和演员必须遵守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进行非法活动或者传播不良信息。

此外,作品的拍摄、剪辑等环节也需要按照相关的规范进行操作,以保证作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电视电影行业的市场秩序为了维护电视电影市场的秩序,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市场规范。

比如,电视电影的宣传和推广必须遵守相关的法规和道德标准,不能夸大虚假宣传;电视台和电影院要按照规定放映经过审批的作品,不得私自放映不符合标准的影片;电视电影产品的销售和分发也需要遵循相关的规范。

这些市场规范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保护观众和消费者的权益。

五、电视电影行业的版权保护在电视电影行业,版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版权保护规范。

比如,禁止未经授权的盗版行为;加强对电视电影作品的版权登记和保护;加强对盗录盗播行为的打击等。

版权保护的严格执行有助于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六、电视电影行业的社会责任电视电影行业不仅仅是一个商业行业,还有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电影行业的拍摄许可管理规定

电影行业的拍摄许可管理规定

电影行业的拍摄许可管理规定电影作为一种受人喜爱的艺术形式,为了保证拍摄过程的有序进行以及作品的质量和合法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拍摄许可管理规定。

在中国,电影行业的拍摄许可管理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旨在规范电影制作、拍摄及传播的活动。

以下将就中国电影行业的拍摄许可管理规定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拍摄准备阶段的许可管理在电影拍摄过程中,拍摄准备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决定着后续制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保证拍摄准备工作的有序进行,电影制片方需要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拍摄许可。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拍摄计划书、拍摄场地租赁合同、人员名单等。

拍摄计划书应详细说明拍摄地点、场景、拍摄时间和人员安排等信息,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批。

同时,拍摄准备期间,制片方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保证场地安全、保护环境等。

二、拍摄过程中的许可管理电影拍摄过程中,需要确保场地的秩序与安全,同时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

为了实现这一点,制片方在拍摄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拍摄许可,并按照要求设置警戒线、安全标识等,确保拍摄过程中不会给周边环境和群众带来不良影响。

此外,拍摄期间,制片方需要确保参与拍摄的演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比如签订演员合同、支付相应工资等。

三、拍摄作品后期制作与传播的许可管理拍摄完成后,制片方需要经过后期制作并获得相应的发布许可,才能将作品公开播放或上映。

后期制作包括剪辑、配乐、配音等过程,为了保证作品的质量和合法性,制片方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将作品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可能涉及作品的政治意识形态、审美标准、文化传承等方面,以保证作品的社会效果和艺术价值的合理评估。

一旦作品通过审查并获得发布许可,则可以正式进行传播,比如放映在电影院或通过电视、网络等渠道传播。

综上所述,电影行业的拍摄许可管理规定确保了电影制作、拍摄及传播的有序进行。

拍摄准备、拍摄过程以及后期制作与传播的各个环节都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密切合作。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正文:----------------------------------------------------------------------------------------------------------------------------------------------------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1995年1月25日广播电影电视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推动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含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下同)单位实行许可证及年检登记制度。

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都必须按本规定办理许可证及年度核检登记。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全国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其直属单位及跨省级发行单位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发行单位发放发行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放映许可证并进行年检。

第四条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办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发行许可证;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放映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放映许可证;申办跨地(州)、市、县(区)行政区划的区域性或全省性的电影发行许可证,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决定许可证的发放,对1993年以后行业内部发行放映企业之间重新组合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发行机构,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对于1993年以后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放映单位,由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部队(含武警)系统的影片发行放映及电影行业以外的发行机构的成立仍按广播电影电视部〔1993〕3号和〔1993〕3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办理。

影视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

影视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

影视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一、影视行业准入许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影视行业由政府垄断,非但民营等社会资本不允许进入,就是广电系统外的国有资本也很难问津。

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国家广电总局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影视节目制作业。

(一)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设立的许可1、电影制作单位设立许可电影制作单位,又称“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电影制片厂、电影制片公司、电视台、电视剧摄制中心等,国家对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的办法,即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必须要经过审批,取得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摄制电影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等活动。

2、业外单位准入许可2002年之前,业外单位要投资拍摄电影,必须与某个电影制片单位(电影制片厂)合作,挂上该厂的厂标,才允许拍摄和发行电影。

2002年新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又于2003年1月发布《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10月,又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业外单位从事电影拍摄业务的门槛大大降低。

电影放映管理规定

电影放映管理规定

电影放映管理规定引言:电影是一种重要的文化媒介和艺术形式,通过影像和声音的结合,能够直观地传递信息、表达情感和展现艺术。

为了保障观众的权益,规范电影行业的经营管理,电影放映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电影放映管理规定展开论述,包括许可要求、场所要求、审查制度、安全要求、影片推广等方面的内容。

一、许可要求电影放映作为一项特殊的文化经营活动,必须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相关规定对电影放映许可要求进行明确,主要包括经营者的资质要求、设施设备要求、保护观众权益的要求等。

其中,经营者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同时还需建立健全的场所管理制度,确保观众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二、场所要求电影放映场所是观众欣赏电影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营造良好观影环境的基础。

因此,场所要求是电影放映管理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首先,电影放映场所应具备合适的环境条件,包括舒适的座位、良好的视听设备以及安全疏散通道等。

另外,应建立健全的场所管理制度,规范场所秩序,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制度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电影放映需通过审查才能上映。

审查制度是电影放映管理规定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规定明确了电影审查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电影的内容合法合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同时,也规定了电影制片方在申请上映时需提交的审查材料和程序,以便更好地落实审查制度。

四、安全要求观影安全是电影放映管理规定的重要方面。

为了保障观众的生命安全,规定了安全要求。

首先,电影放映场所应严格按照有关消防安全要求进行配备,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其次,应建立安全救援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另外,还规定了观众进出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观众人身安全。

五、影片推广影片的推广是电影放映管理规定中的重要环节。

规范了影片的宣传与推广方式,主要包括宣传材料的合规性要求、宣传场所的管理要求等。

推广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严禁虚假宣传、低俗内容和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电影行业放映许可管理办法

电影行业放映许可管理办法

电影行业放映许可管理办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电影作为一种受众广泛的文化艺术形式,对于推动社会发展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多样化有着重要的影响。

而为了更好地规范电影行业的发展和促进优质电影的放映,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放映许可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电影行业放映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放映许可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精心制定和实施放映许可管理办法对于电影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放映许可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各类电影院的运营和放映活动,保证观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放映许可管理办法可以促进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国内电影产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最后,放映许可管理办法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监管,确保电影作品的质量和内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二、电影放映许可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放映许可管理应该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实施,不得以任何歧视性原因限制或排斥任何电影的放映。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放映许可管理应当保护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对于内容低俗、暴力、色情等违法违规的电影,应当严格审查并拒绝许可放映。

3. 促进电影行业发展原则:放映许可管理应当注重促进电影行业的发展,支持优质电影的制作和放映,鼓励多样化的电影题材和艺术表现形式。

4. 加强监管原则:放映许可管理应当加强对电影院、放映设备和场所的监管,确保其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保障观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放映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者应当准备完整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影放映许可申请表、申请者身份证明、放映设备检测报告等。

2. 提交审批机关:申请者应当向相关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 材料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4. 现场核查:对于通过材料审查的申请,审批机关将组织现场核查,核查放映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

5. 许可审批:经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审批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审批结果,并出具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制度

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制度

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制度近年来,电影行业的蓬勃发展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保障电影拍摄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各个国家纷纷建立了相应的电影拍摄许可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制度进行探讨,系统梳理其主要内容与运作机制。

一、制度背景与目的电影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表达形式,具有其独特的社会影响力和文化价值。

然而,电影拍摄活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挑战。

因此,建立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电影拍摄活动,保护电影从业人员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促进电影行业的繁荣发展。

二、许可管理机构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制度的核心机构是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部门。

该部门负责电影拍摄许可事务的审批、登记、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审核并批准电影拍摄许可申请;2.监督和管理电影拍摄活动的执行;3.登记电影拍摄许可信息,建立健全电影拍摄档案;4.对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

三、许可管理流程1.许可申请:电影拍摄计划完成后,制片方需要向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部门递交许可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 电影拍摄计划书;- 拍摄地点安排和场地协议;- 拍摄人员名单及其从业证件;- 拍摄器材清单;- 拍摄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等。

2.许可审批: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拍摄计划的合理性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估。

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资质审核:核实制片方及拍摄人员的从业资质;- 安全审核:评估拍摄计划中的安全风险,并要求制片方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版权审核:确保拍摄计划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点审批:核准拍摄地点,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3.许可发放:经过审批合格后,电影行业拍摄许可管理部门向制片方颁发电影拍摄许可证书。

该证书为电影拍摄活动的合法凭证。

四、管理制度与措施1.拍摄期间管理:制片方在拍摄期间需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拍摄许可证书要求履行安全责任;- 素质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不干扰周边居民生活;- 对外宣传:遵循相应的宣传规定,不散布虚假信息。

影视行业法规

影视行业法规

影视行业法规影视行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促进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中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规范。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介绍影视行业的法规和规程。

一、影视剧拍摄和制作规定1.1 剧本审查制度为了确保影片的质量和内容的合法合规,影视行业设立了剧本审查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影片剧本的内容和题材,以及对于敏感和不良内容的审查标准,确保作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1.2 拍摄许可证制度在影片的实际拍摄中,制片方需要通过申请拍摄许可证来获得合法的拍摄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管理影视拍摄活动,防止违法拍摄的发生,保护拍摄现场的秩序和参与者的权益。

1.3 合同保护规定影视行业存在着大量的从业人员,包括演员、导演、摄影师等。

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权益,影视行业建立了合同保护规定,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奖励和福利等方面的权益,确保各方在交易中的公平合理。

二、电影放映和院线管理规范2.1 电影放映许可证制度为了控制电影放映市场的规模和质量,中国建立了电影放映许可证制度。

只有取得了许可证的影院才能进行电影放映,从而保证了体验观影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2 电影市场竞争规则在电影市场中,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中国电影市场规定了电影发行和上映的时间表和机制,防止恶性竞争和商品过载现象的出现。

2.3 影片票价管理电影票价是观众观影体验的重要因素之一,影响着电影市场的运行和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中国政府通过票价管理规定,控制电影票价的上涨,并制定不同范围内的票价标准,以适应不同地区和观众的需求。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管理规定3.1 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广播电视节目在制作和播出过程中,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节目内容审查制度规定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对于敏感题材和不良内容的审查标准,保证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性和健康性。

3.2 广告播出管理规定广告在广播电视节目中的播出也需遵循相关规定。

影视传媒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影视传媒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C、院线的影院加盟经营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签约形式组合的院线,签约期不少于3年(含3年);一个影院只能加入一家院线,签约期满后,可以重新进行选择。根据《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院线内的成员不得无故解约,解约要按相关规定报批和备案。根据《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影院以签约形式加盟院线的,签约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签约期间,影院如改签加盟资产联结在50%以上院线的,经与签约院线协商,可改签加盟资产联结院线。鼓励电影院线公司与影院以资产形式联结。
(1)院线经营业务的行业监管
为了减少发行层次、增加发行渠道、促进影片流通以及合理分配制片发行放映利益,国家广电总局及文化部于2001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减少发行层次,改变按行政区域计划供片模式,变单一的多层次发行为以院线为主的一级发行,发行公司和制片单位直接向院线公司供片。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先后于2002年3月5日及2003年11月21日颁布《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对于院线发行制度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7月印发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同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设电影局,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等职能。

传媒公司行政许可制度范本

传媒公司行政许可制度范本

传媒公司行政许可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传媒公司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传媒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以及公司内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传媒公司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传媒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明确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监督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行政许可的申请第五条传媒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书;(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合同、协议、章程或者其他文件;(五)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生产经营计划、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传媒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制定。

第七条传媒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三、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第八条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公章。

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二)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三)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四)行政许可的编号;(五)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六)作出决定的日期;(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国内影视传媒行业的监管及政策

第三章国内影视传媒行业的监管及政策

第三章国内影视传媒行业的监管及政策第三章.我国影视传媒行业的监管及政策(一)电影行业监管体系(1)行业主管部门我国电影行业的监管部门有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其中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对电影及电视行业的管理体现在宏观管理方面。

国家广电总局为电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职能由国家广电总局下设的电影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能为: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国家广电总局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地方管理机构即地方广播电视局负责所在地文化广播影视事业的行业管理,并履行国家广电总局赋予的行政审批权等。

(2)行业法规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影行业的监管体制正在由单一计划经济的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3)行业监管政策①电影制作资格准入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对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制作资格准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

②电影摄制行政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依法设立的电影公司从事具体的影片拍摄工作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的批准并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许可。

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许可证分为《摄制电影许可证》(俗称"甲证")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俗称"乙证")。

关于影视的管理制度范文

关于影视的管理制度范文

关于影视的管理制度范文影视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规范影视行业的管理,加强行业监管,保护影视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影视作品的质量和艺术价值,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 国家级影视管理机构设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影视管理政策,组织行业规范制定,批准重要影视作品的拍摄和发布。

2. 地方级影视管理机构各地设立影视局或文化广电部门,负责本地区影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3. 行业组织设立行业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代表影视从业者和企业共同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三、资质和许可证件1. 影视企业资质影视企业需要获得经营许可,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并定期进行复审。

2. 影视从业人员资质(1)导演、编剧、演员、摄影师、制片人等核心从业人员,需要获得相应的专业资质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2)其他从业人员需要通过培训和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四、作品审查与评定1. 影视作品审查(1)影视作品的剧本、剧情、形象等内容需要经过影视管理机构的审核,符合批准标准方可拍摄和发布。

(2)影视作品在发布前,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确保画面和音频质量达到标准。

2. 影视作品评定每年组织专家评定优秀影视作品,授予奖项并给予相应的奖金和荣誉。

五、市场准入与管理1. 影视市场准入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对影视企业的经营规模、资本实力、专业水平等进行评估,合格后方可获得准入许可。

2. 影视市场管理(1)建立影视市场信息公示和交易平台,提供市场流通的影视作品信息和相关交易数据。

(2)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行为,对存在价格欺诈、质量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

(3)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六、合同管理制定合同样本,规范影视从业者和企业的交易行为,明确权利和义务。

合同需要经过签署、备案等流程方可生效。

七、税收与财务管理1. 税收管理(1)对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征收税款。

文化娱乐行业演艺活动许可规定

文化娱乐行业演艺活动许可规定

文化娱乐行业演艺活动许可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文化娱乐行业的蓬勃发展,演艺活动作为一种受欢迎的文化娱乐形式,受到了大众的喜爱和追捧。

然而,由于演艺活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并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建立了一系列演艺活动许可规定。

本文将就其中一些重要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演艺活动审批和许可制度在开展演艺活动前,演艺单位、公司或个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演艺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申请时,申请者需要提供详细的演艺计划、演艺场地,以及演员、乐队等相关资料。

审批部门会根据这些资料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发放演艺活动许可证。

三、场地安全要求演艺活动的场地安全至关重要,因此演艺活动的许可规定中,通常会包含对场地安全的严格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包括消防安全、人员疏散、紧急救援设备等方面。

申请者需要确保演艺场地符合所有的安全要求,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演员和团队管理演艺活动的质量直接取决于演员和团队的素质和能力。

因此,演艺活动许可规定也会对演员和团队的管理提出一些要求。

例如,演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和技能,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同时,对于团队成员的人员安排、训练、协作等方面也会有详细规定,以确保演艺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演艺活动内容与宣传管理演艺活动的内容和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风气和公众形象,因此在演艺活动许可规定中也会涉及对内容和宣传的管理。

例如,有些不符合道德观念、传播负面价值观的演艺活动将被禁止或受限制。

此外,对于演艺活动的宣传广告、海报等也会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六、监督和执法在演艺活动许可规定的背后,必然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监督和执法机制。

监督主体可能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他们会定期检查和评估演艺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演艺活动,将会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七、演艺活动许可的意义和影响演艺活动许可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执行对于整个文化娱乐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电影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电影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电影公司的资质管理,保障电影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电影公司的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与电影业务相关的资质管理。

2. 资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影制作许可证、电影发行许可证、电影放映许可证等。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1. 公司各部门在开展电影业务前,需向行政部提交资质申请。

2. 行政部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交的资质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3. 行政部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

四、资质证照管理1. 行政部负责公司资质证照的统一保管。

2. 资质证照应妥善存放,避免损坏、遗失。

3. 行政部应定期对资质证照进行盘点,确保证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 资质证照的复印件由行政部负责制作,并加盖公司公章。

五、资质证照使用与借阅1. 公司各部门在开展电影业务时,需按照规定使用资质证照。

2. 行政部对借阅资质证照的部门进行登记,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3. 借阅资质证照时,需填写借阅单,注明借阅原因、用途、归还时间等。

4. 资质证照不得外借给非公司员工或外部单位。

六、资质证照变更与续期1. 公司资质证照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行政部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2. 行政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办理变更手续。

3. 公司资质证照到期前,应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七、资质证照监督检查1. 行政部定期对各部门的资质证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检查内容包括:资质证照的保管、使用、借阅等情况。

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行政部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督促整改。

八、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做好资质证照管理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资质证照遗失、损坏或被非法外借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中的“规定时间内”指行政部规定的合理期限,具体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外商投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外商投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外商投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受理模版一、受理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二、受理条件(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该项业务活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材料清单(共5件)1、城市数字影院技术检测报告;(验原件、复印件盖章)2、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复印件盖章)3、《公众聚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合格证》;(验原件、复印件盖章)4、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验原件、复印件盖章)5、电影放映单位放映设立申请书;(参照范本)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验原件、复印件盖章)备注:(所有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提交的复印件每页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数量种类是否符合要求,原件复印件是否一致。

书写是否工整,无涂改缺页现象。

各类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四、受理须知1、城市数字影院技术检测报告:《陕西省新闻出版和电影质量检测中心》出具。

2、《公众聚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合格证》:榆阳消防救援大队出具。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省商务部门出具。

4、窗口常见问题问: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还需要提交省市电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预审备案表吗?答:根据陕西省电影局《关于取消新建影院预审备案事项的通知》:影城建设预审备案表取消。

五、材料样本1、城市数字影院技术检测报告;2、《公众聚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合格证》;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核准一致3、场地租赁合同;申请方为承租方主体5、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6、电影放映单位放映设立申请书。

电影行业管理制度规范

电影行业管理制度规范

电影行业管理制度规范电影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产业,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精神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影行业的运营,保障电影作品的质量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电影行业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电影行业管理制度的规范。

一、电影制作许可证管理制作电影需要取得制作许可证,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需要对制作方的资质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制作许可证的颁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只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团队才能获得许可证。

同时,许可证也应定期进行复审,以确保持证者一直保持符合要求的状态。

二、电影审查制度为了保护观众利益和社会道德,电影审查制度应该建立完善的规定。

在电影制作完成之后,需要经过专门机构的审查,以确保电影作品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标准,不含有违反国家政策和价值观念的内容。

同时,审查机构的工作应公正透明,遵循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票房统计与公示电影行业的一项重要指标就是票房,而票房统计与公示则是保证电影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应当建立统一的票房统计和公示机制,确保票房数据真实可靠,并及时对外公开。

相关机构应对票房统计工作进行监管,防止任何形式的数据造假和操控。

同时,对于票房数据的公示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四、行业诚信建设电影行业的诚信建设是行业规范的基础。

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开,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

同时,行业组织可以加强行业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法规素养,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版权保护和侵权打击电影行业是知识产权密集型的行业,版权保护和侵权打击对于维护行业利益和创作积极性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应加强版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的侵权监测和打击机制。

同时,要加强公众的版权意识,推动侵权行为的舆论谴责和道德约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版权的氛围。

六、市场监管和公平竞争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和公平竞争机制是电影行业管理制度规范的关键。

电影行业的拍摄许可管理制度

电影行业的拍摄许可管理制度

电影行业的拍摄许可管理制度电影是一种集艺术、文化和商业于一体的大众娱乐方式,如何在拍摄过程中保证质量、秩序和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电影行业中,拍摄许可管理制度被引入,以确保电影制作得到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对电影行业的拍摄许可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拍摄许可管理制度的背景电影制作过程中涉及众多关键环节,包括选址、场地搭建、摄制安排、剧组人员管理等。

这些环节的无序与混乱可能导致拍摄效果不佳、安全事故发生,甚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为此,电影行业引入了拍摄许可管理制度,以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二、拍摄许可管理制度的内容1. 选址与场地搭建:拍摄地点的选取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拍摄前,摄制单位需要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详细的拍摄计划和场地搭建方案。

相关部门会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许可。

2. 拍摄计划与安排:摄制单位需要提前制定拍摄计划,明确拍摄时间、地点、场景等信息。

拍摄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计划,并于获得许可后按照计划进行拍摄。

在拍摄过程中,摄制单位需要遵守现场管理规定,确保拍摄秩序和安全。

3. 剧组人员管理:拍摄期间,剧组人员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摄制单位需要对剧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同时,摄制单位需要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拍摄过程的安全与秩序。

4. 版权保护:在拍摄过程中,摄制单位需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

如果需要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场景,必须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5. 社会影响评估:某些特殊场景或题材的电影可能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进行拍摄许可管理时,相关部门会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影响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许可。

这样可以保护社会利益和公众的权益。

三、拍摄许可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拍摄秩序和安全:拍摄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管理拍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保障拍摄秩序和安全。

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拍摄质量。

2. 维护合法权益: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许可,可以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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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视行业准入许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影视行业由政府垄断,非但民营等社会资本不允许进入,就是广电系统外的国有资本也很难问津。

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国家广电总局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影视节目制作业。

(一)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设立的许可1、电影制作单位设立许可电影制作单位,又称“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电影制片厂、电影制片公司、电视台、电视剧摄制中心等,国家对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的办法,即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必须要经过审批,取得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摄制电影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等活动。

2、业外单位准入许可2002年之前,业外单位要投资拍摄电影,必须与某个电影制片单位(电影制片厂)合作,挂上该厂的厂标,才允许拍摄和发行电影。

2002年新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又于2003年1月发布《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10月,又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业外单位从事电影拍摄业务的门槛大大降低。

我国境内任何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只要具备一定资金条件,都可以进入电影制作行业。

不过,需要先成立一个“影视文化公司”,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进行一次性的电影拍摄,在拍摄并公映了两部以上影片后,就可以依法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3、电影发行单位设立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电影发行业务的,由所在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审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电影发行业务的,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向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我国现行政策还鼓励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

4、电影放映单位设立许可我国过去电影放映单位主要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在全国各地的电影院,一律由国家出资,政府文化部门主管;电影发行公司负责向电影院供片。

电影的发行和放映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环节。

2002年起,我国开始建立电影院线,打破地域垄断,减少发行层次,促进影片流通。

根据相关规定,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以下鼓励性政策:(1)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不包括外资)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2)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少年儿童发行放映院线;(3)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社区、学校经营电影放映业务;(4)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即可按照批准的节目摄制范围制作、播放节目,无须另行申请制作经营节目的许可。

因此,这里所说的许可,是指电台、电视台以外的单位、个人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颁布实施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除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人民币;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报批单位分为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和其他机构两类:前者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后者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二、影视节目制作许可(一)电影制作许可电影制作许可程序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在电影拍摄之前,对电影剧本(梗概)进行立项;二是在电影拍摄完成之后,对电影片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映。

1、单片摄制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规定,所有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市)级以上电影单位和电视台、电视剧制作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均可按规定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制作影片的资金来源证明、摄制影片的文学剧本(梗概)等材料。

申请单位在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后,方可按批准的剧本进行拍摄。

2、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已设立的电影制片单位,也不是可以任意摄制电影的。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要先进行审查,然后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

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备案的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法律禁止内容的,可以通知不得投拍。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拍摄电影片,应当在投拍前将电影剧情梗概报国家广电总局立项。

国家广电总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立项或提出修改意见。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两种。

自2001年12月起,我国对电视剧制作实行新的许可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分别发放甲乙两种许可证,取代以前的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可以申请制作电视剧的,只限于三种机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及以上的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他们都必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前述规定讲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两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是针对设置某一特定电视剧的单项许可,仅限于该证标明的剧目使用,即“一剧一证”,有效期不超过180日。

特殊情况经发证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乙种许可证”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并在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是较为长期的制作多部电视剧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两年,在有效期限内,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电视剧制作机构只有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方可按程序申请“甲种许可证”。

“甲种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核发。

2、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之前,我国电视剧制作除了电视剧制作单位要具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外,准备投拍的电视剧还要列入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只有经过立项的剧目才能投拍。

自2006年5月起,根据《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备案审批制度。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摄制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

(三)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许可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的范围包括:反映我党我国我军历史上重大事件,描写担任党和国家重要职务的党政军领导人及其亲属生平业绩,以历史正剧形式表现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为主要内容的电影、电视剧。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电影、电视剧的许可不同于前述一般题材电影、电视剧。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在开拍前,必须先将剧本报请国家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审定。

此类题材的电影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此类题材的电视剧报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再分别由电影组办公室或电视剧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查。

此类影视剧的审查分为立项审查和完成片审查两部分。

(四)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许可国家广电总局1999年《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对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实施制作播出的许可。

国家广电总局成立“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创作领导小组”,负责理论文献专题片播出的审定工作。

理论电视专题片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文献专题片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

经国家广电总局审定的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播出(放映)许可证”。

(五)电视动画片制作许可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均可制作动画片。

制作国产动画片实行题材报批,经规划审查同意立项后方能投产制作。

三、内容审查与传播许可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在电影、电视剧摄制或制作完成以后,要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对其内容实行严格的审查。

也就是说,电影、电视剧的内容审查,是电影、电视剧公开传播的前置程序。

(一)电影的审查和公映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电影的审查实行一级两审制,电影审查的权力在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

所有电影都要报请国家广电总局的电影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2003年之后,国家广电总局授权部分省级广电局拥有除了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特殊题材、国家资助影片、合拍片之外其他影片的审查权。

电影审查要经过以下程序:1、国产电影(包括合拍电影)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送审和标准拷贝送审。

电影审查委员会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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