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及其经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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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及其经济后果

[摘要]本文以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债权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者为调查对象,基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特征,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及其经济后果。

一、引言

为了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等先后制定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如《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与38个具体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等,上市公司逐渐步入了规范化的信息披露的轨道。然而,从1997年琼民源案发,到后来的红光实业、东方锅炉、蓝田股份、黎明股份、通海高科、麦科特、猴王股份、亿安科技、银广厦等重大不实信息披露案件的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证券市场面临着严重的诚信危机。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考察了在目前“假账丑闻”盛行的背景下,利益相关者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的真实感受,为证券监管决策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信息披露质量及其经济后果:问卷调查的初步证据

(一)研究方法

我们以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特征为调查内容,并于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债权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等。我们要求被调查者以信息使用者的身份回答问卷调查表中的有关事项。除个人投资者采用征询方式外,其余采用封闭式并全部采用邮寄方式发放和回收,问卷回收分布在我国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问卷调查表的有关情况见表1。

(二)调查结果及其分析

本次调查内容有别于其他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研究。我们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来界定了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特征。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只报告了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及时性、充分性、可比性、中立性和重要性等八个方面的调查结果及其分析结论。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分析

现代会计的发展已经历经五百年,它的理论、方法、内容、形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会计数据和会计信息必须反映企业的经济真实这一基本要求却

没有改变(葛家澍,2001)。目前,我国上市信息披露质量从总体上看,应该存在系统性偏低的情况(刘峰,2003),基于这一现实,我们首先调查了信息披露的可靠性。调查结果见表2。

调查结果显示,没有一家机构投资者认为完全可靠;而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认为完全不可靠的比重最高,这可能因为上市公司作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和供给者,中介机构作为会计信息的鉴证者,对目前我国的会计环境认识较为全面,身为“局中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期望值较高,而事实却相反。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的认可度总体上偏高,这可能与政府部门的“政治”目的应该有一定的关联,它作为监管者,一方面不希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偏低;另一方面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对问责作出辩解。总体上看,信息披露不可靠占88.69%。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分析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在信息可靠的基础上必须与利益相关者的决策相关,否则,会计信息披露没有存在的必要。会计信息要具有相关性,必须能够帮助利益相关者预测过去、现在和将来事项的结果,或者去证实或纠正预期的情况,从而具有影响决策的能力。调查结果见表3。

调查结果显示,没有一家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认为完全相关,这可能与目前采用通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模式,而每类利益相关者都有自身的信息需求相关。部分相关、基本不相关、完全不相关共占65.69%,这在一定程度说明目前我国现行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诸如人力资源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未纳入财务会计报告,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相关性质量不高,造成一定社会资源的浪费。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理解性分析

“可理解性”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基础质量。可理解性要求会计主体披露的会计信息能够被信息使用者理解。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使用者对它的利用,使用者利用会计信息,要求信息提供者披露的信息清晰明了,容易理解,不存在误导性陈述。调查结果见表4。

调查结果显示,多数信息使用者仅基本理解或部分理解会计信息,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完全理解的比例偏低,占10%,而完全不理解的比例偏高,占15.56%。中介机构完全理解占41.94%,而基本理解和部分理解也共占51.61%,这说明,即使受到良好的专业培训的机构投资者,仍然无法完全理解。这也说明非常必要改进披露形式,提高信息披露的揭示程度和可理解性,使一般中小投资者也容易阅读和理解,以体现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分析

会计信息具有时效性,即在会计信息在失去影响决策的能力之前提供给信息使用者。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即随意地延迟或提前都与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无关。调查结果见表5。

调查结果显示,及时占7.66%,基本及时占31.75%,基本不及时占39.42%,根本不及时占21.17%。这说明“不及时”严重影响着我国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透明度。为此,我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频率由每年披露一次,改为半年一次,以及现在每季度披露一次(2002年)。特别是在2001年,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确定年报披露的预约时间,研究结果表明:没有一家亏损公司提前披露;而延期披露占52.31%,其中亏损公司披露严重滞后,主要集中在4月下旬“挤末班车”(杨志强,2003)。一定程度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存在“好消息尽早公布,坏消息尽量推迟公布”的心理定势(李树华,1998)。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分析

充分披露是会计信息披露在内容方面的质量要求。充分性要求,凡是能够可能改变使用者决策的消息必须全面、毫无遗漏地披露。即不遗漏准则和制度必须披露的一切有利和不利事项,充分暴露公司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风险。调查结果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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