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公司 中国 航空器 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中国民航实业 开发总
,
、 、
十 州士企业 所得悦 属于中臾财政预 算收 入的 缴入 中央
金库 属于 地方 财政预 算收入的 缴 入 地方金库
山 东省税 务局 鲁税 二 ( ] 9 9刁 ) 3 6
19 政 部「 9」 」 财预字第 9
“
公可及其所属公司 中国航空结算中心 中国 航空工 程咨询 公 司 分别以 独立 经 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 按适 用税 率
,
。
1 9 94
、
年 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 应按 其
。
,
、
所属时 期的适用税收法律 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
,
,
四 对属于按查 帐征收办法 征收所得税的个 体工 商户 其 劝卯 年度应纳的所得税 应 按照城 乡个体工 商户所得 税暂行
,
税率在北 京缴库 上述三 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 在办理 集 中缴 税时 应先向 当地税 务机 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 年终提供纳税 申报表 及有关
. 政策法规.
入调节税 属于
;
99
1 的工 4 年 资 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
,
,
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 一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
例的有关规 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未纳 入 工 资 总额 的原补
、
。
贴 津贴差额部分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年1月 二 个人于 1 9 9
, , ,
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 算清缴
、
。
五 对于私营企业
1993
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doc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实行分税制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产权归属关系分级缴库,对跨地区经营的独资企业也应原则上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其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不再回原地缴纳。
1.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就地纳税。
2.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于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
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分别由总行于北京和上海集中缴税。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由总公司、省分公司于总、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税。
5.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6.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规定:(1)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1997年9月22日国税函[1997]526号)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陕西、湖南、湖北、河南、贵州、江西、广西、广东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报批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物财函[1997]3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公司管理费1,15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明细表抄送: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明细表金额:万元┌───────────┬──────────────────┬───┐│单位名称│单位地址│1997年││││扣除额│├───────────┼──────────────────┼───┤│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 80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7号│ 60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18号│80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21号│ 70 │├───────────┼──────────────────┼───┤│中国铁路物资北京公司│北京丰台区大红门苗辅东里2号│ 60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上海市会文路50号│ 90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公司│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八路45号│ 55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八宝街28号│ 55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65号│ 40 │├───────────┼──────────────────┼───┤│丰台桥梁厂│北京市丰台区葛家村西里1号│ 81 │├───────────┼──────────────────┼───┤│株洲桥梁厂│湖南省洙洲市建设北路58号│ 81 │├───────────┼──────────────────┼───┤│都匀桥梁厂│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镇│ 48 │├───────────┼──────────────────┼───┤│成都桥梁厂│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48 │├───────────┼──────────────────┼───┤│太原轨枕厂│山西省太原市向阳店横渠村│ 24 │├───────────┼──────────────────┼───┤│平顶山轨枕厂│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水库路李塘村│ 21 │├───────────┼──────────────────┼───┤│哈尔滨木材防腐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先锋路28号│ 20 │├───────────┼──────────────────┼───┤│镇赉木材防腐厂│吉林省镇赉县│ 15 │├───────────┼──────────────────┼───┤│北京木材防腐厂│北京市朝阳区八里桥│ 28 │├───────────┼──────────────────┼───┤│武汉木材防腐厂│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16号│27 │├───────────┼──────────────────┼───┤│柳州木材防腐厂│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号│ 21 │├───────────┼──────────────────┼───┤│鹰潭木材防腐厂│江西省鹰潭市军民路6号│ 18 │├───────────┼──────────────────┼───┤│成都木材防腐厂│四川省成都市东城区二仙桥│ 21 │├───────────┼──────────────────┼───┤│鞍山工务器材厂│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60号│ 36 │├───────────┼──────────────────┼───┤│隆昌工务器材厂│四川省隆昌县跃进路66号│ 30 │├───────────┼──────────────────┼───┤│沈阳铁道制动机厂│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六中路120号│ 41 │├───────────┼──────────────────┼───┤│合计││ 1150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4.13
•【文号】财税字[1997]8号
•【施行日期】1997.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
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13日财税字[19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5号)中有关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
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待
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
二、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2.09•【文号】国税发[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9日国税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12•【文号】国税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铁路,印花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
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
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
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税款缴纳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下列方式缴入国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等平缴纳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统一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条件及范围.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企业(简称成员企业,下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由铁道部1OO%直接出资设立.不包括铁道部与地万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
合作等设立的企业,2、在我国境内主要从事铁路客、货运输业务,不包括与铁路客、货运输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单位:3、由铁道部统一实行组织与调度,即由铁道部部统一制定生产任务、统一配置生产能力,统一负贯生产经营;4、由铁道部统一清算确认运输收入和支出统一核算总体经营效益根据以上条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范围见附件。
二、统一纳税企业范围的调整.铁道部需要扩大成员企业范围,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目前向财政部、国家税税务局提出审请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通知规定条件核定,实行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虽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应从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统一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并就地缴企业所等税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略)二O一O年一月六日——结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1995年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国家税务局税收管辖范围的有关规定,凡属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由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手续。
第二章发票领购第五条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购票资格,经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
经审核纳税人不具备领购专用发票资格的,应先责令其限期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税务事宜,再行批准购买专用发票。
第六条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新办税务登记的购票单位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发票审批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并购买《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
2.主管税务机关专办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严格核定其领购专用发票的版式和本数,并在《发票领购簿》上填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纳企业所得税同题通知如 控股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 ( 具体 名单见附件 ) 自 2 0 。 05
年起 , 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上述 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 不实 暂 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山西、 内蒙古、 吉林和 黑龙江四省区通信公司 2 0 年度重组改制业 05 务仍按 内资企业由各属地通信公司计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 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 的成员企业 , 由中国网络 通信集团公司按照《 家税务 总局 国
局的统一规 定, 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 申报 , 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咯)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 于世 界旅游 组织在 华取 得收 入征 免税 问题 的批复
( 0 6年 1 1 20 月 3日 国税 函[ 0 6 3 号 ) 2 0 ]5 根据我围签署的联合国《 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 第一条第一节第 ( 款( ) 和第三条 二) 癸 项
20 0 3年度应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 , 纳入铁道部 2 0 年度汇总纳税范围 , 05 在北京市一并缴纳。 三、 铁道部乖 各总 ( 凹 集团 ) 司所属汇总( 公 合并) 纳税的成员企业 。 在企业 改组、 改造或资产重组
过程中 ,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 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 , 铁道部和 各总( 团) 集 公司应及日 报告成员 企 寸
国 家税务 总 局 关 于铁道 部及 所属 企 业 2 0 0 5年 度汇 总缴 纳企 业所 得税 问题 的通 知
( 0 5年 1 20 2月 1 6日 围 税 函 [ 0 5 儿 9 20] 8号 )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 合并) 纳税的有关规定 , 现将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 以及中铁 快运有限 公 司、 广州铁路( 集团 ) 司 2 0 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公 05
铁路运输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抄送:铁道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三月八日关于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规定,现对铁路系统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问题明确如下:一、铁路多种经营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均应征收“两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0.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经集经中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经集经中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
题通知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7]35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6.12
【实施日期】1997.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经集经
中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通知
(国税函[1997]355号1997年6月12日)
近接铁道部多经集经中心《关于1997年度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经综[1997]11号)。
经审核,同意该中心向下属单位及铁道部所属单位提取1997年度管理费460.65万元。
该中心下属单位及铁道部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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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3.09•【文号】国税发[1994]066号•【施行日期】199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9日国税发[1994]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4年1月1日起,铁道部系统的全部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按33%比例税率,在北京集中缴库。
三、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直属工程处除外)、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4年度暂由总公司集中缴纳所得税,按适用税率在北京缴库。
上述3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在办理集中缴税时,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
当地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四、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及其所属工程局和工厂,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各铁路局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直属的施工企业,以工程处或相当于工程处一级的工程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五、铁道部与地方政府投资兴办的合资铁路,按联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铁道部系统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按国家对联营企业、股分制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
铁道部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30日)部直属企业:根据《加强部直属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直属企业和多种经营管理委员会(以后简称“管委会”)制定了《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直属企业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直属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直属企业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直属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制度》,现发给你们,自1999年4月1日起实行。
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据以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境外企业应根据当地法律和我国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有差异的条款,应报管委会核备后执行。
前发有关管理制度、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1: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企业经营重大问题,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重大影响,企业必须从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实际出发,按科学民主程序审慎决策。
企业要对决策负全责,并按本报告制度向管委会报告。
一、报告的范围(一)报管委会批准的重大问题1.新设立企业,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和上市。
2.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3.企业对路内企业及经济关联单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30%或累计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担保(以信用、合同等形式为其他企业承担的融资或融资租赁保证责任行为)。
4.企业长期发展规划。
5.按规定应报管委会批准的其他问题。
(二)报管委会审核和备案(简称核备)的重大问题1.企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经营机构。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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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
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征收印花税问题通知,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地﹝1997﹞48号
【发文日期】1997-06-19
【实施时间】1997-06-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本市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所述单位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帐簿帐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依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税率计税贴花。
对其资金帐簿在第一次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应按年初1月1日帐面记载的金额,对比已贴花的资金总额就增加部分贴花。
例:某企业第一次贴花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2000万元,依万分之五税率应贴花10000元,到第二年资金总额为2400万元时,只对比第一次贴花时的资金总额就增加的400万元,按万分之五税率再贴花2000元。
对上海铁路局系统单位的资金帐的印花税税款分别由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分局为核算单位交纳。
二、对上海铁路局和上海铁路分局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文中的第三条“……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
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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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上述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施行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依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式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10月12日印发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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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4.29•【字号】京国税征[1999]217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217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该规定是我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局应组织本局干部和纳税人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本规定从99年6月1日起执行。
1999年4月29日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其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国税局)负责对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北京市发票(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种类、联次、内容及其使用范围由北京市国税局负责确定。
三、北京市发票的内容应具备《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基本内容,发票上方中央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
发票的字轨由三部分组成:1、印制年度。
2、联次代号。
北京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用甲、乙、丙……分别表示一式二联、三联、四联……发票,单位自印发票分别用A、B、C……表示一式二联、三联、四联……发票,固定面值票据用“固”字表示联次。
3、印制批次。
用1、2、3……自然数表示。
发票的基本联次,第一联存根为红色、第二联发票联为棕色、第三联次记帐联为黑色。
四、单位自印发票的发票名称第一行“——(单位全称)销售产品或销售商品或修理修配专用发票”菌使用3号楷体字,第二行该联次的用途均使用2号楷体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0号2001年9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明确,对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科研经费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任务而取得的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以上所称“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是指:(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项目(又称863计划)(三)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又称973项目)(四)攀登计划以及攀登计划预选项目(五)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六)国家科技三项费项目(七)国家一次性科学事业专项经费(八)国家科学事业费政策性调节费(九)国家基础研究特别支持费(十)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十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十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十三)国家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十四)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的勘测设计项目属于国家指令性特殊项目,是职务性活动,不是提供劳务。
因此,对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不应征收营业税。
——结束——。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92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
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924号1990年7月28日)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已以[89]国税地字第061号下发了通知,现将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再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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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753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做好铁道部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管检查工作。
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为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汇总到铁道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列举以外的铁道部所属其它企业、有应税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2.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3.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5.中铁快运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6.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2003年9月9日附件1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序号省、地市分公司名称地址一、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柳州市鹅山路三区一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2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广西北海市四川北路30号左1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分公司广西农业机械钦州分公司招待所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八公里大道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粮食大厦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分公司广西玉林市中秀路155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分公司广西贺州市西约街西约花园1号楼502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州市教育学院附中综合楼地层123室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分公司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40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茂名分公司茂西经营部广东省茂名市油城1路18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广西河池市虎山路130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分公司广西百色市城东二路3-1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贵州省兴义市桔山新区金城大厦二楼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桂林市叠彩区水塔路南一里2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桂林通信段广西桂林市叠彩区水塔路南一里188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广西柳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C座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来宾市中南路72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通信段广西柳州市鹅山二区22号广西柳州市红岩路一区289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通信二段柳州铁路讯源通信开发中心广西柳州市飞鹅路143、145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综合信息服广西柳州市鹅山路二区22号务中心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太原市建设北路405号太铁山西分公司太铁兴通实业公司山西太原市建设北路405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茶坞通信段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茶坞村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分公司山西朔州市火车站一区60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忻州分公司山西忻州市云中北路10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晋中分公司山西晋中市榆次区窑新街76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山西临汾市尧都区车站街9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分公司山西运城市潞村街114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山西大同市新建北路30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太原市建南公寓路29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吕梁分公司山西省离石市八一街21号三、铁通云南公司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11楼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红河分公司云南省开远市彩云路33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分公司云南省楚雄市楚雄开发区永安路172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分公司云南省曲靖市曲靖火车站昆明亚通工贸公司云南省昆明市南站新村16号昆明铁路无线寻呼联网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南站新村16号四、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开发区自由大路118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23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新兴街2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分公司吉林省白城市辽北路37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分公司吉林省通化市前三路63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分公司吉林省延吉市站前街综合楼42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分公司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南新华大街9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乌兰浩特市陵园路4-2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建华路1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分公司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经康路170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吉林省白山市长白路63号长春铁路无线寻呼服务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23号长铁无线通信信号器材服务站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23号吉林铁路分局吉林通信段通信信号施工处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新兴街2号吉林铁路分局吉林通信段电讯服务站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新兴街2号沈阳铁路通信信息图们有限公司图们市建设街明星路18号通化铁路电讯施工处吉林省通化市前三路63号长春铁道通信信息有任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23号五、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车站东街121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车站东街101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内蒙古集宁市西新华街104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内蒙古包头市巴彦塔拉大街包头电务段院内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北31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内蒙古临河市胜利南路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内蒙古乌海市海渤湾区新华大街火车站广场内蒙古铁通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北巷2号包头市铁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包头市公七街57号通信楼院内呼和浩特铁路局通信中心内蒙古呼和浩特锡林北路98号呼和浩特铁路信通贸易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车站东街101号六、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郑州市庆丰街28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郑州二七区小赵砦东街32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分公司河南许昌市五一路中段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分公司河南新乡市健康路10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分公司河南安阳解放路安阳大厦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分公司河南焦作市力士大洒店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分公司河南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分公司河南濮阳市昆吾路北段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分公司河南开封南关区材料场东街70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商丘市站前路213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洛阳市廛河区陇海街7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分公司河南济源市济渎大道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河南三门峡市黄河路东段(天河宾馆)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河南南阳市铁东街6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分公司山西长治市北城街21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晋城分公司山西晋城泽洲路343号(金盾大厦)河南铁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郑州市陇海南里5号郑州铁路通信中心河南郑州市京广北路8号郑州铁路信息台河南郑州市京广北路8号郑州铁路电信服务公司河南郑州市二七区小赵砦东街32号郑州铁路中兴通信有限公司河南郑州市京广南路38号新乡市中铁寻呼台河南新乡市健康路10号洛阳铁路分局无线电维修中心河南洛阳市廛河区陇海街7号南阳中铁寻呼有限公司河南南阳市百里溪路96号七、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河北区宿纬路2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75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沧州市北环东路2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176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分公司德州市商业街88号天津铁路信翔通信公司天津市河北区调纬路12号天津铁路分局无线设备检测中心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1号沧州铁路电务段无线电设备检测站沧州市北环东路2号天津铁路分局唐山电务段通信经营中心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22号天津铁路分局丰润电务段无线检测维修中心丰润县丰润镇宝塔路8号八、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2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兴安路12-20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省镇江市跑马山1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省常州市铁道南村28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省扬州市四望亭路432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省泰州市鼓楼路298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分公司江苏省南通市人民西路123-4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省芜湖市团结东路1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北路6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叠璋东路服装城22-23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北路87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安徽省黄市屯溪区环城北路47号九、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中山西路275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石家庄市公里街33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郸市复兴区铁路大院青年街5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朝阳路91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分公司衡水市站前东路66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分公司邢台市桥东区大道街20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分公司阳泉市南大街152号石家庄华兴通信公司石家庄市公里街33号十、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天目东路228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市苏站路4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市车站路8号上海铁路申捷通信中心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上海铁路局电务技术开发服务公司上海市浦东大道1238号上海仟线电信技术发展中心上海市中山北路1001号上海铁路局同兴电信工程公司上海市中山北路1001号上海申西通讯器材经销部上海市中山北路1003号十一、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海淀区北蜂窝路15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分公司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北京房山区良乡镇苏庄东街2号北京铁通日兴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5号北京铁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铁路东宿舍东院十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口市国贸大厦A-8小区申亚大厦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分公司东方市八所镇上海北大街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三亚市解放二路火车站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海口分公司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4号十三、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省福州市北环东路9号飞越大厦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火车站4-55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厦禾路862号金山大厦3楼A座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分公司福建省南平市水南站一区1-10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白沙工业南路17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御泰大厦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丰泽街毅都大厦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梅园路西段3号楼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宁德分公司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闽东西路7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分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厦鑫综合楼十四、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省贵阳市双峰路126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双峰北巷16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省六盘水市红岩路43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洲凯里清江路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分公司贵州省都匀市火车站路91号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分公司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省遵义市火车站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分公司贵州省铜仁市东泰大道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贵州省毕节市威宁路5号铁通公司贵州分公司工程公司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241号铁通公司都匀通信段开发公司贵州省都匀市火车站路91号贵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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