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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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商用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用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用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房屋所属管理公司有权对所属房屋进行招商、发布出租房屋信息,在出租房屋张贴招租告示等,其它单位及个人无权此行为。
三、承租户签订合同时须核对有效证件、身份证、暂住证证明等。
四、出租屋原则上合同签订期限为1-3年,最高为3年,特殊行业如银行、电信、医院等需超过3年的由公司研究决定。
五、承租户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租,确需转租的必须1个月提前征得管理公司同意,提前终止合同,但须按违约处理。转租后原合同终止,管理公司负责重新与新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但原合同截止日期不变,私自转租经发现收回出租房屋并按违约处理。承租户终止合同要求退租的必须提前1个月征得管理公司同意,终止合同退房租金额为80%。
六、承租户原则上必须一次性付年租金,特殊情况及金额较大的可考虑半年付款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以合同签订的条款为准。承租户必须交房屋合同保证金,按年租金的10%收取,退房时退回。
七、对租赁合同到期的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与原承租户签订合同。
八、合同到期的,根据市场情况及出租房屋周边情况需调整房租的,
由管理公司研究决定,如承租户不接受新租金,管理公司收回房屋、重新招租。
九、合同有管理公司负责签订,经公司审核后盖章,合同一式三份,管理公司、财务及承租户各保留一份。
十、承租户按合同约定,逾期拖欠不交房租超过15个工作日,管理公司将增收每天 5%的滞纳金,拖欠房租一个月按违约处理,公司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十一、承租户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必须事先征得管理公司同意,但须按违约处理,违约金为年租金的10%,承租户交纳违约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十二、承租户不得在所租房屋周围私自搭建,发现后责令拆除并作罚款处理。
十三、承租户不遵守违反承租户管理规定的,管理公司有权对其处罚。
十四、承租户违反国家明文规定、法律法规,所造成的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户自负。
十五、因营业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改造、装潢,必须先提出申请,经管理公司同意、费用自理,解除合同时改造及装潢费用不作补偿。十六、公司对门头房统一管理,如遇政府和公司发展规划需要拆迁,由管理公司提前告知承租户,承租户应无条件服从公司决定,公司不作补偿。
十七、承租户聘用外来人员,必须有暂住证。
十八、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得随意乱拉电线,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十九、除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人为原因造成的出租房屋损坏,由承租户负责赔偿。
二十、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承租户必须及时搬出房屋自己的全部物品,从终止合同之日起7天后,屋内仍有余物,视承租户自动放弃,由管理公司处理。
二十一、本办法于201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之前凡以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