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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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房产管理行为,保障出租双方权益,树立和谐租赁关系,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出租各类房产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厂房等。

第三条出租房产管理规章制度作为双方出租合同的附属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出租双方须认真执行。

第二章出租房产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四条出租房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守信。

第五条出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明确租金、租期、押金等重要内容,并保留好合同原件。

第六条出租方应当保证所出租房产的合法权属,并在出租前对房产进行必要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出租双方应当相互尊重,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私自变更。

第八条出租双方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各类问题,保持租赁关系的稳定。

第三章房产管理的具体规定第九条出租方应当对房产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房屋维修、保养等事项。

第十条出租方应当保证房产的安全性和卫生环境,确保租客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出租方应当及时交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当保护租客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进入房产、干涉租客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租金与押金管理第十三条出租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提供合法发票或收据,明细详细清楚,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出租方应当妥善管理租金和押金,不得挪用或私自使用。

第十六条租客在退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规定退还押金,出租方应当妥善处理。

第五章违约与解决第十七条出租双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索赔。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出租双方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至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部分,以法律法规为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0年12月1日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民房出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民房出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民房出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民房出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房出租管理行为,保障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个人之间的民房出租行为。

第三条出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违法违规出租民房。

第四条承租方应当尊重出租方的合法权益,按时交付租金,并保证不损坏房屋设施。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第六条对于恶意拖欠房租、擅自改建房屋、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等违规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立即搬离。

第七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共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邻里和睦,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和工作。

第八条出租方有义务保障房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承租方有
义务妥善保管房屋和设施,如因使用不当导致损坏,需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第九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登记和社区管理工作。

第十条出租方和承租方有权在严格遵守本规章的前提下,自由协商并修改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本规章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章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遵守,如有违反行为,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进行解决。

第十三条本规章由双方自行协商制定并签字确认生效。

第十四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湖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湖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1. 引言湖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租房屋的租赁活动,保护租客和房东的权益,维护良好的租赁市场秩序。

2. 租赁条件2.1 出租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出租房屋应符合建筑安全和卫生要求,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金、租期等信息。

2.3 租赁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和日常维护保养。

3. 房屋租赁登记3.1 出租房屋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3.2 租赁合同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并保存至少五年。

4. 租金和费用4.1 租金应当合理,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4.2 除租金外,房东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额外费用,如押金、服务费等。

5. 租赁期限和续租5.1 租赁期限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5.2 租赁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租赁,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6. 租赁权益和责任6.1 租客享有按时收取租金、安全居住和维修等权益。

6.2 房东有责任保证房屋安全、设施正常运转,并及时处理房屋维修问题。

7. 违约和纠纷处理7.1 双方违反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 租赁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8. 法律责任8.1 违反管理办法的,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8.2 侵害租客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9. 附则9.1 本管理办法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9.2 本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上是《湖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请参阅正式文件。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迅速增长,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

为了保障租户的权益,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二、租赁主体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主体包括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

房屋出租人是指以出租房屋为目的,将其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依据法定程序取得合法租赁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房屋承租人为了满足居住和生活需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以使用房屋。

三、租赁合同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租赁物的基本情况、租金和支付方式、维修责任、租赁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双方应妥善保管好租赁合同,以便于解决潜在的纠纷。

四、房屋租金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金应根据市场行情公开、公平确定。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在协商租金时,应当以公平、合理的原则为基础,不得违反价格法规定。

同时,租金支付方式也需要明确规定,例如租金的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等。

五、租赁期限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期限应当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一般情况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租赁期限超过五年,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

六、房屋维修责任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维修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安全、完好,并承担日常维修义务。

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房屋进行的必要维修,应当事先通知房屋出租人,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租赁违约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房屋出租人或房屋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引发的其他损失。

八、监督和管理为了有效监督和管理房屋租赁市场,南京市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的监督。

一旦发现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管措施。

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是为了
促进出租房屋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障租房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2. 出租房屋管理要求
2.1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出租房屋经营许可证。

2.2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的基本安全设施和生
活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租房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3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定期进行房屋维修和保养,确保房
屋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2.4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按时缴纳相关税费和公共服务费用。

3. 租赁合同管理
3.1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和租房人员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责任。

3.2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房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租期、租
房人员的权益保障等内容。

3.3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和租房人员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4. 违法行为处理
4.1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租房屋管理要求,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4.2 租房人员若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监督与投诉
5.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类违法行为。

5.2 租房人员若发现出租房屋管理存在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6. 法律效力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为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房屋出租行为,维护双方权益,保障公平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单位出租房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机构等。

第三条单位在出租房屋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出租房屋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开展房屋租赁活动。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认定第五条单位出租房屋指单位以租赁方式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第六条单位出租房屋需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使用权或经营权。

第七条出租房屋范围包括门面房、办公楼、仓库和生产车间等。

第八条出租房屋应保证其设施设备、卫生状况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公示第九条单位在出租房屋前,应进行公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出租房屋的地质、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2\出租房屋的租金、押金以及支付方式。

3\出租房屋的装修、设施设备情况。

4\出租房屋的入住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单位应将公示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租赁方提供,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四章出租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十一条单位与租赁方应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出租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1\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使用规定。

2\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3\租赁期限和续租条件。

4\房屋维护责任和损坏赔偿责任。

5\租赁方的违约处理措施。

6\其他双方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的设施设备,并负责维修、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租赁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并按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章出租房屋的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单位须购买房屋出租保险,确保租赁方在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单位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租赁方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章出租房屋的违约与终止第十八条单位或租赁方如违约或解除合同,应根据合同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出租楼房管理制度

出租楼房管理制度

出租楼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出租楼房的管理,维护出租房屋的正常秩序,保障房东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出租楼房管理制度适用于出租住宅、商铺等各类房产的出租管理行为。

出租楼房的房东和承租人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房东应保证出租房屋的质量,提供合格的住房环境;承租人应按照约定及时交纳租金,保护房屋财物,不损坏室内设施设备。

第四条出租楼房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房东和承租人,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欺压和不公平行为。

第五条出租楼房的管理要注重保护环境,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提倡节约资源,倡导绿色住房理念。

第二章出租合同第六条出租楼房的房东和承租人在签订出租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出租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房屋用途、物业管理责任等相关事项,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并签字盖章。

第八条出租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能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有需要变更,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在书面通知后生效。

第九条出租合同终止时,双方应按约定的程序办理迁出手续,清点财物,结清欠款,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十条出租合同需更新或续签时,双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约定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章房屋维修第十一条房东应按约定对出租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保证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承租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爱护和维护房屋设施设备,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防止损坏财物。

第十三条房东和承租人发现房屋内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

第十四条房东应定期检查房屋的安全隐患,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确保房屋安全。

第四章管理责任第十五条房东要履行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向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指导,指导承租人合理使用住房,保持卫生环境。

第十六条承租人要爱护房屋设施设备,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和用途。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海口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01 来源章程
03 审议报告
目录
02 办法的说明 04 修改意见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一项由海口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来源章程
【发布单位】 【文件来源】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3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房屋租赁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一、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为了规范法律用语,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二条中的“单位和个人”一句,修改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些委员提出,审查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房屋以合作方式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收益的, 一律视同租赁,这样界定不够准确,难以区分哪些是真合作,哪些是名为合作实为出租。关键在于取得收益时是 否承担经营风险。因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房屋所有人或授权经营管理人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 者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收益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租赁。”同时,相应地将第二十六条第 二款修改为:“承租人将承租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 动,取得收益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转租。”(新修改稿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当事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为公民 个人的,处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的,收缴《房屋租赁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房屋转租
第二十七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但承 租人应同受转租人签订书面转租合同。
第二十九条 房屋转租,转租人与受转租人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应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办法
01 第一章总则
目录
02 第二章租赁登记管理
03 第三章租赁合同
04 第四章房屋转租
05 第五章法律责任
06 第六章附则
《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1998.09.13由合肥市人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价格和支付期限、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成都市房产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产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成都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租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地产租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四条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 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 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房屋维修责任;-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条件;-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租赁登记租赁双方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六条租金管理租金水平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政府可以适时发布租金指导价,对租金水平进行引导。

第七条租赁房屋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和设施,不得损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章租赁市场监管第八条管理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监督检查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房地产租赁市场信用体系,对租赁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公开评价结果,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责任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所有。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郑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城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制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活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城市房屋租赁市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五条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规定房屋位置、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项目。

第六条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物业证明和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押金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押金数额及其用途,出租人不得要求押金超过合同规定数额。

第八条租赁双方可以自愿约定租赁合同的其他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规定。

第三章租赁管理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卫生、完好无损,并对承租人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并保管好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

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并及时解决承租人提出的房屋维修和保养问题。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以任何方式拆改房屋。

第十三条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出租人不得单方面要求承租人搬离。

如出租人因变卖、自用等原因需要收回房屋的,应当提前告知承租人,并与承租人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退还房屋并缴清应付的租赁费用等费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出租屋管理制度

出租屋管理制度

出租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保障出租屋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出租屋租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出租屋的业主和承租人,在出租屋的租赁、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并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出租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出租屋进行合法租赁和管理,保障承租人的基本居住权益。

第四条出租屋的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出租屋,合理使用和维护房屋设施。

第五条出租屋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出租屋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出租屋租赁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出租屋的签订和管理第六条出租屋的业主在将房屋出租前,应当及时办理合法的出租手续,包括取得出租屋的产权证和出租许可证等。

第七条出租屋的业主应当合理确定出租屋的租金标准,不得随意提高租金或实施其他不合理收费。

第八条出租屋的业主在选定承租人后,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第九条出租屋的业主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合格的居住环境,包括提供基本的居住设施和服务,保障承租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条出租屋的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如期支付租金,并履行其他相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出租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爱护和维护房屋设施,不得随意改造和损坏出租屋的建筑和设备。

第三章出租屋的维修和安全第十二条出租屋的业主应当对房屋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出租屋的承租人在居住期间应当合理使用和维护房屋设施,如有因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业主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出租屋的业主应当在承租人入住前,对出租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设置,确保出租屋的安全。

第十五条出租屋的承租人在发现房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出租屋管理单位或业主报告,并配合进行维修和整改。

第四章出租屋的租赁纠纷处理第十六条出租屋的业主和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和申诉。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房屋双方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出租方责任
1. 出租方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的房屋权属清晰,能够合法出租。

2. 出租方须向承租方提供房屋的真实情况和租金等信息。

3. 出租方有责任维护房屋的基本设施设备,确保出租环境安全卫生。

三、承租方责任
1. 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

2. 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

3. 承租方有义务对所租房屋进行合理的清洁和维护,保持房屋环境整洁。

四、租赁合同
1. 出租房屋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内容。

2. 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在合同到期前不得私自解除合同。

五、租金调整
1. 租金调整应当提前30天通知承租方,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 租金调整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浮动情况,不得恶意哄抬租金。

六、违约处理
1. 若出租方或承租方一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七、争议解决
租赁双方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当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诉讼解决。

八、其他规定
1. 本办法自颁布后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2. 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为《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请租赁双方遵照执行。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范文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范文

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宁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西宁市范围内经营出租房屋的个人和单位,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防范措施第三条出租房屋的房主或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防盗器材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条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有效的防火门和窗户,并保持畅通,不得存在堵塞或者无法打开的情况。

第五条出租住宅的门窗、锁具等安全装置应当正常运作,不得损坏、破损或者拆除。

第六条出租房屋的道路、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应当保持清洁、明亮,并设置合理的照明设施。

第七条出租房屋应当具备必要的逃生通道和应急疏散设施,并保持通畅,不得存在堵塞或者封闭的情况。

第八条出租房屋的楼道、楼栋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良好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以确保治安秩序的监管。

第三章房主或经营者的义务第九条出租房屋的房主或经营者应当核查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保留相应记录档案,供公安机关查阅。

第十条出租房屋的房主或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承租人身份信息的变化情况,如人员变更、租赁期限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出租房屋的房主或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入室检查,确保租赁房屋内的人员和物品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的房主或经营者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出租房屋的房主或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确保相关人员对于安全防范措施的了解和执行。

第四章承租人的义务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秩序,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好租赁房屋内的财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使用和保养出租房屋的设施设备,不得故意损坏或滥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等各类房屋的租赁活动,适用于房东和租户之间的自愿租赁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和谐、诚信的租赁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租赁合同,共同维护租赁市场秩序。

第六条城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租赁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终止。

第二章租赁合同的订立第七条房东和租户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在相互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用途、租金、租期等基本内容。

第九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装修情况、设施设备、交付时间、维修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十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押金规定等涉及房屋租赁权益的内容。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东的出租义务和租户的租金支付义务。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租户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租金和押金的支付第十四条房东应当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金额和方式,向租户提供标明金额和支付期限的发票。

第十五条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或者其他合法的支付方式,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增加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房东可以要求租户在租赁期内提供租金押金,但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金额。

第十七条租金押金应当由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另行提供书面收据,并在租赁期满后无异议退还给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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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商用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用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用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房屋所属管理公司有权对所属房屋进行招商、发布出租房屋信息,在出租房屋张贴招租告示等,其它单位及个人无权此行为。

三、承租户签订合同时须核对有效证件、身份证、暂住证证明等。

四、出租屋原则上合同签订期限为1-3年,最高为3年,特殊行业如银行、电信、医院等需超过3年的由公司研究决定。

五、承租户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租,确需转租的必须1个月提前征得管理公司同意,提前终止合同,但须按违约处理。

转租后原合同终止,管理公司负责重新与新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但原合同截止日期不变,私自转租经发现收回出租房屋并按违约处理。

承租户终止合同要求退租的必须提前1个月征得管理公司同意,终止合同退房租金额为80%。

六、承租户原则上必须一次性付年租金,特殊情况及金额较大的可考虑半年付款方式。

租金支付方式以合同签订的条款为准。

承租户必须交房屋合同保证金,按年租金的10%收取,退房时退回。

七、对租赁合同到期的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与原承租户签订合同。

八、合同到期的,根据市场情况及出租房屋周边情况需调整房租的,
由管理公司研究决定,如承租户不接受新租金,管理公司收回房屋、重新招租。

九、合同有管理公司负责签订,经公司审核后盖章,合同一式三份,管理公司、财务及承租户各保留一份。

十、承租户按合同约定,逾期拖欠不交房租超过15个工作日,管理公司将增收每天 5%的滞纳金,拖欠房租一个月按违约处理,公司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十一、承租户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必须事先征得管理公司同意,但须按违约处理,违约金为年租金的10%,承租户交纳违约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十二、承租户不得在所租房屋周围私自搭建,发现后责令拆除并作罚款处理。

十三、承租户不遵守违反承租户管理规定的,管理公司有权对其处罚。

十四、承租户违反国家明文规定、法律法规,所造成的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户自负。

十五、因营业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改造、装潢,必须先提出申请,经管理公司同意、费用自理,解除合同时改造及装潢费用不作补偿。

十六、公司对门头房统一管理,如遇政府和公司发展规划需要拆迁,由管理公司提前告知承租户,承租户应无条件服从公司决定,公司不作补偿。

十七、承租户聘用外来人员,必须有暂住证。

十八、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得随意乱拉电线,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十九、除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人为原因造成的出租房屋损坏,由承租户负责赔偿。

二十、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承租户必须及时搬出房屋自己的全部物品,从终止合同之日起7天后,屋内仍有余物,视承租户自动放弃,由管理公司处理。

二十一、本办法于201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之前凡以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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